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制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规程》明确,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统筹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指导。
《规程》要求,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應诉工作职责。
《规程》指出,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
《规程》明确,税务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包括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规程》强调,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县级税务局和县级以下税务机构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当出庭应诉。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庭询问,以答辩状的内容为基础进行陈述。在举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出示证据材料,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在质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从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是否认可法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适用依据和程序规范等争议焦点问题,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反驳对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
《规程》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原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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