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产业项目管理,使产业扶持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家及省市县产业扶贫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镇精准扶贫具体要求和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是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央层面21项,省级层面35项,市级层面12项)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围绕我镇特色主导产业,按照
“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有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瞄准贫困、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产生,增加收入。
第四条 产业扶持项目是由镇扶贫办公室管理,具体负责产业扶贫项目的规划、申报、管理、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年人均收入
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户。
第二章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六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等项目。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有各村贫困户根据自身生产发展实际需求情况进行选择,报所在村,由所在村进行筛选汇总上报镇扶贫办,由镇扶贫办初步审定,上报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由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他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苗、种畜、农资等生产资料费用的补助。该项目的技术培训指导工作由镇职相关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补助每户为1万元左右。具体标准由镇扶贫办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第三章 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九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以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由各村上报镇扶贫办,由镇扶贫办初审后,上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发展山林经济,开发乡村旅游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2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达到5户以上;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涉及贫困户参股的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第十一条的条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政策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用于对项目区内贫困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植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及参股、土地流转进行补助不得低于项目资金的7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等自身产业发展相关的资金不得高于项目资金的30%。对每个贫困户的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协会)吸纳贫困户参股,安排贫困农户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对贫困户到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参股贫困户不超过1万元执行,补助资金作为贫困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户的股份。贫困户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其股东权益,每个生产年度,贫困户股金分红不得低于股金的10%。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项目区内耕地、林地向涉农企业、专业合组织、专业协会流转,在当地土地转包费用的基础上,给贫困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土地流转费用的50%,每亩标准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对贫困户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可从70%的到户补助金额部分支出。
严禁以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为名,强迫贫困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六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实行镇级管理制度,每年按照县农业、果业、水务、统筹城乡发展等部门和县财政局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重点和金额预算额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镇按照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在本行政区域内征集项目,择优申报,镇政府根据项目控制指标编制项目计划,报县级审批。
第三周 科技扶贫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扶贫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脱贫致富,并且对参与该项目的贫困户进行相关联的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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