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有关科室: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加强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做好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和运营情况,盘活闲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三资”管理水平,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收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清核,将集体资产按照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摸清查实,分类登记,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和第三方机构充分参与,接受群众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广大村(居)民认可。
三、加强对“三资”清核工作的领导
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组长:金旭(副镇长),副组长:张永杰(财政所长)、孙建生(经服中心副主任),成员:陆进成、秦锋、胡蔚萍、黄非微、黄丽庭、蔡红。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永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孙建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改革解释工作。
村(居)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会计、党员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的村(居)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四、组织开展三资清查
共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培训(7月22日前)
1、组织全镇所有村(居)党组织书记、主任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宣传,明确三资清查的意义和要求。
2、学习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3、聘请第三方清产核资的专家进行业务辅导。
(二)组织清查(9月底前)
(1)全面盘点各类资产。通过以账对物、以物对账,查实集体现金以及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农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的数量、金额、存放地点或坐落位置、使用状态。
(2)全面实测实查资源型资产。通过与各类确权登记成果核对、现场测量等方法,查实集体资源性资产的空间位置及数量,并形成宗地图。
(3)全面清查核实债权债务。采取公示、面询、函证、账证核对等方法,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摸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金额、形成原因、产生及到期时间、债务用途、债务审批人等情况。
(4)全面梳理各类经济合同。查实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对不规范的经济合同与协议要依法进行纠正;对违反法律或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合同要依法进行撤销、变更。
(三)公示确认(10月底前)
清产核资清查结果报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清产核资清查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四)调整账务(11月底前)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及时调整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五)建立台账(12月中旬前)
清理核实并经确认后的农村集体“三资”成果,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合账,变更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登记内容,确保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入证登记。同时,及时补充完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平台数据,确保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工作重点包括:
(1)调集各村(居)财会人员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对村(居)集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面清查,清查法律、法规规定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并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主要以帐面价值为依据查清资产的实有量,但对清查出来的没有原始价值的帐外资产要重新估价,其中房屋、建筑物、水利设施实行重置成本法;机械设备类实行询价法;其他资产实行现价法。
(3)界定资产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要通过界定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进一步理顺权属关系:一是镇、村之间的产权关系,不能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出资、参股的共有资产,均要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的权属;三是集体独资形成的资产,应全部归该组织集体所有。
五、完善管理制度
清产核资工作全部结束后,要及时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并作相应调整。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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