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树立司法公信
内容提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之一,越来越受到司法实务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涉及裁判文书的内容和形式等诸多方面,裁判文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裁判文书的价值功能。本文试图从分析法院裁判文书的价值功能入手,思考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裁判文书改革的一些设想,以求方家指正。
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直接规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联系的纽带,既反映案件处理过程的全貌,又是法官向当事人表明国家意志和司法态度的一种重要语言形式。裁判文书质量高低,对于增强人民法院办案严肃性,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必然要求。本文从分析裁判文书的价值功能出发,力求指出现行裁判文书存在的弊端,探索裁判文书改革的一些基本设想,旨在期抛砖引玉,对更好地推进法院审判工作实践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法院裁判文书的价值功能
裁判文书的价值功能直接决定着裁判文书制作的形式和内容,探索裁判文书的改革,首先应当对裁判文书的价值功能进行考察。笔者认为法院裁判文书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裁判文书体现司法公开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以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审判公开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程序公开和实体公开。法院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载体,应当完整而真实地展现案件审判的全部情况,这也是审判方式改革对裁判文书提出的必然要求。裁判文书对诉讼过程及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客观、完整的反映,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到形成裁决结果这一基本逻辑过程进行充分细致的论证,从而使当事人透过裁判文书这一载体了解法院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信息。裁判文书缺乏公开性,必然阻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得有关裁判结论形成过程的完整信息,使裁判文书的说服和解释功能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正确判断,有损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形象。裁判文书只有完整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所持理由,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以及详尽阐述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才能增强其透明度和公信力,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形象的真正确立才有了坚实的根基。
(二)裁判文书彰显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是全部法律实践活动的最终目标和最高要求,立法和司法活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价值的重要途径。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律所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才能发挥作用。司法公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观念和实现法律正义价值的关键,有赖于案件审判程序和实体裁判结论的公正,有赖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保持中立的地位。要实现司法公正,除了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做到公开审判,程序合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之外,还必须借助裁判文书这一外在表现形式予以最终体现。当事人将纠纷事项诉诸法律,就是期望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法院公正的裁判。法院以裁判文书宣示其裁判结论及其形成过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在法律上解决纠纷,这就决定了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总是成为人们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直接对象和客观依据。法院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表现形式,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反映诉讼过程不完整,叙述案件事实不清楚,采信证据的理由阐述不充分,裁判结论形成的逻辑论理不透彻,即使这个案件的审判程序合法,实体裁判结论正确,当事人也很难作出司法公正的评价。
(三)裁判文书表征司法权威
司法程序是解决纷争的重要途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救济的最终保障。就民事审判而言,民事司法权对于民事生活的干预具有不可替代的终极地位,对民事争议的裁判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性。这种法律权威性总是依附于公正的裁判,最终通过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得以体现。一份叙述事实不清、内容残缺、说理简单、逻辑混乱、语言粗糙的裁判文书,难以体现法院审判的法律权威性,还会直接减损人们对司法乃至法律的崇高信仰。对我们这样一个正在建构法治传统和现代法律文化,正不遗余力地培养全民法律意识,培育良好法制环境,大力倡导并推行依法治国的社会而言,高质量的法院裁判文书对彰扬社会正义,传播法治精神,示范、指引和教化民众守法,从而创建并维系和谐有序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裁判文书激励法官提升素质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法官凭借其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所办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够客观真实地展现法官的职业责任感、智识水平和司法良知。法官通过制作裁判文书,既可以锻炼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加责任感和进取心,提高竞争意识,促使法官学术上虚心学习不断进取,又可以将法官个人的学识、观点、思维以及对正义、公正的理解呈现于人们面前并被人们所敬仰,为社会所认可和提倡。好的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法官所拥有的职业责任感、法律理论水平和司法良知,乃至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裁判文书的质量。制作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要求法官具备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深的法学素养,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好的司法职业良知作为有力支撑。法官要写出高质量高品位的裁判文书,就必须坚持不懈地钻研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培养从事司法职业所应有的良知和职业精神。在广泛关注并着力增强法官职业能力的背景下,要求法官写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对激励法官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裁判文书保障司法廉洁
法院审判公开不仅是庭审过程的公开,也包括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裁判说理、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的公开。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裁判理由,可以使法官对自己的判断进行自我审查和反省,确认判断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判决理由的明示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能进行批评和反论的对象,使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核查法官的心证结论及心证过程。借助裁判文书,可以将法官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理由自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效的限制和排除法官对案件的恣意擅断,有利于保障司法廉洁,从而建立案件实体公正的屏障。从审判实践来看,一份说理充分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裁判文书,往往能够宣示法官执法公正;一份只认定事实而不谈理由或说理不清,裁判结论牵强附会的裁判文书,即使事实清楚也很难令当事人信服,甚至难免使当事人对法官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表述判决理由是消除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廉明的重要方式,裁判文书说理明晰能够制约法官的独断专行,也是评价一个法官司法道德水准最直接、客观的依据。忠实于法律与确保司法公正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这一点必然通过裁判文书得以体现。法官只有自觉抵御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各种诱惑、压力和偏私,秉持正义的司法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呈现给当事人一份令人称道、洋溢着正义精神的裁判文书。由此可见,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具有消除司法行为腐败,抑制司法专横,塑造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强大自律功能。
(六)裁判文书引导当事人止纷息讼
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能够充分体现司法公正,使当事人信服裁判结论,主动放弃继续诉讼的念头,从而达到止纷息讼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败诉当事人之所以频繁上访或缠讼不止,其重要的原因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误解。法院裁判文书内容过于简略,叙述事实不清,论理不充分,对于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一般当事人人来说,很难作出裁判公正的评价。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而言,可以起到吸收和消解不满情绪的作用,即使当事人暂时不能接受裁判结果而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当事人呈交的裁判文书,较为全面清楚地了解裁判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他们作出裁判公正的判断之后帮助法院做当好事人的服判息讼工作,引导当事人放弃继续上访、申诉的念头。
二、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法院裁判文书的现状来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一定的弊端,这些问题应当成为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加以关注的重点。
(一)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诉讼过程
法院裁判文书要体现法官运用审判权的情况和诉讼各方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因此,裁判文书应当对导致裁判结论的主要诉讼过程,有一个全面、准确、客观的反映,将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或不应诉,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及法官认证等主要诉讼过程体现出来,使人一目了然。近年来,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不断探索,基本上形成了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这些影响裁判结果的内容当然应该在裁判文书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反映,即应当将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等主要庭审过程都包括进裁判文书。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人们从裁判文书中看到的只是控辩双方或诉讼双方的指控与陈述以及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部分,很少能够看到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和裁判说理的内容。有的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表述只引证据的种类、名称,却没有概括证据的内容,还有的裁判文书甚至连证据都没有表述。由于裁判文书不能反映诉讼特别是庭审的全过程,使得开庭审理程序成了法官与当事人的一场演练,审判公开的内容因为裁判文书的缺陷而大打折扣。
(二)对证据及认定事实缺乏必要的分析
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分析诉讼证据对业已发生事件的认识,它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带有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认识特征。这种认识活动不是任意的,而是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经严密的逻辑推理而自然产生的结果。现实中有的裁判文书没有阐明法官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只是罗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对当事人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也没有对间接证据间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在裁判文书中反映不出证据采信的过程。有的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尽管也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等段落,但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缺乏必要的阐述,尤其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而不采纳另一些证据的查证分析过程阐述不充分,给人以开庭审理与裁决结果相脱节的印象。
(三)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现象突出
我国民事诉法和刑事诉法以及法院诉讼文书样式都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但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只注重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忽视对裁判理由的阐述。裁判文书中常见大话套话和空洞的说教,没有针对案件事实把法律条文有机结合起来,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得出裁判结论的逻辑推理不严密,说服力不强。有的裁判文书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没有对立双方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及其理由,没有法官采纳或不采纳哪方意见及其法律依据的精致的法理分析。有的裁判文书虽然具备了适用法律的论理要素,但缺乏针对性,说理公式化、概念化现象严重,特别是对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没有从个案的具体特点出发,深入分析为什么要这样认定,为什么要适用此法条而非彼法条,这样的裁判文书讲理不透或根本就不讲理,从而弱化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难以让人心悦诚服。
(四)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不缜密、不具体
当前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援引法律条文不缜密、不具体的问题,援引法律比较笼统,不交代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有的引用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不针对案件引用下位法的具体规定;有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裁判案件却没有引用司法解释;特别是有些复杂案件,涉及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官虽然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做了这方面的工作,但却不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说明。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裁判结果公正,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也很难信服,常常使胜诉一方觉得胜得侥幸,败诉一方觉得败得稀里糊涂。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理解认知能力,从与案件当事人程序、实体利益直接相关出发,引用法律条文时做到既准确、全面,又不重复繁琐,必要时应当对法条予以释明。
(五)裁判文书制作格式标准不规范
法院裁判文书体现国家法治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应当遵循一般的格式规范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要求,希望按照一定的样式统一和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使其更好的发挥应有的功效,裁判文书改革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制作,如果各个法院各自为阵,各搞一套,就会导致裁判文书五花八门,有损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有的法官对裁判文书改革在认识上存在一种误读,为追求所谓“个性化”的裁判文书,往往别出心裁,甚至标新立异,丢掉了裁判文书最基本的范式要求。有的裁判文书对主要的诉讼过程记载不清晰,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不作表述,对案件严重超审限不作任何解释,适用特别程序不交代法定事由,这就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意见取舍不当,给人以厚此薄彼的印象,不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平等原则;有的裁判文书为追求简练而牺牲当事人诉求意见的完整性,或省略了当事人的诉求理由,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没有让他把话讲完,把理说透,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有的裁判文书论证时不能双方兼顾,强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弱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人以偏袒一方的感觉,使人产生司法不公的怀疑。在裁判文书形式上,有的法官不重视技术规范要求,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用法不准确,数字用法不规范,文印制式不规范,既不严肃,也有损司法权威。
三、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几点设想
法院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裁判文书改革必须从满足其价值功能需要出发,围绕当事人诉讼目标的实现,在内容和形式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总的要求,应该使裁判文书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说理充分透彻,判决合理公正,格式规范标准。
(一)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裁判的理由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媒介,是支持裁判正当的全部根据。理由部分阐述充分、合情、合理、合法、才具有说服力,最后的结论才能站得住脚。因此,改变以往裁判文书讲理不透彻或根本不讲理的状况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方面。要特别重视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改变裁判文书“没有过程的结果,没有论证的结论”的局面。
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运用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不等于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被定位某种法律事实,实际上已经属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了。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必须用法理阐明作出法律认定的理由。
2.对法律的法理分析。法律条文的法理基础比较概括,非经阐明很难理解,法官应当注重将法理体现在裁判文书中,把法理说透彻,使当事人感觉自己讨回了满意的“说法”,从而对法院裁判心服口服并自动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法律释明职责。法律是人为制定的,事物发展变化的特性决定了法律漏洞存在的客观性,审判中遇到这种情况时法官应依据自己的法律理解和经验判断,从法理上加以释明和补充,并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官裁判结论的法理依据。
4.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法律规定法官享有一定的司法裁量权,在裁量权范围内处置虽然合法,但不一定合理,而司法公正要求不仅合法而且合理。法官在行使司法裁量权作出具体判决时,如果只是简单地宣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这只能表明判决合法性的一面,不能体现公正,所以,必须从法理上说明其合理性,以显示裁判的公正。
5.注重说理的针对性。要针对控辩或诉讼双方的意见,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结合相关的法律,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把法律和政策的适用讲清楚,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裁判结论。
6.要准确引用法律。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应当注意准确、具体,防止片面性,还应当列出条文内容。要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不得重复引用特别法和普通法,凡是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无需要援引普通法和基本法律原则的规定。援引法律条文应当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法律条文中有两款相互补充的,不能只引其中的一款而排斥另一款。当引用的法条中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时,应先引程序法,再引实体法,不得漏引法条。不得重复引用具体规定和原则规定,具体规定明确则无需引用原则规定。引用法条要全面、准确,应当穷尽到条、款、项、目。引用法条要注意引用法条原文,或在裁判说理部分或在裁判文书尾部用附注说明的方式显示法条原文的内容。
(二)改革裁判文书的结构
在保持裁判文书首部、事实、理由、结论和尾部五部分固定结构的前提下,要改变裁判文书制作中简单罗列和机械堆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论的现象,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应作合理说明,对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应作恰当的法理解释。
1.客观全面的交待诉讼的主要过程,包括从受理到裁判的过程。裁判文书制作要体现程序合法的内容,将案件诉讼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内容载入其中。主要包括诉讼日期方面的内容,即案件受理日期,开庭日期等;要体现诉讼权利方面的内容,如合议庭的组成,当事人有否申请回避等内容以及载明举证、质证过程等。
2.充分反映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主张的内容和依据。对当事双方的主张要事实求是的反映,不能断章取义。对民事案件要充分阐述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及理由。对刑事案件要准确概括控辩双方的主张和依据,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充分反映。
3.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密切联系。法院认定的事实应明确具体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在事实认定部分,应注重逻辑关系,形成事实叙述,证据分析、判定结论的论证链条。把认定案件事实的推理过程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增强说服力。具体可采取分类论证和分层论证等方式,前者是指将证据依证明对象进行分类并按类进行论证,后者是指将事实分成双方当事人认可与有争议的两个层次,然后分别论述。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对主要证据应当分析论证,这就要求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采信过程即法官对证据的取舍选择、评价应有完整的交待,改变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随意性。
4.完整论述法律适用的理由并作出评判结论。法院对个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规范为准则,对法律规范的内涵作出详尽、合理的解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结果。裁判理由的批露能有效的说明法在个案中的运作过程。
(三)科学把握裁判文书内容公开的尺度
裁判文书要反映诉讼的全过程,并不等于将案件审判中的一切事项全部公开。裁判文书中应当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作为定案根据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的理由;诉讼双方对请求、事实、证据的主张及理由;诉讼各方在诉讼阶段行使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情况;案件审判前有关程序的内容,如案件受理、开庭日期等。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情节,在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时应注意保密。
合议庭成员对裁判的评议过程及不同意见不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我国在司法理念上缺乏“司法至上”的传统,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为强化法院判决效力,采用强调法院整体权威方式较为适宜;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某些内容不公开,这就赋予了法官一个相对独立、自由的空间,法律也对法官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形设立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处理原则。如果裁判文书中列出法官分歧意见,会削弱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对一些有重大影响或争议较大或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裁判文书中可以将不同意见的主张和理由加以阐述,但结论性意见的理由必须鲜明、有力,不能影响裁判的权威性。
(四)正确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样式
1.裁判文书应做到繁简得当。裁判文书改革的实质是最大限度的追求司法公正,加强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并非追求裁判文书越详细越好,篇幅越长越好,在裁判文书形式采用上也要同时兼顾效率原则。裁判文书的直接作用在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是裁判文书的最终结果及其依据,对权利义务的确定、分析过程即事实认定与裁判理由应详写,而其它一些概念式、程式化的内容由于案卷中有很好的记载和反映,在裁判文书中应当简约概括。同时,事实认定与说理部分也存在繁简问题,在事实部分重点是论证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结论形成过程,存有疑难之处的应详细说明,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简写;在法理分析部分应详写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性质判定及适用法条的理由。把握裁判文书的繁简需要保证判决的客观性,每一份裁判文书传递的信息要使诉讼当事人和一般公众能够理解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严格规范裁判文书的用语。裁判文书用语规范就是在表达上要简约、明了,语意明确。一是应事实求是的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能够用主张者原话的尽量使用原话,以显示当事人的个性特征。二是需要重视对当事人陈述的提炼,舍弃无关紧要的赘言。三是除法律专业术语要符合法律规定外结构要素用语也要标准化。
3.裁判文书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法定载体,法律对其具体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解决诉讼中的不同问题,分别使用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类型。同一类型的裁判文书因反映不同的诉讼程序与不同性质的讼争法律关系,裁判文书在形式体例上应当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
4.遵循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是指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在字体、用语、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的使用和印制程序、标准等方面应遵循的技术规范要求。为体现司法统一性,裁判文书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主要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类裁判文书样式的要求予以规范。
5.裁判文书整体内容要前后照应。裁判文书要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或控辩意见制作,在举证、质证、认证方面均应全面体现,裁判说理与裁判主文亦应针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说理,判项要全面、准确,既不能多,也不能少。
(五)认真写好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审理终结的案件所作出的决定。对判决主文的写法要严谨、准确,用肯定、明确和不附条件的文字来表述,清楚明白地指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总的要求是做到明确、具体、完整、可执行性和不超诉讼请求范围。明确就是裁判文书主文要明确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主文的表述一定要清楚、明确,不能含混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具体就是裁判文书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而有实在意义的,对没有实在意义的词句不要写;完整就是裁判文书主文决定的事项不能有遗漏,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要在全面审理完结的基础上全部做出裁决,包括起诉时一并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和在期限届满前陆续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不能有遗漏。法官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全部支持也可以部分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绝对不能置之不理;可执行性是在有给付义务的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中必须明确写明执行的具体内容,对所要执行的内容都能够从主文表述的字面上直接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以便当事人或执行法官能正确无误地执行给付命令;不超请求就是裁判文书主文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这是维护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司法重要的程序理念和程序规则。
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是一个在实践中循序渐进的过程。人民法院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反映审判方式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从形式和内容方面进行认真探索,不断创制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以看得见的方式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
相关热词搜索: 裁判 文书 树立 司法 完善上一篇: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