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关于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的全面掌握,“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正风反腐重大举措作出的新的理论归纳,体现了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去年以来,全地区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注意不断把握和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及难点阻力,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义
“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一)“四种形态”传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二)“四种形态”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三)“四种形态”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得到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阶段性成效。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当前践行“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需提高。“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加强监督执纪。在实践中,需要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将“四种形态”完全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
(三)“两个责任”方面。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需完善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
三、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有对“常态、大多数”的监督教育,又有对“少数、极少数”的重点惩治,强调了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的路径,其目的是层层设防,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惩处覆盖到全体党员,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
(一)践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不能缺失。从当前发生的问题来看,根子上极少数都是没有很好地履行主体责任,压力传导不够,导致腐败行为滋长。
(二)践行“四种形态”监督责任不能缺位。公安纪检监察机关要厘清职责定位,坚守责任担当,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三)践行“四种形态”抓早抓小不能缺少。“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日常生活、工作中,往往就是对一些看起来偶然、不经意、无伤大雅的“小事小节”不关注、不过问、不纠正,逐渐形成了“破窗效应”。
(四)践行“四种形态”严格问责不能缺力。严格责任追究既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证,也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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