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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环境监测协同的政策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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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ޛ)j馟iݻ]4m5Mtݵi5zNz߿6^MyuMymiMzݴuWm体会到三地的环境监测政策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与不同。

(一)环境监测政策法律制度建设不同步

众所周知,在国家环境监测政策法律制度体系中,除了《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环境监测的规定外,各级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则是环境监测工作赖以遵循的重要依据。对此,河北省政府早在2001年就制定出台了《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就环境监测的对象、管理体制、监测网络、监测数据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同时,辅之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与环境监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水平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法律依据。北京市则是于2009年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性规范性文件,对环境监测对象、监测机构与职责、环境監测活动、监测管理等作出规定,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与京冀两地不同,在天津市,除了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外,并未发现就环境监测事宜作出过专门性规定。

(二)环境监测主体制度改革进展不协同

毋庸讳言,我国长期实行单一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即由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统一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2月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为我国环境监测主体由政府主导的单一管理体制向环境监测主体多元化的改革转型提供了政策指引,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

首先,从京津冀环境监测主体制度改革的现实情况看,三地进展明显不同。其中,北京市的改革先行一步,先后出台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9)、《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办指南》(2011)、《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5)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公布了北京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网址来实现信息公开及便于公众参与。可见,北京市正在建立起以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委托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为辅,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或吸收社会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为补充的环境监测主体格局。在天津市和河北省,迄今总体上依然坚持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的单一管理体制。但是根据两地先后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来看,天津市和河北省在大气方面已经开始步入政府、社会、企业三方主体共同开展环境监测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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