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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调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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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还存在着许多客观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旧的经济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在社会基层具体表现出来,就成为我们工作中接触的社会矛盾纠纷。从稳定角度来说,这些矛盾纠纷通常指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苗头隐患以及民间纠纷等等。去年我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苗头隐患1183起,其中:信访案件227起、苗头隐患432起、民间纠纷524起。化解1167起,调处成功率达98.6%,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矛盾纠纷多种多样,大小不一,在我县主要是七类矛盾比较突出:

(一)土地、宅基地纠纷。这类纠纷占总数的近50%,一直占据着半壁江山。这类纠纷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使之发生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建新不拆旧等现象,主要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产生纠纷。二是邻里之间宅基地和责任田边界纠纷,以及村与村、县与县边界纠纷。三是土地承包、延包、发包以及征用土地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土地重新调整引发矛盾纠纷。  

(二)劳务纠纷。这类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呈上升趋势,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养老保险、集资款、工伤赔偿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企业效益不好、职工下岗、企业改制、离岗离退休人员报酬等引发纠纷。二是务工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上当受骗。三是企业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四是职工出现工伤,职工打架斗殴引发纠纷。如为诸福屯镇正兴纺织有限公司施工的临时工王兰榜触电身亡引发的纠纷等等。  

(三)农村干群矛盾。这类矛盾主要是村民与村干部,群众与村组织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村里的财务政务、土地承包以及干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热点问题上。这类矛盾在90年代比较突出,现在呈下降趋势,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解决起来难度较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民主、村务政务不公开或公开不细引起误解等。二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由于权力派别之争,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三是极少数干部以权谋私、以势压人、搞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四是一些地方家族意识比较浓厚,集体意识淡薄,对上级政策理解不透彻,对村干部抱有成见等。  

(四)征地拆迁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由征用土地、建设用地、修整道路、旧城改造等引起,呈不断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4方面:一是部分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以期从中获得个人利益,阻挠施工。二是施工单位没有把政策完整地交给群众,在没有和群众达成协议之前就强行施工,引发群众不满。三是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兑现承诺,或兑现承诺不到位。四是补偿标准不统一等引发纠纷。  

(五)家庭婚姻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是个案,较易调解,但它所产生的财产分割、抚养儿女及单亲家庭现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隐患。主要体现在3方面:一是因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破裂。二是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出现较大差距,生活方式和志趣爱好发生变异。三是部分人感情基础薄弱,有的还存在包办、换亲等陋习。  

(六)农村赡养纠纷。这类纠纷呈下降趋势,主要体现在3方面:一是由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够有力,不少青年人结婚分家后不愿意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二是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老人懂得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赡养或虐待自己的儿女,要求依法处理的多了。三是由于兄弟、妯娌不团结,在分家财产上斤斤计较,在赡养老人上经常对比,造成相互推拖,不赡养或赡养老人不到位。  

(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类纠纷是由以上六种纠纷诉诸法律后产生的,属于一种变例。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也不易解决,极易形成缠访和越级访。其主要体现在4方面:一是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期望值过高而上访。二是因法院执行难,当事人看不到执行的希望而上访。三是由于执法人员办事不公,为政不廉而引起。四是当事人对终审判决都不服,而走上信访道路,纯属无理访。  

二、产生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  

(一)政策方面  

1、政策法规不统一、不配套。一是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法律政策标准混乱,缺乏连续性和配套政策。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军队退役人员安置等等,几年一个政策,前后标准不一,造成攀比现象。二是一些政策存在地域差异。如复退军人安置,我省和其他地区标准不一,产生攀比。又如国家征地,地与地相连,县郊与市郊补偿标准不一,城郊与郊外补偿标准不一,引起群众不满。  

2、稳定政策助长上访量增多。如“花钱买平安”,使一些只有“三分理”的纠纷硬要“七分利”,让一些见利者抱有“不闹不给钱,小闹给小钱,大闹给大钱”的想法,使那些不成纠纷的纠纷变成矛盾,小矛盾变成大纠纷,大矛盾形成非正常访。  

(二)法律方面  

一是“申诉无止境”,导致无止境上诉。  

二是“自由裁量权过宽”及其执行难问题,致使当事人认为法官办案不公,进而对法院产生不满,而走上上访道路。  

(三)主观方面  

一是干部工作作风问题。一些村干部素质不高,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或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使一些不该产生的纠纷因干群关系紧张而产生。  

二是群众思想认识不高。一些群众由于素质和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对国家政策、政府决策不理解,致使在征地拆迁、土地调整、房屋修盖等方面,一旦涉及自己的利益,就有抵触情绪,不达目的不罢休。  

三、调处矛盾纠纷的思路和措施  

(一)调处矛盾纠纷的思路  

一是从宏观上摸索和掌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了解矛盾纠纷的宏观趋势,做到胸有全局,掌握调处工作的主动权。二是从微观上研究和认识各种矛盾纠纷的状况,提高辨别、驾驭和调处纠纷的能力。即发现得早,解决得了,控制得住。发现得早,就是抓住一些苗头性的问题或者预感有可能产生矛盾纠纷的事情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采取防止矛盾产生的措施;解决得了,就是对产生的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内能够及时接触、及时调解,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化解。控制得住,就是对一时解决不了或一些缠访、闹访的上访老户想方设法控制在当地,防止其到本地以上部门上访,为上级稳定工作减少压力。  

(二)调处矛盾纠纷的办法  

1、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矛盾纠纷一经产生,双方很容易争执不清,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此时,调解人员要及时赶到纠纷现场,疏导双方,消除紧张局面,控制事态,防止向不良方向发展,为最终解决双方矛盾创造条件。  

2、采取分别说服与集中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逐步使纠纷双方在认识上达成一致。  

分别说服的方式多用于调解纠纷的初期,主要是通过对当事人的个别交谈,摸清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弄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寻找纠纷的“焦点”,为调解纠纷奠定基础;集中调解是在分别说服的基础上,及时召开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共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就是让当事人双方坐下来各自认识自己在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再由调解人员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协商,经过反复讨论、调解,较好地解决纠纷。  

3、对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引导,提高自我心理调节能力。  

矛盾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在当事人情绪失常,行为失控时发生的,有些是思想认识上的,有些是心理上的。如果单从思想认识上来“理论”,而不从心理上找原因,显然是失之偏颇。因此,调解人员对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还要加强心理教育,善于把握矛盾的发展变化规律,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特征,从当事人的思想情绪、行为姿态、言语表情等方面的细微变化发现问题,消除心理障碍,找出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排调工作长效机制、“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目标考核机制、科级以上干部轮岗接访机制、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机制等,从常态上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强化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县级领导和乡局级领导包稳控、包信访、包处理的“三包”制度,并按照案件分类、工作要求、结案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包案县级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到目标任务、责任要求、调处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  

三是坚持领导接访。除每周三县领导轮流接访外,每月第一个周三县领导集中接访,负责登记、答复、解释等工作,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县领导批办有关部门并跟踪督办,在督办期内还不能解决的,组成工作组,进行专门调处,直至问题解决。  

四是强力督办,密切跟踪。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向乡镇或主管部门下发督办卡,责令其限期解决。  

五是联合“攻关”。对经过督办仍不能解决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进行登记建档,实行一案一策,一案一个调处小组,采取联合“攻关”、限期调处等多种办法,可以有效地解决大量疑难纠纷问题。  

六是实行高层调度机制。对通过督办和联合“攻关”仍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案件,由县领导召集稳定、排调、信访、司法、法院、两办督查室及案件所涉及的单位等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协调,拿出统一的协调方案,进行综合协调解决。  

通过以上各种方法,我县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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