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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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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充分发挥活动场所“一室多用”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切实从基层建设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实施村务管理、服务党员群众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活动场地、上级党组织配发以及村“两委”及其他自治组织购买、受赠的配套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一切财产。  

第三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集村级组织进行办公议事、开展党员活动、实施教育培训、提供公益服务、组织文化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阵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坚持规范管理、综合利用,完善机制、服务群众,运转有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在县(市)区委的统一领导和县(市)区组织、财政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村“两委”具体管理。  

第二章  功能及配套设施  

第六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功能要齐全,一般应建有“十室、两点、一场”。 “十室”,即综合活动室(党员活动室、团员活动室等)、村“两委”会议室、书记主任室、综治调解室、警务室、计生服务室、财务室、档案室、图书室、广播室;“两点”,即农民服务代办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一场”,即村级文化活动小广场。  

第七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设施要配套,一般应达到“八有”标准。即有办公用具,有现代远程教育设备,有学习资料,有文件档案资料柜,有综合活动室,有村务财务党务公开栏,有国旗和党旗,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布置要醒目简洁,一般应做到“九上墙”。即:党旗、入党誓词、党员权利义务、村级组织职责、村干部分工职责、党员名册、设岗定责情况、党建工作基本制度、村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要在墙体上悬挂或张贴。  

第九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的各种标牌、标识的悬挂应坚持少而精,做到规范、醒目。  

第十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院坝要硬化、绿化、美化,做到整洁、美观、大方。有条件的可修建篮球场、配备必要的体育器材等。  

第三章  主要活动内容  

第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活动场所办公议事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村干部岗位责任制、轮值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各项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适时召开村“两委”会、民主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定期对村内重大事务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活动场所党员活动中心的作用。积极开展“三会一课”、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活动场所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农村党校和农村实用技术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政策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精神文明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活动场所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健全农民服务代办点,全面推行村干部全程代理服务制,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宅基地审批、政策咨询等各种服务,不断延伸服务链,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活动场所文化娱乐中心的作用。依托活动场所,充分发挥共青团、妇女、民兵等基层组织和大学生“村官”的作用,以“新农村故事会”为主要活动载体,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情趣健康、雅俗共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倡导尊老爱幼、扶危济困、团结友善、明礼诚信、积极健康的文明村风,不断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1、凡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归村级组织拥有,其土地、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用途。  

2、凡有乡镇以上(含乡镇)财政(含党费)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投入或全部投入配备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未经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不得出售、出租、抵押。  

  3、乡镇党委、政府应会同村“两委”、村级理财小组,对村级组织办公场所的固定资产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并存入村级组织档案。   

4、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和证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和补充,保证设施完好,正常发挥作用。  

5、在村“两委”换届或其他原因调整设施资产管理人员时,原管理负责人要及时向新调整的负责人做好移交工作。移交时,应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十七条 卫生管理  

  1、建立卫生清洁制度。认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草、无垃圾,无污水污物;桌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无灰尘、无蜘蛛网、无脏印;灯具、玻璃、门窗明亮干净。  

  2、卫生保洁工作纳入村干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凡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不到位的,应在考核时酌情扣分。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1、对村干部及村民进行安全、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2、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遇到特殊情况,值班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防止各种突发事件发生。  

3、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组织许可,擅自改变场所主体工程结构,私自拆装电线线路等。凡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出现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1、村级组织档案实行分类管理,一般可分为党建工作档案、村委会工作档案、村级财务档案和党员个人档案等。  

2、建立健全活动场所使用台帐,确保每次活动有资料、有记录。  

3、村“两委”班子成员应适时将具有存档价值的各类纸质、声像、实物资料等移交给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按规定及时整理、建档。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会同纪委、发改、财政等单位,履行好监管责任,做好经常性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指导和协调本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工作,并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作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履行好主管责任,全面负责本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组织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对于随意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产权和使用性质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特别是乡、村党组织书记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要履行好具体责任,负责活动场所固定资产、配套设施、文件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震等安全防范、日常卫生保洁和修缮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开展好多种形式的教育管理活动。  

第六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三条  开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星级达标”创建活动,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进行考核评比。即与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若干主要指标相结合,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活动水平进行“评星晋级”。  

第二十四条  “星级达标”活动以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作用为目的,围绕“八有”、“五化”、“三推”相关热词搜索: 曲靖市 试行 村级 活动场所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