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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公平政策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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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平问题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非常突出,它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本文从高考招生录取制度、高校收费政策、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政策及教育政策的性别歧视等教育政策的角度,分析导致高等教育不公的政策性原因,进而提出高等教育公平政策体系的构建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政策;体系构建

一、高等教育不公平的政策性原因

(一)现行的高考招生录取制度的存在是造成高等教育机会不公平的主要因素

我国实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权力、出身和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体现了一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与统一高考随行的录取政策并没有保证对所有考生的公平录取,而是允许在统一高考之下存在着不公平的录取制度,也就是按省份分配名额、划线录取,录取分数线的划定带有非常明显的地区差异,这就给不同省份的考生带来了结果迥异的录取结果。我国高招分三类:一类是省属高招计划,由省教育厅编制后上报教育部批准。第二类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和部分部属高招计划,这类大学招生自主权相对较大。第三类是各省之间按照对等原则制订的招生计划。社会上对教育部直属和部分部属高招计划争议最多。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重点大学大多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发达地区,而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因缺乏足够的重点大学,分配的名额就非常有限。另外,高考的录取分数线也是向某些省市尤其是京、津、沪等几个主要城市倾斜。同一分数,在有的城市可以上重点大学,在有的城市却只可以上大专。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大城市的“低分数线,高录取率”与高考大省、生源大省的“高分数线,低录取率”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明显有悖于教育公平原则。

(二)高校收费政策减少了贫困学生群体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接受高等教育者个人实行的是免费制度。1985年,高等学校在公费生和定向生之外开始招收自费生和委培生,并于1989年国家出台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开始对普通高校所有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此后,又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除少数学校和专业外均实行统一的收费上学的制度。实行收费及扩招,增加了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整体和长远来看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但由于高校收费政策缺乏有力的配套措施,也确实造成了贫困学生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的不平等。这可从不同阶层在升学自我期望方面的差异得到佐证。一项研究表明,“经济条件可以影响学生对教育的期望水平,家庭经济高收入水平组,学生期望今后读大学的比例为70%,中等水平组比例为68,3%,较低组为50%。”目前,多数的农民家庭和城市下岗职工家庭、低保家庭的年收入都无法支撑一个大学生的年消费额。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一个城镇居民4.2年纯收入,需要一个农民13.6年纯收入。西部地区一个大学生每年平均支出7000元,相当于贫困地区9个农民一年的纯收入;一个本科生4年最少花费2.8万元,相当于贫困县一个农民35年的纯收入。正是由于经济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的家庭子女和农村家庭子女在高考志愿填报上表现出趋于保守和盲目的特点,他们在选择学校类型时,倾向于选择费用便宜、对学生有优惠政策(如师范、农林、地质、军事院校)的高校。与此截然相反的是,富有阶层的子女在报考的时候,他们关注的已经不是教育机会本身,他们追求的是教育机会的“品位”,及其学校的声望、师资、设施,更多地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高校、综合类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填报志愿时无奈地选择收费相对较低的学校或专业是贫困学生群体无奈的选择。

(三)高等教育资源不合理的分配政策导致教育过程的不公平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由于地区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改革开放后,我国采取了区域经济倾斜政策,在客观上拉大了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使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教育资源远远多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表现在高等院校布局的不合理。2002年,东部Il省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共有普通专科院校633所,其中本科院校304所、专科院校329所,分别占全国高校总数的45.34%,48.33%,42.89%,分别是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市)的1.91,2.05,1.79倍。其中,北京、河北、辽宁、江苏、山东、广东六省市高校数均超过60所,合计504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1/3强,超过西部12省市高校总和(33l所)。高校数最多的江苏省(93所)比最少的西藏自治区(3所)高出30倍。另外,72所教育部直属高校仅北京、上海就有30所,是西部12省市直属高校总和(12所)的2,5倍,西部有2/3的省份(8个省市)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第二,表现在教育投入政策的失衡造成生均经费的巨大差异。我国的高等教育投入政策明显倾向于重点高校,各种教育资源都向“985工程”与“211工程”院校倾斜,其他众多的地方高校却没有同样的待遇。以贵州和上海的比较为例,1988年,上海高校生均经费为3359元,贵州为2617元,到了1998年,上海高校生均经费增长为21330元,贵州只有7145元,在短短的lO年间,地区间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差距是如此之大,这必然造成了地区间高等教育质量、规模及地区间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巨大差距。显而易见教育投入政策的不均造成了办学条件的显性失衡,进一步导致教育观念、教师素质和科研能力等软资源的失衡,这必然影响到教育过程的不公,继而由教学过程的若干不公平导致教育结果的不公平。

(四)教育政策的性别歧视影响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教育法律,基本上体现了教育的性别平等。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力”。但是在具体的教育政策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的倾向。具体表现为:第一,高校招生方面的限制因素。高校招生过程中,虽然国家没有作出限制女生的规定,但“同优不同取”的现象依然存在。在某些院校的某些专业,宁愿降低几分甚至十几分多招男生也不愿招收女生。同时,高校招生过程中往往限制女生的录取名额,认为女生学理工科不如男生。这些因素无疑人为地降低了女性的入学机会,对女性接受平等高等教育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第二,女大学生就业难。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生毕业人数也随之增加,就业难已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的普遍现象,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女大学生就业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业机会的不平等;

二是女性就业层次比男性低。目前社会的多种职业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总是优先录取男性,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总会遇到性别歧视,虽然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男女平等,可很多用人单位依然拒绝接受女大学毕业生。据统计,在相同条件下,女毕业生就业机会大约只有男毕业生的87.7%。

女性就业层次也明显低于男性。女性在一些对知识与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所占比例偏低,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女性只占该行业职工人数的36.98%;在金融保险业女性只占职工总人数的39.53%;国家、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女性供职人员更少,只占22.65%。

综上所述,从我国现有的公平政策来考察,既需要完善原有的公平政策,更需要构建新的公平政策体系保障高等教育公平。

二、高等教育公平政策体系的构建建议

(一)改革高考招生录取制度

完善、科学、合理的高考招生制度是保障入学机会均等的重要环节。改革高考招生录取制度,就是要逐步消除高考招生的地域差别,克服各地区之间因录取分数的巨大差异导致的不公平。首先,尽最大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录取分数线。比如,可以尝试按照各省份的经济指标、人口数量、教育发达程度以及高等教育资源的丰富程度等核心指标,将全国30几个省分为几个大区,在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大体相当的大区之内逐步实行按分数统一录取的办法。其次,改革分省定额的招生方式,在指标投放上逐步实现以各省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基准进行分配。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对招生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本科分省招生计划首次按人口比例确定。成为全国首所按人口比例下达分省招生指标的高校。这项招生制度改革已经得到了教育部有关部门的认可。再次,要保证高考录取过程中的透明性,杜绝高考腐败。应该完善法律建设,出台相应的法规,对高考及招生录取过程进行规范,加大违规处理力度,杜绝权力、金钱对入学机会的不法侵占。高考是一种人才选拔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有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领域,也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

(二)完善奖学金、贷学金等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

依据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原则,大学生缴费上学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但我国现行的大学收费制度对贫困家庭来说,不堪重负,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学生能否享受到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奖、贷、勤、减、免”几项制度。其中的“贷”即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最主要的学生资助形式。但在我国的高校学生贷款还存在着“贷款形式单一”“银行贷款利小风险大”“偿还制度不尽如人意”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大学生资助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各高校要协调好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调动各种机构对学生资助的积极性,扩大贷款量和贷款面。其次,各高校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设立社会助学金。要吸引慈善组织、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高校设立助学金,资助和奖励那些家境贫寒而品学兼优的学生。再次,完善助学贷款的回收机制。既要加强大学生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又要逐步建立普通高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保证银行发放的贷款得以顺利回收。同时,政府也要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和收入状况,确保助学贷款的还贷率,维护助学贷款的可持续性。

(三)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我国从1994年开始,通过共建、合作、合并、协作等方式从宏观层面对大学教育资源进行了再配置。但从1999年我国实行高校扩招政策后,我国教育资源是短缺的,既有总量性短缺,又有财政性、体制性短缺,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城乡、区域之间、高校之间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合理,是目前解决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政府要加大公共资源的投入力度,建立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制度,调整资源配置政策的依据和导向,实现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依据从过去的以地位和层次为主向多元的横向分类与纵向分层有机结合的转变。具体来说,应该从两个层面人手:从政府的层面来讲,要形成高等教育资源优化统筹的战略,全面考虑全国范围内高等教育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现状和需求,合理、均衡地进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从高校的层面来讲,要注重科学规划,充分利用高等教育现有资源,走扩大内涵发展高等教育产业的道路,大力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既要注重学校自身效益又要注意社会公众效益,既注重从外部争取资源又注重内部资源优化和利用率的提高,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并实施保证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教育法制化是现代国家教育发展的重要特征。法律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是调整各种关系的根本手段,只有运用法律的形式规范教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女性教育的发展才有法律上的保障。目前,我国已有了一些保障女性平等参与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施方面还差强人意。首先,政府应从宏观的角度建立健全体系性别平等的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完善女性教育执法监测监督制度。其次,政府应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保证女性在高等教育中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教育资源,对歧视女生的学校及拒不接收女大学毕业生的单位及个人施以惩戒。只有通过立法程序,把国家关于教育公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整个国家的意志和整个社会所遵守的准则,高等教育公平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五)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生命线。政府要加强对高校办学行为的宏观调控,并制定必要的法规法令,规范专业设置的标准和条件,避免盲目重复设置所谓的“热门专业”。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在加强对本科生、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分类评价的质量保障体系,将质量评价结果与教育资源配置挂钩。高校内部也应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形成质量立校的长效机制。

(六)规范成本分担方案

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个人、国家、社会、家庭各方均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应根据利益获得和能力支付原则构建受益各方合理参与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毫无疑问,国家应该成为成本分担的首要主体,因为国家的投资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个人和家庭的成本分担比例应该降低。因为个人分担过多,将会严重影响到教育的公平,家庭收入低的学生会因缴纳不起高昂的学费而放弃入学的机会。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教育的投入。

参考文献:

[1]周济,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而奋斗[J/OL]http://www,gov,cn,2008-01-04。

[2]吕景城,对推进我国“教育公平”的现实思考[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1)。

[3]金一鸣,教育社会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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