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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 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9.17 • 【字 号】涪陵府办发〔2020〕116 号 • 【施行日期】2020.09.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加快构建职责清晰、责权
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重庆市推进 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分工方案》《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 案》(涪陵委办发〔2019〕30 号)、《涪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委托执法工作的决议》(涪人常〔2018〕7 号)等文件精 神,经区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 按照《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规定,乡镇(街道)由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的农林水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 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各乡镇(街道)可 根据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划分的实际情况,对个别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机构 进行适当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具体执行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 履行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对集中行使的乡镇(街道)法定执法权,以乡镇(街 道)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对区级执法部门委托乡镇(街道)的执法事项,依法以委 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 法、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区司法 局要建立健全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根据执法工 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执法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规范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 (一)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清单。为了明确执法职责,全面梳理法 律法规规定的乡镇(街道)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建 立《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附件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国家和市级综合执法改革方面文件规定,梳理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 道)行使的执法权,建立《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 单》(附件 2),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由区司 法局会同各执法部门、单位,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调整期间,区级行政执法 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后的规定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二)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处罚 权、行政强制权下放、委托,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具体明确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事
项,并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要求和《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工作通知〔2019〕248 号)的规定,评 估、研究并制定《委托执法事项清单》,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 事项、范围、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报区司法局备案。乡镇(街道)综合 执法机构在乡镇(街道)受委托权限范围内,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的原则,认真履职,切实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提高委托执法实效。委托执法部 门应加强指导培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托执法存在的问题,督促受委托单位在 委托范围内依法执法,切实解决受委托单位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保障乡镇(街 道)受委托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扭转“重实 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案、调查、决定、告知等程序, 依法执法,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对依职权检查、接受投诉和 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在 3 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 是否立案决定,并按程序告知投诉、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处理结果。对立案调查的 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证据,严格执行回避、证 据保全、事先告知、罚缴分离等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统一规范的行 政执法文书。集中行使的乡镇(街道)法定执法权,应统一适用《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 年版)〉的通知》 (渝府法制〔2017〕13 号)拟订的“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模板”;行使受委 托的执法权,应按照委托执法部门的要求适用相应的执法文书格式。
(三)规范行政执法礼仪。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事行 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亮证执法、着装规范、标识齐全、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
得当,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禁止暴力执法。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 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区司法局会同区内相关单位,推进乡镇(街 道)执法服装、标识的统一规范工作。
(四)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全 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 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 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 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 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 痕和可回溯管理。应明确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 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 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四、规范行政执法监督 (一)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乡镇(街道)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参加行 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对本 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退休、离职离岗、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 政执法证件过期的证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和销毁。严禁工勤人员、临聘人员等 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二)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乡镇(街道)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 制条例》规定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综 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执法责任。严格管理本单位行政执法 人员及辅助执法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本单位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 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乡镇(街道)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 求,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每年至少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2 次;区 级委托执法部门应按照“谁委托、谁培训”的要求,开展委托执法事项的培训,每 年至少组织 1 次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业务培训;区司法局应加强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专 项培训。行政执法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以 采取邀请院校专家、法律顾问、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 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等多种形式开展,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 意识、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体制设置, 各责任单位将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建设 方面的投入,改善执法条件,保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附件:1.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 2.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17 日
附件 1
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
事
序
项
事项名称
号
类
型
设??? 定??? 依??? 据
区级指 权力主 导部门 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
督促本行政区域 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
行
内的船舶所有
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政
1? 人、经营人和船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
检
员遵守内河交通 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
查
安全法律法规
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
区交通 局
乡镇、 街道 (不含 不涉农 村的街 道)
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对渡口渡运的安 行 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2? 全检查、对签单 政 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 发航制度的实施 检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
情况进行检查 查 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
区交通 局
不含不 涉农村 的街道
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
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 三十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 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 第(五)项 乡(镇)
对水上交通安全 行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
进行安全隐患检 政
3?
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查及安全隐患督 检
(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
查整改
查
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
区交通 局
乡镇、 街道
的考评。
1.《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四
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
行 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乡镇、
政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区应急
4? 安全生产检查
街道、
检 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局
园区
查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 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 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五 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派出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 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 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 正,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行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
对城乡规划实施 政 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
5?
情况进行监督检 检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
查
查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
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
区规划 自然资 源局
乡镇、 街道
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 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 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 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 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 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 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活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
对污染防治情
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
行 况、污染物排放
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
6?
政 情况、环境风险
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
检 防范情况等进行
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
现场检查
查 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区生态 环境局
乡镇、 街道
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
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
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 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 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 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
法》第四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房
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
屋使用安全隐患
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
排查、督促房屋 行 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
7? 隐患整改、设立 政 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 危险房屋警示标 检 受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
志、房屋安全应 查 业务指导。第九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
区住房 城乡建
委
乡镇、 街道
急管理等监督管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
理工作。
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排查危险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
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十四
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对本行政区域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的,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第十七
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屋使用安
全应急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
对在乡、村庄规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划区内未依法取
行
拆除。
得乡村建设规划
政
8? 许可证或者未按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
强
照乡村建设规划 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
制
许可证的规定进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
行建设的强制
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
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
区规划 自然资 源局、 区农业 农村 委、区 城市管 理局
乡镇、 街道 (不含 不涉农 村的街 道)
划许可证:(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
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
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 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 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 (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 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 进入规划审 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负责查处:(一)取得选址意 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的;(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 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 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 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 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
除而逾期未拆除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 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第八十 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 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一)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 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
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 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 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 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 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 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违法建设 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
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 倍以下罚款。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拆除。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 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 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 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 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
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
行 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
9? 铲除非法种植毒 政 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品原植物 强 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
制 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重庆市禁毒
区公安 局
乡镇、 街道
条例》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
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
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 行实地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 原植物立即铲除。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
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
强制拆除、砍伐
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
或者清除在电力 行
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
设施保护区内修 政
10?
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
建的建筑物、构 强
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
筑物或者种植植 制
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
物、堆放物品
除。
区经济 信息委
乡镇、 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
行 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
对受洪水威胁的 政 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 区水利 乡镇、
11?
群众的强制转移 强 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局
街道
制 2.《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
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受威胁
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转移信息自主分 散转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 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受洪水威胁的 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预 案组织群众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 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 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 群众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在转移指令 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情况特别紧急 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
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
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
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自治
对辖区内鉴定为 行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
危房且危及公共 政 12?
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
安全情形的房屋 强 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
进行强制治理 制 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
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
区住房 城乡建
委
乡镇、 街道 (不含 不涉农 村的街 道)
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
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
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
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 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 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
理决定。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
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
行 安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
对危险房屋拒不 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 13?
治理的处理 强 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
制 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费
区住房 城乡建
委
乡镇、 街道
用按建设工程相关定额计算。同时区
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
使用安全责任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行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
对在建违法建筑 政 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4? 采取强制措施 强 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
制 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
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
区规划 自然资 源局、 区城市
乡镇、 街道
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建 管理局 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 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 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 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 取以下措施:(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 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 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 电、供气服务;(二)区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 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存 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 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
法建筑信息。
对造成公路、公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
行
15?
路附属设施损
条? 政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坏,拒不接受现 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强
场调查处理的扣 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
区交通 局
乡镇、 街道
留车辆、工具, 制 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
或对驾驶证、行 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公
驶证予以先行登 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
记保存。(村
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
道)
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
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
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
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
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
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
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
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
人。? 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
施。? 对载有乘客、鲜活物品、危险
物品等不宜暂扣的车辆,可以对驾驶
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予以先行登
记保存,且当场出具凭证,并在七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当
立即退还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
证。
16? 捕杀辖区内的狂 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 区卫生 乡镇、
犬、野犬,狂犬 政 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
街道
病疫点的全部犬 强 (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 健康委 (不含
只和患狂犬病的 制
杀狂犬、野犬。
不涉农
其它动物
2.《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 四条第五款? 镇(乡)政府负责辖区
村的街 道)
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第十四条第一款 发现狂犬病疫情后,
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
指挥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
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
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
动物,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
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 对在村道建筑控
行 条?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 制区内修建建筑
政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 17? 物、扩建建筑
处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 物、地面构筑物
罚 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 违法行为的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
区交通 局
乡镇、 街道
对在公路用地范 行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 18? 围、公路建筑控 政 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
制区内擅自经营 处 区内擅自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
区交通 局
乡镇、 街道
修车、洗车、停 罚 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车、加水、加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
等业务的处罚
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
(仅限村道)
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
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
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
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
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
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
对违反《重庆市
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
公路管理条例》 行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代履行,其费用
第二十六条、第 政 19?
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七
区交通
乡镇、
二十七条规定的 处 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 局
街道
处罚(仅限村 罚 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
道)
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
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 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负责实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条?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
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
(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对进行涉路施工
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三)未按照
行 活动的建设单位
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
政 20? 涉路施工违法行
的;(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
处 为的处罚(仅限
安全设施的;(五)未配备安全管理
村道)
罚 人员的;(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
任人的;(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
区交通 局
乡镇、 街道
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八)
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
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七十一
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
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
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 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 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负责实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重庆市 行
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
公路管理条例》 政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
21? 第三十条规定的 处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
处罚(仅限村 罚 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
道)
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
区交通 局
乡镇、 街道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
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
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
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负责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
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
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
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
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
行
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
对新建供水工程 政
22?
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
未经批准的处罚 处
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三)企业事
罚
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
区水利 局
乡镇、 街道
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
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
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
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
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
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
对损坏供水设施 行 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
和危害村镇供水 政 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
23? 工程及其设施安 处
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
全活动的处罚 罚 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
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
区水利 局
乡镇、 街道
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
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
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
(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
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
污染物的。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
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
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
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一)随意停止供水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
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
行 织抢修的;(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 对供水单位不执
政 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 24? 行村镇供水相关
处 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 规定的处罚
罚 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
区水利 局
乡镇、 街道
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
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
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
的;(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
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
行 的;(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 对影响村镇正常
政 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
25? 供水违法行为的
处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处罚
罚 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
区水利 局
乡镇、 街道
直接连接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
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
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实施。
对损坏防护标志 行 《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
26? 和护林碑,违规 政 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 砍柴、放牧致使 处 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
森林、林木毁坏 罚 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
区林业 局
乡镇、 街道 (不含 不涉农
的处罚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 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
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 付。??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 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
定。
村的街 道)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对损坏村庄、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行
镇的房屋、公共 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
政
27? 设施和破坏村容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处
镇貌、环境卫生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
罚
的处罚
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
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区住建 委、区 生态环 境局
乡镇、 街道 (不含 不涉农 村的街 道)
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 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 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 (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 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赔偿。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
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
行 作。第十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
对污染分散式饮 政 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
28? 用水源的处罚
处
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罚 理。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
区水利 局、区 生态环 境局
乡镇、 街道
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
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
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
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 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 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第三十 九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 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 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
对违反《重庆市 行
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水资源管理条 政
29?
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
例》第十八条规 处
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
定的处罚 罚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
区水利 局
乡镇、 街道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
对损坏或者擅自 政 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
30? 移动有钉螺地带 处
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
警示标志的处罚 罚
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
区卫生 健康委
乡镇、 街道
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十
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
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
狂犬病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
饲养犬只,或在犬只限养区未经批准
饲养犬只,由当地公安机关或镇
(乡)人民政府组织捕杀,并对犬主
处以每只犬 2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行 (二)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的,
对违法预防控制 政
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
31? 狂犬病行为的处 处
机关或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罚
罚 拒不改正的,对犬主处以每只犬 50 元
至 200 元罚款。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
受罚款的,对犬只予以捕杀。(三)
区卫生 健康委
乡镇、 街道 (不含 不涉农 村的街 道)
饲养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
检测,责令犬主限期改正。在规定期
限内拒不改正的,可对犬主处以每只
犬 200 元至 1000 元罚款。在规定期限
内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罚款的,对
犬只予以捕杀。不按规定登记的犬
主,由当地公安机关、镇(乡)人民
政府负责处理。不按规定免疫、检测 的犬主,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处
理。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八
条??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
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
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
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
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 第二十二
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占用街
对违反规定占用 行 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
街道、公共场所 政 32?
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
搭设灵棚、举办 处 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丧事活动的处罚 罚 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
区民政 局
乡镇、 街道
处罚:
(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
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对
责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一
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
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 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 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 由工商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注:1.此清单仅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未包含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以及行政奖励等 其他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
2.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 32 项,其中:行政检查 7 项,行政强制 9 项,行政处罚 16 项。
附件 2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
序号
事 事项名称 项
类
设??? 定??? 依??? 据
委 托 备注
机
型
关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农业机械在
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易燃区作业无
区
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到
防火设施,农 行
农
六个月:(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
业机械作业场 政
业
1?
作业无防火设施的;(二)农业机
所危险处未设 处
农
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
置警告标志和 罚
村
和安全设施的。
安全设施的处
委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
罚
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
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对《重庆市农
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 区
业机械安全监 行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农
2?
理及事故处理 政 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业
条例》第四十 处 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一百 农
二条所列情形 罚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 村
的处罚
扣驾驶证、操作证六个月以上十二 委
个月以下:(二)未办理农业机械
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三)未经 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 的;(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 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七)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
的。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 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 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对《重庆市农
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 50 元以 区
业机械安全监 行 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 农
理及事故处理 政 驶证或操作证 3 个月:(一)酒后 业
3?
条例》第四十 处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二)将 农
四条所列情形 罚 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 村
的处罚
人员驾驶、操作的;(三)出借、 委
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
业机械的;(五)不按规定牵引农
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六)违章
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七)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
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 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 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
对不按规定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置染疫动物及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排泄物,染 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
疫动物产品, 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病死或者死因 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
不明的动物尸
理执法工作。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 区
体,运载工具 行 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农
4?
中的动物排泄 政 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 业
物以及垫料、 处 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农
包装物、容器 罚 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 村
等污染物以及
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 委
其他经检疫不 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产品的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
罚
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
下罚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 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3000 元
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 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 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 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 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 决定》(市政府令第 198 号)。
对在人口集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地区、机场周 行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 区
5?
围、交通干线 政 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 农 附近以及市人 处 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 业
民政府划定的 罚 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 农
村
其他禁止区域 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内露天焚烧秸 秆的处罚
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委 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人口集中地 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 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 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 决定》(市政府令第 198 号)。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 集体建设用地 区
对集体建设用
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 住
地上限额以上 行 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房
6?
村镇建设工程 政 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 城
未经批准擅自 处 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 乡
施工行为的处 罚 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建
罚
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 委
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 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
程,包括下列村镇建设项目:1.幼 儿园、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
2.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 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 单层民用建筑;3.跨度在六米以上 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 米两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4. 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 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所在 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 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 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 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烟花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行
区
7?
竹批发的企
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
政
应
业、零售的经 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
处
急
营者违反规定 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
进行烟花爆竹 罚 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 局
的批发、零售 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
的处罚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
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
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对烟花爆竹经 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
营单位出租、 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
出借、转让、 行 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 区
买卖烟花爆竹 政 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 应
8?
经营许可证, 处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
急
或者冒用、使 罚 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局
用伪造的烟花 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爆竹经营许可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证的处罚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
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
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对生产经营单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位的决策机
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构、主要负责 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人或者个人经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
营的投资人不 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 区
9?
依法保证安全 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 应
生产所必需的 处 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急
资金投入,致 罚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局
使生产经营单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位不具备安全
刑事责任。
生产条件的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罚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
对生产经营单 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位的主要负责 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区
10?
人未履行安全 政 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应
生产管理职责 处 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 急
的处罚
罚 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局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对《安全生产 行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区
法》第九十四 政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应
11?
条所列情形的 处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急
处罚
罚 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 局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安全生产 行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区
法》第九十六 政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应
12?
条所列情形的 处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急
处罚
罚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局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 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 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 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 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 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对《安全生产 行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区
法》第九十八 政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应
13?
条所列情形的 处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 急
处罚
罚 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局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
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
对生产经营单 行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区
14?
位未采取措施 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应
消除事故隐患 处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急
的处罚 罚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局
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
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
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对生产经营单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位未签订安全
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
生产管理协议 行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区
15?
或者未指定专 政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应
职安全生产管 处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急
理人员进行安 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局
全检查与协调
业。
的处罚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对生产经营单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位将生产经营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
项目、场所、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
设备违法发包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或者出租给不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具备安全生产 行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区
条件或者相应 政 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应
16?
资质的单位或 处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急
者个人,或者 罚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局
未与承包单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位、承租单位 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
明确安全生产 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理职责的处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罚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54 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 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 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5 号)第二 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 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 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对《安全生产 行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区
17?
法》第一百零 政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应
二条所列情形 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急
的处罚 罚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局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 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 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的。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 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 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经 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营假冒伪劣劳 行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 号)第二十 区
18?
动防护用品、 政 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应
无安全标志的 处 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急
特种劳动防护 罚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局
用品以及其他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反劳动防护 用品管理规定
的处罚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 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 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 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 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 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 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 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 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 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
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
对于生产经营
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单位未保证安 行
区
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全培训工作所 政
应
19?
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
需资金和未承 处
急
用的。
担安全培训费 罚
局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用等的处罚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0 号)第三
对煤矿、非煤
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矿山、危险化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学品、烟花爆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
竹、金属冶炼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等生产经营单
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位主要负责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人、安全生产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管理人员未按 行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
照规定经考核 政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应
20?
合格,未按照 处 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 急
规定对从业人 罚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局
员、被派遣劳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
动者、实习生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进行培训,未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如实记录培训 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
情况以及特种
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
作业人员未取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
证上岗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四十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生产经营单 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
行 位及其主要负
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区
21?
责人或其他人 政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应
处 员违反安全管
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急
理规定的处罚 罚 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 局
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
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
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
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
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
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 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 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
指令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应急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救援组织或者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
未按规定签订 行 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四十六 区
22?
救护协议的, 政 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应
未配备必要的 处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 急
应急救援器 罚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 局
材、设备,未
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进行经常性维 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
护、保养的处 罚
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 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
常运转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为无安全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产许可证或者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其他批准文件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的生产经营单 行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区
23?
位提供生产经 政 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 应
营场所、运 处 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 急
输、保管、仓 罚 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 局
储等条件的处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罚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 改;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 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五十条? 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 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 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 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对生产经营单
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
行 位违反安全生
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区
24?
产事故隐患排 政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
查治理等制度 处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 急
的处罚
罚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 局
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
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 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 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经营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对生产经营单 行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区
位应急预案未 政 令第 88 号)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应
25?
依法备案的处 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急
罚
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
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88 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
对生产经营单 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位未按照规定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编制应急预案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区
26?
或者未按照规 政 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应
定定期组织应 处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 急
罚 急预案演练的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局
处罚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
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
应急预案演练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
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
对违反《冶金
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
企业和有色金 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
行 属企业安全生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
区
27?
产规定》第二 政 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 应
十四条至第三 处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急
十七条规定的 罚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局
处罚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
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 行
罚款。
区
位未建立健全 政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应 28?
特种作业人员 处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急
档案的处罚 罚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局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 行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区
29?
使用未取得特 政 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应
种作业操作证 处 30 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 急
的特种作业人 罚 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 局 员上岗作业的 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对矿山企业未
按照规定建立 行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区
30?????????? 健全领导带班 政 下井制度或者 处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4 号)第十 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
应 急
未制定领导带 罚 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 局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
班下井月度计
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
划的处罚
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
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4 号)第十
对矿山企业违
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
反有关领导带 行 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 区
政 31?????????? 班下井制度备
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
应
案、公示、公 处 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一)领 急
告规定的处罚 罚 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 局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
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
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4 号)第二
对矿山企业领
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
导未按照规定 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
填写带班下井 行 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 区
政 32?????????? 交接班记录、
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应
带班下井登记 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急
罚 档案或者弄虚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局
作假的处罚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
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
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
对矿山企业领 行
证和营业执照。
区
33?????????? 导未按照规定 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应 带班下井的处 处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急
罚
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4 号)第二 局
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
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
告,处 3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
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
理,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第三 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对生产经营单 行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 区 34?????????? 位违反法律有 政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 应 关安全培训要 处 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 急 求的处罚 罚 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 局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
加安全培训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 54 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对企业未依法
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办理安全生产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
许可证变更手 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
续、购买烟花 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
爆竹半成品加 行 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 区
35?????????? 工后销售、购 政 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 应 买烟花爆竹成 处 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 急
品加贴企业标 罚 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 局
签后销售或者
的。
向其他企业销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售烟花爆竹半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成品的处罚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 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59 号)第二十九条? 工贸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 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 对《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 有限空间作业 行 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 区 36?????????? 安全管理与监 政 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 应 督暂行规定》 处 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急 第二十九条所 罚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 局 列情形的处罚 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 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 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 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 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 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
行演练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未经许可经 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营、超许可范 行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区
37?????????? 围经营、许可 政 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 应 证过期继续经 处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急
营烟花爆竹的 罚 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局
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
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
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
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 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 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 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 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
3.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 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 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行
区
38?????????? 经营许可实施 政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 应
办法》第三十 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处
急
二条所列情形
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的处罚
罚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局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 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 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 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 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 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 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 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 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 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 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 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 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 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 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 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 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 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发企业向未取 十八条? 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
得烟花爆竹安 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
全生产许可证 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的单位或者个 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人销售烟火 行 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区
药、黑火药、 政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应 39?????????? 引火线的、向 处 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急
零售经营者供 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 局
应非法生产、 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营的烟花爆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
竹的、向零售 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
经营者供应礼 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三条:
花弹等按照国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家标准规定应
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
当由专业人员 燃放的烟花爆
竹的处罚
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 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 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非法生产、经
十八条? 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
营的烟花爆 行 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区
竹,或者销售 政 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 应
40?????????? 按照国家标准 处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 急
规定应由专业 罚 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局
燃放人员燃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
的烟花爆竹的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处罚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 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 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 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 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1?????????? 对零售经营者 行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区 变更零售店名 政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 应
称等信息并未 处 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急
重新办理零售 罚 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局
许可证以及存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放的烟花爆竹 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
数量超过零售 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
许可证载明范 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
围的处罚
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
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
载明范围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对《食品生产 行 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区
42??????????
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
政 处
66 号)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应 急
规定》第二十 罚 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
六条所列情形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的处罚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 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监管的部门的;(二)违反本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和使用后,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告 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监管的部门的;(三)违反本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
人员通报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 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 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
行
区
43?????????? 者未采取安全 政 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 应
措施,在煤矿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
处
急
采区范围内进 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
行危及煤矿安 罚 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 局 全作业的处罚 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煤矿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 对煤矿未按照 行 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 区 规定开展隐患 政 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应 44?????????? 排查治理和报 处 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 急 告的处罚 罚 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局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 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 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对
对被责令停产 行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 区
整顿的煤矿擅 政 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 应 45?????????? 自从事生产的 处 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 急
处罚
罚 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 局
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
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
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
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 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 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 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 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 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煤
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
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
对煤矿企业未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依照国家有关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
规定对井下作 行 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区
46?????????? 业人员进行安 政 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 应 全生产教育和 处 得下井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急
培训或者特种 罚 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局
作业人员无证 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上岗的处罚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顿。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
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 对煤矿企业没 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 有为每位职工 行 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 区 47?????????? 发放符合要求 政 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 应 的职工安全手 处 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 急
册的处罚 罚 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 局 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 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 92 号)第四十七
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
行 对煤矿违反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
区
48?????????? 全培训规定的 政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应
处罚
处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急
罚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局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第 四十八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 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 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岗作业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 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3 号)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 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罚 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 班下井制度的;(二)未建立煤矿 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 对煤矿未执行 行 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 区 49?????????? 领导带班下井 政 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 应 制度的的处罚 处 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 急 罚 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 局 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 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 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 并对该煤矿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 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 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 的罚款。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
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 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 50 万元的罚 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100 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 事故的,处 500 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0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对发 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 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 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 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三)发 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 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 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
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异味、废气的
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违 区
餐饮服务业、 行 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 生
加工服务业、 政 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 态 50?????????? 服装干洗业、 处 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 环
机动车维修业 罚 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 境
等经营者未安
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局
装油烟、废气
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等净化设施, 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不正常使用净 化设施或者未 采取其他净化 措施,超过排 放标准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处
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 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 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 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 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 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 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 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治。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
条? 第一款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第九十八条? 第(八)项违 对事故责任单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位未按要求开
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展突发环境事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区 件后评估、消
行 款:(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 生 除突发环境事
政 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 态 51?????????? 件遗留的环境
处 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 环 问题以及未根
罚 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 境 据后评估结论
件应急预案的。第一百一十四 局 完善突发环境
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 事件应急预案
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 的处罚
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
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
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
对在居民住宅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
楼、未配套设 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
立专用烟道的 十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
商住综合楼、 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
商住综合楼内 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区
与居住层相邻 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
行
生
的商业楼层内 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
政
态
52?????????? 新建、改建、 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
处
环
扩建产生油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罚
境
烟、异味、废 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
局
气的餐饮服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务、加工服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务、服装干洗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和机动车维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等项目的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未建设污染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
防治配套设施
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
或者自行建设
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
的配套设施不
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
合格,也未委
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
托他人对畜禽
区
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养殖废弃物进 行
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综合利用和 政
态
53??????????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无害化处理, 处
环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 罚
境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养殖小区即投
局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入生产、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用,或者建设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的污染防治配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套设施未正常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运行的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 行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 区 54?????????? 或者擅自移动 政 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第 生
饮用水水源保 处 一、二款市、区县(自治县)环境 态
护区的地理界 罚 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 环
标或者警示标 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 境
志的处罚
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 局
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
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
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
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
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
构实施。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
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
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
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对未经无害化
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区
处理直接向环 行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生
55?????????? 境排放畜禽养 政 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态
殖废弃物的处 处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 环
罚
罚 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 境
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局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
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
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
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
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对拒绝、阻挠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区
环保部门监督 行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生
56?????????? 检查或者在接 政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态 受监督检查时 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环
弄虚作假的处 罚
关依法予以处罚。
境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局
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
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
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
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 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 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 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 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 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
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 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 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 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 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
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 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8.《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 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 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 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 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
处罚。
1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 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 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 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 5 日以 上 10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 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区 57?????????? 源保护区内从 政 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 生
事可能污染饮 处 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 态
用水水体活动 罚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环
的处罚
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境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局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九十一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
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
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
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
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 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 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 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 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 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四)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的。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逾期不 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 顿。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 从事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 (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
款。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区 对在禁止养殖 行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生 58?????????? 区域内建设畜 政 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态 禽养殖场、养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环 殖小区的处罚 罚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 境 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 局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
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
一、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
对在库区消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 区
带从事畜禽养 行 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生
59?????????? 殖、餐饮等对 政 理。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 态 水体有污染的 处 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 环
生产经营活动 罚 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 境
的处罚
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 局
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
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
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
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 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第五十六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 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 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 职能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对未将畜禽养 行 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 区 60?????????? 殖废弃物采取 政 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生
有效治理措施 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态
消除污染的处 罚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环
罚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 境
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局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
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
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
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
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
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2.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对在禁燃区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区 行
61?????????? 新建、扩建燃 政 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 生 用高污染燃料 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 态 处 的设施,或者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 环
未按照规定停 罚 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 境
止燃用高污染 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 局
燃料,或者在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
城市集中供热 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
管网覆盖地区 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新建、扩建分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部门没
散燃煤供热锅 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
炉,或者未按 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
照规定拆除已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
建成的不能达 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
标排放的燃煤 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
供热锅炉的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
罚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3.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
对未按规定控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区
制扬尘排放、 行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生
采取防燃措 政 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态
62?????????? 施、防止排放 处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
环
恶臭气体的处 罚 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 境
罚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 局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
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
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 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 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 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 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 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 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 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 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 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
排放恶臭气体的。
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 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 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 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 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八 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产 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 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治。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 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 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
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
对露天堆场、 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 区
仓库、消纳 行 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 生
场、填埋场未 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态 63?????????? 采取措施防治 处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 环
扬尘污染的处 罚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境
罚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 局
治。
2.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
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在市人民政
在本市划定的禁止区域从事采
府划定的禁止 (碎)石生产或者在限制区域扩大 区
或限制采 行 生产规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生
64?????????? (碎)石区域 政 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处一万 态 内从事或扩大 处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 环
采(碎)石场 罚 复,经催告仍不恢复的,环境保护 境
生产规模的处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代履行,费 局
罚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 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 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 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区 对未按规定进
行 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 生 行环境影响评
政 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 态 65?????????? 价,擅自开工
处 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 环 建设的行政处
罚 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 境 罚
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 局 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 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 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 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
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 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
案。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区
对未依法备案 政
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
生
66?????????? 环境影响登记 处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态
表的行政处罚 罚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 环
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境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 局 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 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 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 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 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 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 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 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 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 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作出相应处罚。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
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
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区
对环保设施未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
生
建成、未验收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政
态
67?????????? 即投入生产或 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处
环
者使用等行为
下的罚款。
罚
境
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局
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
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 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 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 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 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 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 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 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 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 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 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 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
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 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 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 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对排污单位未
区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申请或未依法 行
生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取得排污许可 政
态
68??????????
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但排放污染 处
环
排放水污染物的;
物等行为的行 罚
境
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局
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 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 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 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 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 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 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 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区
行 对未按照排污
五条第一款?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生
69?????????? 许可证规定排 政 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 态
处 污的行政处罚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
环
罚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境
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 局
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
罚。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区
对违法向水体 行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生
排放油类、酸 政 70??????????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态
液、碱液等行 处 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 环
为的行政处罚 罚 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境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 局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 汞、镉、砷、铭、铅、氰化物、黄 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 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
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 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 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 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 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 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 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 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 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 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 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 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
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 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 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 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 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违规建设污 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区
染严重的生产 政 71??????????
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
生
项目的行政处 处 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态
罚
罚 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 环
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 境 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 局 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源一级保护区
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 区
内新建、改 行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生
建、扩建与供 政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态 72?????????? 水设施和保护 处 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环
水源无关的建 罚 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境
设项目等行为 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 局
的行政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 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
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
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
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
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
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
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
行
生
对餐饮服务项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政
态
73?????????? 目选址违法的 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处
环
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
罚
境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局
九十条第二款? 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
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
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
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
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
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 对露天焚烧电
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 子废物、油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 区 毡、沥青、橡
行 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 生 胶、塑料、皮
政 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 态 74?????????? 革以及其他产
处 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环 生有毒有害烟
罚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 境 尘和恶臭气体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局 的物质的行政
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处罚
下的罚款。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 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市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 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 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 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75?????????? 对违反挥发性 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区 有机物治理相 政 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 生
关规定的行政 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态
处罚
罚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环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境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局
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 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 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 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 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 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 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 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 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 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 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 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 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 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
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 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 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 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 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 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 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 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 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物料未及 时收集处理,或者未对生产装置系 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四)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 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 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 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
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
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
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
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
对干洗、机动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区
车维修未设置 行 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生
废气污染防治 政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态
76?????????? 设施并保持正 处
治。
环
常使用,影响
周边环境的行 罚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境
政处罚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77?????????? 对施工单位未 行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区 落实扬尘污染 政 八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 生
防治措施的行 处 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 态 政处罚 罚 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 环 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 境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 局 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 治。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 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现有混凝土 行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区 78?????????? 搅拌站未采取 政 八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 生
扬尘污染防治 处 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 态 措施或者扬尘 罚 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 环
污染防治措施 达不到环境保 护控尘要求的
行政处罚
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 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局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
对生产、经
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 区
营、施工中未 行 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 生
保证其场界噪 政 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 态 79??????????
声值符合规定 处 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环
排放标准等行 罚 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境
为的行政处罚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局
正,可以并处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 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 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 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 从重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 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 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 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 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
法》第三十五条 空调器、冷却
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
对违反“空调 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
器、冷却塔、 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
抽风机、发电 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水泵以及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域的配
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区
电、供排水等 行 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 生
80?????????? 设施、设备, 政 隔音等措施,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态
处 应当合理设置
元以下罚款。
环
罚
境
和安装使用,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局
排放噪声应当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达到规定的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放标准”规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的行政处罚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81?????????? 对不设置危险 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区
废物识别标志 政 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 生
等行为的行政 处 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 态
处罚
罚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环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境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局
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
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
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
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
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
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
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
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
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 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 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 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 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 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 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 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 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 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 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
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 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 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 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五)未将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区
构、医疗废物 行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生
集中处置单位 政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态
82?????????? 未建立、健全 处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环
医疗废物管理 罚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 境
制度等行为的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局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 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 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 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 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 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 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 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 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 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 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
效果存档、报告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 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 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 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 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 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 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 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 洁的;(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 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 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 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 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
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
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
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对不具备集中
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区
处置医疗废物
行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 生
条件的农村,
政 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 态
83?????????? 医疗机构未按
处 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 环
要求处置医疗
罚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
废物的行政处
局
罚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
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
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 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区
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
对擅自倾倒、 行
生
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
堆放危险废物 政
态
84??????????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行为的行政处 处
环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
罚
境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局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
理条例》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 区
对处理废弃电 行
规定予以处罚。
生
85?????????? 器电子产品造 政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态 成环境污染的 处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
行政处罚 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境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局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86?????????? 对擅自倾倒工 行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区
业固体废物或 政 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生
未履行产品和 处 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 态
包装物强制回 罚 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二) 环
收义务等行为 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 境
的行政处罚
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 局
染土壤转移倾倒的;(三)擅自倾
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四)未履行
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对
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
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87?????????? 对未单独收 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区
集、存放开发 政 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 生 建设过程中剥 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 态 离的表土等行 罚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环 为的行政处罚 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境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 局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 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二)实施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 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三)转运 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 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 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四)未达 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 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 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
关的项目的。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从事
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
对从事畜禽规 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模养殖未按照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区
国家有关规定 行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生
收集、贮存、 政
款。
态
88??????????
处置畜禽粪 处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环
便,造成环境 罚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境
污染的行政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局
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
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 区
对通过逃避监 行 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 生
89?????????? 管的方式排放 政 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 态
污染物等行为 处
污染物的;
环
的行政处罚 罚
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局
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 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 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 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 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 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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