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13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XX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6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2012年12月11日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安排和部署,
为做好2013年度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安全。结合呈贡新区实际,制定2013年度烟花爆竹销售(零售)网点布点工
作方案。
一、烟花爆竹零售规划布点原则
2013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规划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总体上,2013年度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布点控制在50个网点范围以内。
二、禁售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XX市级行政机关、“两会”顺利召开、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销售安全,2013年度烟花爆竹销售禁售区为:“市级行政中心周围、五所高校园区周边(师大、理工大、
民族大学、中医学院、昆医学院)、洛龙公园、惠兰园区及周边、呈贡区老街、呈贡区龙城综合商场内、呈贡区农贸市场内(自各入口处起)”。禁售区内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不设烟花爆竹销售(零售)网点。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时间
(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条件、规范经营、属地监管”的总体要求,于2013年1月22日前完成烟花爆竹销售(零售)网点规划、布点和安全审
查工作,并报市安监局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时间(即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24日;区烟花爆竹专业经营中心应当规定从
主渠道采购烟花爆竹,必须按规定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报区安监局备案;零售网点必须向区烟花爆竹专业经营中心进货,不得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直接进货或跨区域进货,严
禁从非法渠道进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不得跨区域销售,严禁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及不合格产品;2013年2月24日后区烟花爆竹专业经营中心停止向零售网点配
送烟花爆竹,各零售网点剩余的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统一由区烟花爆竹批发专营中心回收,代为储存,禁止各零售网点再储存烟花爆竹。
(二)为保障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办理婚、丧事购销烟花爆竹安全,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1年。
(三)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危险化学品,操作项目:烟花爆竹经营人员》证上岗,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实行零售专店或者零售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专店统一搭设红色帐篷,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并在帐篷上方中央标识“呈贡区烟花爆竹销售专店(滇YHLS〔2013〕CG×××号)”字样,在帐篷左右两侧标识“严禁
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字体统一为黑体白字,大小为醒目适宜;零售专店其周边至少50米(提倡间距至少10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专店内设置不少于2个灭火器(5㎏磷酸铵盐干粉)一个容积为至少50升
的敞口式消防水桶;店内尽量减少电器使用数量和接插装置,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店内尽量每平方米单位储存量不得超过3箱,码垛高度不得超过
1.5m;销售货架宽度为1.0m,且支撑牢固;
(五)零售场所必须保持销售网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洁;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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