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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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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荥经实际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协调联动。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荥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

荥经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荥经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消防大队、县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

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荥经生态环境局,主任由荥经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荥经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

2.1.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涉及到部门职能交叉或情况复杂时,可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结合专家组建议指定事件主责部门。

2.1.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县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

荥经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做好应急联动协调工作,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负责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信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业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负责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性质,查明安全生产事故释放的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原安监局并入职责);负责应急时的消防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原公安局并入职责),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成品油、电力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发生严重环境事件时,组织学校学生疏散,必要时启动停课机制。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查处违法犯罪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其他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因突发环境事件死亡人员按《荥经县民政局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的通知》落实殡葬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县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对水利工程、所管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畜禽养殖业和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动物疫情、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植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现场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认定“中毒”情况;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参与涉旅游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

县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2.2应急工作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荥经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2.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荥经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2.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荥经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武警中队等相关单位。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2.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县纪委(监委)。

组成部门:荥经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2.2.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2.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荥经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2.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2.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2.3专家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县上的统一安排、协调指挥本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各有关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2)潜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可能影响区域。

(3)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6)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专家咨询库。

荥经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加强风险排查

全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县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3.2.2加强现状调度

及时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建立县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

3.2.3加强预案管理

全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4加强风险评估

全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5加强日常监督

全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3.2.6加强应急联动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特别严重(i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iv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5)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街道办事处)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4.1.1分级处置原则。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启动省级及以上应急预案。

4.1.2属地管理处置原则。以环境污染事故事发地为主,全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

4.1.3应急评估原则。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污染事故报警信息后,应及时对信息来源予以确认,对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请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分级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荥经生态环境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赓即调查核实并初步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的,县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先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4.2.1基本应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求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危警告。

(6)波及其他乡镇或区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2.2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或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同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并按照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依靠县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县政府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4.2.3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事件类别及污染状况决定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及专业应急处置部应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依靠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4.2.4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要立即上报市政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

依靠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4.3信息报告及处理

4.3.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确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报送的,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并说明迟报原因,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生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责任追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3.4事件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通报有关情况。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各部门按《荥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部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应急现场指挥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议,组织协调和调度当地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生、消防及污染企业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各现场救援处置组,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现场救援抢险。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应立即与业主单位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4.4.2现场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5)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4.4.3现场控制及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指令现场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汇报、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4.4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4.5扩大应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掌握突发污染事故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如事态紧急,应请求当地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己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县政府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5新闻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县委宣传部及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应赔尽赔”的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按保险合同及时理赔。

6.2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荥经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7.2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荥经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7.3装备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别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7.4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5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7.6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全县各单位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7宣传教育

全县各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8应急培训

全县各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7.9应急演练

全县各单位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10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荥经生态环境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奖惩

8.1表彰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荥经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县级以上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xx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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