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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联号企业非企业集团的组织制度安排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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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者对近代联号企业的研究习惯上以企业集团相称,事实上,以经济理论的观点看,近代联号企业在组织制度安排上是非企业集团的,与近代企业集团典型的组织形态有着实质的区别:联号企业的总公司并非企业集团意义上的控股公司,不具备控股公司的职能,联号企业成员间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作为其他联结关系的框架和前提。联号企业的组织制度安排有其历史必然性,尤其是其特征中以血缘纽带作为主要联结关系在近代社会有其适用性,是成本收益比较后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联号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血缘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2-0101-05

对近代企业的研究,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将近代联号企业当作企业集团对待。笔者通过对这部分企业史料的梳理,发现近代联号企业并不具备企业集团的特质,就是说近代中国企业还未成长到企业集团这个阶段。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联号企业创办的总公司性质、联号企业职能性、联号企业成员间联结方式以及这种非企业集团式的制度安排原因来证明这一观点。

一、联号企业创办的总公司与控股公司

进入二十世纪后,近代中国企业逐渐形成了若干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彼此间互有关联的联号企业。由于企业数量较大,如何管理这些联合企业成为当时企业家要考虑的问题。出于对西方控股公司的借鉴,这些联号企业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设立“总公司”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从“总公司”的性质及其业务等方面来看,这些总公司并未像企业集团中持股公司那样发挥其核心作用。

刘鸿生企业是这些联号企业中比较典型的综合性联号企业。自1911年担任上海开平矿务局买办到1926年,刘鸿生在煤炭业、码头业、火柴及火柴原料业、煤矿业、水泥业、纺织业其他、交通运输业、银钱业及其他行业已投资了60多家公司企业。如何管理这个庞大的企业群,刘鸿生曾想建立持股公司以便控制所投资企业,1930年,刘鸿生拟定“实行集中管理之计划及其方案”,筹划成立一个总管理机构,“拟将所营事业集中管理”,1932年,中国企业经营公司作为总管理处终于成立,但可惜的是该总管理处“仅存在有三几年的时间,终于自消自灭”。相比刘鸿生企业的综合性质,荣家企业是较为单一的联号企业代表。至1931年,荣氏兄弟的棉纺系申新系统在上海、汉口、无锡等地建立了九个分支纺织工厂,其面粉系即茂新系统在济南和无锡建立了四家面粉工厂,福新面粉系统在上海、汉口建立了八家面粉工厂。除了在面粉和棉纺织业有大量投资外,荣家企业在机器翻砂、堆栈打包、储蓄和茧行都有少量投资。为集中统一管理,1920年荣家企业在上海设立茂、福、申新总公司,由荣宗敬任总公司及其所属16个粉、纱工厂的总经理,总公司“为各厂(包括面粉和纱厂)统一采购原料,销售成品,统筹资金”。总公司没有董事会,股东会也无大权,实际上是一个没有法人资格的“保证实现其一整套经营管理的指挥机构”,而且,当时“受工头管理制的局限,总的说没有收到多少成效”。

尽管这些联号企业大都采取设立“总公司”的办法对整个联号进行集中管理,以求获得持股公司的效率,但实际上这些努力基本都归于失败。对于创办类似持股公司的集中管理机构,刘鸿生的儿子刘念仁认为:刘鸿生所投资的企业涉及广泛,“性质都很不同。要是组织持股公司起来,恐怕损多益少”。这种说法对于刘鸿生所投资的众多企业不能够成功的设立持股公司或许是可以的,但这个解释未必充分,因为,这个解释不能够说明荣家这个企业性质相对单一的联号企业同样不能够成功的设立持股公司的原因。那么,在近代中国家族性联号企业群体中,一定有其他更合适的解释。

二、联号企业总公司的非职能性

从二战前日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看,核心企业(控股公司)-被控子公司-被控孙公司-外围关联企业是比较普遍的模式。这种模式下,核心企业既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以生产或销售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核心企业性质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该企业集团的类型。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法人机构,但集团内各个成员则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集团核心企业对其他成员企业的关系则不是完全对等的,它们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类似于垂直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这种关系往往体现在核心企业通过资本参与(持有大部分股票)、人事结合(派遣兼任董事)和提供贷款等三个方面。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的职能性表现为四点:投资性、决策性、协调性和管理性。这些职能中尤以投资性和决策性职能最为重要,体现核心企业在集团中的地位。从联号企业的情况看,它们所设立的“总公司”不具有真正核心企业所具有的职能性,这就是近代联号企业不具备持股公司而不能称之为企业集团的直接原因。

张謇于1907年在大生系统创办的通海实业公司被认为是近代中国最早近似企业集团中控股公司的企业。“张謇在大生纱厂建成获利后,动用纱厂公积金投资创办了一系列企业,涉及垦牧、交通、冶铁、盐业、桑蚕染织、炼油、面粉、酿造、印刷、化工、房地产、电话、教育等行业,至1906年,大生纱厂所投资(包括往来)的总数已达60万两。1907年,大生纱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成立一个通海实业公司对大生纱厂所投资的各个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从形式上来看,通海实业公司具有了控股公司的投资决策职能,实则不然。通海实业公司原是大生纱厂的股东为牵制张謇的过度投资而设的,张謇大规模的利用大生纱厂的资金进行投资,并未取得大生纱厂股东们的同意,引起股东们的责难,设置通海实业公司便是遏制大生纱厂再向外投资的手段,可想而知,通海实业公司在“先天”上就不带有控股公司的基因。而且,通海实业公司并不是一个生产单位,只相当于“专管大生系统各企业外来账目的账房”。通海实业公司的业务简单,账目由大生投资的企业之一——资生铁厂职员兼管,另雇两名办事员做一些催缴房租、地租以及联系、传达等杂务,最重要的是该公司并无可以调度的资金,自然未有投资企业的实际举动,也就没有对企业进行实质管理的权力。自公司设立后的1908年召开过第一次股东会后,一直到1937年才勉强召开第二次股东会。至1937年,通海实业公司可以调度的资金只有540两,可见通海实业公司是一个“有名无实的企业”,更妄论具有强大实力的控股公司。

有的学者认为通阜丰系统中的“通惠实业公司是中国第一家控股投资公司”,从早期通惠实业公司在该系统中的一些举措的确很容易得出其为控股公司的结论。在通阜丰南迁之前,通惠实业公司有作为该系统核心企业的迹象,该公司不仅参与投资了该系统大部分企业的创办,甚至对其他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都有涉及。如果早期通惠实业公司在系统中的这些“作为”勉强可以算作控股公司的话,那么该公司在通阜丰南迁后的“不作为”,甚至该系统另立一个联合办

事处对系统进行集中管理,比较明确地说明了通惠与持股公司之间尚有很远的距离。1930年,孙家事业重心由北方迁移到上海后,由通惠实业公司、通丰面粉公司、通益精盐公司、中孚银行和阜丰面粉公司共同组织建立了通阜丰联合办事处。从此,通惠实业公司在系统中的地位不再如此前那么重要,反而中孚银行作为资金融通机构在系统中发挥了一些作用,但与持股公司仍然差异很大。联合办事处其本意是将几家公司联合起来,“以资统一”,共同发展。联合办事处由通惠总裁、副总裁,通丰总协理,通益总理,中孚总协理,阜丰总理经理共同处理办事处处务。“各公司遇有重要事务得由各公司首领提出,本处(通阜丰联合办事处)公议议决,仍有各公司以本公司名义行之”,“各公司寻常事件由公司自行处理,但于发信后次日应送交本处公阅以资接洽”。该办事处经费暂商由通惠公司垫拨,每半年开单由各公司平均分摊。但是,事实上通阜丰联合办事处只是一个联合办事、共同商议的机构,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尤其是并无生产或交易活动,更不具有投资、决策、管理、协调等职能,距离一般性持股公司对企业集团的意义尚远,各个公司的经营战略仍各自决策,并不从联号企业的宏观角度进行把握,因而,各个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可能因一个机构的设立就真正的联合起来。

三、联号企业间以血缘为主导的联结方式

企业联合体是由若干个企业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一体的,企业问以何种方式联结决定了该种企业联合体的性质。一般来说,企业联合体内企业间的联结纽带主要有产权、血缘、契约、技术合作关系等,对近代联号企业来说血缘的影响是首位的,可以说,联号企业的其他联结关系都是在血缘关系这一框架下展开的。联号企业的产权关系除了法人间产权关系外,因血缘导致的自然人与法人间的产权关系更为主要。

(一)产权关系

企业集团自上而下层层控股或持股,而联号企业更多是成员企业间的横向控股、持股以及横向、纵向混合控股或持股。上海永安百货公司最初就由港永百投资兴办,1919年,上海永百股东名册显示,港永百向上海永百投资5000股,占总股数的20%。其“筹措银两”、“董事局之权限”、“正副司理(经理)的任命及权利受何限制”、“售卖公司所承受之物”、“倡办别的公司”等关键决策都必须接受港永百的“许可”,方可实施。上海永纱创办时,港、沪、澳洲、广州四地永百公司,香港永安燕梳公司和香港永乐公司也都参与了投资,并且是其主要的投资机构。可见,在永安联号内港永百对沪永百以及各主要联号对永纱都存在一定的产权关系。通阜丰系统中企业间投资情况更加普遍。1916年,中孚银行创办,其中由通惠公司拨款六十万元作为官股。1916年,阜丰面粉公司与人合伙在山东投资济丰面粉公司,投资六万元。1918年,通惠实业公司投资三十万元在哈尔滨建立通森采木公司,同年,孙氏家族集股五十万元,在河南新乡设立通丰面粉厂。从该厂股东名册中发现,通惠公司和阜丰面粉厂是主要的投资机构,各投十五万元,占总投资的五分之三。1919年,通惠实业公司、通丰面粉公司、阜丰面粉公司共同投资十万元在天津设立通孚公栈,通惠认资本四万元,阜丰与通丰各认三万元。同年,通益精盐公司在山东设立,资本金暂定十万元,由通惠公司及孙多森等个人股东共同认购,通惠公司投资五万元占总资本的一半。

(二)血缘关系及自然人对法人的产权关系

近代联号企业以血缘作为框架或前提来源于家族对联号企业的控制,这主要体现在联号内部的人事安排。通阜丰系统最早的产业是阜丰面粉厂,最初由孙多鑫、孙多森兄弟任总副协理,孙多鑫去世孙多森北上后,一切行政由孙多炎(字履平,孙多鑫四弟)主持。1914年另推孙元方(孙多森堂侄)为总经理。1927年,又推孙豫方(孙多炎长子)继任。通惠实业公司由当时的政府拨款创办,由孙多森任总裁,孙多森去世后,由其弟孙多钰兼任。中孚银行最初由孙多森自任经理,孙多森去世后,孙多钰继任中孚银行总经理,后该行改为商业银行,孙多钰自任董事长,中孚银行在上海设立分行后,由孙元方兼任经理。通丰面粉厂从1930年该公司的全体职员名单看,孙元方任总理,孙震方(字养儒,孙多森长子)为协理。

近代联号企业形成发展的外在环境在长时期内是不规范、不顺畅的,加上联号自身也存在若干问题,联号企业不免会遇到种种困难。在联号企业中某一个成员企业面临危机时血缘纽带显得比产权纽带更能解决问题。1925年,通阜丰系统的中孚银行遇到了外汇投机失败的严重挫折。当时的通阜丰事业重心分为南北两处,南方事业由孙多炎主持,并任阜丰面粉厂经理。中孚上海分行经理由孙元方担任,当时上海分行副经理谢芝庭长期瞒着孙元方做外汇投机生意,亏累很多。但孙多炎和孙元方对谢副经理非常信任,后来因谢亏累过巨,事情败露,才引起注意,但账目显示已经损失两百万元。如按照产权归属的情况来办理,缺口如此之大,上海分行非以停业清算作为应对之法。但是,中孚是孙氏家族的金融据点,必须尽全力以挽救。办法是由中孚天津分行调拨100万元到沪,成立协孚房产公司,其中的60万元由孙氏家族各房立即凑足,并交上海中孚作为购买协孚的股份资金,其余40万元由上海分行承担偿付。由于孙氏家族的共同支持,中孚上海分行才免于倒闭。

四、以血缘纽带为首要联结方式的必然性

制度创新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以血缘关系作为纽带与产权关系作为纽带在一定程度上都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作为非正式制度的血缘联结方式依赖的是家族成员间天然的血亲关系,在处理企业间关系时具有较大的张力,具有比较大的弹性;而产权的联结更加依赖企业间正式的文本规定和契约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是确定性的,其弹性也较小。近代联号企业以血缘纽带为主要联结方式的制度选择有其必然性、合理性。

首先,近代联号企业与战前日美企业集团模式在规模上有很大的差异。企业的规模大小内在地决定了企业联结的方式。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一般来说,规模较小的企业适合采取弹性较大的非正式制度即血缘联结,规模较大的企业适合采取正式制度联结以分摊成本。中国一向有特殊主义的文化传统,近代的实业界不可避免受其影响,以特殊关系作为做生意、打交道、办企业的背景条件是普遍的,以血缘作为最为特殊的关系是创办企业最先考虑的因素之一。但“特殊主义节约企业内部交易成本的作用规模是有限的”,因此,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联号企业内在地受到了规模发展的局限性。也就是说,联号企业的规模虽然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已经算得上是大型企业,但其规模还没有突破非正式制度约束的极限,即以血缘性作为主要纽带对于联号企业来说仍然是经济的、合理的。以荣家企业为例,荣氏家族所控制的企业个数尚不算多,在家族内解决企业的经营管理还是可能的。其他几家联号的情况也不例外,以血缘关系

作为联结和经营的情形更是普遍。不过,虽然近代家族性联号企业在家族经营的问题上已经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家族内经营和血缘纽带的联结方式仍不失为成本较低的手段。

其次,近代联号企业间关系的扁平化结构与采用血缘纽带联结是相互选择的关系。企业联合体无论以何种方式联结在一起,都会表现出一定的结构关系。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其联结方式以产权为主,是以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持股公司,对主要关联企业或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又通过对其他孙公司控股,以此持股公司将自身置于权力的塔顶或一级位置。企业的这种关系具有立体性,企业间以产权关系联结既节约企业间因联结关系产生的成本,又方便权力的传递。这种结构可以表示为图1。相对来说,联号企业间关系结构呈现扁平化特征。最为典型的是刘鸿生的几家主要核心企业华商上海水泥公司、鸿生火柴公司、裕生火柴公司、义泰兴码头公司、煤业公栈和柳江煤矿铁路公司,它们相互间缺少技术性联系,相互间也不构成投资关系,业务往来也不占主要地位,那么,企业间联结方式更多地赖血缘性,如图1表示的那样,因刘鸿生联号严格来讲也不存在持股公司,将其他企业联系在一起的A表示的是个人,不是机构。当然,图2表示的情形在其他联号企业里有一定的变化,例如永安联号和荣家企业间关系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二元化,它们混合了立体化和扁平化两种结构,以图3表示。

近代联号企业联结的扁平化结构相对简单,家族权威在创业中看到某个行业可以赢利便投资于某一个行业,这往往造成行业间未必有产业或技术方面的联系,比如永安联号在百货商业和棉纺织业的投资;或者看准某个行业投资后获利丰厚,便在该行业不断扩大再生产,建立分支联号,比如荣家企业在棉纺织业和面粉业的投资;还有联号企业甚至有将某一个行业形成垄断的计划,比如刘鸿生的火柴、水泥、煤球等企业,这样投资的结果使得投资人与所投企业间形成了简单的二元结构。不过,二元结构的企业关系相对简单,在某种程度上适合化解血缘关系中的复杂性。这是解决血缘纽带联结方式可能带来交易成本上升的较好的方法。当然,正是由于企业联结上的扁平化、简单化,就意味着在被控的权力二级层面上有联系松散的可能,这种情况不像企业集团中的联结,主要以产权关系为导向,不以个人的自然寿命为决定因素。但联号企业的关系结构正相反,如果主要投资者A随着自然寿命的结束,则其投资的企业间关系会因为血缘纽带的弹性而出现不稳定性。

责任编校:雨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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