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要求
1.1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2 油田改制企业、被授权使用胜利油田形象标识的企业以及承包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所辖区域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油田内部事故来对待,油田对业主单位进行处理与考核。
1.3 事故分类。本规定所指的事故包括: 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民用气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井喷事故、食物中毒、质量事故。
事故分类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1.4 事故分级。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中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油田实际,将油田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管理层次分别划分事故等级。
1.4.1 根据油田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将事故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1 .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4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至10人以上轻伤, 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5 轻微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下轻伤至2人以上轻伤, 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按管理层次,将油田安全事故依次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所称的“以上”包括其本身,“以下”不包括本身。
1.4.2 .1 一般事故以上的为集团公司级事故。
1.4.2 .2 轻微事故为油田级事故。
1.4.2 .3 轻微事故以下的为二级单位级事故。
2 分工与职责
2.1 油田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归档等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油田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2.1.1 按照《关于成立胜利油田HSE委员会的通知》规定,油田HSE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油田安全事故的管理。
2.1.2 安全环保处对油田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民用气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的管理。
2.1.3 滨海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的管理。每月月底将本月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书面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对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接到报警后要同时报告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1.4 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
2.1.5 生产管理部、石油工程管理处、基建处、勘探处、开发处、采油工程处、销售事业部负责所辖专业发生的生产事故的管理。
2.1.6 卫生管理中心负责职业病的诊疗与救治、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2.1.7 石油工程管理处、采油工程处负责所辖专业发生的井喷事故的管理。
2.1.8 技术监督处负责质量事故的管理。
2.1.9 经营管理部负责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2.1.10 局党委组织部、劳动工资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所辖业务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治疗、康复、工作调整。
2.1.11 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2.1.12 局纪委、监察处、工会委员会、劳动工资处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业务管理范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考核和管理。
2.2 承包商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油田业主单位应对承包商的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上报备案。
2.3 二级单位安全环保科是本单位安全事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与相关科室职责应参照油田制定。
3 安全事故管理内容及程序
3.1 安全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事故汇报、事故统计、事故档案等内容。
3.2 事故(工伤)报告与现场处置
3.2.1 发生轻微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级单位应在1小时内用简明文字报告到油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报。
3.2.2 油田接到报告后,对于发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处按规定上报。
3.2.3 二级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从“油田HSE网络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胜利油田事故快报”(见附件1)。
油田应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填写“中国石化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2.4 事故单位应及时组织工伤申报工作。
3.2.4 .1 自事故发生后连续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安全环保处。因交通、失踪、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以及受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申请时限最长不超三十日。
3.2.4 .2 未及时填报“胜利油田事故快报”,且超过三十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将不再受理单位提出的工伤申请。
3.2.4 .3 工伤处理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3.2.5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直至事故现场处置结束。
3.2.6 党委宣传部要建立健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3.2.7 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3 事故调查与处理
3.3.1 轻微事故以下的由二级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3.3.1 .1 事故发生后连续15个工作日内提交“胜利油田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2),填写“胜利油田事故处理审批意见表”(见附件3),报安全环保处审批。
3.3.1 .2 安全环保处自接到报告起连续10个工作日内批复。
3.3.1 .3 二级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正式行文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填写“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4),报油田安全环保处备案。
3.3.1 .4 必要时,油田也可对轻微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3.2 一般事故及轻微事故由油田负责调查处理。
3.3.2 .1 根据事故类别,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油田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建事故调查组。
3.3.2 .2 事故调查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交“胜利油田事故调查报告”,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3.3.2 .3 油田HSE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按批复意见由二级单位填写“胜利油田事故处理审批意见表”,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经批复后,二级单位正式行文对事故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填写“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4),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3.3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处理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具体要求:
3.3.3 .1 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情况,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设备、技术、质量、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交通管理、人事、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3.3 .2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3.3.3 .3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3.3 .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3.3.4 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3.5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3.3.6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3.7 二级单位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内容,遵照集团公司、油田、二级单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4 事故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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