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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卫生防疫中的法律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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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中央苏区疫病蔓延、传染病流行的严峻形势,党和苏维埃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紧急应对措施,及时出台各种防疫条例、法规,控制疫情在社会上蔓延。中央苏区的防疫立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防疫进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中央苏区;卫生防疫;法律;法令

瘟疫是人类与自然、经济、政治的利益关系失调反映在生物学上的结果。中央苏区所在的赣闽粤区域自古以来是瘟疫的多发地。在自然因素方面,赣闽粤区域属中亚热带南缘,气候温和,雨量充沛,这种气候适宜病菌、蚊虫的滋生传播。在经济文化方面,中央苏区所在的赣闽粤区域交通闭塞,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卫生状况落后。广大民众缺乏卫生常识,如猪圈、厕所建于水井旁,猪牛鸡鸭与人同室;沟池之水同时用于洗涤、饮用;一些偏远地方群众生病不求医问药,而是求神拜佛;落后的风俗使得群众将去世的亲人停放家中,要等待吉日才能出殡,导致长时间的停尸不埋;乱弃死婴、乱扔污物死畜死禽于河中;便桶粪缸置于卧室,畜禽污秽随地堆积,等等不一而足。在政治方面,1930年至1931年,国民党军队多次大规模“围剿”苏区和红军,战争伤亡带来大量的伤员和死者,来不及掩埋尸体,或者掩埋过浅,更有甚者,国民党军队故意将死尸遗留在老百姓的住所中,“在撤退时将许多死尸故意抛置或埋葬在工农群众的住宅里,以图制造瘟疫。”

一、中央苏区卫生防疫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

中央苏区爆发的疫情给人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面对疫情,党和苏维埃政府迅速做出了反应。1932年1月,富田瘟疫爆发当天,“临时中央政府已开会讨论设法防止。”在行政措施上将“防疫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并视之为对敌军事斗争一样重要要。”1月12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四次常会立即决定,要求“举行全苏区防疫卫生运动”。1月13日,《红色中华》在头版头条刊登了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名义发表的社论——《大家起来做防疫的卫生运动》。社论详细分析了瘟疫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疫卫生运动的具体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各红军应当领导群众去做防疫的卫生运动!各群众团体要领导群众积极参加这一运动。各红军的医生同志,要努力来研究许多防疫的方法和药品,努力向群众做卫生宣传工作,指导各地的卫生运动。”同月,临时中央政府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第二号训令》,要求实行防疫的卫生运动,“以强固阶级战争的力量。”

临时中央政府发起的卫生防疫运动,得到各级苏维埃政府的积极响应并迅速贯彻落实,于是,政府推动下的群众性卫生防疫运动迅速开展起来。但这些防疫措施只是疫情爆发后的应急措施,不能产生持久的效力,况且苏区民众落后的卫生方式已绵延深渗到人们的思维、观念和生活各层面。这就要求通过卫生防疫立法来应对包括传染病防治在内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上,传染病尤其是突发性严重疫情的防控,更有赖于法律的健全和有力保障。

以富田瘟疫的爆发为契机,党和苏维埃政府开始将瘟疫和公共卫生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1932年3月,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第二号训令》文件,出台了《苏维埃区域暂行防疫条例》,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展卫生运动的第一个法令性文件。《条例》共分8条,它从行政法规的高度规范了疫病种类、预防方法,并对疫病预防和疫病的处置及事后处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政府的职责和权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民众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的约束。此后,中央苏区疫病防治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开展。为贯彻第二号训令,推动卫生防疫运动的开展,中央向各县特别是疫区县派出了卫生运动指导员。

紧随苏维埃政府颁布关于卫生防疫的训令和法规,红军卫生系统也下达一系列的决议、条例、法规。1932年9月21日,中革军委总卫生部卫生科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第三次卫生会议卫生决议案》,对卫生、防疫和卫生宣传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在卫生方面有:个人卫生8条,规定了饮食、洗澡、理发、剪指甲、洗漱、换衣、睡眠、早操活动等各方面的卫生要求;公共衛生17条,包括不随地吐痰、住房、厨房、厕所、污水等的卫生管理;行军卫生15条,对行军、宿营卫生都有了规定;医院卫生9条,包括病房卫生、污物处理、病人衣被消毒、传染病人粪便消毒和死亡后尸体的掩埋等。在防疫方面有个人防疫、团体防疫、防疫设施、消毒方法四个方面。1932年10月10日,中央军委再次发布训令,要求“各级指挥员、政治人员与卫生人员要切实鼓起摧毁敌人的精神和勇气,消灭现行的疟疾、痢疾、下腿溃疡等时症,要运用卫生标语、传单、演讲、戏剧、竞赛各种方法来进行卫生运动。各伙食单位的卫生委员会须立即组织起来,并建立经常的工作,由各级卫生机关直接指挥。”同时,训令还规定了禁止吃辣椒、赤脚、随地便溺,强调要经常洗澡、理发,保持个人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要防蚊蝇,传染病人要隔离等10条预防疾病的措施,并要求全面落实,每个指战员不折不扣的做到。

二、中央苏区卫生防疫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

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区域暂行防疫条例》和中革军委总卫生部卫生科颁布了《第三次卫生会议卫生决议案》,为中央苏区民众的健康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两个法律法规是在瘟疫爆发的紧急状态下出台的,属于应急性的法规文件,存在一定的不足,民众的知晓度尚未普及,“防疫卫生这一工作,各县都未十分注意”,疫情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紧接着党和苏维埃政府出台了相对完善的卫生防疫法律法规。

1933年3月中央内务部颁布《卫生运动纲要》,进一步完善了政府卫生防疫法规,标志着卫生防疫立法进入了一个发展完善的阶段。《纲要》把卫生防疫工作上升到对敌作战的政治高度,“要知道苏区有一个工人或农民害了病,这不但是这个工人或农民的切身痛苦的问题,而是正在和敌人拼命的战斗大团体中有一个人且退下了火线,若是这个工人或农民同志因病死亡了,那就等于被敌人一枪打死我们一个战斗员,非常明白的为了解除群众的切身痛苦,为了增加我们对于敌人的战斗力,同苏区内一切污秽和疾病作斗争,同工农群众自己头脑里残留着的顽固守旧迷信、邋遢的思想习惯作斗争是十分必需,一天也不可缓的。”

《綱要》强调,卫生防疫运动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天天做、月月做、年年做、家家做、村村做、乡乡做、个个圩场做、个个城市做”,因为卫生防疫运动是群众生活和生命的保障。让群众明白卫生要从自身个人、家庭做起,做到“七要”,即要通光、要通气、要通水、要煮熟饮食、要除掉污秽、要剿灭苍蝇、要隔离病人。《纲要》强调,要建立卫生运动组织,即在城市、乡村、机关和部队都要建立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小组。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小组的首要工作是做好卫生运动的宣传发动工作,让广大群众都明白疾病的来源和做好卫生的方法。规定每月的1日或15日为卫生运动日,在这一天,要动员广大群众进行卫生大扫除,“将房屋内外的灰尘杂物污泥秽水消除一个干净。”《纲要》强调,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加强卫生清洁工作的督促检查,检查要在卫生小组长的带领下“挨家挨村挨街挨部位”的查看,做到卫生无死角、清洁无空白,举行卫生竞赛,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卫生运动纲要》经过各级苏维埃政府的翻印,在苏区内广为散发,做到了家喻户晓,影响极其深远。它标志着苏区卫生防疫工作已经开始用政令的形式,借助于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力量,不仅在军队,而且在地方上全面开展起来,使得苏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效果更为显著。

《卫生运动纲要》的颁布实施后,中央苏区的各省、县、区迅速贯彻执行,各省、县、区纷纷颁布卫生防疫运动的决议案或下发训令,把卫生防疫运动落到实处。如湘赣省永新县在卫生防疫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在推行争取革命战争圆满胜利的任务中“有一个严重问题值得我们十二万注意的就是卫生防疫问题”,县苏维埃政府“严格的以自我批评精神,检(讨)出了过去卫生防疫工作的错误与缺点”,除全盘接受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卫生防疫训令和条例外,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卫生防疫措施。至此,全苏区范围内,一场声势浩大的群众性卫生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中央内务部颁布旨在保障民众生命健康的《卫生运动纲要》作为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文件,在各级苏维埃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下得到有效实施。从中央政府的《卫生运动纲要》到各县卫生运动决议案,再到各乡村卫生公约的制订,标志着中央苏区推动和指导卫生防疫运动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

中央苏区军队防疫立法也于此进入发展完善阶段。1933年10月27日,中革军委为贯彻《卫生运动纲要》,颁布了《暂定传染病预防条例》,对霍乱、赤痢、天花、肠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鼠疫、斑疹伤寒、白喉等9种传染病的预防方法制定了7条措施。措施包括:施行健康诊断及检查尸体;禁止或限制集会或演戏;隔离某部队全部或一部与外部交通;等等。《条例》作为法律性的文件,明显具有了法律强制力的基本特征,《条例》第十条特别规定:“凡不依本条例规定者,不依该管卫生机关所指定之期限内施行应办事项者,各级卫生机关得请各级首长以相应处罚。”《条例》以“处罚”为保证手段,使红军中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得到强力推进。该《条例》虽然为红军部队所颁布实施,但红军医疗卫生工作向来秉承“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宗旨,既为革命战争服务,又为广大劳苦大众健康服务,在中央苏区的救死扶伤、防治疾病、卫生运动等医疗卫生工作中起着引领作用;又由于部队人员集中且流动性强,做好部队的卫生防疫工作至关重要,所以,中革军委颁布的《暂行传染病预防条例》,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同样也适用于全苏区。

综上所述,中央苏区的卫生防疫法律制度为卫生防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卫生防疫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了卫生防疫工作得到较好的落实。事实证明,中央苏区的防疫立法是卓有成效的。通过法律制度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防疫体系,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村镇,从老百姓到军队,大家一起行动起来防治瘟疫的良好态势,富田瘟疫得以有效控制,未造成更大破坏。从中央发布法规文件到1933年《长冈乡塘背村卫生公约》,反映了当时的卫生防疫法律制度深刻影响了苏区民众的卫生观念、生活观念、风俗习惯。卫生防疫法律制度,还推动了群众性防疫运动的开展,改变了群众的卫生观念。党和政府面对疫情所积累的立法经验,为以后的卫生立法及防疫立法工作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党和苏维埃政府在立法过程中保障军民健康权利的价值取向和服务大局的立法理念,彰显了其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宗旨,极大的拓展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执政资源。

【参考文献】

[1] 邓铁涛, 程之范. 中国医学通史(近代卷)[M].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0.

[2] 刘善玖, 钟继润. 中央苏区卫生工作史料汇编(第一册)[M]. 北京: 解放军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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