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了解我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1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奇华带队,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参加调研,重点就2015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社区矫正监管活动的监督等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汇报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院监所检察职能有较大幅度调整。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通知,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目前,我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尚未更名,但其职能已相应调整,其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十一项职责。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现有干警3人,聘用制书记员1人,近三年在宁德市检察机关对口业务评比中均名列前茅,已连续三届被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㈠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一方面,认真做好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坚持每天对出入所人员、看守所执法岗位等进行检察,对发现的问题,以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看守所改正混关混押、违法羁押等违法行为。三年来,市检察院开展入所检察1796人,出所检察1321人,留所服刑检察372人,约谈在押人302人次。针对看守所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提出口头纠正和建议75件次。另一方面,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工作。市检察院依托省监外执行系统和社区矫正系统,查阅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信息,通过走访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年来,市检察院共走访乡镇、街道司法所86次,抽查走访社矫人员111人,抽查社矫人员管理档案179件,监督收监缓刑罪犯3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4人,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3件。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检察、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审判环节办案羁押期限情况专项检察等活动,
㈡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刑事执行规范到位。一是建立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帮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制度;二是列席看守所早会,加强与看守所的沟通联系,促进看守所规范化管理;建立羁押情况通报和预超期提示制度,提醒各办案单位把握办案期限,切实防止超期羁押。三是加强社矫管理,将社区矫正人员应参加社区服务的规定与生态修复公益劳动相结合,联合市司法局、林业局在溪柄、溪潭等地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推行“社区矫正+生态修复”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三年来,共补植复绿2000多株、面积40多亩。
㈢采取多措并举,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一是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仔细筛选案件,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在押期间表现、社会危险性等有关事项,对确无羁押必要的,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三年来,共建议变更强制措施70人。二是维护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坚持“谈心教育、引导感化、消除顾虑、重塑信心”的工作方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采取“入所必谈、捕后必谈、出所必谈”工作模式,及时掌握了解未成年在押人员的身心健康情况,适时邀请心理辅导老师进行心理辅导,并积极联合看守所开展“好书照亮人生”为主题“读书月”活动。三是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通过设立检察官信箱、开展巡视巡查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二、存在困难与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面对新形势,对照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㈠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由于传统监所检察惯性思维的影响,目前仍存在着重监禁刑监督、轻非监禁刑监督的思想,对全面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缺乏深入探讨,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如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通过走访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台账的形式进行,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力量不强。同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业务未能全面开展。
㈡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尚未建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沟通不畅、衔接不够,易出现执行脱节、监督不及时等问题。如公安治安管理处罚工作平台数据还未与检察机关共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特别是跨区、跨市罪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检察机关难以及时督促收监。二是法院与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信息方面相互交流不够,检察院难以掌握各环节的执行信息,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难度较大。如法院在罪犯交付执行时,有时对财产刑执行情况没有注明或告知,检察机关对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又很难确认,导致财产刑执行不到位问题比较普遍,也给日后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带来很大困难。
㈢监督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但由于相关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做出详细、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只停留在意见建议层面,缺乏对违法或不当刑罚执行行为进行实体纠正的手段,导致刑罚执行监督的刚性和强制力不足,督促相关部门整改的有力措施不多,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现行法律规定,当检察机关发现刑罚执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但并未明确规定这种意见的法律效力,也未规定监管或执行机关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错误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提出的检察建议缺乏被监督者的配合,不仅使有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也使检察权的监督作用弱化。
三、意见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保障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检察院应当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刑事执行领域的公平公正。
㈠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一要加快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工作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全面转变,主动探索适应财产刑执行、强制医疗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实现监督的规范化和常态化。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实现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监督向常态化检察监督转移的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尤其是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的重点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㈡健全机制建设,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一是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二是健全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不断加强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的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充分应用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罪犯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刑事执行工作整体合力的提升。
㈢更新工作理念,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市检察院要按照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树立监督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充分保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开辟渠道听取被执行人及律师的意见建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要推动与公安、法院以及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信息通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
㈣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市检察院要结合司法改革,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督力量,优化人员结构,解决“人少事多”的矛盾。要加强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执检人员坚定理想信念,严守职业纪律,进一步增强做好执检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职务犯罪查办、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相关热词搜索: 工作情况 检察院 检察 市人 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