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商务局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总结
2012年以来,市商务局根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对全市较大规模商贸企业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从而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了零售业健康发展。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有的放矢
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按照商务部标准,我市没有符合条件的零售商,但我们根据供应商反映,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也视其情况纳入了清理整顿范围,主要是对城区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商和年批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批发商,以及年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饮食服务商进行了认真清理。
二、清理整顿全覆盖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都进行了清理整顿。
一是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是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是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有条不紊
成立了由商务局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商务局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制订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协调小组。各乡镇协调小组每周向市协调小组报送了工作进展情况,市协调小组定期向市政府报送了简报。
一是自查自纠。零售商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其企业(集团)向的我局报告,我市商务局每月向市纪委和XX市协调小组报告情况,自查自纠情况随时也通过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二是联合检查。市协调小组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总体情况已报市政府。检查覆盖了本辖区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对跨省(区、市)经营的零售商,检查期间与其总部所在地的协调小组密切沟通。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严格监督整改。各乡镇协调小组及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税务局、工商局组织联合检查组,选取重点企业进行了联合检查;适时派出联合督查组,督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三是严肃整改。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整改监督指导,对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重点地区,组织第二次联合督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了有关整改结果。
四是建章立制。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类梳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市协调小组汇总分析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协调小组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提出了引导企业改善经营发展方式的制度措施,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四、清理整顿主要工作经验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各乡镇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地清理整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税务部门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公平交易。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市协调小组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零售商积极参与,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市协调小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各乡镇协调小组也设立了举报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认真核查。
(四)完善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商务、发展改革、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制度措施,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入手,深入研究清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所有不合理收费问题,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XX市商务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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