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全国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市公安局迅速行动,按照公安部、省厅及**市公安局“打拐”相关要求,通过工作,2009年至2010年8月,共侦破了4起拐骗儿童案及系列跨国拐卖妇女案,成功解救被拐儿童4名、被拐缅甸妇女3名,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追回涉拐案逃犯2人,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受到辖区群众的高度称赞。
为了科学分析**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案情况,采取措施,有效打击,笔者对**市发生和破获的涉拐案件进行了调查,并逐一进行剖析,从中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案的规律、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一、 **市涉拐案件犯罪情况
1、2006年5月17日晚,雷麒伙同吕和平、刘柏发到胜桥镇中学将初一学生曹良成、曹振武拐骗至广东进行盗窃作案。
2、2008年12月18日17时许,李文祥伙同李锋以带刘剑(12岁,男,**五中初一学生)到广东省“赚钱”为由,实际上是带刘剑到广东省时行盗窃。当李文祥和李锋把刘剑带从板桥带到**准备去广东省时被**市公安局及时查获,当场将受害人刘剑解救,并把犯罪嫌疑人李文祥抓获。
3、2009年3月20日,洋泉镇中心校老师陈艳春报案称:其107班12岁学生邓磊于3月19日中午被一男青年接走后一直未归。经调查,该男青年系洋泉镇洋泉村居民蒋正兴。3月22日,**市公安局将蒋正兴抓获后,据蒋正兴交代:其伙同陈梦及一外号“三抓”的男子将邓磊拐骗至广东省韶关市街头行窃,侦查员立即采取措施将邓磊解救回家。
4、2009年4月25日,陈书贵伙同毛良平从胜桥镇中心校将邓柯等三人拐骗至广东进行盗窃作案。
5、2010年7月16日,缅甸联邦政府腊戊市边防检查大队致函**市公安局称:该国腊戊市允腊镇半喊村一名叫“混沙”(译音)的妇女(26岁)及其女儿(一岁零八个月)被人贩子拐卖至**市江河乡陈洲村唐家垅组唐洪亮家中,人贩子已被缅甸警方控制,请求**市公安局解救“混沙”母女二人。获此情况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员赶赴该地走访调查,发现缅甸警方提供情况属实,后将被拐妇女“混沙”及其女儿成功解救。经初查,发现“混沙”从缅甸非法入境中国后被周克金等人从云南省拐卖至**市,并呈现周克金、周心刚、翠应、向岩过、金老五、陆治金等人组成的跨国拐卖妇女犯罪团伙,该团伙自2008年以来,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翠应、向岩过从缅甸联系多名妇女至云南省再拐卖至**市。市公安局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以赴侦破此案,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解救被拐缅甸妇女、儿童5名,破获拐卖妇女案12起,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二、**市涉拐犯罪的规律特点
从上述列举的简要案情及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市的涉拐犯罪有如下特点:
1、从发案性质看,属于拐卖儿童的犯罪案件几乎为零。多为将14岁以下儿童诱骗至外地教唆、强迫其进行盗窃作案,或将缅甸妇女拐卖至**市。
2、从犯罪主体看,多为青少年无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在外务工期间不务正业铤而走险。
3、从侵害对象看,被拐骗人员多为在校中小学生,且都为男性,以及经济比较落后的缅甸国文化素养较低的妇女。
4、从发案区域看,该类案件多发于乡镇中小学院内或学校周边以及经济落后的边远乡镇。
三、发案原因
1、被拐人员都为在校学生,不求学习,迷于网络,文化低、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不强,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经不住诱骗,容易受骗上当。
2、学校家庭监管力度不够,学生家长大多在外务工,管理不到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宣传工作滞后,法制教育工作不到位。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虽然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但由于受交通、地理位置和宣传意识的影响,致使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法制教育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一些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
4、拐骗儿童犯罪利润大、风险小、易得手、犯罪成本低。犯罪嫌疑人每拐骗一名儿童,将其带至外地进行盗窃,被拐人员将盗得的财物全部交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能得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收益,利润极大。另外,对拐骗人口的犯罪嫌疑人,大多犯罪嫌疑人被判较轻,使其犯罪成本降低,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出狱后更加疯狂、狡猾,有恃无恐的犯罪。
5、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难以承担整个社会预防、消除拐卖犯罪问题。打拐是一个社会的综合工程,不能只依靠公安机关,亟待建立起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合打拐机制。
四、打拐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警力不足,经费紧张,是一个长期制约“打拐”工作深入发展的主要因素,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流窜犯,需要异地抓捕,异地取证,因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而无法外出调查,这就严重制约了办案质量。
2、调查取证难。由于涉拐犯罪无现场可勘,调查走访工作难以入手,针对性不强,因而采取的侦查措施难以击中要害,实效性不大。且犯罪嫌疑人将被拐人员骗至外地作案,作案时间、地点难以确定,导致取证工作无法开展。
3、抓捕犯罪嫌疑人难。多数犯罪嫌疑人系团伙作案,且流动性较强,多在外省、市活动,抓捕工作难度大。
4、审讯难。很多犯罪嫌疑人抱有侥幸心理,不全部交待罪行,发现一起,交待一起,发现不了的,拒不认供。
5、打击处理难。由于此类犯罪随机性强,现场难以收集到有力证据,主要证据只能依靠嫌疑人供述,可变性极大,印证性差,难以形成证据链,许多案件往往因证据不足导致不予批捕。在犯罪嫌疑人拐骗14岁以上18岁以下人员至外地作案时,不能以拐骗儿童定性处理,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到外地取证困难,被拐人员多数讲不清其被迫作的时间、地点,导致无法取证,无法批捕起诉,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
五、打击和预防此类案件的建议:
1、强化打击手段,使涉拐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破力度,尤其对一些影响大、性质恶劣的团伙犯罪,要深挖细查,着力功坚,争取以一案,带一串,挖一窝,打一片。把追捕人贩子与追捕其他逃犯一样部署、奖惩,落实追捕责任和缉捕措施。
2、加强地区间信息沟通,密切协作,大力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网上打拐,使人贩子无藏身之处。对犯罪嫌疑人,司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罚,决不手软。
3、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涉拐犯罪的发生。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加强人口管理,对外来人口要及时发现掌握,注意从流动人员中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控制住拐卖妇女儿童转动渠道。同时,充分利用群众自治性组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的优势,把防范触角伸到最基层。
5、建立打拐解救工作的长效机制。适应社会发展和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变化,转变观念,树立高科技意识和大局观念,建立起打拐解救工作新机制,使打拐解救工作从发现、侦查到抓捕、解救等各个环节,都能分工明确、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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