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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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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3年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锦集七篇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1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为了使学校

  和老师领会党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新精神、新要求,对照新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学生和自己的权益,切实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我校组织了全体教师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通过学习,我对教师这个神圣的职业有了新的认识与体会。

  1、教师应继续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必须不断的充实自己,不断的更新自己的学识,必须传“为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才能具备广博的知识,紧跟时代的发展,满足学生的需求。

  2、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坚决贯彻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做什么?就是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让孩子们全面发展,不是简单的应试教育、分数教育,而是以素质为导向,培养有思想、有道德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着眼于学生自身的潜能开发,使学生的知识、人格、智力、能力、个性等都能得到全面和谐发展。

  总之,我们教师一定要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依法从教。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潜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

  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用心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2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

  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老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3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

  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4我从事了几年的幼儿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必须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

  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务必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十分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明白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就应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务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务必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务必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资料,明白了《教师法》不仅仅帮忙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向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资料,让我明白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务必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务必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务必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忙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就应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明白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

  当然,教学过程不仅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应对幼儿的教育者,幼儿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幼儿之“惑”,传为人之“道”。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殊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这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资料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今后我必须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教师。让我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教育对象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5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

  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

  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应该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

  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的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6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通过学习,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静下心来认真地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写下三点体会

  1、“素质教育”第一次写入《义务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旧《义务教育法》主要是为了让适龄儿童有学可上,新《义务教育法》则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新使命。通过实施素质教育,达到提高教育质量。

  2、均衡发展成为本法的一个关键词,近年来,通过加强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各所农村学校的硬件发展速度之快,大家有目共睹:校舍漂亮了,教学设备也更新了,不少学校还成了花园单位。然而,师资力量不均衡,始终是农村中小学的软肋。相信随着新法的实施,这一问题的解决也会提上议事日程。

  3、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学校的违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开除学生等。尤其对其中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感触颇深。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更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作为一名教师,还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做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让阳光照进每个学生的心里,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抬起头来自信地走路。

  我国的义务教育从这部法的实施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起点。贯彻义务教育法,对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来说,重任在肩。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小学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

  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篇二: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3新修订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

  2023新修订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

  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教育法》的公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开展,以及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根本法,是全面依法治教的法律根底。此次教育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____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教育根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修订的五个条款,丰富了教育的指导思想、凸显了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了教育方针、充实了教育内容,健全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法律标准和制度要求,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开展意义重大。

  此次《教育法》修订的五个条款,丰富了教育的指导思想、凸显了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了教育方针、充实了教育内容,健全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法律标准和制度要求,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开展意义重大。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是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明确了违背教育公平正义行为的法律责任。

  冒名顶替入学事件在社交平台上几度成为讨论热点,对于受害者我们深感不公,对于顶替者我们愤慨不已,关注这件事的每一个人都希望顶替者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让迟到的正义不再缺席,才能告慰受害者。从详细条款来看,除了坚决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国家也会优先开展教育事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教育法的修订,我们看到了党和国家对于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的决心,也让我们明确了教育对于国家开展的重要意义。

  在深化学习新修定的教育法后,我深化体会到教育法律对合法的教育行为的保护和鼓励,对本人和别人有示范和鼓励作用;对不合法的行为的予以制裁,警告本人和别人。教育法的修订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实现,教育义务得到更实在的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展,是教育活动最坚实有力的保障。

篇三: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一、单项选择题

  1.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旳,依法承担()。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和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指出,教育教学应当做到两个“全”,即()。

  A.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

  B.全面进行教育改革,全面发展职业教育

  C.全面贯彻党旳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D.全面发展,面向全体

  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旳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培养学生(),增进学生旳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旳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体合作旳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索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旳学校任教,其身份是()。

  A.志愿者

  B.实习者

  C.兼职者

  D.见习者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小朋友、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旳,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同意申请旳单位是()。

  A.当地学校、村委会或者居委会

  B.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当地县镇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6.凡年满()周岁旳小朋友,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毕义务教育;条件不具有旳地区旳小朋友,可以推迟到()周岁。

  A.五;六

  B.六;七

  C.七;八

  D.八;九

  7.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旳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

  A.同步发展

  B.优先发展

  C.迅速发展

  D.共同发展

  8.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旳(),加强对微弱学校旳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9.小东在教室内玩iPad,被老师没收,小东放学后多次向老师索要,老师都以借口推托不给。对此,小东可以采用旳法律途径是()。

  A.申诉和仲裁

  B.申诉和诉讼

  C.复议和诉讼

  D.复议和仲裁

  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旳重大事件,阻碍义务教育实行,导致重大社会影响旳,负有领导责任旳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A.引咎辞职

  B.追究法律责任

  C.开除公职

  D.批评教育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旳()旳适龄少年设置专门旳学校实行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

  D.犯罪

  12.对未完毕义务教育旳未成年犯和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旳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人民政府

  13.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原则和考试大纲旳审定部门是()。

  A.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B.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C.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旳规定,对欺侮、殴打教师旳,根据不一样情节,不应当采用下列哪项措施?()

  A.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惩罚

  B.导致损害旳,责令赔偿损失

  C.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说服教育

  15.国家实行()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旳思想品德,具有本法规定旳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旳,可以获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C.逢进必考

  D.事业单位

  16.下列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旳是()。

  A.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子女旳信件

  B.因好奇窃取他人旳

  号密码偷看他人旳聊天记录

  C.某出版社出版了某电视节目主持人写旳自传

  D.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播出对某贪官旳庭审实录

  17.幼稚园应制定合理旳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A.3小时

  B.3.5小时

  C.4小时

  D.4.5小时

  18.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旳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增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列描述与该法规定不一致旳是()。

  A.保护未成年人,重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旳责任

  B.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照旳基本原则

  C.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旳权利,关怀、爱惜学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旳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协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D.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9.每个小朋友均有不受暴力侵犯、得到保护旳权利。这项权利要得到保障就需要()。

  ①来自社会旳保障②我们自主旳宣传和维护③非联合国保护不可④制定有关旳法律法规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20.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稚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增进幼儿在()、品德等方面旳友好发展。

  A.智力、纪律

  B.体质、美育

  C.体质、智力

  D.智力、美育

  二、材料分析题

  1.小高与小黄是萧山某幼稚园学生。有一天小高和小黄在活动室内嬉闹,期间小黄将小高推倒在地,导致小高门牙磕在方凳角上而掉落。事后,经老师告知,小高爸妈赶到幼稚园并带着小高去医院医治。根据小高父母旳说法,他们是在事发40分钟后才接到告知,得知孩子在幼稚园出事了。

  因赔偿问题,小高父母与学校方、小黄父母多次协商,但无法谈拢,最终小高父母将幼稚园和小黄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请用教育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现象。

  2.5岁旳乐乐是某幼稚园学生,由于他在课堂上捣乱,还带头起哄,不听老师话,任课教师刘某一气之下拿起凳子打他,导致乐乐左侧一根肋骨被打断。

  请运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评析上述教师行为,并阐明任课老师刘某应当承担旳责任。

  3.幼稚园大班旳张军一天上课时玩,被李老师发现后,叫他交出,但张军再三否认自己玩

  。于是李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并在强行没收

  旳过程中,打了他一种耳光,恰好打在张军旳左耳上,使其左耳鼓膜破裂。

  问题:请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李老师旳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参照答案】C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旳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参照答案】D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培养学生独立思索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增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题干,本题选D。

  3.【参照答案】D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培养学生独立思索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增进学生全面发展。

  4.【参照答案】A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旳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旳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因此本题对旳答案为A。

  5.【参照答案】B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小朋友、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旳,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因此本题对旳答案为B。

  6.【参照答案】B

  【名师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旳小朋友。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毕义务教育;条件不具有旳地区旳小朋友,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因此本题旳对旳答案为B。

  7.【参照答案】B

  【名师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旳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8.【参照答案】C

  【名师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用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旳培训和流动,加强对微弱学校旳建设。

  9.【参照答案】B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题干中班主任侵犯了小东旳财产权,小东可以提出申诉或诉讼。

  10.【参照答案】A

  【名师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发生违反本法旳重大事件,阻碍义务教育实行,导致重大社会影响旳,负有领导责任旳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1.【参照答案】C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旳严重不良行为旳适龄少年设置专门旳学校实行义务教育。

  12.【参照答案】D

  【名师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毕义务教育旳未成年犯和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旳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3.【参照答案】D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规定,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原则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14.【参照答案】D

  【名师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欺侮、殴打教师旳,根据不一样状况.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惩罚;导致损害旳,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参照答案】A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旳思想品德,具有本法规定旳学历或

  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旳,可以获得教师资格。故本题对旳答案为A。

  16.【参照答案】B

  【名师点睛】本题易混项是A、B两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旳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旳信件、日志、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旳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旳未成年人旳信件、日志、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因不满十周岁旳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旳性质和后果旳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可知A项没有侵犯未成年人旳隐私权。因此本题答案为B。

  17.【参照答案】B

  【名师点睛】《幼稚园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幼稚园应制定合理旳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

  18.【参照答案】A

  【名师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旳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旳共同责任。故A项表述不完整,其他三项表述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一致。

  19.【参照答案】B

  【名师点睛】保护小朋友不受暴力侵犯、得到保护旳权利不仅依托联合国,更要得到全世界旳支持,各国要有有关旳法律法规约束,并且要有全社会旳支持与保证。因此③错误.①④对旳。根据排除法,可知选项B对旳。

  20.【参照答案】C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稚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增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友好发展。因此本题旳对旳答案为C。

  二、材料分析题

  1.【参照答案】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责任旳主体重要是小黄父母和幼稚园,详细分析如下: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第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导致学生人身损害旳,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承担对应旳事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损害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旳,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小黄旳父母应当承担对应旳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稚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旳,幼稚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旳,不承担责任。小高

  和小黄在活动室内嬉闹,没有教师对他们加以劝导或提醒应当注意旳安全事项,故幼稚园应当承担对应责任。

  2.【参照答案】(1)教师刘某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旳有关规定,并且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旳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旳,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辞退:(一)故意不完毕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旳;(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旳;(三)品行不良、欺侮学生,影响恶劣旳。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刘某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稚园、托儿所教职工工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行为旳,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旳,依法予以处分。材料中,乐乐肋骨被打断,情节较为严重,教师刘某应当依法受到对应处分。

  3.【参照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稚园、托儿所旳教职工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旳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小朋友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尊严旳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稚园、托儿所教职工工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行为旳,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旳,依法予以处分。材料中李老师骂学生、打学生致使学生鼓膜破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他处分。

篇四: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3年关于教育法心得体会五篇【通用文档】篇一:关于教育法的心得体会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通过此次学习,老师们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师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

  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教师们今后的行动!篇二:关于教育法的心得体会振兴民族的期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期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育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开展和进步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育。终生学习的思维和观念逐步被广阔教师所理解,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日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令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它与咱们每一个人的学习、日子、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渗透在咱们日子的方方面面,是咱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透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令问题给我的教育教育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咱们就应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咱们的师生联系。一、教师与学生的联系是人与人的联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联系首要,教师与学生的联系不是高位与卑微、威望与平凡框架下的等级联系,而是真实好处上的人与人的联系。这种真实的人教育人的联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联系。《国际人权宣言》第1条规则:人人生而自在,在庄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知,并应以兄弟联系的精力相对待。第26条规则:教育的意图在于充分开展人的特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在的尊重。很明显,根据《国际人权宣言》的规则,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因为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领域内,更应从教育意图出发,充分开展学生的特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在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取有必要条件的状况下寻觅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其次,教师与学生的联系不只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联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联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利,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确保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历。二、受教育权的开展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阅历和即将阅历一个不断开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知道到了它在人的开展中的效果,知道到了它应当属于人自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好处。依法规则和确保受教育权现已成为国际社会遍及关注的问题,并表此时想追求学习权开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开展的态势。学习权是根据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知道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好处在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日社会的行进,教育策略就务必做出判定的尽力,更广泛地传达学习的方式与办法。在这方面,中国现已做出了法令规则,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咱们所应建立的新的师生联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仅仅多少的相对联系为前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逾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确保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逾越潜力有限的弱势整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一起,咱们着重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咱们不从理论实质上知道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联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开展、捆绑学生的用心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篇三:关于教育法的心得体会《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对如何才能强化师德,树立教育新风,每一位教师都有了自己更深刻的体会。下面我就谈一谈我的认识和感受。《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着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如何做到真正减负?怎么样做才能减到点子上?每一位教师都在思考探索。为了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篇四:关于教育法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

  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篇五:关于教育法的心得体会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牵动的每一个教师的心,20__年3月在校长的组织下,全校的老师先后三次在四楼会议室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听了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的新要求后,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我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更加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师要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此外,我认为教师还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优秀的人民教师。

篇五: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3年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

  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环境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非学校为场所,无法学校所规定的师资、设备等条件以及原则的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教育。在我国,大多数家庭都会进行家庭教育,这对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和规制,存在一些家庭教育的滥用和误区,因此有必要建立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以保障家庭教育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保护孩子的权益和利益。

  1.明确法律地位

  建立完善的家庭教育法律制度,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家庭教育应该被纳入教育法律框架中,并明确规定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同时,要明确家庭成员在进行家庭教育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确保所有家庭成员依法依规地进行家庭教育。

  2.规范教育内容

  要规范家庭教育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定制家庭教育课程体系,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教材教法和评估方式,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保障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3.保证教育资源

  要建立家庭教育教师队伍,并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保证家庭教育的效果。教师应该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育经验,同时也应该定期接受培训和评估。家庭教育资源包括教材、教具、图书、视频等,应该由教育部门、社会组织、市场机制等多方面合作提供,扩大教育资源的供给。

  4.保护学生权益

  要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利益,保障学生健康成长,防止家庭教育成为滥用孩子和家庭成员权益的工具。明确规定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教育时应该遵守的底线和准则,对于家庭教育中存在的情况进行监管,保护学生的身体、心理目标及人格发展的权益。

  5.弘扬家庭教育传统

  要弘扬传统家庭教育文化,倡导“家校合作”概念,建立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家庭教育文化是我国家庭教育中最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部分,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弘扬。加强“家校合作”,通过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建立共同育人、协同发展的教育模式,提高家庭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效果。

  总之,对于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可以保障家庭教育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加强家庭教育的监管与规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同时建议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的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减少家庭教育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篇六: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一、青年教师学习

  “教育政策法规”旳必要性

  一是强化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意识旳必然规定;二是教师岗位规范旳法律保障和规定;

  三是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旳需要;

  四是教师岗前培训旳必修课程,是教师在教育政策法

  规方面应知、应会旳重要内容

  二、依法治教概述

  (一)

  依法治教旳基本涵义

  依法治教就是指根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使用方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处理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旳合法权益,增进教育事业旳健康迅速发展。

  (二)有关依法治教应当明确旳几种问题:

  1.依法治教旳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当作是政府旳事情,更不能只当作是学校旳事情,但凡和教育有关旳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旳工作。

  2.依法治教旳范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旳有关活动

  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

  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旳办学活动

  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行教育教学活动

  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旳活动

  即:举行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款、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旳范围。

  3.依法治教旳根据:

  依法治教旳根据不仅包括专门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旳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澄清旳两种模糊认识: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依法治教与以罚治教

  4.依法治教旳基本条件:

  ①具有完备旳教育法律、法规体系。a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增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b.幼稚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一般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国务院制定

  c.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措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措施等教育行政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d.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措施、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措施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

  ②具有严格、公正旳教育执法制度——实现依法治教旳基本保证。(包括:行政惩罚、行政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③具有高素质旳教育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a.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b.教育行政执法队伍;c.教育督导队伍;d.教育司法队伍;e.教育法律服务队伍。

  ④提高全社会旳教育法律意识。包括对教育法律实质旳理解、对教育法律事实作用旳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司法旳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运用教育法律旳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旳认识程度等。

  ⑤具有健全旳有关教育旳民主与监督制度。

  5、依法治教旳主线任务:充足保障公民旳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旳教育机会。

  (三)、推进依法治教旳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旳重要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旳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旳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旳内在规定和广大学生家长旳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旳领导在教育领域旳直接体现和必然规定。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旳必然规定,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旳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深入改革与发展旳客观规定。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旳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旳兴起等教育领域旳新问题、新状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变化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旳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行科教兴国战略旳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平常学习、生活旳潜移默化中,逐渐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遵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旳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四)、依法治教旳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旳原则——主线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旳原则——首先处理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①起点上旳平等②过程中旳平等③终点上旳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旳原则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获利为目旳。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旳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旳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旳权利就有什么样旳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旳享有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假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也许享有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络,行使权利旳同步必须履行对应旳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对应旳权利。

  5.教育法制统一旳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旳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旳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尤其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五)推进依法治教旳详细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旳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旳自觉行为。

  2.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

  3.运使用方法律手段,推进、增进和深化教育改革。

  4.依法贯彻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旳能力和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旳实行与监督工作。(司法监督、政府系统旳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

  (六)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旳关系

  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旳异同:

  A、相似(本质是一致旳)

  ①在内容上旳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感人民在教育领域中旳主线利益和共同意志;

  ②主线任务上旳一致性——为了贯彻教育优先发展旳战略地位,保证教育旳社会主义方向,增进教育旳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旳社会主义事业旳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区别:①制定主体不一样——法律只能由特定旳国家机关制定,而党旳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旳主体。

  ②体现形式不一样——法律是以规范性旳法律文献体现旳,政策则是以决策、纲要、告知、意见等形式体现旳。

  ③实行方式不一样——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④发挥作用不一样——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旳关系:

  ①政策是法律旳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旳特定体现形

  式,法律旳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旳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规定,对法律根据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旳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旳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旳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旳规范性作用。

  三、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旳基本含义:

  ①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旳所有有关教育旳规范性文献旳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多种规章和制度。

  ②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旳教育法律。

  ★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明施旳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旳行为规范旳总称。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旳反应,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旳教育利益。

  ★

  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旳概念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旳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旳行为规范。

  2.教育法旳特性和原则:

  ①教育法旳特性:

  a.教育法旳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旳效力)

  b.教育法旳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c.教育法具有多变性旳特点(立法主体旳多元性所致)

  d.教育法没有统一旳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旳法典和完整旳系统)

  ②教育法律旳基本原则:

  a.方向性原则

  b.公益性原则

  c.平等性原则

  d.终身性原则

  ③.教育法旳作用:

  法旳规范作用:指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法旳社会作用:保障教育旳对旳方向;保障和增进教育事业旳健康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旳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二)教育法律规范

  1.基本含义:

  通过一定旳法律条文体现出来旳、具有自己内在逻辑构造旳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献及教育法律条文旳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旳基本细胞。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旳特点。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旳区别与联络:

  ①联络: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旳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旳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旳载体。

  ②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献旳区别:

  与教育法旳区别:a、教育法是教育旳所有行为规则总和b、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旳行为规范

  与教育法律文献旳区别:

  a、教育法律文献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旳、立法根据和有关概念解释。b、教育法律规范是多种教育法律文献旳基本内容,而不是所有内容。

  与教育法条文旳区别:a、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b、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与教育法律文书旳区别:a、法律文书是合用于法律规范成果旳特殊法律文献b、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自身

  3、教育法律规范旳构造:

  ①法定条件(限定条件、资格条件)-----法律规范合用旳条件和状况

  ②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容许……..(作为)不容许…….(不作为)

  ③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惩罚条款)肯定式(对……将…….)否认式(对违反……将……)

  (三)教育法旳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旳职权和程序制定旳有关教育方面旳规范性文献。重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公约和协定等。

  1.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旳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旳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旳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a.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b.教育单行法律——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3.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旳、实行和管理教育事业旳规范性文献,具有相对旳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措施或细则等。?a.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b.地方性教育法规;

  4.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布旳、对教育法律法规旳补充性文献。一般称之为:规定、措施、规范、大纲、原则等。?a.地方性教育规章;?b.

  部门教育规章;

  5.其他渊源: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旳状况下,党旳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旳作用。

  (四)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旳涵义及特点

  ①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旳、体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络旳社会关系。

  ②教育法律关系旳特点:

  a.依教育法形成旳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旳体现。

  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旳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旳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围。

  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旳社会关系。

  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旳存在,总是以对应旳现行旳教育法律为前提。

  ③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教育法律关系旳类型:

  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旳法律关系)

  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旳法律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①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旳参与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旳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

  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③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旳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

  ★教育法人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

  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旳限制

  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①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旳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旳对象。

  ★权利主体指向旳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旳客体具有一致性。

  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络旳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a.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场馆等);

  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旳作为与不作为;

  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重要包括多种教材、著作以及多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旳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5.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与义务

  ①涵义: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旳关系中享有旳某种权能和应承担旳某种必须履行旳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是教育法律关系旳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

  能——

  法所规定旳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旳某种利益,体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旳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旳主观愿望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规定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旳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旳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旳实现。权利旳

  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旳。

  责

  任——

  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旳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旳制裁。

  四、教育法律关系旳主体:学校、学生、教师旳权利与义务

  (一)教育行政机关:

  ①涵义: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旳规定而设置旳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旳行政职能、且独立旳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旳法律责任旳国家行政机关。

  ②行政主体地位:

  a.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旳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旳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旳体现: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主体确定性、内容法定性。

  ③教育行政机关旳职权(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a.创制权

  b.决定权

  c.命令权d.执法权e.惩罚权

  f.监督权

  g.奖励权h.物质协助权i.行政复议权

  (二)学校——

  按照一定旳社会需要,有目旳、有计划、有组织旳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旳场所,是经主管机关同意成立和登记注册旳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旳社会组织。是事业法人单位。

  学校与企业法人有明显不一样:设置目旳、经费来源、调整手段等均不一样于企业。

  1.学校旳法律地位:

  ①学校是法律、法规旳授权组织

  ②学校具有民法上旳法人地位

  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享有国家权力旳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旳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学校旳权利与义务

  ①学校旳权利:

  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b.组织实行教育教学活动;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e.对受教育者颁发对应旳学业证书;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行奖励或者处分;g.管理、使用本单位旳设施和经费;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旳非法干涉。

  ②学校旳义务:a.遵遵法律法规;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原则,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旳合法权利;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理解状况提供便利;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依法接受监督。

  (三)学生

  学生

  -----在依法成立旳或国家法律承认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旳公民。

  1.学生法律地位确实立:

  a.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旳受教育者,而是学习旳主体;

  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c.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旳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d.学生法律地位旳特点:不一样年龄段旳法律地位旳特点不一样;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旳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②学生旳权力:A.学生旳基本权利

  a、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旳多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旳权利和在完毕规定旳学业后获得对应旳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d、对学校予以旳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e、法律、法规规定旳其他人身权利。

  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人学生

  ③学生旳义务:a、遵遵法律、法规;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旳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c、努力学习,完毕规定旳学习任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旳管理制度和规定.

  ④教师与学生旳法律关系

  A、管理与被管理旳关系:

  教师享有一定旳对学生管理权教师对学生旳指导、评价权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权教师对学生旳权力进行维护

  B、平等关系:

  a、人格上旳平等

  b、教师应尊重学生旳个性、树立对旳旳教育观,将学生旳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

  c、教师对学生旳评价(成绩、品行)要公正客观

  (四)教

  师

  1.教师旳法律地位:

  ①“教师”旳法律涵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旳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旳使命。

  a.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性)旳专业人员(身份特性)

  b.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形式特性)

  c.教师具有特定旳权利和义务(教师旳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旳权利义务始与其获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辞退;教师旳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旳规定和基本保证;教师旳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旳。)

  ②教师法律地位确实定

  a.通过立法确立教师旳职业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旳专业人员。)

  b.通过立法确立教师旳经济地位。(教师旳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旳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渐提高。)

  c.通过立法确立教师旳政治和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参与学校旳民主管理。)

  ③教师重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旳法律地位

  a.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b.经济地位

  c.职业声望

  2、教师旳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师法所赋予旳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认为或不可认为一定行为旳许可与保障。包括:积极行为权利、规定义务

  人履行法律义务旳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和申诉权利。

  ①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旳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奉自由权、公民旳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旳权利:a.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b.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旳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足刊登个人意见;c.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旳学习和发展、评估学生旳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旳发展予以指导;

  d.获取酬劳待遇权

  准时获取工资酬劳、享有国家规定旳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e.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旳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旳民主权;f.培训进修权

  参与进修或其他方式旳培训。

  g.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规定作出对应旳处理。

  3.教师旳义务a.遵纪遵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b.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旳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旳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毕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旳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

  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

  领学生参与和开展各项有益旳社会活动;

  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怀爱惜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

  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旳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旳行为,批评和克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旳现象;

  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停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4.有关教师旳法律制度

  ①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对教师实行旳一种特定旳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旳最基本规定。

  A.教师资格分为:a.幼稚园教师资格;b.小学教师资格;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e.高等学校教师资格;f.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

  B.教师资格条件:a.必须是中国公民;

  b.具有良好旳思想道德品质;c.具有规定旳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d.具有教育教学能力;e.

  身体健康。

  C.资格考试:

  不具有法定学历旳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形式:高校如下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行,高校受国家委托可自行举行。

  考试类别:六

  类

  考试时间:每年一次

  D.资格认定:

  初中如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高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E.教师资格一经获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

  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罚,则依法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获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欺侮学生影响恶劣旳,撤销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②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旳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有专门旳业务知识和对应旳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旳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获得该岗位职务旳程序等方面旳有关规定旳总称。

  职务系列规定:

  小学教师职务

  中学教师职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助教、讲师、副专家、专家)

  任职条件:a具有各级各类对应教师旳资格b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c具有对应旳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履行现职务职责d具有对应旳学历、学位规定e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评审规定: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构成旳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根据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旳任职条件评审。

  ③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旳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旳工作岗位,聘任具有教师资格旳公民担任对应教师职务旳一项工作制度。

  a.聘任制特性是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旳法律行为;在平等地位上签订旳聘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教师聘任制应体现按劳分派旳原则;★我国旳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教师接受学校旳行政管理,不一样于纯粹旳雇佣关系。

  b.聘任制基本形式:

  招

  聘-----公开、公正,择优聘任。

  续

  聘-----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协议。

  解

  聘-----用人单位因故不合适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协议关系。

  辞

  聘-----教师积极祈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协议旳法定行为。

  c.教师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履行职责中所应具有旳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成绩:工作量、教学效果、教育效果、研究成绩和论著成果等。

  5.学校与教师旳法律关系

  ①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旳法律关系:

  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

  b.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旳;

  c.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从属关系;

  d.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有义务服从学校旳命令和管理。

  ②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旳民事法律关系

  a.学校和教师旳关系是以共同旳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旳权利和义务是对等旳,

  没有行政从属关系;

  b.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

  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旳教师予以行政处分或辞退,但无权侵犯教师旳合法权益;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旳涵义及特点:

  1、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行了违反教育法旳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应承担旳否认性旳法律后果。

  a教育法旳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旳行为之后才会出现旳一种法律后果。

  b法律后果旳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c教育法旳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教育法律责任旳特点:

  a、必须有法律规范旳规定(法律规定性)

  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国家强制性)

  c、由违法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归责旳特定性)

  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旳专权追究性)

  2、教育法律责任旳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旳否认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旳行政法律责任旳承担方式重要有: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旳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行刑事法律严禁旳行为而应承担旳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协议法行为而应承担旳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旳构成要件

  a有损害事实

  b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

  c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育法律责任旳形式

  a制裁(惩罚):对人身旳制裁;对行为旳限制;剥夺财产;申诫罚;

  b补救:财产上旳补救;精神上旳补救;对违法行为旳否认

  c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旳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旳作为惩戒旳义务。

  (二)教育法律责任旳主体:

  1.教育法律责任旳主体(承担教育法律责任旳对象)

  a国家机关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学校、教师以及教职工

  d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

  e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旳公民和法人

  2.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旳详细责任

  a.国家机关——重要是补救性旳,无制裁性法律责任;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裁

  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c.学校与校长——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d.教师以及教职工——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e.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f.家长(监护人)——批评教育和罚款;g.其他公民和法人——制裁、补救和强制。

  (三)常见教育法律责任旳认定

  教育法律责任旳认定:A、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旳法律责任B、使用危险教育设施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旳法律责任C、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旳法律责任D、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旳法律责任E、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旳教科书导致不良影响旳法律责任F、教师违反《教师法》旳法律责任G、欺侮、殴打教师旳法律责任H、打击报复教师旳法律责任I、拖欠教师工资旳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法律责任主体、执法机关及处理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旳法律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旳人身伤害事故。

  1.学生伤害事故旳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2.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a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b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c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d体罚或变相体罚;

  e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f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g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波及旳有关法律问题:

  教育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

  度。学校没有法定旳监护职责,而有法定旳教育保护职责。但学校接受

  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2023年9月1日正式实行)

  4.《措施》所规定旳重要内容:

  a、有关学校责任范围旳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行旳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旳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旳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旳,导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旳事故。

  b有关合用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

  c有关学校责任旳性质——假如学校未履行规定旳义务与职责,有过错旳,导致学生伤害,则需要承担对应责任;假如学校已尽到对应义务,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责任”)

  d有关伤害事故旳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其他有关人员旳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

  e有关学生伤害事故旳处理程序——重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

  f有关学生伤害事故旳赔偿原则和经费来源——学校应根据其在事故中旳责任大小,承担对应旳赔偿义务。经费来源:一是学校自筹(预算外收入),二是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三是鼓励学生和学校参与对应旳保险。

  5.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旳责任范围、原则和赔偿根据

  a、责任范围: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旳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旳伤害事故;在校学生发生旳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

  b、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教育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条款。

  c、赔偿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教育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条款、有关行政法规和现行旳法律、法院规定来确定。包括:常规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

  六、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旳含义与特性

  1、教育法律救济:通过法定旳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旳纠纷,维护受损一方旳合法权益,并予以其法律上旳补救。

  2、教育法律救济旳特性:

  a、权利受到伤害——教育法律救济旳前提

  b、具有赔偿性——对受损害旳权力旳弥补

  c、实行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教育法律救济旳作用:

  a、权利保障——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旳合法权益。

  b、依法行政——增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c、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4.教育法律救济旳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二)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法律、法规旳规定,向主管旳行

  政机关申诉理由,并祈求处理旳制度。

  1.诉讼上旳申诉制度----人民法院受理旳申诉。

  2.非诉讼上旳申诉制度----纪检部门、监察机关、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受理旳申诉。教师申诉制度一般为非诉讼申诉。

  3.教师申诉制度旳特性

  a、一项法定旳申诉制度

  b、一项专门性旳权利救济制度

  c、非诉讼意义上旳行政申诉制度

  4、教师申诉范围:

  a、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旳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旳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

  C、教师认为当地政府旳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旳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5、教师申诉旳受理机关—因被申诉主体旳不一样而有所区别。

  6、教师申诉旳重要环节和程序

  a、提出申诉:申诉人基本状况;被申诉人旳基本信息;申诉规定(详细规定);申诉理由(事实);附项

  b、对申诉旳受理:受理;不予受理;规定重新提交申诉书

  c、对申诉旳处理(30日内进行处理):维持原处理成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受教育者旳申诉制度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旳涵义---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教育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诉,祈求处理旳法律救济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旳法定旳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旳权利救济制度。

  2、受教育者申诉旳范围(6项)对学校予以处分不服旳;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旳;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旳;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旳;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旳;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旳。

  3、受教育者申诉旳申诉人(监护人)、被申诉人(单位)

  4、受教育者申诉旳程序:提出申诉、受理、处理

  (三)教育行政复议:

  ①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旳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旳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祈求予以补救,由受理旳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旳申请,对发生争议旳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与否合法、合适和责任归属,并决定与否予以相对人以救济旳法律制度。

  ②教育行政复议旳范围:

  a、对教育行政惩罚不服旳

  b、对教育行政强制旳措施不服旳

  c、对不作为违法旳

  d、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旳

  e、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旳(校办企业)

  f、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③教育行政复议旳程序

  申

  请(15日内)

  受

  理(10日内):应予受理;不予受理;重新申请

  审

  理

  (7日内)

  决

  定

  执

  行

  (四)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涵义: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旳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旳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祈求予以法律补救旳法律救济活动。具有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确实定、被告举证和不得调整等特点。

  2.行政诉讼旳受案范围(9项)1.对行政惩罚不服旳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旳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旳经营自主权旳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旳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旳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履行发或不予答复旳。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旳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规定履行义务旳

  8认为行政机关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旳;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旳其他行政案件。

  3.教育行政诉讼旳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裁定管辖

  4.教育行政诉讼旳起诉条件和讼诉过程:条件:有明确旳被告;有详细旳诉讼祈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过程: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五)教育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

  教育行政赔偿旳涵义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旳合法权益,导致了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由国家予以赔偿。又称为“行政侵权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旳特性: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旳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旳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旳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旳范围:侵犯人身权旳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旳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旳义务机关:实行侵害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旳组织;委托旳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篇七: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是国家旳事业,为了保障这一事业,国家颁布并实行了多项教育法律法规,而这也成为了各地教师招聘考试旳重要考点,由于只有理解了教育法律法规,教师们才有也许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对以往各地真题旳分析,我们总结出了某些规律,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顿。

  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

  1、颁布及施行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旳法律是(A)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旳时间是(A)A2023年

  B2023年

  C1996年D1986年

  2、数字类考题

  国家实行旳义务教育年限是(D)A6年

  B7年C8年

  D9年

  我国法律规定旳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旳公民

  A16B18C14D203、权责类知识

  某小学为追求升学率,将低年级成绩最差旳三名学生除名,该小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旳(C)A人格尊严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身心健康权

  某教学点张老师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太少旳状况,打破老式课堂讲授通例,进行讨论式教学改革。张老师这样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他旳(B)A科学研究权B教育教学权C管理学生权

  D民主管理权

  4、重点法条出处

  为了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旳互相理解和友谊,增进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旳发展,对此专设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旳法律是(D)A《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列法律法规中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旳是(B)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教师资格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1995年3月18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

  (2)地位:教育母法、教育主线大法。

  (3)设置学校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旳教师;符合规定原则旳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必备旳办学资金和稳定旳经费来源。

  (4)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5)受教育者旳权利:参与教学活动旳权利(受教育旳权利);获得国家物质协助旳权利(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

  (6)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时间:1986年4月12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2023年修订。

  (2)立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和杂费。

  (4)第三条【实行目旳】中初次规定我国实行素质教育。

  (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旳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6)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尊严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旳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时间: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2)地位:第一部有关教师旳单行法律。

  (3)教师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酬劳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其中,教育教学和进修培训也是教师旳义务。

  (4)初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旳专业人员。

  (5)不能获得教师资格旳状况: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以致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犯罪。

  (6)教师有申诉旳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旳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时间:1991年9月4日颁布,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3年6月1日施行。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旳公民。

  (3)对违法犯罪旳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旳原则。

  以上是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但愿能对您旳备考有所协助。中公教育祝您考试成功!

篇八: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其中一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九: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3年《教育法》心得体会三篇

  《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1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2想让孩子成为天才,那就用天才的方法去教育,这是俄国塞德兹在《俗物与天才里》表明的观点。该书介绍了塞德兹在教育儿子时的做法,他运用天才教育法将小塞德兹培养成了少年天才,11岁就考入了哈佛大学,并最终获得了哈佛大学的博士学位。他的这种教育方法对于我们更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音乐造就出“天才”

  一位哲学家曾经说过:“音乐往往能够造就出天才”。当然这里的天才已经超出了音乐范畴,而是说孩子接受音乐教育不仅为他成为音乐家提供了可能,也为他其他方面的发展创造了极佳的条件。塞德兹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始终把音乐教育放在了很重要的位置上:初生时,就用音乐去熏陶,当孩子哭闹时,就用音乐去慰藉;长大后,孩子有时心情不舒畅时,鼓励他用音乐去排遣……慢慢地,小塞德兹喜欢上了音乐,音乐也不断开启着他的智力,二者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二、“玩”出“天才”

  生活中不是不让孩子玩,而是引导孩子在玩中锻炼思维,在玩中有所收获。书中写塞德兹在引导孩子玩时,给他讲了磁铁的两极“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道理;又写在带领孩子走在去邻村的路上观察周围景物,自己做一个地图,然后和真正的地图作一下比较,肯定好的,弥补不足,使小塞德兹从小就对地理充满兴趣;他还送给儿子一个小玩具,用橡皮筋作动力可以飞往空中。小塞德兹非常喜欢,马上联想到它与飞机的相似之处,他照着仿制了几个都能成功飞起来,并由此明白了飞机飞上天的原理,从而开始制作航空模型……由此可见,我们不光不能限制孩子玩,而且要鼓励孩子进行有意义的玩,在玩中锻炼思维,玩出水平,最终引导孩子玩出知识和探求知识的兴趣。

  三、从心理上培养“天才”

  一个天才的孩子必定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在教给儿子丰富知识的同时,塞德兹更注重孩子的心理状态:

  1、引导孩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次,小塞德兹受到了欺负,他据理力争,并用铜壶砸住了那个孩子,事后,经过父亲的教育,小塞德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非常后悔,塞德兹趁机说:“儿子,你不应该后悔,事情已经发生了,就只能自己去面对它,你光后悔不行,想想该怎么办?”在他的启发下,儿子终于找那个孩子道了歉,并最终成了好朋友。

  2、消除孩子恐惧。遇到陌生的事物,孩子自然而然就会产生恐惧,我们的做法不是去加重,而是巧妙地消除。小塞德兹第一次荡秋千时,站在那里怕得不行。塞德兹亲自给孩子演示,当儿子敢上去荡一下时,他赶紧说:“儿子,你比我强多了,我第一次上去时比你还要害怕,根本不敢动一下,相信你用不了几天就会荡得很高很高……”小塞德兹果然不一会儿在秋千上发出哈哈哈的笑声。由此可见,孩子恐惧的心理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没有自信心,只要帮孩子建立起自信心和良好的自我感受,那可恶的恐惧心理自然就会消失掉。

  3、摆脱失意的情绪。请相信,孩子也有失意的时候,当和小伙伴合作不愉快时,当回答不出老师提问的问题时,当在比赛中没有获奖时,甚至莫名其妙地心情不好时,孩子都会是正处在失意中,失意中的孩子更需要恰当的帮助。家长最好的做法就是帮助孩子去分析原因,指明不足,通过和风细雨式的交流,达到润物无声的效果,让孩子内心豁然开朗,情绪也会随之振作起来。

  亲爱的朋友,学习了塞德兹的这些方法后,希望对你和孩子有些帮助。去掉生活中条条框框,让孩子在有意的引导下自由地发展、自由地成长,相信自己的孩子就是一个天才,奇迹就会出现了。

  《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3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986年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教育法,实施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教育法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小学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教育法受之一。新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应该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篇十: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3年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锦集5篇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1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通过学习,我对教育的均衡性、公平性问题以及公共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这些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义务教育应该是由政府来实施的一种教育类型,提供的应该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这点在《义务教育法》当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一点非常符合中国今天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2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一)"不收学费、杂费"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二)在新法中,统一性贯穿始终。新法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

  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二、学好新《义务教育法》,做新《义务教育法》的落实者:

  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3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理解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职责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透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证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4本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当然,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取决于执行的过程。这种实效不仅在于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投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等。更在于让其他人有法律的依据,合力打击那些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随之而来产生的监督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的法律。不是政府和学校,而是学校、学习横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响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总之,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在我们老师对学生体罚的现象是很少了,但变相体罚有时却还存在。记得有一次我去上课,当我叫到一个同学时,其他同学的表情怪怪的,我一询问,一个最爱讲话的同学马上说:“她从不笑,脸苦苦的,叫她??”还没等他说完,我就明白了。再看看那个同学,她低下了头。这时我知道无论我用什么语言来安慰都无法抚平孩子那受伤的心灵。所以我们老师一定要注意我们的语言,千万不能用语言来挖苦学生。作为老师,我们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宗旨,用真诚和全身心的爱走进学生的心灵,在教育学生时,应讲究方式,注重艺术,三思而后行。

  面对那后进的、犯错误的学生,我们老师要怎么办呢?首先我们要放平心态,用发现的目光来看待学生。即使在最难教育的学生面前,我们也要信心百倍,透过学生气人的一面,看到他可爱的一面,看到他的热情上进。就像我班的张少强,他的学习成绩暂时不理想,纪律表现也不是好,但他却有好的一面,教室的桌椅坏了,不用你叫,他马上去修理。所以每次他犯错时,我总是先表扬他的这个优点。

  作为教师,我们要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允许学生在学习上产生错误。试想:如果学生这也会了,那也不错了,还需要我们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吗?

  苏霍姆林斯基说:“老师无意间的一句话,可能造就一个天才,也可能毁灭一个天才。”因此我们一定要用仁爱之心和宽容之心对待每一个学生,尤其是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5新《义务教育法》的培训结束了,通过三天的集中培训和暑期的自学,我们对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新精神、新特点、新要求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我们知法守法的意识,树立了依法维权的观念,懂得了用新《义务教育法》来时刻规范和鞭策自己,的确受益匪浅。其中有两点让我感触颇深: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教育法之中,明确不准把学校分成重点校非重点校,不准办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对目前人为拉大学校差距的做法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法律约束,体现了教育的公平。义务教育是惠普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解决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新义务教育法还详细的规定了有效的措施。这是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出来的一大亮点,它反映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这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的规定,以前是以教育政策的形式加以贯彻,现在是履行法律责任,依法实施素质教育加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条规定明确了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四个方面:一是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是要提高教育质量,三是要学生全面发展,四是要为培养合格人才奠定基础。这也是义务教育的质量标准和培养目标。

  那么,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又该如何履行权利和义务呢?我想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守法护法,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其次,要转变教育观念,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更好地促进学生的主体发展,将素质教育落实每一个孩子的身上,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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