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局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参照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事局、兵团财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在职干部参加学历或学位教育的若干规定》(兵党组发〔2008〕128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到局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参加学历或学位教育,必须报考全国统一计划招生的院校,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3.参加过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已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干部,如继续攻读新的学历或学位,必须在岗工作间隔三年才能提出申请。
三、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提出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申请,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局领导审核同意,报兵团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报考。
四、学费报销问题,按照兵党组发〔2008〕128号执行。
五、学历教育是自己的事,不属于组织必须安排。因编制原因,局机关人力矛盾历来十分突出,所以局党组原则上不鼓励学历学位的在职学习。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学习以业余时间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如采取集中学习,可先利用个人休假,超过时间由个人提出申请,每年最多可请10天事假。
六、本办法自 2013年10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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