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上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级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规定执行。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标准规定
中队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按已婚干部和未婚干部两种类型情况区分。
(1)已婚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是:
①干部爱人未随军的,每可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其爱人每年也可来队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地方单位证明可由部队报销。
②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探望父母,每2年1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
③干部与父母、爱人分别以住三地、干部可每年探望爱人1次每4年探望父母1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干部父母有一方与干部或爱人居住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公费探望父母待遇。
④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因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准夫妻一方亨受公费探亲的待遇。
(2)未婚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是:
①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
②未婚干部利用探望父以的探亲假一并回家结婚的往返车船的准予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探望爱人的车船费,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力不能报销,可由部队凭地方证明报销1次。
③未婚妻(夫)来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地方单位证明、可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得报销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干部本人当年回家探望爱人往返于船费可由部队报销1次。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报销范围规定
(1)干部探亲可以报销长途公共汽车费、火车硬席坐位费(包括加快票空调软坐可躺式车票)、轮船三等舱船票费。从晚8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车上过仅6小时以上的,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费,坐车船席位低于规定等级的,可发给一定比例和数额的补助费往返途中每中转1次,可凭据报销1晚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
(2)离职休养干部一次件探亲(此次探亲是干部离休后除仍享受正常探亲待遇外的一次性照顾)只能报销去一个地点的直线往返路费。团职和行政15级以下干部,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车船费。师职、行政14级以上和红军时期干部、本人坐飞机的,不报销飞机票。可报销火车软席(不含包房)、轮船二等舱位费,不发改席位补助费。长途公共汽车费和城市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费)及途中转车(船)住宿费,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的领报办法
总后财务部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规定的人员和家属来队,所开支的探亲路费,一律实报实销。
(1)对享受每年公费探亲1次的人员在领导批准探亲时,凭《探亲路费领报证》一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中未探亲者年终凭证将探亲路费发给个人。
(2)对享受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干部,当年不探亲者每年终凭队将探东路费的1/4发给中人.路费金额以当年发放路费时本人所在单至父母住地的里程计算。异地调动工作者,往年已发的那部分路费,多不退少不补。在院校中学习的干部学员在部队符合每4年享受1次公费探亲待遇的,其探亲路费由原部队计发。
(3)对干部与父母、爱人分居三地者,如某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时,其探亲路费,顺路的按最远探亲地点计发,不顺路的,按前两条规定分别的计发。
(4)对离休干部另外增家的一次性探亲待遇,其探亲路费在探亲时,凭证一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暂不探亲的,不计发路费。
(5)由部队入院校学习或由院校毕业分配到部队工作的学员,当年在部队或院校已领报过探亲路费的,院校或部队当年不再发给(报销)探亲路费,也不再补退路费差额。财务部门在发放探亲路费时,要按制度规定的报销范围、标准、应乘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里程、准确地进行计算。其中,对符合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的人员按火车硬席或轮船二等舱位计发(均不发包房);对既通火车又通轮船或长途车的路段,按票价最低的一种车、船票价计发;对没有直达车船的路段,途中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住宿费。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规定:
(1)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去探望爱人,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爱人来队探望干部的每年可以来队一次,往返中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可由军队报销。夫妇都是军队人员,双方每年享受探亲待遇一次,车船费分别由所在单位报销。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探亲假为40天。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的,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型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往返车船费顺路的按最远点报销;不顺路的分别报销。干部的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大,并·般应存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军队未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
(1)探望父母的,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当年只报回家结婚的往返中船费,不再报销探亲的中船费。假期为30天,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1次。
(3)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驻藏部队干部、士官休假探亲有以下规定:
(1)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2)未婚干部、士官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3)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部队干部每4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每年可安排到成都、兰州、两个休假,可报销一次(含同行的配偶及1名15周岁以下子女)拉萨至成都的往返飞机票或拉萨至兰州、西宁的地面往返交通费。列“差旅费”科目报销。
(4)假期有关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不满20年的为6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5)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当年不探亲的,其探亲路费发放办法,按全军统一规定执行。
财务部门计算和发放探亲路费
财务部门在发放探亲路费时,要按制度规定的报销范围、标准、应乘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里程,准确地计算发放,其中对符合乘火车硬卧铺条件的人员,按火车硬卧中铺票价计发;对既通火车又通轮船或长途公共汽车的路段,按票价最低的一种车、船费汁发。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干部,探亲路费发放规定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其探亲路费不再发给(时间的划分,由各大单位做出规定)。 相关热词搜索: 中国人民 探亲 军官 休假 解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