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议案的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xxx等10位代表提出关于“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代表议案,被确定为1号议案。按照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号议案的交办意见和要求,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科学制定方案,完善推进措施,有条不紊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在,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将1号议案的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调查研究
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一号议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及时作出重要批示,x市长三次专门听取汇报并对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x市长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办法和推进措施,市政府办、人大财经工委七次召集国土、人社、财政、农工办等部门专题研究会商具体政策。市人社局4月下旬接到1号议案的办理要求后,立即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时间安排、推进措施、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办法,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各部门业务骨干具体负责草拟保障方案、拟定参保缴费标准、测算发放待遇标准、拟定失地农民就业方案等,同时要求局纪委全程跟踪办理议案的进展情况,及时督查通报,落实奖惩措施。
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人数众多,累积时间久远,诉求差异很大,各类矛盾突出,因此,市人社局会同国土、财政、农工办等相关部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为政策制订提供充分依据。一是全面掌握情况。通过土地主管部门、镇、村台账查询、进村入户调查、公安部门户籍信息交流、广泛发放调查表等办法,初步摸清了我市被征地农民的人数、年龄结构、征地情况、拆迁征地补偿领取数额、现有保障、就业状况、保障诉求、资金承受能力。经初步统计全市被征地农民3.3万人,其中16周岁以下的约有3000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约有7600人。二是借鉴外地做法。5月中旬,市政府办、市人大财经工委带领市人社、财政、国土、农工办、xx镇等单位人员赴xx区、xx市等地,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了解到各地好的做法以及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同时,联系了解借鉴湖北当阳、南京等地的实施办法。三是充分征求意见。通过多次举行人社、国土、财政、农工办等部门的协调会、被征地农民代表座谈会、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会、发放被征地农民问卷调查等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听取镇村领导、基层代表、涉农部门、被征地农民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四是深入研究政策。省人社厅、财政厅对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有专门具体的规定,政策限制进入城保,我市失地农民一直采取货币补偿、未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账户,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同时充分考虑财政注入资金困难等实际情况,需要设定多种保障途径。
二、精心分析测算,周密制定方案
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详细分析测算,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利益平衡、政策衔接、财政负担、操作可行性等各种因素,制定了参照省规定标准进入城保、“镇管市补”标准进入城保、自由职业人员标准进入城保、新农保+城保、新农保等五套框架性方案,并进一步根据草拟的方案再次调查、充分论证,分析利弊和评估风险,经比较平衡后会同相关部门牵头制定了《xx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12年6月4日,该办法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正式下发文件。该办法主要内容有:
1、明确处理原则。遵循“制度衔接、保障基本、分类实施、适时调整”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2、确定保障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5年9月1日以后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家庭人均占有剩余耕地不足0.3亩或者家庭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人员。以2012年6月30日为基准时点,被征地农民分为两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一类为劳动年龄段人员,即年满16周岁,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第二类为养老年龄段人员,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第一类为劳动年龄段人员,即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第二类为养老年龄段人员,年满60周岁。对不满16周岁人员、在校学生不列入保障范围,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征地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3、制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补助被征地农民参保费用。本着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享受相关待遇。养老年龄段人员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2012年以前15年各年我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比例28%,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到位下月起参照省规定退休计发办法领取退休金,并参照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养老金、丧葬抚恤费等待遇。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50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费);年龄达到70、75、80周岁的人员分别再增加30、40、50元生活补助费。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增加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和丧葬抚恤费由市财政建立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专项统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委托市农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鼓励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保补缴时至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2012年以前各年我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比例28%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可以享受参保补贴。具体标准为:(1)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年。(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足10年的人员,可以按2012年自由职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年递增8%,一次性缴纳距退休年龄期间各年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缴费总额的20%。如果一次性缴费不足实际缴费规定标准的,由市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统筹资金补足。如一次性缴费超过实际缴费规定标准的,按实记入个人账户,或者将超过标准的部分退还本人。在当年度应缴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本年度的参保补贴。参保人员补缴本方案实施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含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补缴),不享受参保补贴。
4、办理程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经镇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农工办确认。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名单、集中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和领取待遇手续、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维护稳定等工作。
三、完善推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面广量大,时间跨度长,不同时期的安置标准各异,以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障碍等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都将显现。8月21日市人大专题调研视察后,就“参保的时间节点、养老年龄段一次性缴费的合理性、今后继续征地的保障办法”等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稳妥有序地推进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
1、制定实施细则。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缴费标准、待遇发放办法、资金管理、今后征地人员保障办法等实施细则,具体明确部门分工、经办流程、信访矛盾处理、维稳责任,同时,就被征地农民保障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
2、广泛宣传引导。根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及媒介渠道,印发公开信、参保业务指南、悬挂横幅标语等宣传资料,深入到镇、村、农户家中,详细宣传讲解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的有关规定,广泛宣传发动,大造依法参保、老有所养的浓烈氛围,使我市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百姓关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3、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市国土局、农工办、财政局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具体手续。办公室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督查进度、通报情况、审核审批等。按照市领导要求,在10月份召开相关镇(区)推进部署会议,组织业务培训。考虑到xx镇、经济开发区征地范围广、时间跨度长、人口情况复杂等因素,市委农工办、国土部门对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工作量很大,按照“规范有序、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10月中下旬开始至2013年元月份先在xx镇、开发区范围内实施, 2013年2月份在其他各镇(区)实施,并在明年2月底基本结束该项工作。
4、及时总结汇报。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推进1号议案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面上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争取市政府在人员、经费、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以适应社会保障覆盖城乡、提高保障能力、方便群众、办事高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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