摘要: 营改增的全面实行带来了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本文從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来探讨零售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问题,通过研究本文认为零售业税可以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关键词: 零售业税;主体税种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9-0205-02
1零售业税的界定
关于零售业税的界定,吕冰洋认为零售税是针对消费者的零售商品征税,属于商品税的范畴[1]。还有学者认为,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以及零售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本质上就属于零售税的范围。
本文所研究的零售业税指的是商品在由零售商转至最终消费者时向消费者征收一种税,税基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企业(包括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销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2]
2零售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
什么样的税种才能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大多数学者认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应该满足受益原则、征管便利原则、可持续原则和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等,而零售业税税基宽广、收入稳定且可持续,而且符合受益原则,征管成本相对较低,因此,从理论上来说,零售业税可以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2.1符合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交换说,受益原则认为税收是一种市场交易关系,遵循市场分配原则和规则公平。受益税作为一种交换关系或市场交易过程,很好地实现了受益与代价的对等,可以改进个人的福利水平,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
受益原则是将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利益大小作为税负分配的标准,其理论依据是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了利益。受益原则的使用范畴为准公共产品,比如说水、电、气等。当然,零售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基本的生活用品和服务等消费,税收可以理解为购买公共产品的对价,对于私人商品而言,谁受益谁支付是最基本的市场经济原则,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同样可以从零售业税中体现谁消费谁付费的受益原则。
2.2符合量能负担原则。
零售业税是对消费者的零售商品征税,一般来说,收入多的人在商品上的花费会更多,尤其是价格高昂、非生活必需、需求弹性大的奢侈品。如果零售业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累进税率,对于人们的基本生活品设定较低的税率,对那些价格高昂的非生活必需品,比如名牌包包、手表等设定较高的税率,这不仅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2.3符合征管便利原则。
对于零售业税的征收管理,地方只需将零售商锁定即可。零售税采用消费地原则,作为纳税人零售商具有非流动性,不会产生税负的输出。尽可能普及售货或服务的机控票据,不论商店规模大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必须通过提供机打票据才能完成收款,票据中自动注明税款,税务部门通过机打票据来核实零售商的销售收入和税收。[3]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可以实行有奖发票,或是在发票上设置一个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抽红包,红包的金额与购买商品的金额相关,金额大的红包相对也大,以此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
另外,零售业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人们的基本生活用品和服务,大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弹性小,同时零售业税的税率低,消费者的税痛较轻,不会因为征税而减少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2.4税基稳定可持续。
零售商作为零售业税的纳税人,具有非流动性、地域性以及普遍性的特点,因此税基稳定。同时由于零售业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小,因此可以为政府提供持续的税收收入。另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断增加,零售业税能够为地方提供充足且不断增加的税收。
2.5关于恶性税收竞争问题。
有学者认为,零售业税采用消费地纳税原则容易造成逃税问题。零售业税与商品的零售额有关系,同样的产品由于在不同地区的价格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这会影响不同地区间的贸易,从而引发恶性税收竞争问题。
本文认为,由于零售业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一般来说价格不会太高昂,人们为了节省少量的税收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路费去别的地方购买商品的动机不大。另外,如果换个角度来思考,恶性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倒逼地方为本地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高质量的消费品,促进地方政府完善当地的消费基础设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零售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实证分析
本部分主要通过实证研究零售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在规模上的可行性问题,通过研究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乘以一定的比例之后与营改增之前地方的营业税规模相比如何。
3.1地方整体零售业税与营业税规模的比较。
首先研究地方整体的零售业税规模。表1所示为近十年地方营业税与零售业税的规模情况,要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一般来说其税收收入要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30%。2006-2015年地方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在30%-34%之间,如果零售业税按平均6%的税率来征收的话,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28.62%,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零售业税的税收收入应该可以达到30%。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上交易额也在不断增加,如果再把网上零售额计算在内,其比例一定可以达到30%。由于只有2016年的国家统计年鉴对网上零售额进行了整理,因此本文只对2015年的数据进行收集。如表2所示,以2015年的数据为例,加上网上零售额之后,零售业税的比重达到了32.53%。
4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认为零售业税可以考虑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满足主体税种的各项要求;其次就规模而言,从整体来看,零售业税的规模可以达到30%,分地区来看,各地区的悬殊较大,但与各地区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规模相比相差不大。关于税率,本人更倾向于有差别累进税率,对于基本的生活和服务消费采用较低税率,对价格高的非必需品采用较高税率,既可以调节贫富差距,又不会增加人们的税痛感。
参考文献
[1]吕冰洋.零售税的开征与分税制的改革[J].财贸经济,2013(10).
[2]张斌.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学校学报,2016(1).
[3]郭庆旺,吕冰洋.地方税系建设论纲:兼论零售税的开征[J].税务研究,2013(342).
[4]高亚军,王倩,廖霞林.论零售税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地位[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5)
注:
[1]吕冰洋.零售税的开征与分税制的改革[J].财贸经济,2013(10):21.
[2]吕冰洋.零售税的开征与分税制的改革[J].财贸经济,2013(10):24
表32015年分地区零售业税规模[6]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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