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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致襄阳”城市品质提升的指导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体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塑造城市特色空间,指导建筑方案设计,我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精致襄阳”城市品质提升的指导意见》,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精致襄阳”城市品质提升的指导意见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1日
“精致襄阳”城市品质提升的指导意见
为体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塑造城市特色空间,指导建筑方案设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精致襄阳”城市品质提升的指导意见》。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建筑退距
汉江(中心城区段)、唐白河、小清河等水域两侧建筑退堤防外坡脚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大李沟、滚河、淳河等水域两侧建筑退堤防外坡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第二条
建筑高度
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高度应相互协调。
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或建筑规模达到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项目,住宅建筑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住宅建筑裙房),建筑高度层次之间的差值应控制在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20%-50%之间。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连续等高的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
严格控制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建筑高度。除地标性建筑外,临山建筑高度应保证山体高度的三分之一不被遮挡,滨水建筑高度与建筑到堤防外坡线的水平距离之比应小于0.5。
第三条
建筑面宽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多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55米,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40米,且不宜采用联排布局形式。
公共建筑主体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80米;公共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70米;公共建筑主体高度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50米,且宜采用点式布局形式。
第四条
建筑立面
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沿线、重要公共空间和公共场馆周边的住宅建筑立面应进行公建化处理,减少凹凸进退,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
第五条
建筑屋顶
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重视建筑屋顶的生态性和景观性。高层建筑屋顶宜采用退台、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低层及多层建筑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
襄城区新建、改造低层及多层建筑应采用全坡屋顶。襄阳古城范围内建筑应采用传统全坡屋顶。
第六条
建筑形态
建筑鼓励原创设计,要体现地域性、文化性、时代性和生态性,不宜建设仿欧式建筑。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共享平台作为公共活动空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共享空间和垂直绿化。
第七条
建筑色彩及用材
建筑色彩应符合“古雅灰红、清浅秀墨”的城市色彩基调。“城”的界面营造明亮雅致
的整体色彩印象,“市”的界面着重塑造多元活力的文化韵味。
建筑用材应选用石材、铝板、真石漆等高品质、安全、耐久、节能的材料;鼓励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并考虑保温隔热及防火需求。禁止使用劣质的涂料、瓷砖等材料。相邻地块建筑之间材质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
功能布置
三江五岸的滨水界面宜布局公共空间及布置公共建筑,不得连续布置超过3个地块(或连续滨水界面不得超过650米)的住宅项目。老城区改造时应增加街头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视线通廊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建筑项目布局宜开敞、通透,应设置适当的视线通廊以避免山水景观被连续展开的建筑物所遮挡。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超过200米的界面,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视线通廊。
第十条
街道空间
城市街道应合理划分路权,保证步行空间的连续、舒适、安全。
生活性街道道路交叉口右转专用道应采用较窄的车道宽度和较小的路缘石半径,以降低车速、缩短行人过街距离;在满足步行通行安全顺畅的前提下,鼓励在道路转角范围内设置绿化或景观小品。
第十一条
街道宽高比(D/H)
塑造宜人的街道宽高比,实现街道空间的舒适宜人。
生活性街道宽高比(D/H)宜控制在1:3—1:1之间,形成具有围合感、便于休闲及交流的空间;交通性街道两侧可适度开敞,宽高比(D/H)宜控制在1:1-2:1之间。
第十二条
生活性主辅街系统
街区内应对次干路以下的生活性道路按功能划分为主街和辅街两类。
主街是指城市生活活动集中的街道,主要为商业、文化、公共服务等功能界面,首要考虑对行人的服务功能。辅街主要为机动车组织、装卸货等辅助功能的街道。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
襄阳古城保护坚持“控总量、梳功能、减人口、降高度、增服务”,原则上不再做新的房地产开发,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为主。
襄阳古城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尺度、材料等应与古城整体传统风貌相协调。
附录
名词解释
1.建筑高度: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有女儿墙的屋面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式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2.多层住宅: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3.中高层住宅:指七层至九层的不含公共设施的纯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中含公共设施的,其规划控制要求按高层控制。
4.高层住宅:指十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
7.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1米的非居住建筑。
8.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1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9.生活性街道:解决城市各分区内部的交通,满足各分区内部的生产和生活活动需要的街
道。两旁一般布置为生活服务的人流较多的商业建筑、公共建筑、街道休闲设施和停车场地。
10.交通性街道:解决城市中各用地分区之间的交通联系以及与城市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联系的街道。主要是指一些城市的主干道、快速路和一些车行速度较快、车行量较大的次干道。
11.街道宽高比:指街道空间的宽度与高度之间的比值。将街道两侧相对建筑之间的距离定义为街道宽度,将沿街建筑的高度定义为街道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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