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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分场收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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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据的领用
需要领用收据的部门,向公司总务部门办理收据领用手续。公司总务部门根据领用部门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收据、数量,发放。
二、收据的开具
1、各分场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据。
2、开具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收据专用章。
3、各分场不得有下列虚开收据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收据;
(2)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收据。
4、各分场应当按照收据管理规定使用收据,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收据、收据专用章。
(2)拆本使用收据;
(3)以其他凭证代替收据使用。
三、收据的保管
    1、 开具收据的各分场应当设专人负责保管收据。
2、 开具收据的各分场应当建立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据登记簿,并定期向公司报告收据使用情况。
   3、 开具收据的各分场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存放和保管收据,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收据存根联和收据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公司查验后销毁。
四、收据的检查
公司在收据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收据的情况
2、查阅、复制与收据有关的凭证、资料。
3、向当事各方询问与收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五 罚  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调离岗位,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收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收据,或者未加盖收据专用章的;
2、拆本使用收据的;
3、以其他凭证代替收据使用的
4、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收据的。
   5、丢失收据或者擅自损毁收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非法代开收据的. 相关热词搜索: 分场 收据 菜市场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