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黑政办规〔2019〕12号)、《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和《齐齐哈尔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2019—2021年)》(齐人社规〔201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训主体认定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部面向具备资质的培训主体开放。培训主体包括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及市域内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含民办)、公共实训基地等均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培训项目。 (一)申请条件 培训主体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政策;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及培训管理人员,创业培训的教师须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格证书;具有与培训项目配套的实训场地及设备;具有健全的教学、财务、实训、卫生安全及教师、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提交材料 (1)《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申报书》。 (2)申请单位具有的资质: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培训机构提供办学许可证。 (3)培训专业任课教师资质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合同等。 (4)教学(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的课时安排、授课方式、培训所能达到的效果承诺书及使用国家教材情况。 (5)理论和实训场地情况:主要包括场地面积、实训设备台数及型号、能承担的实训量、场地产权情况及消防安全承诺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申报单位按拟开展的培训项目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和评估。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办培训机构的综合优势和主导作用,坚持以公办培训机构为主体、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原则。重点支持开展定单、定向式“招生即招工”的培训项目。组织专家对提交申请的单位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经县人社局党组研究后,确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工种目录。 (3)公示。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工种目录》。 除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自己开展培训工作外,其它的培训项目需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工种目录》中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企业职工。包括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二)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残疾人(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含技工院校扩招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其他人员。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培训种类 (一)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现代学徒制培训。 (二)以工代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可以实行以工代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也可以采取以工代训的形式。 (三)安全技能培训。包括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 (四)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五)项目制培训。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四、补贴标准 (一)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本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训的,原则上补贴标准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 (二)岗前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企业录用后未参加过培训的技能岗位人员和转岗位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培训补贴。 (四)安全技能培训补贴。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给予企业每人每年1000元培训补贴。 (五)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齐齐哈尔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齐财规审〔2018〕2号)执行。 (六)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训补贴标准按《齐齐哈尔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齐财规审〔2018〕2号)执行。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在6个月内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后未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 (七)就业服务补助。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 (八)以工代训补贴。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审核合格,由人社部门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发放以工代训补贴。 (九)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应结合岗位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参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国家职业培训包等确定。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下同)原则上不低于30个课时(每课时40分钟)。 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失业保险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经申请符合条件可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培训主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经申请符合条件可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 五、组织与实施 培训主体要应用齐齐哈尔市职业技能培训智能监管系统(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将培训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纳入网上管理,实现培训信息实名制、培训质量网上监控、培训补贴网上审核做到“凡补必进、不进不补”。 (一)对符合条件人员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的,培训主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名册》、培训计划和大纲等通过智能监管系统报县人社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过程接受人社部门监管。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主体代学员申领培训补贴,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报送《培训人员名册》、个人填写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人社部门对培训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免费条件培训人员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人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拨付至免费培训人员银行卡账户。 (二)对无力缴纳培训费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参加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的免费培训(含项目制培训)。培训主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名册》、培训计划和大纲等通过智能监管系统报县人社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并由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收费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培训主体,同时培训主体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向县人社部门报送培训主体填写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县人社部门对培训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免费条件培训人员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培训主体拨付其余的培训资金,同时培训主体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对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主管部门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培训主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人员名册》、培训计划和大纲、主管部门与培训主体签订的培训协议等通过智能监管系统报县人社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并由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收费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培训主体,同时培训主体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向县人社部门报送培训主体填写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县人社部门对培训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免费培训人员在县政府网站等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培训主体拨付其余的培训资金,同时培训主体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和转岗业培训及安全技能培训的,由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向县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需提交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由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由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和培训机构,拨付比例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同时企业和培训机构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考核结束后由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向县人社部门报送培训主体填写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人社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人员在县政府网站等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其余的培训资金,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拨付给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拨付企业和培训机构,拨付比例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同时企业和培训机构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黑人社规〔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由上述单位每季度将吸纳上述人员名册、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及工资发放单通过实名制系统报县人社部门,经审核合格,由人社部门按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拨付给上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六)加大培训主体和培训质量监管力度。培训主体应按不同的培训方式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检查、评估和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开班申请、学员名册、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课程表、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考勤记录、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补贴申请等材料。培训主体对参培人员在培训期间使用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理论授课视频材料,由培训主体归档备查。
(七)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为切实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组长,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教育、工信、市场监督、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和各乡镇为成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主任由县人社局副局长王英担任。办公室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下达培训任务指标、督促检查各乡镇、县直部门培训任务指标落实、完成情况。各乡镇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贫困劳动力参加实用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技工院校扩招生参加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参加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残联负责组织残疾人参加实用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工信、经合、发改、住建、电商办负责组织管辖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高危行业企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县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筹集与发放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培训资金审计监管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加强配合,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扎实推进、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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