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税企双方的共同责任。不仅需要税务部门做好工作,也需要企业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既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又要努力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对于纳税人而言,不仅要守法、诚信,还要善于学法、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举措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初步建立和谐税企关系。在实践工作中,税务机关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创新税收宣传形式,通过协税护税组织以恳谈会、培训班等有效载体开展工作,通过与各行业协会的联系,发展协税护税机构建设。建立起税企联系制度,定期召开税企座谈会,开展诚信税收——纳税人谈税收座谈交流活动,听取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了解纳税人的服务需求,提高服务的针对性,通过搭建税收管理员网络服务平台,利用网络快速、方便的优势,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纳税人遇到的困难可通过在线提问获得解答,感觉到实实在在的方便。再则实行联系户制度,税务人员不仅细致地讲解有关政策,分析税负水平,还了解企业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
(二)规范窗口建设,营造文明办税氛围。推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等制度。梳理涉税审批项目,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降低办税成本,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为全面提高全程服务效率,实现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即时,全程的跟踪与监督,确保每个工作环节在服务承诺时效内依法,公平、高效地完成,设立“党员示范岗”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形象,通过纳税信息的沟通使纳税人减少了不必要的过错和失误,使纳税更加准确,服务系统更加适应需要。
(三)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减少纳税风险。专人负责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管理工作,将审核评税与提醒告知相结合,将审核评税与税收政策宣传以及纳税辅导相结合。解决了企业由于政策不清或者程序不明被处罚后难以接受的矛盾,减少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在征纳双方之间架起和谐的交流沟通桥梁,建立一种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建和谐征纳关系。
(四)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减负措施。通过搭建税收管理员网络服务平台,利用快速、方便的优势,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加强税企互动,设立管理员网上邮箱服务,通过网络互动,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营造税企和谐氛围。通过涉税服务QQ群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政策信息,办税事项提醒;开设办税博客进行网络税法宣传,通过电子邮箱保证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获知最新涉税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方便纳税人报送一般涉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的联系,通过协会的宣传,架设好税收管理员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网络互动。
二、税务机关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纳税服务意识薄弱,对纳税服务内涵理解有误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税务机关总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税务工作中,过分强调对税法的执行和对纳税人的监督,保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而忽略了税收服务应尽的义务。尽管政府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行纳税服务,一些税务人员的权利意识仍很严重,并没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没有把纳税人作为服务的“顾客”,因此也难以提供纳税人所真正需要的服务。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不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轻视信息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没有形成合力。
(三)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纳税服务的层次比较低,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从而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纳税服务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文件上的服务,以为纳税服务就是微笑服务,而不够重视服务措施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纳税服务流于形式,缺乏长效发展机制。
(四)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纳税服务的项目还不确定,还没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体系。各地区之间没有一套统一、具体的纳税服务规范,各地在纳税服务方面形式千差万别、各显神通。另外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健全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整个纳税服务的考核还只在主观性评价阶段。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营造税企和谐氛围
(一)转变纳税服务观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观。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有了法律依据,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也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应“视纳税人为顾客”,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确保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改变纳税服务形式,深化纳税服务内涵。应从以前的重形式轻实质误区中走出来,深化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的档次。一是由形象服务向实效服务转变,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税务机关除了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应主动出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三是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转变。纳税人素质有高有低,涉税业务也有繁有简,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三)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要满足日益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实现由传统服务到现代纳税服务的“质”的飞跃,关键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因此,要不遗余力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
(四)完善服务手段信息化建设。通过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完善纳税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运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网上税务局信息管理等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强大的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式的纳税服务。完善税收管理平台,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人纳税成本。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各部门的信息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五)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现高效服务。加强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使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征管方面,该精简的办税环节一定要尽可能的减少,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在优惠政策方面,应在兼顾税负公平的基础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应有的待遇。
完善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从投诉、受理、调查、检查、处理等环节加以规范,对纳税服务工作评定奖励和惩戒,量化考核指标,并将纳税人的评价列入考核指标,让全体干部都要溶入服务意识,把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以纳税人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摆正征纳角色的位置,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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