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政令畅通,决策落实和全年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依照本院"一岗双责"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调研、信息、宣传工作方案,机构"三定"意见,工作要点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和个人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归口本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各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由政治部主任兼任主任,具体负责本院目标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的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多向考核,坚持一票否决。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目标管理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本院各部门和个人完成基本工作目标的情况。
第六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用计分考核的办法,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确定各部门和个人的基本目标、岗位目标计分项目,每一计分项目设定基本分、扣分事项,另对相关项目设定加分事项。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用分层次考核的办法,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实施对院各部门进行考核,各部门在院考核办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实施对本部门各个人的考核。个人目标考核计分事项(其中基本目标计分标准由院考核办制定,岗位目标计分标准由各部门制定细则报院考核办审核后作为本办法附则实施)。具体计分、附加分事项见《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用分线考核的办法,按照审判业务部门、行政业务部门(政治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书记官处、立案庭、审监庭、法警大队)分线考核。
第九条 考核采取平时动态考核和分段综合考核相结合,量化计分与评议计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动态考核由院考核办组织进行,考核情况分别由政治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监督庭等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考核、记录并报院考核办审查备案,平时动态考核情况每季度以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向全院公布;分段综合考核和评议计分由院领导主持,院考核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结果经考核办审核后由院党组集体审定。
第十条 对本院正、副院长的考核以区委安排的考核内容为主,在区委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岗位考核事项予以考核计分。考核日常工作由纪检组负责,考核结果由院党组集体审定。
第三章 考核计分
一、计分办法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考核计分由基本分200分(其中基本目标分100分,岗位目标100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附加分项目及标准见本办法所附《目标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部门和个人目标管理考核最终计分的公式为: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基本分-扣分)+(附加分×20%)。
二、基本目标计分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基本目标分为100分。基本目标分主要内容为:1、党的工作;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3、思想作风建设工作;4、基本工作(含调研宣传工作、决策落实工作、维稳工作、计生工作),基本目标计分并实行附加分制度。具体计分、附加分标准见《目标考核细则》。
第十四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维稳工作和计生工作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事件及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被一票否决的该项工作计零分,取消个人和部门评先资格,取消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评优资格。
三、岗位目标计分
第十五条 审判业务部门岗位目标计分为100分。岗位目标分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岗位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岗位目标计分并实行附加分制度。具体计分、附加分事项见《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第十六条 行政业务部门岗位目标计分为100分,实行量化计分与评议计分相结合的办法,其中量化考核计分占70分,评议计分占30分。具体计分、附加分事项见《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第十七条 对行政业务部门的评议计分方法为:其他部门负责人评议占60%,院领导评议占40%。对行政业务部门个人的评议计分方法为:本部门其他个人评议占30%,其他部门负责人评议占30%,本部门负责人评议占40%。评议的具体项目、计分标准见《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年终评比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由目标管理考核计分评出,其中部门从到低分确定前6名为先进集体(行政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各取前3名);个人按本部门人数的25%,从高到低分确定优秀个人(个人名额经比例计算为非整数的,其名额增、减由院党组会讨论确定)。
第十九条 干部考核等级评定以目标管理考核计分为直接依据。年终考核低于160分的应评定为不称职,低于170分的应评定为基本称职,评定为优秀等次所应达到的计分分数由院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干部年终考核经目标管理考核计分评定为不称职,或虽评定为基本称职但考核计分排位处于本部门或本业务线或本院末位的,按照本院末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核定的部门和个人的目标管理奖金与目标管理考核计分直接挂钩,部门和个人(含正、副院长)的目标奖金数=考核计分×分值。分值的确定方式为:区核定的本院在岗干部目标管理奖金总数除以本院在岗干部目标考核计分总数),目标考核奖金待区核定后年终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 审判津贴、加班补贴按本办法考核后按季发放,其中审判津贴考核范围为:工作质量、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情况;加班补贴考核范围为:工作进度、工作效率、出缺勤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计分作为本院法官、其他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审判行政职务任命的业绩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考核计分评定等次为称职以上的下列人员的目标管理计分按区规定的奖金上浮比例实行上浮,比例为:院长40%,正科级干部30%,副科级干部20%,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15%,副职、审判长、执行长10%。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对个人的目标考核,在核定奖金总数内,按岗议事,按岗考核,按岗设奖,拉开档次,严格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和个人目标管理奖金由院考核办核定。
第二十七条 调研宣传的其它奖励由院研究室根据本院当年调研、信息、宣传方案组织考核确定并报院考核办审核后,另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扣减目标管理奖,并追究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部门在目标管理奖金之外私设小金库,并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项考核指标以院考核办审核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凡本院其它规定与本考核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年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院考核办制定后报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本办法附则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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