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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配套设置文件 重庆市政府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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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配套设置文件 重庆市政府规划公示

渝规发[2006]2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中增

加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处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及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精神,从即日起,各分局在核发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时,应在其中增加“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内容。

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280)

明确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一)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具体比例如下: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上表实行分档累进计算。

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规划、建设和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设、登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规划方案审定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审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和使用条件(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室、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简单装修),并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注明。房地产权属交易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设定登记时,按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中确认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及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位置。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按以下原则进行:

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同期或分期建设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开发商开发建设,但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图纸上注记。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上向物业面积比重大的行政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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