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又体现了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既可以及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可以使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避免发生错案,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现笔者仅就如何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谈谈个人之浅见。
一、立案监督的对象及范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监督的对象及范畴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却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由此可见,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畴又扩大到了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故此,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不仅要把目光聚焦于公安机关,而且还要把目光放在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这是一块不容忽视的空间,能否全面而又齐头并进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这也是一个值得令人深入探讨的课题。
二、立案监督的职能机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三百七十三条又同时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
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
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行使,其中侦查监督部门主要受理检察机关在
工作中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控告申诉
部门主要受理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案件。但实际工作中,控告申诉部门由于受到人力不够、调查权不强、立案条件把握不准等因素的影响,对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而提出控告的案件,并没有真正做到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也没有在内部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目前,控告申诉部门较为普遍的做法就是“穿针引线”,即把被害人直接推荐到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直接审查作出决定,故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实际行使立案监督职权的职能机构。
三、立案监督的工作难点
1、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狭窄。要切实搞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能否发现案件线索是个首要的环节,如果没有案源,立案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这几年开展立案监督的情况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案源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是群众的控告和申诉;第二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第三是通过走访公安、法院、人大、律师事务所等一些部门,在谈话、座谈、查阅案卷中发现。从表面看来渠道较多,涉及面也很广,但实际操作却相当被动。有些案件即使有相关的受害人,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也会因为受害人出于对法律或者自身权利的不了解,或心存顾忌,或双方已自行私了,不提出举报、申诉。对此检察机关由于没有信息来源,也就无法监督了。
2、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过窄。根据刑诉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即只规定了对消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可否进行监督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进行侦查的现象并非罕见。有的公安机关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或者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越权办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甚至不惜动用立案、强制措施等手段以达到为某些单位和个人讨债的目的,有的公安人员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予以立案追究。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8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但是法律又没有规定《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效力,就使得监督无力。
3、公安机关对案件立而不侦的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一些立案监督案件采取了“立而不侦”或者“消极侦查”的态度,比如在检察机关出通知立案书后仅在形式上作了立案处理,而实质上不进行侦查;或者当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时候,他们在材料上做手脚,把立案时间提前,采取假立案的方式。对于这些情况,检察机关由于找不到合理的监督方式和法律依据,常常感到束手无策。侦查监督部门虽然与公安机关关系最为密切,但其本身没有侦查权,只有对案件材料的审查权,对公安机关的发案、立案、侦查情况并不完全掌握。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却没有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久拖不决该怎么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如何监督却未作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督促,公安机关只需要回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检察机关就只能消极等待。
四、强化立案监督的措施
1、拓宽渠道,广辟监督案源。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这是立案监督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难点。针对案件线索少,缺乏案源这一难题,其有效的工作措施:一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严查细审,力图在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二是走访公安机关和有关医疗单位,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倾听和重视群众的反映和意见,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如:我院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不等不靠,积极主动,找“米”下锅,深入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走访,在审查外科病志时发现,被害人马某2004年因被人致脑外伤住院,经调查当时马某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至今未立案,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机关遂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最终张某以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三缓五。同时针对老百姓对立案监督工作了解不多,甚至是不了解的情况,检察机关就必须加强对立案监督的工作宣传,让老百姓知晓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工作范围,营造立案监督的外部
环境。一是向来访群众进行宣传;二是走访乡镇,用案例宣传;三是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宣传;四是利用举报宣传周
活动上街印发宣传资料宣传。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让社会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从而提高立案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2、转变观念,加大监督力度。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开展这项工作,有时会遇到与公安机关认识不一致,产生意见分歧。对此,必须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即行使立案监督职权的检察干警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不能因为侦查机关有时会认为检察机关监督是与他们过不去的说法受干扰而不监督,大胆监督就是对法律负责,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对确有犯罪事实,有证据材料证明,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一是核实公安机关不结案的理由,防止以疑案为借口空挂案件或者应当结案而不结案;二是核实侦查取证工作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核实上网追逃、协查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明确且在案的要定期核实取证情况,防止公安机关以在逃或正在侦查中为借口,消极侦查或者懈怠侦查;三是核实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违法取证或只取有罪、无罪的单方证据;四是跟踪案件批捕、公诉、审判全过程,切实做到监督到位,监督工作有实效。
3、加强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又体现了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为了抓好这项工作,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我院定期于每年的六月与公安机关召开了联系会,交换观点,消除私心杂念,取得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并达成共识。一是加大调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监督立案无错误,防止侦而不能结;二是开展随案引导侦查工作,在通知立案之初即提出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三是开展释法说理,通知立案的案件要详细阐明应当立案的理由,为明确侦查思路提供帮助;四是协助公安机关完善执法人员档案,定期反馈立案监督案件办理情况,为上级考核及侦查员等级评定提供参考,调动积极性;五是对于确因长期负责重大案件侦破,没有精力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人员,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调整;六是对于当事人不服撤销案件处理而缠访、闹访的案件,公、检双方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采取共同答复当事人的办法,做好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等工作。
4、跟踪问效,确保监督质量。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得不被动立案。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的案件有时会出现“久侦不结”的现象。对此,检察机关就必须加大督办力度,对监督案件跟踪督办,没有侦查的进行了督查,没有归案的进行了督促抓捕归案,加大对案件公诉、判决跟踪问效的力度,做到一案一跟踪,一案一提高,一案一反馈,保证立案监督的案件质量。如袁某故意伤害案,袁系龙江县七棵树镇福山永村农民,几年前在自家地里收玉米时与村民周某发生口角,袁某用镰刀将周某左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所受损伤属重伤。袁某犯罪后逃匿到大连市。我院接到被害人的举报电话,遂向公安机关下达《要求
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归案,该案袁某被批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迟迟未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过跟踪督办得知,公安机关近期刑事案件频发,人员紧张,办案人员忙于新发生案件的侦破工作,将袁某一案掌握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之内,所以该案一直滞留于办案人员手中。由于及时跟踪,该案很快移送审查起诉并交付法院依法进行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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