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烟草专卖局三原县局(分公司)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局(分公司)车辆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县局(分公司)所有车辆。
第三条 县局(分公司)全部车辆由综合办管理。
第四条 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每周实行检查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统一由综合办保管,按车建立档案。
第六条 车辆发生故障,应停止使用,进行修理。
第七条 用车前必须填写“派车单”,车管组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第八条 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九条 用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十条 填写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稽核。
第十一条 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综合办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十二条 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县局院内。
二、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县局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保养,经常检查主要机件。每周进行一次检修,确保正常行驶。
第三条 驾驶员应每天擦洗车辆,经常保持车辆清洁。
第四条 出车前,要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第五条 发现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管组负责人。未经批准,不许私自维修。
第六条 出车在外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严禁在禁停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离开车辆后,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被盗。
第七条 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 注意休息,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第九条 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严禁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条 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内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县局等候出车。有要事确实需离开的,要告知车管组负责人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车管组报到。
第十二条 对综合办车管组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严禁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第十三条 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管组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移动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能够随时联系。
第十五条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县局院内,严禁私自用车。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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