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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历史的轮回与必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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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理论”浅析

按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可将创新分解成以下内容:① 引进新产品或产品的新质量;② 引进新技术或采用生产的新方法;③ 开辟新市场;③ 控制原材料供应的新来源;⑤ 实现企业的新组织。“采用一种新产品——就是消费者还不熟悉的产品或一种新的特性。这种新方法不需建立在科学的发现基础之上,也可存在于商业上处理一种新产品之中。开辟一个新市场,就是有关国家的某一制造部门以前不曾进入的市场,不管这个市场过去是否存在过。掠取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也不问这种来源是否已存在,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实现一种工业新组织,如造成一 种垄断地位(如“托拉斯”)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 ——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这样解析“创新理论”。根据熊彼特对“创新理论”的界定可将创新归纳为五种,即:产品创新、市场创新、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制度创新。在研究了经济发展创新的途径之后,熊彼特还研究了创新的规律和原则。他在研究创新途径的过程中,发现了三条与创新获取利润相关的的规律。一是垄断创新方法和技术成果可以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创新利润的耗散。二是必须不断创新才能保持超额利润。三是创新的耗散程度与投资大小、技术复杂程度、科技先进程度成比例关系,即投资大、技术复杂、科技先进的创新,其创新利润的耗散就相对小。

创新是一个决策过程。要创新就要有创新主体, 这个创新主体应是拥有对整个系统进行调整权利的人或组织。如是企业则须是企业所有权者(如董事会)或授权者(如总经理)。创新主体必须有创新的权利,并有创新后的利益,同时也要承担创新不成功的责任。创新还必须有潜在利益,如果创新没有潜在利益就没有创新的必要。创新主体没有创新的自主权,创新就不能成立;创新主体没有成功后的利益,就没有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动力;创新主体没有失败的责任就会玩忽职守,就不会慎重对待创新的决策。创新主体可以是个人、集体或他所代表的集团、阶层、阶级。创新主体要有一个较好的、符合他所代表的组织或集团利益的创新方案,这个方案应是大家一致认同并需用某种形式作结论。创新方案要获得广泛的支持,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所代表阶级、阶层或群体的整体利益,创新的成功还要有明确的创新目标体系。

创新不是口号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要进行创新,首先必须存在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且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大致的期望值或理想,这个期望值就是创新的目标,接下来再讨论创新定义的范围,然后找出与实现目标相关的系统要素及限制或约束目标实现的基本要素。

“创新理论”的拓展

随着人们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经济发展不再只考虑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单一目标,而更多考虑的是一个目标体系,更不是某一产值指标和经济指标。如果只对经济发展的目标进行单一的目标博弈,只会对整体的经济发展造成更严重的灾难。因此,创新的目标应是一个顾及众多因素的复杂目标体系,而不是追求单一的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发展模式,是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系统目标体系。

创新是一种对动态均衡的突破,是对生产要素的新配置或重新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就是把一种新的、关于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因此,创新不等于发明,技术创新也不等于发明,创新是经济概念,而发明是技术概念。发明未必要付诸于生产,而创新者是专指把发明引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发生影响的人。熊彼特给出创新得以实现的两种条件——一是靠银行信贷,二是靠企业家履行职能,以此,熊彼特将创新的倡导者和实行者称为企业家。他认为,真正的企业家不遵循经济循环轨道,常创造性地变更其轨道,因而具冒险精神。他们既不同于发明者,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所有者产权关系明晰,创新主体较简单。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不明晰,许多企业中的产权成份较为复杂,国有资产虽然是全民所有,但最高权利机关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产权控制,长期以来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际工作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虽不是产权所有者,但一些人却行使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同时,又有许多人不能得到产权所有者的授权,造成创新主体“缺位””和“越位”。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中,创新主体是资产所有者,创新客体是企业,在完成创新活动过程中,创新主体和客体比较清楚,他们的创新主体和创新的利益和责任都由相同的主体承担。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需对创新主体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把握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在创新中存在的关键问题。熊比特指出,企业家的创新对企业的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任何对生产要素进行的新的、有效的整合都是创新活动。企业家担任着企业活动的“导演”角色,因而受到熊比特的特殊关注。由于经济与政治、法律、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因此,创新也逐步扩展到政治、法律、文化等诸多领域。

历史的选择

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体系诞生于1912年,完成于1942年。由于当时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正疯狂地迷恋于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关注。甚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十年里,人们仍沉醉于各种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颇起立竿见影作用的学说和主张。加之熊彼特非凡而深奥的远见和经济思想超越了那个时代,使其鸿大的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构想和蓝图被长期搁置和淡忘——这是历史的悲哀!

1950年,正值新的技术革命刚刚拉开帷幕之际,熊彼特谢世了。此后,其富有开创性的“创新理论”才逐渐被世人所认知,众多的追随者纷纷沿其开辟的道路继续探索、前行。由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在其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了包括理论的、历史的、统计的及教学等方法,使理论体系内容极其庞大和复杂,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化学、民族学甚至哲学等诸多领域。迄今为止,尚无人对其探讨的问题给出新的见解。而只能在个别领域的个别问题上给出一些引申和发展,却远远不能高度把握熊彼特“创新理论”体系的全部内涵和精髓。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熊彼特学派”还没形成。

但是,这不影响后人在其理论体系的某一分支上有所突破。目前,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日益被各国政府所推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已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技术创新鼓励人们借助于专利制度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量化”,制度创新会给人们带来合理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两类创新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制度创新可以为技术创新提供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技术创新可为制度创新提供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对于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我国来说,制度创新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上众多国家都在各自不同的起点上努力寻求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一些国家主要依靠自身丰富的自然资源增加国民财富,如中东产油国家;一些国家主要依附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和技术,如一些拉美国家;还有一些国家把技术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以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国际学术界把这一类国家称之为创新型国家。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一般在30%以下。此外,这些国家所获得的三方专利(美国、欧洲和日本授权的专利)数占世界数量的绝大多数。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创新速度,是关系到国家、社会、企业成败的尖锐问题。技术创新高速度跃进,而经济层面的体制变革却相对滞后——这种脱节必然引起某些混乱。因此,经济领域的改革和创新是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要面临的长期任务。——这不仅是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为未来社会的经济发展开辟的探索途径,也是人类走向更加文明的历史趋势。有了这样一个清醒而明智的认识,熊彼特——这位“不成学派的大师”就会笑慰九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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