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营造以“亩均论英雄”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环境,实现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提升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实施内容
(一)对象
苍南县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土地的独立核算纳税人。(原为拥有并且使用土地1000平方以上)
(二)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苍南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苍政发〔2019〕6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定期进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调整。
(三)实行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以企业“亩产税收”的贡献为指标,根据平均亩产税收情况及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排污、安全生产、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化减免。
1.“亩产税收”标准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苍政发〔2018〕21号)规定执行。
2.差别化减免税政策如下:
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对认定为“a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2)对认定为“b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原为50%)
(3)对其他企业(除国家政策性减免外)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核准流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按年管理,实行征前减免。县税务局根据县政府认定文件名单,于次年5月底前主动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并通知纳税人。
(四)其他规定
1.垄断及限制类行业不列入减免税范围,具体包括电力生产及供应、烟草、石油化工、金融、保险、邮政电信、房地产、建筑、采掘等行业。
2.当年新办企业、当年注销企业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应本规定。
3.闲置土地,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被税务机关查处的;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未达标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5)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的;
(6)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发生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
(7)县政府规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
5.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国家政策性优惠仍继续执行。
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规定优惠和国家政策性优惠的,除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叠加享受外,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6.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规定,停止执行省政府和原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7.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24个月内,该土地暂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产税收,24个月期满后,再按规定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产税收。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苍政发〔2018〕21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是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破解土地资源瓶颈、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部门要切实引起重视,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合作,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的宣传,使纳税人对该项工作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苍政办〔2016〕3号)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止。
房产税减免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税发〔2018〕67号)等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比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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