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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德县十二五消防事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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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德县“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化德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消防工作回顾  

“十一五”期间,我县消防工作取得长足进展,消防经费投入稳步提高,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政府消防工作机制初具雏形,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有所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不断增强,为化德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但另一方面,我县当前的公共消防安全形势、消防投入力度、消防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尤其是农村地区火灾多发、损失集中,农村消防工作仍十分薄弱。城市消防站数量不足,镇建制专职消防队工作还未启动,与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仍有较大差距,公安消防部队的个人防护和抢险救援装备缺口较大,人均装备持有率较低。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不同步,达标率不高。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政府化水平仍有待提升。  

二、“十二五”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精神,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以服务振兴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以改革创新、科技兴消为动力,全面推进化德消防事业和谐、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5年努力,符合化德县发展实际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明显改善,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形成,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全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  

—— 抓政府消防工作体系建设。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有明确、有落实、有考核;部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完整,互补协调;消防法制、软环境建设更趋完善。  

—— 抓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消防管理规范有序,切实实现“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达到“四个能力”水平,公众消防安全责任保险得到有力推行。  

—— 抓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市消防规划科学合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建设与城市发展建设实现同步,历史“欠账”得到清补;公安消防部队车辆、装备齐全达标。  

—— 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除城市消防站外,政府专职、企业专职、政企联办、农村和社区义务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数量达到10个以上,初步建成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2012年实现消防应急救援联动体系建设率100%;2013年实现消防应急救援报警服务平台建设率100%;2015年实现各级政府和重点行业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预案建设率100%。  

—— 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社区消防工作责任明晰,规范有序;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体系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抓消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服务、消防科技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实现良性互动。  

—— 抓火灾防控、处置能力。通过重点强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消防行政执法机制建设,火灾隐患整治手段更为规范有力,火灾隐患存量大大减少;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进一步提升,依法承担火灾等多种突发灾害事故的处置,有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十二五”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深化政府消防工作体系建设  

一是落实政府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即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检查考评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完善考评、问责机制。依法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坚持长期工作与年度工作相结合,逐年分解落实消防工作任务目标,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二是建立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将消防安全治理及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要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组织行业性、系统性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三是加强消防法制和软环境建设。坚持“依法治火”,建立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制度、消防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促进政府消防工作职能的整合;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四是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投入和合理增长。科学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规范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将消防部门的业务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保证每年实际执行的消防业务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20%;按照各级政府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站、相关设施、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建设经费;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等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同时可采取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方式弥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瓶颈问题。  

(二)推进社会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机制,达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二是完成“两网”建设。建成城市火灾监控网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联网率达到100%;建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网络,实现信息化管理。  

三是建立公共消防安全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信用评估手段,推行公众消防安全责任保险。  

(三)加强消防专业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是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切实执行《化德县消防专项规划(2011-2015年)》;在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业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如果缺少消防专业规划或消防专业规划不合理的,县级规划部门不得审批; “十二五”期间,县级重点中心镇要进一步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其它镇在总体规划中消防专篇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消防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要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与城市(镇)建设协调同步。  

二是扎实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建设。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同步实施;按照《化德县消防专项规划(2011-2015年)》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公共消防设施历史“欠账”。  

三是大力加强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根据需要添置消防车辆,淘汰更新达到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特别是购置一批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消防登高平台车、高喷车等特种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满足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一是确定发展方向,落实保障措施。积极贯彻国务院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区、市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科学引导和建设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企业专职、政企联办、农村和社区义务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城乡的灭火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各级政府应统领负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理顺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资金、职能、考核四落实;要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最低工资保障、养老医疗保险、工伤补偿和牺牲抚恤标准。  

二是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到2011年底前,各镇要按照“四有”(即有人、有房、有车、有经费)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规范和推进社区、农村消防工作  

一是规范社区消防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四个基础”建设标准》,加强政府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管理网络、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逐步建立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管理模式;依法通过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两条渠道,辅以政府拨款、社区自筹等渠道,保障社区消防工作的经费来源。  

二是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按照公安部、中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重点解决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逐步达到“十有”标准,即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保障、有队伍、有装备、有水源、有设施、有宣传、有考评。  

(六)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服务、消防科技体系建设  

一是推动社会化和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当中,提倡和推动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化;积极引导和推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和信息、通信服务行业单位,参与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信息化、现代化传媒手段和舆论导向手段,推动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以教育、卫生、民政等管理部门和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为载体,建立行业性、系统性消防宣传教育机构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发展传播消防文化;利用社会闲置人力资源,吸纳“40”和“50”人员参与消防公益事务。  

二是将消防培训纳入城乡一体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当中,提高弱势和低收入劳动群体的消防安全素质。  

三是将消防素质教育纳入义务制教育体系当中,提高未来社会基础人群的消防安全素质。  

四是推动以输出消防保安服务、消防技术服务、企业消防管理、消防设施施工、消防科技开发利用为内容的消防服务机构建设,促进消防工作系统化、行业化,提高各经济领域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七)提升火灾防控、处置能力  

一是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管理。严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关,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检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消防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公正、公平地开展中介服务。  

二是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检、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  

三是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分批限期搬迁;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政府要在接报后及时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四是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要完善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机制,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做到责权统一,依法行政;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专门机构和群众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执法责任制、内部执法监督、执法纠错、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消防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部队要实行科技练兵、素质育兵、装备强兵,不断提升综合战斗力;公安消防部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化德县防火安全委员会督导作用,推动各级政府落实规划内容,并纳入政府年终工作考评体系。对规划中确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分解落实,与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  

(二)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消防站建设由县政府负责,并提供相应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要将公安现役消防部队地方保障的公用经费列入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标准。多种形式消防队的运转和保障经费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驻县各保险机构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消防责任保障金,用于消防事业建设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强化问责,定期检查。健全《规划》实施报告制度、奖惩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单位要给予处分。加强规划实施的民主监督,定期将实施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四)统筹实施,按期完成。合理把握规划实施的阶段重点和建设节奏,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保证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和落实。要将《规划》年度实施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适时调整工作目标和进度,确保既定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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