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组建及发展的几点设想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农电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彻底解决农电工问题一直成为各地供电公司遭遇的难题,也是国网公司在认真思考的重点课题。随着四川等地农电业务委托运作模式的试点取得初步成功,农电业务委托模式已经成为了各地供电公司在解决农电工问题上的一种可选项。笔者现就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组建及发展前景谈谈自己的的几点设想。
一、公司的角色定位
为适应农电业务发展,加强农电用工管理,各地市供电公司层面可以考虑组织成立地市农电业务受托公司,以代抄代维、承包、甚至趸售等形式,负责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运维检修、营销服务等业务。该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负盈亏,和地市供电公司是一种乙方和甲方的经济契约关系。在该公司注册成立后,各县市原有的三新公司进行清算注销,现有农电工与该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解除和原三新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的劳动关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农电用工管理体系,实现农电工的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管理,有效解决农电混岗、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的产生和当前供电企业的基层现状相适应,低压集抄建设的全覆盖以及电费社会化代收的迅速推进,在客观上为供电企业农村地区业务委托提供了可能,农电业务受托公司主要负责农村地区10KV以下电费回收及网络运行维护、改造;380V业扩报装,农村供电监督、用电安全宣传和管理,以及优质服务等。未来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发展方向应该是吸收民间资本、引进社会人才、完善分配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立足农村供电市场,由代收代维逐步过渡到承包、租赁甚至趸售等经营方式,逐步延伸业务由农村至城区,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业务范围和提升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向中低压售电公司的转型。
二、公司的资本构成
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应该由各地市供电公司出面组建,出于规避报表合并及其他法律上的风险考虑,同时也要考虑成立以后能对该公司有关键的影响力,不宜由地市公司直接出资,但是可以考虑初期由各地市公司的集体企业或者邀请地方水电站等出资,且交叉持股,形成股权多元化,但是尽量避免地方政府参股,以免过多干预。比如甲市供电公司的集体企业A出资相对控股,同时邀请乙市的集体企业B和丙市的集体企业C参股,共同组建甲市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同理乙、丙也可以此法组建本地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可以考虑逐步吸收社会法人资本,以壮大资本实力。
通过这种公司的组建,国家电网能逐渐将经营的触角从农村地区撤回,释放直接经营下的大批人财物资源,也能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低压电网的投入,集中资金建设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同时能有效地吸收社会资本参加低压电网建设和经营。从经济层面讲,大大缓解了国家电力建设资金的不足,使得国家能用较少的国有或集体资本控制更多的电力资产,同时进一步推动了低压电力市场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元化、利益分配多元化、竞争格局多元化的实现,客观上也拓展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另外地市公司出面组建农电业务受托公司,也打破了以往各县市三新公司中农电工人身地域所属和资产产权所属关系复杂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农电工不再持有农电业务受托公司股份,和该公司只是简单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因股权多元化、层级高、跨地域的特点避免了原来三新公司和各县市公司关联性太强的弊端,并且成立全市范围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有以下优点:
一是能整合全市范围的原来三新农电公司全部资源,增强农电整体实力,一定时候能引导社会法人入股逐步实现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电”色彩的淡化,使得公司逐步实现产权社会化、业务社会化、管理社会化,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进一步横向联合发展成为跨地市区域经营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集团。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合理调配、控制农电人力资源及农网维护费用,解决“僧多粥少”和“僧少粥多”的问题、杜绝农网维护费用挪作他用。目前各地县市公司农电工数额分布很不均衡,部分县市存在吃空饷的现象,农电员工大幅缺员,而部分县市则农电员工超编严重,农网维护费不足工资发放,不断挤压主业资金空间。如果全市整合后,则可以有效平衡这种现状。三是创收模式的转变能利于以公司为核算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各县市创收业务资源,解决各县市分部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时业务“吃不饱”和“做不完”的现象,逐步平衡各地农电工收入水平。四是有利于全市农电工的统一管理,解决目前各县市各自为政、办法不一、容易引起互相攀比心理的问题,影响农电工队伍稳定。五是股权多元化和跨地域经营有利于实质上理顺农电工和各县市公司理不断、剪还乱的关系,从业务上、经济关系上、从属关系上逐步淡化直至断绝二者的关系。六是从体制上预留农电业务受托公司产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出口。从体制上来讲,产权多元化的初始体制必将为将来的产权扩大化预留了出口,并由此带来管理、业务上的社会化,吸引更多的管理人才和投资者加入.
三、公司的机构设置
为了符合管理需要、最大程度上切合当前实际,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应该在地市公司层面组建,各县级单位原来的三新公司全部注销清算,重新设立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各县市公司分部。公司应该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般可以考虑设置总经理兼职党群书记、运维安保副总、营销服务副总,下设综合事务部、人事财务部、运维安保部、营销服务部,各部各设主任一名,专责若干。综合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外联络协调、公文、接待、合同签订、维稳、党群等综合事务,人事财务部负责人事及财务管理、合同价格谈判等,运维安保部负责公司的维护业务开展、安全监管、合同价格谈判等,营销服务部负责公司的营销业务及优质服务、合同价格谈判。本部领导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初期可以采用从供电公司借用的形式借调部分懂管理、懂经营的主业正式员工,其他岗位可以考虑从现有优秀农电工中选拔,在公司各项管理逐渐走上正轨后,供电企业正式员工应该逐步退出。根据业务需求量的大小,公司在各县市设置相应的业务分部,也可以跨区域设置业务中心,更多的考虑经济成本而不是以行政区域划分。允许不同受托公司或其不同分部对同一区域开展竞标代维,也允许农电工自行决定加入不同的受托公司或其不同分部。受托公司在工商注册时经营地域可申报全省或者全国,为将来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各业务部下设班组,开展相应生产、营销、服务等业务,在代抄代维及承包阶段依托供电所牌子对外开展受托业务,趸售阶段则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项业务,自行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四、公司的经营运作
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的经营运作应该说是根据它未来可能开展的业务分为劳务提供、承包经营、趸售经营等几个阶段。
(一)劳务提供阶段。在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初建阶段,更多的只能开展劳务提供业务,即供电公司将农村地区的原来供电所承担的一切生产维护、营销服务工作以打包的方式通过约定合同委托给农电业务受托公司,通过业务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委托业务的具体范围、数量、质量目标、合同价款预算标准、结算程序,并且为任务的完成设立诸多考核小项目分值。供电公司在各地设立供电所或者中心供电服务区,负责对该区域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的任务扣除相应分值,扣减应该支付的农网维护费。这种模式其实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基站代维中早就实现,且运作相当成功。
在这个阶段,农电业务受托公司总体上说还只是简单的劳务输出单位,除了380V业扩报装收入和380V以下用户产权侧有偿服务收入外,基本没有自己独立的利润空间,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营区域,创收能力及创收途径很有限。在此阶段,供电公司和农电受托公司之间还只是业务上的合同关系,并不涉及低压电网资产权属关系,只能是一个发展的低级阶段,时间应该为五到十年左右,是一个人财物积聚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公司的业务范畴是10KV及以下低压电网的代维和少量的电费代收工作。在当前电费社会化代收程度比较高的情况下,电费代收工作量较小,主要是少数因各种原因批扣不成功用户的上门或者停电催存电费。代维工作主要是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单元的维护,比如台区变压器及附件、10KV及以下线路、中低压线路电杆等。在合同中应该明确代维工作内容和要求,代维设备单元数量及类型应该制作成代维设备实施确认书,在代维执行期内,对代维区域内新增设备应该纳入日常巡检范围内。代维考核结果与合同付款、代维费用核算和结算、年度准入资格等相挂钩。在代收代维合同中,双方应就安全责任划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农电受托公司应确保整个代维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遵守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对其发生的一切自身、供电公司或用户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代维人员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维护规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设备损坏、重大电网故障),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应及时中止代维工作,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应解除代维协议,并取消受托公司(以下简称农电受托公司)两年内(由合同终止日起)在当地承担代维工作的资格。
供电公司制定具体的代收代维管理考核办法,对农电受托公司实施的代收代维工作进行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双方应根据每期实际代维工作量签定当期代维费用结算表,并签字盖章。供电公司应向农电受托公司提供各种设备、线路等的相关资料,并负责向农电受托公司交接设备的现状及维护工作,在交接期间协调农电受托公司与地方的关系,以便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供电公司每月对代维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供电公司应向农电受托公司提供代维所需的各类设备、线路的备品备件。供电公司按照人员配置、车辆、仪器仪表等最低配置要求,对农电受托公司进行审核。供电公司负责向农电受托公司提供相关的设备运行情况并反馈相关信息,不定时组织代维抽查,以确认农电受托公司的工作符合合同约定,如供电公司有不满意的地方,应要求农电受托公司依照代维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供电公司给农电受托公司增加的在代收代维合同之外的临时任务必须由代维管理员予以审核,临时任务的添加不能影响日常的代维作业计划;原则上不将低压网改工程及380V及以上业扩报装、施工任务交给农电受托公司。供电公司按照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农电受托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农电受托公司应接受供电公司的业务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服从供电公司的工作调度安排。农电受托公司不得将为供电公司委托代维的业务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由此引发的事故将由农电受托公司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农电受托公司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未与供电公司沟通的情况下,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招用、聘用和录用原供电公司的员工为农电受托公司工作,否则供电公司将有权中止代维合同。农电受托公司应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代维期间代维范畴内的各种设备、线路的安全,因农电受托公司故意、过失,造成供电公司各种设备被盗、被损、丢失等情况时,农电受托公司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农电受托公司在完成设备、线路抢修和正常巡视的同时,保证积极组织车辆、设备和人员,积极配合供电公司进行电网结构调整和设备维护、10KV业扩报装施工等项目的实施。农电受托公司应独立完成工作中与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协调工作。农电受托公司应免费完成供电公司临时交办的小型维护工作。原则上临时工作应不超过日常维护量的10%,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采用有偿补偿的方式进行。农电受托公司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农电工签订聘用合同,完善相关用工手续,提供福利保障,稳定员工队伍,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农电受托公司应全面接受供电公司的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做好与供电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供电公司关于设备维护的各项规程、文件对农电受托公司同样有效。农电受托公司遵守代维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承担代维工作中相关服务费用的开支,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服务费中,农电受托公司不得再行要求供电公司支付费用。农电受托公司在代维工作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立即以电话和书面形式报告供电公司,一般问题汇总后书面形式报告给供电公司。农电受托公司应及时、准确的向供电公司提供供电公司要求的各种报告和报表,报告和报表均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提交。农电受托公司在调整各分部核心人员前,应当征得供电公司的同意。农电受托公司必须设立代维项目专人负责制,并设A、B角互为备份;负责人必须同时配备专用手机,并保证24小时开机;该负责人应保证在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下时能及时赶赴现场指挥调度,不得出现A、B角同时不能到达现场的情况。农电受托公司必须在所维护区域内设有固定办公地点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设有24小时值班室。农电受托公司应按照供电公司有关电网建设工程规范要求,安排人员配合和监督开展电网升级改造、线路搬迁、迁改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农电受托公司应积极响应供电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演练,农电受托公司参与应急演练的效果纳入代维考核。对于供电公司启动重大电力保障和抗灾害方案时,农电受托公司应积极投入力量实施抢险、保障,供电公司应给予有偿补偿或者可以采取与农电受托公司签订合同方式实施,费用从供电公司农网维护费中列支。
代收代维合同中应该明确合同总价、代收价格、代维价格。代收工作采取百分制,以当期电费回收率予以考核。代维工作中,以线路长度、变压器个数、电杆基数为计量标准,分别予以相应的考核系数,累计总系数值后对应代维总价格,算出每个系数对应代维金额。在考核时,按照扣减的系数值扣减当期代维费用。代维费用按半年支付,代维费用数额由双方按合同规定于7月及次年1月的10日前核定后,农电受托公司根据核定金额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供电公司在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采用转帐方式支付给农电受托公司。代维期间,供电公司根据代维管理考核办法对农电受托公司的工作按照半年、年度的周期进行考评。其中优质服务工作应该占有一定考核分值,对于代维期间出现的优质服务投诉事件及其他影响供电公司形象的事件,供电公司应扣减农电受托公司相关考核分值,冲减当期代维费用。农电受托公司在收到供电公司半年、年度考评结果后,应于2日内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评。考评结果经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后,供电公司按考评成绩确定农电受托公司半年、年度的维护费。在双方签订代收代维合同之前,农电受托公司应按合同总价的3%到5%向供电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抵后农电受托公司应立即补全。供电公司可用本保证金冲抵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供电公司应当将保证金余款返还给农电受托公司,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承包经营阶段。此时的农电受托业务公司已经开始了社会资本的吸纳和结构重组,初步吸收了一些法人资本,但对私人资本的进入设置了门槛,以有效避免资本短期投机、逃资现象。在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后,农电受托公司可以逐渐从代收代维的角色中转换过来,尝试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借鉴原来电管站模式,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可以从承包单个台区经营,逐步发展到一条或多条10KV线路的所有台区总承包。而供电公司在此阶段可以逐步从农村地区退出,撤销和合并农村供电所,实行中心供电服务区模式,代供电公司实行服务价格监管和配网部分(配变以上)的集中维护管理、受理用户报装。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在同供电公司签订承包意向书后,双方就某台区的承包电价进行协商,该电价充分考虑了该台区往年历史数据,如累计线损率、用电结构变化趋势、电量增长幅度后得出,该价格还应该充分考虑了未来承包期内用电结构变化趋势、电量增长幅度预期,承包价格原则上以一年调整一次为宜。各承包台区的改造投资采用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如供电公司投资或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在承包期间自筹资金进行台区改造,由此产生的效益,则以调高或调低该承包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利益分割,新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必须归供电公司所有;该价格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关于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和供电公司对承包区域内的用电结构抽样调查结果进行调整。各个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应采用先行支付给供电公司一年电费及一定数额电费保证金的方法取得下年该台区承包权,年末双方以台区总表抄见电量乘以承包价格进行电费多退少补的结算,电费保证金总额应不少于该台区两个月电费额度。报抢修依照初级阶段办法执行;在台区内的一切报装收入,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比例分割,具体业务开展由农电业务受托公司负责执行,帐务由供电公司掌握;非用户产权的抢修材料和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用户报装资料由农电公司收集,最后归集到供电公司存档,以便供电公司加强稽核监督和用电结构的分析掌控,为下年的承包价格核定提高依据。同理,供电所的承包价格则以10KV关口表进行结算,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在承包区域内的一切服务行为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并处于供电所或者中心供电服务区的监督之下。农电公司应每年向供电公司交纳一定额度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和安全风险保证金,中心供电服务区负责用户端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和报抢修现场的安全监督考核。供电公司和农电业务受托公司之间应就电费缴纳签订合同,如果电费不能及时上缴且达到合同终止条件,供电公司经县级电力主管部门裁定农电业务受托公司违约责任后,先行扣除电费保证金抵充电费,再终止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的承包权。在这个发展阶段,低压市场资产和业务经营权属于供电公司,双方是一种发包和承包的关系,供电公司承担了低压市场监管的角色,而农电业务受托公司承担了低压市场具体经营的角色,承包价格的协商核定及台区或关口总表的维护在这个发展阶段至关重要。在这个阶段,农电公司以先行支付保证金和电费的方式取得下年承包权,台区经营中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在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的同时,通过不断的降损扬价,拓展自己的利润空间。而供电公司则暂时放弃经营权,专注低压市场的国家目录电价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安全状态的监管,电费回收风险已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种模式中,同一供电区域中允许有两个及以上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参与台区和供电所承包价格招标,以符合竟拍条件、出价最低者中标。在签订承包协议和先行交付保证金及当期承包电费后,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经营即行开始。在承包期行将结束前两个月,如农电业务受托公司有意续期承包,应提前知会供电公司,以备供电公司重新核定下期承包价格,如无意续期承包,则应提前3个月告知供电公司,以备供电公司开展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核查,主要是电费的补退处理、总表轧码、安全隐患、服务质量等的清查处理及重新招标等。
此种模式实行的前提一是供电公司能改变传统经营体制,能学习电信等行业的让利共赢模式,改低压市场业务直接经营模式为间接经营模式,以出让小部分利润给农电公司为代价,释放自己直接经营下的大批人财物资源,节约大量经营成本,同时适应未来发、输、变、配、售改革趋势,先行一步,使得低压市场业务社会化,逐渐从低压市场退出。前提二是农电受托公司逐步吸收社会法人或小部分私人资本,拥有精明的管理人才、足够的资金实力先行支付电费和保证金才能实行。开展农电业务受托公司承包低压市场业务将会有如下优点:减少了供电公司管理层次,节约了内部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形成了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真实有效的考核监督,最大程度降低了电费回收风险;将供电公司从繁琐的低压业务中解脱出来,中心供电服务区的职能更多的是网络维护和对各个农电业务受托公司行为的监管,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推动了低压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
(三)趸售经营阶段。在此阶段,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自身已发展日趋完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成熟的管理模式,资本构成多元化,有包括供电公司集体企业资本在内的法人股份,甚至有大用户、重要用户的参股,还有更多的民间私人资本参与,公司资金实力雄厚;长期的承包经营已造就了大批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公司各种管理制度已臻完善;公司的业务已不再局限于承包台区和供电所,经营区域也开始向城区延伸,已经具备了低压售电公司的雏形。此时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完全可以以雄厚的资金采用融资租赁或直接并购的方式,逐步取得供电公司在低压市场的全部资产和业务经营权,开始完全自主的低压市场业务。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准确的说是低压售电公司以约定的价格从转型为配网公司的县级供电公司购入电能,在自己完全自主权的经营区域内开展自主独立的经营。而供电公司则完全从低压市场退出,在适当时候,除保留少数重要用户、特殊用户直供外,可逐步退出10KV网络的维护,专注35KV及以上的业务;供电公司获得低压市场利润可以通过趸售价格反映或直接依据在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的集体企业股份获得分红。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则负责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低压市场的监管。至此阶段,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和供电公司完全处于相互独立和对等的地位,这也是我们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实现真正独立发展的关键前提。各地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以资本为纽带,自行联合组建低压售电集团公司,以进一步增强实力,实施跨区域经营。如此一来,供电公司得以让低压市场的资产变现回笼,集中力量搞好配网维护,而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则取得完全自主权的经营区域,可以从事维护和销售等一切业务。从国家层面来讲,供电公司放弃非核心的电力低压营销业务,回笼资金,得以集中力量专注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建设;而农电业务受托公司能不断扩充资本、拓展业务范围、延伸经营区域,有利于自身壮大,彻底解决农电工为题,同时提供了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只要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政策,以及供电公司集体企业在农电业务受托公司股权的增减便可间接引导和控制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的发展方向,从而达到了较少国有或者集体资本控制更多社会资产的目的,更利于国家利用国有资本的进退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以上几点是笔者关于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发展的不成熟看法,虽然笔者相信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但吸取以往失败过程中的一些有效的做法还是可取的、有实际意义的。笔者提出以上看法的初衷是是站在适应国家电力发、输、变、配、售改革大趋势的角度,基于能实现供电公司和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共赢的目的,积极探求供电公司和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经营新模式、逐步建立二者对等的地位,以彻底理顺二者复杂的关系。农电改革不是一日之工,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的发展也注定了是一个不断上下求索的过程,只要我们找准了方向,一定会达到胜利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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