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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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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规范信息报告程序,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做好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对次生环境灾害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市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响应机制。  

二、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省和**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意见》();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三、工作机构  

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保障组、应急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和宣传教育组。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  

副指挥长:  

成   员:  

  

1、办公室组成  

主 任:  

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专业组组成  

(1)综合保障组:  

组 长:  

副组长:  

  

牵头股室:  

  

(2)应急监测组:  

组 长:  

副组长:  

牵头股室:  

  

(3)应急调查处理组:  

组 长:  

副组长:  

  

牵头股室:  

  

(4)宣传教育组:  

组 长:  

副组长:  

牵头股室:  

  

(5)技术专家组:  

组 长:  

  

副组长:  

牵头股室:  

  

3、工作职责  

指挥长:负责环境应急响应全面工作。  

副指挥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指挥长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办公室职责:负责建立我县应急处置专家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料收集汇编等工作;遇突发环境事件时,承担应急响应的协调;依据有关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肇事单位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股室做好事后处理和恢复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综合保障组: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所需车辆、经费和人身安全防护装备的保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上报以及相关单位的信息传送工作。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针对性负责或协调配合洛阳市环境监测站对事发地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和污染物质成份及浓度;及时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出具环境监测报告,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调查处理组:迅速、准确地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现状,事发原因及责任,做好现场取证工作,提出处理建议,编制相关调查报告,上报孟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协调事发现场各项施救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稳妥地消除污染。  

专家技术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科学施救方案和建议,指导消除污染和后续处理工作;参与事件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正确评估。  

宣传教育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通报,把握对外信息的发布和做好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的导向工作。  

四、应急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县环保局负责Ⅳ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组织本地区力量给予配合支持。一般(Ⅳ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尽量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1、响应机制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当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上一级环保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能力或污染影响范围超出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2)县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  

①接报后,事发地环保部门负责人要立即作出指示,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亲自或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带领环境应急人员携带相应装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②根据接报信息,通过网络、电话征询专家意见等途径,结合日常积累和以往案例,掌握污染源特征及现场应急处置规范。  

③现场核实情况后,按照信息报告程序进行初报。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单位任务分配的建议,组织人员参与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小组工作,视情况向市环保局提出支援请求。  

2、响应程序  

按照接警核实→上报→预警→启动相应预案→决策→环境监测→现场处置→应急终止的程序进行。  

(1)预警  

当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或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时,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①接警:接收来自上级部门、本级政府应急机构、12369或110联动热线以及事发地县环保部门等各种渠道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  

②信息确认:事发地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首先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需要启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立即将相关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局应急指挥部。  

③发布与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的信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情况发布必要的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的危害范围及程度,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人员撤离的范围及途径,人员防护的基本类型及措施等。  

(2) 事件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在时间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县环保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环保部门的接警电话为12369。  

(3) 现场监测与处置  

根据事件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危害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应急专家组应依据污染事件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指导现场迅速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必要时,应迅速果断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4)应急终止  

①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a)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已经消除;  

(b)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c)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d)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② 应急终止程序  

(a)应急指挥部按照情况确认终止时机;  

(b)应急指挥部向下设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c)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专业组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五、信息发布  

信息包括报警信息、预警确认信息,应急指挥部、上级应急机构发出的各种指令,专家建议的对策方案,向上级部门呈送的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以及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等。宣教部门做好对外信息的发布和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的导向工作,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  

六、 后期处置  

1、 环境事件评估  

为查明事件原因,计算相关损失,剖析问题原因和漏洞,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事件的后期处理过程中应进行客观的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正确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评价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环境损害和中长期环境影响;  

(3)经济损失评估;  

(4)评价环境应急期间所采取的救援措施,以及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2、 环境修复及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施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市污染防治科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统一进行。  

3、总结归档  

汇总相关信息,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收集事件处置过程中领导批示、报告、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建立档案。定期对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xx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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