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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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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安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自3月下旬开始,采取实地察看、听取介绍、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城区、赛岐、甘棠、穆云、坂中实地走访了7处宗教场所,并前往福鼎资国寺进行考察学习。随后,调研组召开座谈会,与市民宗、民政、人社、卫计、财政、地税、国土等单位以及各宗教团体负责人交流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成立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和基督教三自会等4个宗教团体,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230所,其中:佛教197处、道教22处、天主教爱国会3处、基督教8处。登记备案宗教教职人员588人,其中:佛教教职533人,道教教职39人,天主教爱国会神辅4人、修女3人,基督教牧师1人、传道员8人。至2016年底,已登记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参保率均达到100%。

高度重视,强化领导。2010年以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文件精神,成立了福安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专项工作小组,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保障措施、组织落实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由民宗部门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劳保、财政、民政、卫生、地税等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实效,为推动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全面摸底,精准施策。由市民宗局牵头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实地调研,并邀请宗教代表人士召开座谈会,传达解读中央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方针,征求宗教代表人士和部分教职人员的意见建议,全面掌握宗教教职人员人数、分布、参保意愿、缴费能力等基本情况。根据摸底结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发动,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转变观念,因教制宜、因人制宜,区分情形,对已参保人员,详细了解已上险种、缴费基数、金额和起缴时间等;对未参保人员,摸清未参保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到政策法规送上门、调查摸底走上门、参保工作帮上门,实现了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应保尽保。

创新机制,加强服务。一是学习先进地区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通过集中办公、简化参保流程、为宗教界提供多种参保选择等方式,为宗教界人士开辟绿色通道,做到随到随办,保证参保人员及时享受保险待遇。二是强化责任担当。依托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建立宗教劳动保障工作站,设立专门缴费账户,把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规范参保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教职人员可直接到民宗局宗教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增员缴费。三是结合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社保工作台账,确保有进有出,保障到位。四是由民宗部门指派专职干部,与民政、社保、医保、地税等部门对接宗教教职人员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参保事宜,采取“因人而异,特事特办”的方法,减少宗教教职人员1700多元的缴费,大幅减轻教职人员负担,使宗教教职人员切实享受到国家改革成果和宗教政策福利。

二、存在问题

自《意见》《通知》贯彻实施以来,全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组也发现,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离宗教人士的期盼还有不少差距。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在国家民宗局和省民宗厅相继出台有关宗教教职人员社保政策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缺乏正确认识,宗教干部对宗教社保政策的宣传教育不到位,使部分教职人员对相关政策不了解,好的政策未能及时得到有效落实。二是宗教团体观念不一,由于教规教义的不同,不同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方式迥异,观念上也有很大差异,如佛教僧人流动性大,寺庙担心帮其入保后会助长其游方,不利于留住人才,对组织教职人员参保不热心。目前,我市除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三自会教职人员分别由各自宗教团体统一组织办理社保外,佛、道两家均未统一组织本教教职人员集体参保。三是部分教职人员缺乏对参保的认识,一些佛教僧尼认为传统上教职人员都是由寺院宫观来负责养老的,不需要参加社保;部分年轻教职人员,对参加社保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认识模糊,认为自己还比较年轻,不用急着去缴纳保险金,现在缴不如今后缴,积极性不高。

参保资金缺乏来源。现行医保、养老保险政策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原则,即在职职工本人交一部分,职工所在单位交一部分。而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既不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因此大部分都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就保,参保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要缴纳4000多元(减免1700多元后),且全额由个人承担。由于多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在农村,经济状况较差,教职人员主要靠信教群众的日常供养和奉献收入,收入微薄,造成宗教教职人员参保资金来源不足,无力承担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晚,需补缴保险的费用数目较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个人无力承担。从走访情况看,大部分参保教职人员依靠居士、信众供养,只有极少数宗教活动场所由于信徒较多、布施捐献较好,为教职人员参保提供了条件。

部分群体没有保障。一是非本地教职人员参保难。由于宗教教职人员职业的特殊性,人员流动性较大,人户分离现象比较突出。多数宗教教职人员没有将户籍迁往修行地,有的虽将户籍迁出,但由于户籍管理上的问题,导致这部分人的参保问题难以解决。如我市现有的2个佛教学院,师生达数百人,这部分教职人员户籍和教籍登记都在外地,给办理社会保障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二是老龄教职人员参保难,现今的参保政策中虽然已经取消对年龄的限制,但从宗教教职人员年龄结构看,60岁以上的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一部分人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要缴满15年才能享受保障,成为当前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大负担。而且他们没有享受城镇、农村低保,也未列入“五保户”,致使他们的生活保障成了问题,这在自养情况较差的山区宗教活动场所显得尤为突出。三是非宗教教职人员参保难。宗教活动场所收养的孤儿、老人,受到户籍、年龄、资金等诸多条件的限制,无力参保。

三、意见建议

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必须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抓好宗教政策落一要加强领导。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理顺民宗、人社、财政、民政、卫计、地税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层面解决好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资金来源及管理、缴费标准和比例等方面的问题。二要加大宣传。要针对宗教教职人员自身特点,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做好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继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对社保政策、参保条件、交费标准、办理程序等规定的认识,转变“寺院养老”等旧观念。三要推动落实。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通知》及福建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本着“政策照顾、手续简便、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精神,抓紧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使宗教界人士能与社会其他公民一样,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切实维护广大教职人员合法利益。

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建设一要加大对宗教工作的经费投入。建议市政府提高宗教工作专项经费,将宗教界人士社会保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缴纳社保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学院学生,在经费中予以一定补助,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宗教工作的要求,加强宗教工作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调动爱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积极性。二要制定参保标准。建议市政府组织民宗、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通力合作,理清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众四者之间的关系,制定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缴费标准,进一步减轻教职人员缴费负担。三要妥善解决部分群体参保难问题。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因教因人制宜,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收养的非宗教教职人员(孤儿、老人),应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户籍不在本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协调其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为其参保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政策咨询,长期在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工作的教职人员,建议放宽户籍限制,允许其在当地参加低保和五保;宗教院校的学生,可参照大学生医保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要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作用宗教团体代表着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主动与民宗、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根据教规教义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宗教流动教职人员台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以便按照社保政策,帮助教职人员应保尽保。要因教制宜,广泛征求宗教场所意见,合理划分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缴费比例,建立互助机制,对于偏远地区的宗教场所,宗教团体要组织经济实力较强的宗教场所开展帮扶活动,帮助承担部分缴费比例。要给予宗教场所必要指导,引导各宗教场所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制定好自养产业的规划,打造符合自身实际的“一寺一品”,不断拓宽自养渠道,提高宗教场所自养能力。

进一步扶持宗教养老事业宗教界在养老服务方面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意义,妥善解决宗教养老场所的审批和产权办理等问题,依照《养老机构许可设立办法》,指导、帮助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获得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养老机构抓紧申请登记;督促、指导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达到规范标准和许可要求。要帮助宗教界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在土地划拨、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增床位一次性补贴、运营经费补贴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对宗教界养老机构的水电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指导宗教界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标准、签订服务协议、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设备、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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