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从源头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住建局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住建局所属各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的相关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财务人员,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接受局财务室的监督。
第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系统的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财务人员的培训和选聘力度,提升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住建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部门预算
第四条 住建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控制预算外支出,规范预算外收入。
第五条 收入和支出预算方案按照年度编制,经各单位和局党组充分讨论后上报县财政部门。
第六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年终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住建局将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住建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经银行缴入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
第八条 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领取和使用财政性票据。收费必须开具规范票据,禁止各类收费不开票行为。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执收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多收或者少收。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不准私设“小金库”,禁止坐收坐支、私存私放。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财务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制度。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主要单据资料:
1.属于外出活动的,分别填写外出参加会议、检查、考察等活动的审批单;与外出人员、日期、目标地址一致的车票、住宿发票等;符合规定标准的领款单据;相关公务卡支出单据;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在相关单据上签署意见。
2.属于接待范围的,根据相关公函,填写《xx县住建局公务接待审批单》;与接待人数、日期一致的有效餐票(含菜单明细)、住宿发票等;相关公务卡支出单据;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在相关单据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的主要单据资料:
1.项目基础资料:项目批准依据;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进度付款申请或完工验收资料;会签意见;税务发票。
2.项目审签资料:经办人、证明人、项目管理批准人在单据、发票上已经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的具体要求:
1.经手负责制。谁支出,谁报账。支出经手人按照财务报账的要求整理好支出单据,写明支出事由;先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查,报分管领导签字;再由财务室审核,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签同意后支出。
2.凭据报账制。财务报账必须凭有效票据。严禁财务人员在没有收到对方有效发票、凭证的情况下,向外办理支付手续。
3.限时报账制。财务报账要及时。一般情况下,支出条据不得跨月(财务报账月的时限),否则不予报销。
4.限额签字制。局机关单张支出票据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张支出票据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按“三重一大”程序办理。
局属各单位具体开支上限数额超过一万元的,由局分管该单位的局领导按照程序报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执行。
5.公务卡结算制。一般情况下,财务支出不使用现金结算。个人公务支出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公务结算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银行实行转账支付。
6.公车支出台账制。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保留公务用车的,车辆燃料、维修、保险等实行台账制,“一车一账、专车专卡”,指定专人管理,车辆发生违章由车辆管理人和驾驶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单位“一把手”是公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7.支出票据审查制。财务人员应严格把关,对各类单据、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合格的票据一律不得入账。
第五章 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住建局公务接待严格按照财政、审计、纪检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1.住宿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生活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中、晚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70元;中餐禁止饮酒;晚餐酒水以本地酒水为主,单瓶价格控制在150元以内;不得提供鲍鱼、鲟鱼、乌龟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出入私人会所和其它高消费餐饮场所;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标准。
第六章 交通差旅
第十五条 在xx城区(含沿江产业园)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发放交通差旅补贴。
第十六条 在xx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含煤电港化产业园、县内各乡镇、管理区)从事公务活动的,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规定发放交通差旅补贴。
第十七条 外地出差因特殊原因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或者票据金额与规定标准不一致的,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住建局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规范管理保障性住房、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房屋资产;依法管理道路、公园、绿地、古树名木等公共资产;高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政府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确保政府建设投资安全和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二级单位所有资产纳入局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对办公用品的管理,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登记、保管、汇总。
第二十条 单位固定资产不得对外经营,不得公物私用,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严格申报程序,按照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意见规范处置。按照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报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登记卡,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住建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项目资金的流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住建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单位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各单位规范运行。
第二十三条 住建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重点城建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为政府下一阶段制定城建项目规划提供客观数据。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每月向局党组汇报财务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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