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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村(社区)干部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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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激励和调动村(社区)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组部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及《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村(社区)干部,指依照《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或任命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村(社区)文书及村(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居)委会副主任。

第三条村(社区)干部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为: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报酬待遇、后备干部、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村(社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上可靠,党性观念强,思想品德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工作能力强。具有带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的本领和觉悟,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履行推动农村(社区)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社区)稳定的基本职责。

(三)作风民主,求真务实。能够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开拓进取,艰苦奋斗,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村(社区)干部任职年龄符合《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身体健康,一般在55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离职的可以任职至58周岁;新任职村(社区)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应达到初中以上;担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新任村党支部书记(不含从现任村干部中转任的)原则要求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村(居)级班子成员中原则上要有一名女干部和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五条规范村(社区)干部职数设置,提倡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2000人以下的村设村干部3人,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2000至3000的村设村干部4人,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书记或副主任1人、村文书;3000人及以上的,控制在5人以内。有条件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坚决杜绝超职数配备干部。共青团、妇代会、治保会、调委会等村级配套组织干部一般由符合条件的村组干部兼任或后备干部担任。

第六条村(社区)干部的选拔方式。选拔任用村(社区)干部要按照“一好双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两推一选”和“公推直选”的办法选举产生,注重从退伍军人、返乡务工人员、致富能手、个体户、经济能人、产业带头人中选拔任用,村(社区)党支部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七条县委组织部制定村(社区)干部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各乡镇党委制定村(社区)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八条坚持经常性教育培训。乡镇党委应充分利用乡镇党校和村(社区)级组织活动场所,坚持每季度对村(社区)干部开展一次教育培训,着力提高村(社区)干部的基本素质;县委组织部依托县委党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村(社区)委会主任开展集中培训,每年至少对“两委”主要负责人组织一次集中培训。适时组织村(社区)干部到发达地区参观考察,开阔村(社区)干部眼界,促使村(社区)干部更新观念、创新思路。鼓励村(社区)干部参加函授、自考、电大等学历教育,继续选调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干部参加省委党校和村(社区)干部专修学校大专学历教育。村(社区)干部培训的费用,县财政应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九条教育培训内容。应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内容包括:政策理论、市场经济知识、农村实用技术等。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条村(社区)干部履行职责,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决策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公共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村(社区)集体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采取“四议两公开”法(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坚持党务村(社区)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管理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由村(社区)务公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定期向村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坚持民主理财,严格实行村(社区)财乡(镇)管,财务支出由乡镇和村(社区)两级把关,财务收支情况应在村(社区)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报酬待遇

第十三条村(社区)干部报酬,严格按照省市核定的村(社区)干部职数和报酬标准兑现,乡镇不得随意截留。

第十四条实行绩效工资制。村(社区)干部报酬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乡镇党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村(社区)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兑现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落实养老保险。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每年缴纳一次,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后备干部

第十六条每村(社区)应配备2-3名村(社区)后备干部,由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推荐,经乡镇党委考察后确定。

第十七条乡镇党委要对村(社区)后备干部建档造册,建立村(社区)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并严格管理,跟踪培养。

第十八条村(社区)级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乡镇党委每年要进行考察考核,及时研究调整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九条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后备干部人选,一般应从村(居)民小组长或村(社区)级配套组织负责人中产生;没有担任过上述职务的村(社区)级后备干部,乡镇党委要有意识地安排一定的工作,加强锻炼。

第七章考核考评

第二十条实行村(社区)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村(社区)干部要根据工作职责,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每年要办的实事,报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实行年度考核制。考评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村(社区)干部的年度考核,由乡镇党委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底结合对村(社区)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一并进行。

(一)召开述职大会。由乡镇党委派出的工作组主持,召开村(社区)民代表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员、“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社区)级配套组织负责人、村(居)民代表,参加会议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五分之四。

(二)个人述职。村(社区)干部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述职,重点要突出对承诺办理实事的落实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现场对村(社区)干部述职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三)民主测评。乡镇工作组负责发放《村(社区)干部考评考核测评表》,由与会人员进行测评。

(四)乡镇考核。乡镇党委召开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包村(社区)驻点干部参加的会议,对各村(社区)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五)考核等次评定。村(社区)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六)综合评定。乡镇党委根据民主测评、乡镇考评结果,结合村(社区)干部平时工作情况,讨论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村(社区)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经乡镇考核以及乡镇党委、政府调查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社区)干部,在年终考评考核中定为不称职:

(一)不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社区)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服从县乡(镇)党委、政府安排,阻碍村(社区)科学发展的。

(二)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组织纪律淡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有三个月以上时间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缺乏思想道德修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宗族派性思想严重,办事不公,搞不团结的。

(五)村(社区)财务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公款给集体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不力,导致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七)违反政策法律规定,受到其他党纪政纪处罚的。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村(社区)干部考核结果与村(社区)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村(社区)干部,全额兑现考核绩效工资,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称职的按确定比例兑现绩效工资。连续两年被县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村(社区)干部,乡镇党委应给予一定奖励,县、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典型事迹,广泛进行宣传报道,注重树立优秀村(社区)干部典型。

第二十五条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参加评优选先,其扣除的绩效工资作为优秀村(社区)干部奖励资金,乡镇党委视其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连续两年不称职的,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乡镇党委有权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犯有严重错误或犯有错误拒不改正的村(社区)党支部成员,在严格履行程序的基础上,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法律规定不能再担任村(社区)民委员会领导职务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罢免其所任职务。被免职或罢免的村(社区)干部,原来享受的各种待遇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被免职或罢免的村(社区)干部有申辩的权利,乡镇党委应当保障其权利的行使。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乡镇党委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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