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裁判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检察建议在民行部门分两部分,检察建议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中,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工具,也是人民检察院与广大人民 群众密切配合,堵塞漏洞扩大检察机关办案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形式。更能针对错误判决、裁定、建议改判,减少诉讼环节,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及时修正错误判决、裁定,维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但在民行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认识不足,使检察建议在运用中存在许多不足,使检察建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一、存在问题。
(一)、检察建议在基层院没有真正打开局面,认识上存在误区。长期以来形式的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独家办案,强调以内部监督为主,检察机关抗诉监督作为补充的格局。使之难以接受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以消极的态度接受这种监督方式,甚至规避。而检察机关也存在“重刑轻民、重抗诉轻建议”的思想,在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的情况下,检察建议对外阻力重重,对内得不到重视和支持。主要表现在存在以下心理:
1)搞好关系好办事心理。
认为在一个地区,一个县人际关系复杂,下发一个检察建议,得罪一片,检察机关必须依靠当地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个人,单位都没有好处。
2)畏难心理。
认为提请抗诉已成惯例,通过上级抗诉压力小,检察建议改判阻力大,牵涉广,任务重,害怕困难,干脆回避矛盾,以求平日度日。
3)明哲保身心理。
被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建议改判,可能会得罪某有钱有势的领导,建议不当或不被采纳,要承担一定责任,少 惹事情为妙。
4)消极等待心理.
认为我不主动改,等市检察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我再来个顺水推舟,让我改我再改,责任不在我 。
(二)、立法上的不完善。关于检察建议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制约乏力,使检察建议作用发挥不大,监督难以到位 。被建议单位不予认可或不配合,影响了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效力。
二、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监督的主动性不强:一方面,监督意识不够,各级检察院还没有真正理解检察建议的重要意义,认为检察建议是多此一举,抗诉才是主渠道,检察建议是花里胡哨的东西,制发检察建议敷衍了事,草率制定,问题把握不准,建议措施不具体,没有针对性,使建议流于形式,使建议失去实际意义,甚至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另一方面,监督主动性差,没有主动想办法,积极寻找对策,就办案而办案,办完就算,对判决中一些不正常现象不去认真分析,追根溯源,进而堵塞漏洞,维护公平正义。
(二)、法律规定不完备,虽然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法关于法审(2001)18号通知,虽然提醒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但《民诉法》中并没有详尽检察建议可行措施,没有明确检察建议应产生的法律后果。《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也提到与法院协商,协商情况下,检察建议起来羞羞答答,低声下气,一团和气之下,却发挥不了应有的效能。
三、完善检察建议的几点思考。
笔者认为只有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彻底,切实解决问题,推动民行检察事业向前发展,彻底发挥检察建议作用,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需要。
(一)、检察机关在目前检察建议渠道不畅通,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要立足现有条件,克服等靠思想,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积极努力地拓展检察建议工作局面。坚持两手抓,一手狠抓办案,维护法律尊严,要从提高业务素质入手,检察建议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只有具备相当的业务水准,切实做到建议有理,建议有据,才能提高监督质量,体现监督水平,同时要突破性地严肃查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案中案,正确分析
总结审判人员办错案的“为什么”,一手抓配合协调,要打开检察建议工作局面,必须妥善处理与人民法院及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争取人大、政法委的支持,利用新闻媒介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及工作信息,扩大影响。在两手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今后立法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根据检察建议的实际作用和不被被建议单位重视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最高法和最高检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中,尽快给检察建议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检察建议的相关条款,使检察建议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严肃性、可行性,以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通过各种传媒,扩大检察建议的宣传范围。检察建议之所以不被被建议单位和当事人所认可,宣传不力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检察机关应制定相应措施,通过各种媒体,特别是借“检务公开”之东风,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检察建议的作用意义及存在法律依据,让社会上对检察建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全新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与观注,尤其是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让被建议单位和当事人认可,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使检察建议走上正规。
(四)、最高检、最高法应制定统一规范,明确细化的操作规程,最高检虽然制作不统一的格式,但在其他方面没有规定,因此,必须制定一个在制作、审批、发送、备案、督促落实等方面具有可行性、操作性、规范性,明确性的操作规程,使检察建议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同诉讼法律文书一样具有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
(五)、加强
学习,提高检察干警对检察建议的认识,克服各种畏难情绪。检察建议是检察
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方法,同查办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具有同样重要的职能,是加强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检察干警的学习,以提高对检察建议的认识,从自身抓起,从制作到发送后的监督对检察建议予以重视和关注,及时跟踪问效,把检察建议同抗诉
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做到亡羊补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使民行检察事业道路越来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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