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相对于男性群体而言不可忽视的弱势群体,妇女在全面振兴广西高等教育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国家及有关部门正通过各种外部力量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整治,但是,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且出现更加复杂化的趋势。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可以维护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其个人素质的提高,还可以为我国实现富民强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助力。
[关键词]妇女;教育权;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5)19-0123-03[ZW(N]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研究”(KY2015LX76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雪菁(1983—),女,广西桂林人,硕士,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讲师。
一、妇女教育合法权益概述[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女性为妇女,包括成年女子、已婚女子、未婚女子。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相对于男性群体而言的弱势群体,她们在全面振兴我国高等教育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与国内都已形成了多种渠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的地位也渐渐提升。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正通过各种外部力量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整治,但是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且出现更加复杂化的趋势。作为妇女自身而言(包括正在高校就读的女性、走入社会后又重返高校学习的女性、正为高校妇女教育事业奋斗的女性),她们通过自我教育和接受本科高等教育(含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因此,保护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对她们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重大意义。只有深入研究妇女自身力量与外界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的情况,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侵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在国际上已经引起关注,主要表现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项公约、联合国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利宣言》《消歧公约》等,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建议书、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签署的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职司委员会的妇女地位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与报告、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建立的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开展的工作与活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中提出的任务、国际建立的有关妇女教育权的机制等,以及世界教育论坛通过的框架、世界卫生组织开展的维护健康活动、国际金融机构建立的全面发展框架、《欧洲人权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这些体现了国际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此外,美国、芬兰、新西兰、冰岛、德国、荷兰、英国、瑞典、法国、挪威、丹麦等国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章,成立有关机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国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也取得了一定成果。第一,我国为了保护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关法律。我国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主要是以宪法为主,并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项法律规定,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有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例如: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保障妇女在高校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城镇和农村妇女的接受高等教育权,妇女高校毕业后、继续学习毕业后、工作之后重返学习和培训后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培训与教育都是提升妇女综合素质的途径,以期妇女能从自身做起,增强纠纷的解决能力。第二,我国为了保护妇女教育的合法权益设置了相关机构。例如:中国政府部门中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青少年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及中国各地的妇女联合会。此外,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公布,也在维护妇女教育权益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中还存在如下问题亟待解决。
二、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所面临问题分析[摘要]
(一)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体系还不够具体、深入、完善
我国在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除了国家的相关立法,还有国际、区域性的法律规定、公约,但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首先,我国虽然建立了“十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终期评估和“十一五”规划编制,但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保护没有具体深化的措施,没有将各类妇女各阶段的教育细化。其次,对于农村妇女、贫困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还有缺失。因贫富差距、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导致妇女受教育层次不一的状况仍然存在,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仍然偏低。再次,与妇女相对应的男性群体中缺乏男女平等的性别教育。最后,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研究局限于高校自身,没有与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单位、社会组织进行互动。这不利于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不利于寻求最佳解决对策。
(二)观念的偏差与维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缺失
由于我国历史的原因,以及目前国际、国外对妇女的歧视现象,侵害妇女合法教育权益的违法犯罪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例如一些歧视性的观念,“重男轻女”“生男孩比生女孩好”;剥夺农村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高校中对妇女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骚扰事件等,严重影响了高校妇女的身心健康,并且影响了她们的学习、生活,有的甚至引发恶性自杀、自伤,或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报复犯罪嫌疑人而让自身进一步受到伤害。
维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缺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校思想道德教育中对于各类有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维护的道德教育还不够完善。第二,在妇女各类高等教育中,法律知识的普及面还不够,妇女自身维护教育合法权益的能力还很低。第三,对从事维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工作者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教育,对于侵犯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男性、女性也缺乏强有力的制裁。各级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工作后重返高校学习、培训,接受高校长期、短期教育时,关于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专项知识普及不够,有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学法、守法、执法,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漏洞可钻。第四,目前妇女各类合法权益侵害事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事件增多,且情况复杂,使妇女难以安心实现自身的接受高校教育权,影响了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实现,降低了妇女接受教育的质量与效果,例如:在高校就读期间,婚前婚后对妇女的人身权侵害事件,离婚后妇女的受教育权、就业权遭遇侵犯,妇女再婚受歧视影响自身接受教育,机关或社会企业对离婚妇女的在高校继续受教育及培训权、就业权侵犯等现象。
三、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的完善对策[摘要]
(一)进一步细化、深化完善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体系
我国虽已有国家的相关立法,还有国际、区域性的法律规定、公约、组织机构等,却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例如我国建立了“十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终期评估和“十一五”规划编制,但其中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保护没有具体深化。针对此类问题,可重点尝试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需要进一步保护从事各种职业的妇女在各阶段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如女政府官员、女司法官员、女教师、女医生、女经理、女企业家、女性打工者接受高等教育中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社会终身教育、各类职业教育等,以及这些妇女想进一步提升自我综合素养与专业素质知识和能力而重返高校接受的普通、成人高等教育。
第二,对农村妇女、贫困妇女要做好教育、培训工作。从教育的观念意识做起,努力帮助提高其综合素质、职业技能,提高农村妇女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比例,努力教授农村妇女一些职业技能、对其进行劳动培训,以提高其自身生存的能力,从而提升其社会地位,培养其独立性,使其更适应农村或城市的生活、工作。对于贫困妇女应该多提供职业技能提升教育,提高她们自我教育的层次、质量、水平,增加她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贫困妇女通过知识、素养的提高从根本上摆脱贫困,从而减轻因贫富差距导致的妇女受教育层次不一的状况。
第三,既然妇女的问题也与男性密切相关,故对男性的教育也应注意多传授男女平等的性别教育。利用各类学校,特别在高校中以高素质男性为榜样通过各种措施传播男女平等的理念。
第四,高校也可以与社会中的各个部门、机关单位、机构等进行互动,将理论与实际存在的问题联系起来,从现实妇女所面临的各类问题入手,采用多种灵活的方式、方法保护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对侵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高校可以与妇女活动中心、心理援助中心、司法机构、企事业单位、妇联、居委会、街委会等机构开展教育活动,教育方式上可以采取讲课、讲座、报告会、专题学习会、研究调查等开展。教育内容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我国的大政方针政策为导向,重点加强妇女的合法权益知识、法律常识的普及,加强职业技能、综合素质的提升教育。
(二)纠正观念偏差与进一步加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教育工作
我国造成性别歧视的原因既有难以根除的历史原因,也有诸多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原因,加上受目前国际上歧视妇女现象的不良影响,侵害妇女合法教育权益的违法犯罪情况仍然大量存在。针对这些状况,可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由于危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落后的思想和道德水平不高所致,故需加强高校思想道德教育,如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礼仪教育等。多树立妇女道德模范,开展表彰活动,提供物质奖励,用模范典型的力量带动保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工作。需要加强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提高我国男女平等的观念意识,将此观念意识融入各类高校教育、培训中,努力纠正传统的有偏差的性别观念,尽量减少由于观念上的原因导致的对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二,在妇女各类高等教育中,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增强妇女自身维护教育合法权益的能力,需重点对农村妇女、企事业机关妇女、个体经营的妇女、正在服刑的妇女、曾经违法犯罪的妇女、少数民族妇女进行这方面教育。因为在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例如:经济落后、地理位置偏僻、贫困、企事业单位目前的制度和机制因素、自身素养的缺失、自控能力薄弱等,她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比较少,从知识的广度与深度、系统化、专业化来着手都是缺乏的。
第三,对侵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男性和女性加强教育和法律约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通过震慑、教育、依法惩罚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人,这样才能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杜绝侵犯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情况再次发生。各级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在接受各种培训、教育时,要努力学习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知识,配合高校教育者开展有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教材编写、案例汇编、习题集编写,将相关内容纳入考核范畴,成为高校教育工作者、各机关单位工作业绩考核项目之一,以督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底线,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维护妇女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四,围绕婚姻家庭主题开展教育。由于目前妇女各类合法权益侵害事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事件日益增多与复杂,影响了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实现,降低了妇女接受教育的质量与效果。例如:在高校就读期间,婚前婚后对妇女的人身权侵害事件,一些地方还存在非法的一夫多妻、婚内强奸侵害妇女性自由权的现象,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影响她们的学业;还有离婚后妇女的财产权无法保障影响其接受进一步教育,离婚后妇女的受教育权、就业权遭遇侵犯,家庭暴力犯罪、丧偶妇女的财产权受损,妇女再婚受歧视影响自身在高校就读的现象,机关或社会企业对离婚妇女的继续受教育及培训权、就业权侵犯等现象。这些都与婚姻家庭有密切关系,而婚姻家庭是妇女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妇女能否安心接受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实现自己教育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关系到妇女自我综合素质能力能否进一步有效提升,因此,应该重点围绕此主题开展教育活动。可以先对女干部进行教育,以女干部,如妇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示范作用带动各界开展教育,多普及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维权方法。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团体多加强婚姻家庭违法、犯罪研究,总结经验,在国内国际开展交流,吸取国内外经验教训,减少相关负面事件出现。高校教育也要配合婚姻家庭教育的开展,营造和谐家庭关系,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从而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奠定基础。
第五,通过各种渠道,例如法制宣传办公室、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与高校联动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免费咨询、互动、小品、戏剧、文学作品、课本、宣传读本、竞赛、辩论赛、歌曲、舞蹈等方式,通过电视、电影、报纸、广播、杂志、互联网、期刊等媒体,将侵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实例呈现出来,配合高校、司法机构与从事保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工作者的细致讲解,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教育合法权益的知识和能力。
四、结语[摘要]
在保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国际与国内都形成了多种渠道、多种方式防范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与此同时,妇女的地位也在逐渐提升。我国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正通过各种外部力量对侵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整治,但是妇女自身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才能使自身综合素质得以提升,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侵害自身权益事件的发生。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思路对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有重要作用。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研究还有很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钻研,这个方面的研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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