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检察机关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又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职能发挥得如何,不但关系到我国法律能否得以统一正确地实施,而且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侦查、审判等司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工作研究的主题。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现实状况
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诉,同时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审判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 公诉 ,支持 公诉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侦查贪污、渎职犯罪行为。四是 监所 监督,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五是民事、行政监督。这五大职责,重点是对从事司法活动人员的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 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一规定表明,检察机关直接查办上术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监督的重点,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和目标:一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作为公权行使者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实施职务犯罪,那既是对公权的巨大腐蚀,也是对国家法制的巨大破坏,因此只有对这些职务犯罪进行严惩,才能维护公权的依法行使,维护国家的法制尊严。可见这种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不仅带有打击的性质,而且带有督促执法的性质,更带有司法权维护、监督公权的性质,这决定它已经不仅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司法诉讼活动,而且还是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从司法实践和当前的形势看,加强对各类职务犯罪的查处、多办大要案意义重大,既利于反腐败,也利于带动和促进其它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可以说是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二是通过参与严惩刑事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刑事犯罪行为具有犯罪行为性质的极端性、危害的极端性、法律后果的极端性,事关重大,只有将打击刑事犯罪的司法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才能确保严惩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刑诉法规定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分子,对 公诉 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参与严惩刑事犯罪分子,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当前刑事犯罪发案率较高,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使社会缺少安全感。检察机关只有做到快立、快侦、快捕、快诉、无遗漏、严执行,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形成打击合力,才能充分发挥人 民民 主专政的惩罚和威慑功能,将刑事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由于刑事犯罪诱发因素的多样性、主体的广泛性、部位和区域的宽泛性、过程的持续性和查处工作的日常性等特点,决定了对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是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三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司法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活动能否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不仅关系到能否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无辜者,而且关系到维护司法公正、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水准和人权保护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由于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司法权的延伸和发展,因此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其实质就是司法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司法监督主要应开展好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法院审判、刑罚执行活动等几个诉讼环节的监督。四是通过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部分,是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其主要方式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再审。
3.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的大要案等工作,对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打击的职能作用发挥的比较充分,而除打击之外的其它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却发挥得不够,法律监督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1)立案监督权软弱无力,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如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职权,但公安机关如果坚持不说明立案理由或者以虚假理由、不充分理由加以长期搁置、立而不侦、拖延立案时间,检察机关在法律程序上就没有进一步的措施了。这种监督方式的效果,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的认可程度。
(2)审查批捕监督权缺乏权威性,监督工作苍白无力。一是对公安机关随意变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监督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以至于有的案件在提起 公诉 时,检察人员去看守所提审时找不到被告人。二是对公安机关不切实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制止手段。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准备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往往不会立即释放,而是继续关押在看守所直至行政处理决定作出。针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虽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及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当公安机关不接受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往往无计可施,因而监督工作苍白无力。
(3)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纠正不易。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起抗诉的权力。但由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量刑幅度往往过大,为法官留下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量刑尺度把握不一,甚至有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同一法官不同时期在同类案件量刑中不一致、不平衡的现象发生。对这种量刑尺度不一,显失公平的情况,检察机关难以监督纠正。即无法予以及时有效的监督纠正。同时对公安机关不依法调取庭审中所需重要证据又拒绝撤回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能作存疑不起诉。而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是不了了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重新启动侦查,无法监督,因而导致监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证。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力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使这些权力,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行使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工作举步维艰由于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得原则和抽象,导致实践中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的行使缺乏可操作性,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以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实行除对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以外的任何监督,而且在本来就很小的监督范围内,还有诸多的限制。因此,现实中检、法冲突不断,此外,检察机关还面临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状况日益不满,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亟待加强监督的压力;另一方面又有一些人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的困扰。
(5)通知纠正权缺乏法律强制力,监督效果不佳。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比,其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既不拥有实体处分权,也不像党的纪检监察机关那样拥有纪律处分权。在现有法律规定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启动诉讼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发出检察通知等形式行使法律监督权,但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设定确保监督到位的追究责任的条款,也没有其他法律上的强制作保障,虽然检察机关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方式进行了大量的监督活动,但效果并没有完全真正的发挥出来
二、正确认识监督的重要性,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1.正确认识监督的必要性,做到敢于监督,依法监督。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同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均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但由于分工的不同,就自然出现了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和依法监督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监督二字很难写好,监督工作很难开展,监督意义很难理解。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这种关系认识不足,往往“重配合轻制约,重关系轻职责,重效率轻监督,”致使互相制约形同走过场,互相配合形同“合署办公”。这种以重配合重关系的执法关系,显然削弱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并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我们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要清楚认识到权力的制约离不开监督,监督是遏制和减少权力腐败的重要环节,在依法实施监督方面不失职,确保司法公正。要认识到监督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觉悟,监督需要勇气,敢讲正义、讲正气,敢于说直话、干实事,不怕得罪人,不怕穿小鞋,不怕吃亏,不怕受委曲,才能敢于监督、依法监督。
2.正确处理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做到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监督和被监督是一对矛盾的统一,监督和被监督是相对的,在一定时候是相互的,没有绝对的监督者,也没有绝对的被监督者。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监督权具有法律权威的特殊性,但这种权力又离不开监督,否则必然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他人自己首先必须接受监督,接受别人的监督,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既能够维护权力的尊严,又能够使执法者不拒绝、不逃避、不远离监督。正人先正己,这就要求监督者本身首先做到公正,既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又要有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敬业、勤奋业、优业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同时又要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经验和智慧,做到心有余而力也足,在被监督中作好监督工作,做到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法律监督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监督与被监督、总体与个体的关系。总体上,要积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发挥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逐步克服检察人员就案而办案,不愿不想监督的现状,使广大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职能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既要监督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防止放纵犯罪,又要监督和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和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切实保障人权。另外,还要不断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个体上,检察人员要主动接受法院、公安办案人员及其案件当事人、案件参与人等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案,身正气壮,有了被监督的基础,就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真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相关热词搜索: 监督 检察机关 善于 依法 规范
上一篇:关于煤炭资源勘探开发服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