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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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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着力提高村级党组织有钱办事的能力,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按期收回”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的目的: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巩固村级组织,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增加村级集体收入,为基层党组织引领经济发展搭建有效支撑平台。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在县委组织部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需要发展集体经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村。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借款额度及期限。借款为无息借款,根据各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的情况,借给每村的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  

(二)盘活村级集体资产。  

(三)村级集体经济能够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建材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藏、包装、运输及乡村旅游等。  

   (四)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村合作组织。  

   (五)其他拉动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的经营性项目。   

   (六)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及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贷款和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两委”班子健全,团结有力,村干部整体素质较好,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较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级组织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二)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近三年或本届村级“两委”班子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条 成立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XX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所建项目、规模、投资数额、经济效益预测等,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报送县委组织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定其是否立项。同意立项后在具体的操作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如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造成专项资金受损或项目效益减少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回收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确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通过专户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收回专项扶持资金,并及时将收回的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及归还责任制,县委组织部要与项目实施村及所在村乡(镇)党委政府签订三方专项扶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借出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归还专项扶持资金的,由县财政一次性从该乡(镇)年度预算扣除,今后该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一律不予支持;对违规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县委组织部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对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其经办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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