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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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这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了解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决定用一次全会就这个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是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全面考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
了解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自信,总起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接力探索、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我们必须倍加珍惜,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丰富的实践成果。我们既要坚持好、巩固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又要完善好、发展好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又是一个重大现实课题,我们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定信心,保持定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完成好这次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心得体会
10月28日至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审议中共中
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这一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为人民共和国长治久安、为中华民族万世开太平的重大举措。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成果:坚持党领导一切工作,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经受了实践考验,已经逐步成熟。
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们越来越认可社会主义中国的制度优势,社会主义的吸引力感召力越来越强。中国面对着前所未有的伟大斗争,需要把自己的制度优势发挥好、巩固好,使之更加成熟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而不是向着其他方向成熟定型。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
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得历史性成就。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成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我们进一步建构了一个中国共产党实行全面领导的民主集中型的国家治理体系。这一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是能够持续推动中国进步和发展、确保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而这一制度和治理体系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是因为它具有形成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源泉、根本政治保证、根本思想路线、根本组织原则以及干部制度。
新中国7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繁荣昌盛、创造发展奇迹的70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完善、国家治理取
得巨大成就的70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围绕社会主义社会的治理问题不断探索,最终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取得重大成果和重大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奠定了制度基础。
坚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建立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生态保护制度和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由此带来的社会全面发展进步,是新中国70年社会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成就的集中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需要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需要通过治理效能来实现和彰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创造世界发展史上的奇迹,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但面对新的世情国情党情,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还面临一系列来自国内外的现实挑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创新和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感,以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在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领导是最鲜明的标志。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关键、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这个最本质特征更加鲜明地体现好,把这个最大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好。因此,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必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同时,中国共产党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力量,保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统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一是强化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二是提升党在国家治理能力中的引领地位,增强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心得体会
如何科学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
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人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赢得了中国革命胜利,并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
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哪些显著优势?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
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的显著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的显著优势;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的显著优势;坚持党指挥枪,确保人民军队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有力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显著优势;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显著优势;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的显著优势。
为什么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关于一国两制心得体会
关于一国两制心得体会
随着香港、澳门的陆续回归以及海峡两岸统一大势的不可抗逆,一种罕见的政治法律现象就将呈现在世人面前,因为“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必然导致“一国两法”(一国之内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和出现多个法域(祖国大陆主法域及我国香港、澳门等辅法域)的奇特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形成。它的基本构架是:以宪法为龙头,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纽带,以社会主义法为主干,以上述特区的资本主义法为支干,并以它们彼此相互间的区际冲突法为胶合剂的,两种性质的法律相得益彰,各法域共促共生的,多层次、多色调、多板块,结构复杂,内容和形式异常丰富多彩的法制体系。这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对它的深入研究不仅将大大地丰富和更新我们的政治和法学理论、而且将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创新,从而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本文愿试作一些法哲学的思考和探究,以期能有助于中国法制发展的这一跨世纪战略任务的解决。
一、“一国两制”的法律意义和特征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本国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国家主体部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及生活方式。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的确定和实施,必须具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和保证,而且也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和法制的形式,才
能建立起祖国大陆与我国港、澳不同的社会制度地区间的稳定联系,并妥善解决其间发生的某些纠纷和矛盾。“一国两制”既涉及到国体,又涉及到国家结构和政体,既涉及到我国的经济制度也涉及到我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法与国家,法律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法制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广义的政治制度就包括了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的稳定建立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因此,“一国两制”的确立和实施,必然会引起我国法律制度或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单纯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演变为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占主体)与港、澳资本主义法并存,即“一国两制”必然导致“一国两法”;第二,从单一法域国家变成多法域国家,即形成祖国大陆(主法域)和我国香港、澳门等辅法域。由此派生出“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下的诸多复杂现象和关系,也决定了其间所存在的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及其解决的繁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方面中第一方面是首要的和基本的,也是最能体现我国“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特色的。也就是说,我国“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基本特征,并不在于其多法域,而在于“一国两法”。即在于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法制制度的并存。这正是决定我们的“一国两制”以及“一国两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具有特殊复杂性的根本原因,也是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多法域但却仍是“一国一制”的国家结构和法制体系国家的最大区别。例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都是这样的多法域国家。美
国有50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民法,然而它们都属于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的法制区别和法律冲突。这些多法域国家由于实行“一国一制”,因而各地区的法律其阶级本质和基本原则相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共同点是主要的,不同点是次要的,出现的法律冲突也是浅层的,不能与我们“一国两制”下祖国大陆同我国香港、澳门之间基于不同性质的法制区别和法律冲突相同日比拟。当然,我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制体系也有一般多法域国家法律冲突的某些共同特征,如所属法系的不同与冲突,各法域之间的差异和冲突等,这就更增加了其复杂性和繁难度。
从纵向上看,“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虽然历史上也不乏其例,但还没有进展到建立起较稳定的法制体系并妥善解决其法律冲突的地步。我国历史上社会制度形态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以武力征服了社会制度和形态比较先进的汉民族地区后,如蒙古族、满族征服汉族,都出现过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奴隶制与封建制)并存的情况。公元646年大化革新以后的日本,也存在过类似的情况。美国独立战争后至南北战争以前,则出现过在北方发展资本主义的同时,在南方的几个州保留奴隶制的状况。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西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暂时保留其原有制度至民主改革之前,实际上也是属于“一国两制”的特殊情况。上述这些情况由于是在改朝或改制的过渡时期出现的暂时现象,没有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和保证,因而,缺乏稳定性和典型意义,虽可作为我们现今实行“一国两制”的历史依据,但却不能与其深刻涵义
和重大意义相比拟。
二、“一国两制”法律体系的要素和构成
(-)“一国两制”法律体系的法权基础探析
“一国两制”法制体系是以主权与治权既相统一又相对分离的法权关系为基础的。所谓统一,意即无论是香港、澳门或是台湾,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的一员,都是中央政府下辖的一个行政单位或行政特区(特别行政区)。因而国家主权都归于并集中于中央,中央政府都对它们行使主权,与它们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不是平列的关系,更不是“一国两府”或“一国两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其一切权力(包括各种治权)都是由中央授予并由国家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外交和国防事务则统一由中央处理,中央还行使由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应当在这些地区行使的其它权力。所以从这种主权统一以及主权与治权也相统一的根本意义上讲,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相似于中央政府与其它行政省及民族自治区的关系。这种不仅主权统一,不容分离及转让,而且主权与治权也本质上相统一的原则,是实行“一国两制”的根本前提,是统一祖国大业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的原则,也是各主权国家政制和法制建设中不可移易的一条基本准则。
相对分离,意即我国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之所以“特别”,是指它们具有高度的自治权。也就是说,这种自治权不仅大
于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除外交、国防以外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还具有自行处理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分对外事务的权力),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联邦制国家中成员邦的权力和权利(例如香港保持财政独立,全部财政收入不上交中央,中央也不在香港征税,香港自己发行货币;香港为独立关税地区;香港有自己独特的政治体制;香港保持原有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列于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实施。这种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就是主权与治权相对分离的表现,是实现“一国两制”条件下地方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况且这种“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治权,终究是由中国人所享有(即如所谓“港人治港”之意谓),而决不交给任何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就表明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也是特别行政区的神圣职责。
(二)“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基本构架及辩证关系剖析
如前所述,“一国两制”法制体系是以“一国两法”及多法域为显著特征,那么组构成这一庞大复杂的法制体系的应包括祖
国大陆和我国港、澳、台的所有符合“一国两制”要求的法律部门和领域。而按照它们在“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就可以把它们归纳为以下几个层次:l)作为祖国大陆和我国港、澳、台这些特别行政区共同母法的宪法;2)联结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居于主体地位的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4)作为辅助的我国港、澳、台各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5)用以解决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这样,我们就可以勾画出“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基本构架:即以宪法为龙头,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纽带,以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为主干,以各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为支干,并以它们相互彼此之间的区际冲突法为胶合剂的,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并存且相得益彰,四大法域共促共生的,多层次、多色调、多板块,结构十分复杂,内容和形式都异常丰富多彩的法制体系。这不仅在中外法制史上是史无前例的,而且在当今世界也是独一无二的。其中,存在着如下几种(或几层)重要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住“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本质特征及其规律性。
1.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与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法的对立统一关系。它是“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基本矛盾,“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基本特征--“一国两法”,就集中地体现于此,并由此派生其他的矛盾关系。所以处理好这对基本矛盾,对于实现和稳定“一国两制”,建立和完善“一国两制”法制体系,具有关键性
意义。其基本原则就是既坚持以祖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为主体(是矛盾的主要方式或主导方面),以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为辅助和必要补充;又要充分认识和正确估价适合于这些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从而不但不能以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加以排斥甚至吞灭,而且应看到它们两者之间除了有相拒斥性一面之外还有可以相互借鉴和吸收的一面。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一国两制”范围内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并存、互促和相得益彰,这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和分配方式并存相对应的,即都是与现阶段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状况及其历史原因相关联的。而其更深刻的原因就是发展和繁荣市场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安定这一共同需要。它有利于我们借鉴和利用发达市场经济已有成就和经验(包括市场经济法制和规则),也有利于我们加强国际联系,吸取、借鉴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法制手段等。同时祖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我国港、澳、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后盾,而且也必有其可以认同之处,从而产生相向吸收、借鉴的效用。当然对这种相互借鉴和吸收不能作简单化、机械化的理解,因为不仅有制度性质和意识形态的分野甚至对立,而且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之差距和异质文化的冲突。所以既不能简单移植,更不能动辄就搞什么“西化”或“中化”、应经过非常细致的分析取舍和不断探索试验的过程,权衡利弊,损益其优劣,使对方之所长有机融合进自身的制
度发展和主体文化中,特别是注意把那些体现人类制度建设共同经验和法律文明发展普遍规律性的东西尽可能地加以利用和吸收,来促进和完善本身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
2.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律之间的关系。祖国大陆与我国香港、澳门及我国台湾的法律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但他们都有中华法系的传统,我国台湾法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祖国大陆法也含有大陆法系的因素和成分。它们之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固然,法系的不同使法律在立法方式及立法技术、法律形式及渊源、司法程序及制度等许多方面都各有其特点,因而法律的结构、体例、术语以及法律事实和行为的定性也往往不同。但由于我国香港、澳门及我国台湾同祖国大陆固有的历史联系,特别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这种联系将进一步得以强化和巩固,这就为它们之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和吸收以便取长补短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更有利的条件。充分认识到这些,能使我们更客观、全面地看待我国港、澳、台的法律及其与祖国大陆的关系。包括一方面既有利于我们认识和把握住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法的特征,并便于我们通过比较而借鉴、吸取其有益于我们法制建设的那些成分(如判例法的适当引用,民商法的实用价值、法律技术水平的臻于完善以及重视对个人的权利、自由的尊重和保障等);另一方面可以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属于大陆法系并有中华法系传统的我国台湾法在法律形式、法律体系和体例、法律心理结构以及法律文化传统上同我们更为接近,并有某种同根同源
的关系,互相借鉴和吸取有益成分就更有必要,也更为直接。我们不能因为我国台湾法承袭了所谓“民国法”,我们又早已明令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法统”,而对我国台湾现行法律完全采取拒斥态度。事实上,我国台湾法律自1949年国民党退台以来40多年已有了很大变化,不仅对民国时期的法律作了诸多修定,还重新制定了大量法律和法规。我国台湾现行法律中未有作过修改的民国法仅存不多,它们事实上有的早已过时,有的已名存实亡,有的已通过特别法、判例、解释例替代,有的仅仅因政治需要而苛延残喘。这都说明,我国台湾法律与所谓“民国法”不能同日而语,它已经适应我国台湾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有了重大的变化和发展,并早已自成体系,其立法完备、体系周全、规范详尽、许多法律和法规又不断与时更新,其中许多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的。特别是民商法和经济立法,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尤值得我们采撷。至于那些过时的、徒具虚名的法律,当然必须废止,这随着“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实现自是应有之义。
3.各特别行政区法之间的关系。包括我国香港法、澳门法同我国台湾法之间的关系,我国香港法与澳门法之间的关系等。它们虽然都同样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因而异中之同可能会更多;然而仍因有属于不尽相同的法系之区别,以及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使之在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立法技术和司法程序等方面仍各有其特点。注意到这些,对于我们加深对各特别行政区法的认识,无疑是有意义的。
(三)“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法律要件分析
“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最具特殊性的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区际冲突法。前者是联结祖国大陆和特别行政区的纽带,后者是协调祖国大陆主法域和各特别行政区辅法域及辅法域相互间各部门法关系的胶合剂。它们是“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特殊构件,尤其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完全是一种崭新的法律现象,中外法制史上未曾有过,是当代中国对人类法律文化的独特贡献。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体现“一国两制”国策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和最集中、直接的法律表现,是祖国大陆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我国港、澳、台等资本主义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结合部和衔接点。它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它的地位和法律效力来看,它具有仅次于宪法而又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既含有宪法性法律的特征和属性,以至有人称它是“小宪法”,尤其是在结构上与宪法相似。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包括序言、总则、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有关社会事务等章节。但它又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我国宪法关于“一国两制”方针在法律上的具体化、系统化。也就是说,从法律渊源体系上讲,它是从属于国家根本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又高于其他法律。第二,从它的适用范围和在特别行政区的作用来看,它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因而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国家机关,各个部门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全国人民和各级干部都必须了解、熟悉和不得违背;但又主要是适用和实施于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的法律。而在特别行政区它又是一项根本性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基础,是国家主权在这些地区的法律表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和政策,都必须以它为根据,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相抵触。第三,从它的任务和内容上看,主要是“一国两制”的法律体现和法律保证,而且主要是调整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特别行政区内部的关系,同时它所调整的这类社会关系主要是一些最基本的关系,而同调整具体关系的其他部门法有所不同。第四,从性质上看,虽然基本方面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但又是对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认和规范化。从立法动机、程序和成员方面来看,它既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意志;又反映了爱国统一战线中资产阶级的意志。
而且,随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就会出现在特殊单一制国家中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崭新的自治形式和新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与内地的各行政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殊异。并会建立起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以行使其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这一切都充分表明了它的独创性。
由于学术界对《基本法》的重要特征及其内容和意义已有了
较充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故此只作简略述及。
2.区际冲突法
我国区际冲突法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必要性,是为了解决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别行政区建立后与祖国大陆之间以及这些特别行政区彼此之间所必然产生和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在同一平面上的法律冲突。一国内部各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一般称为“法域”,各法域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其内部具有数个法域出现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多法域国家。“一国两制”实现后的我国就是这样的多法域国家,无论是我国香港、澳门及我国台湾或是祖国大陆,从区际冲突法的视角看,都是相对独立的法域。也就是说在“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和法制体系下,一方面,就行政关系而言,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另一方面,从区际法律冲突关系而言,祖国大陆、我国香港等法域都是相对独立的法域,都允许保持性质不同,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各地区人民间的交往就会产生大量涉外(法域)法律因素和法律关系,从而要求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这就使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具备了主客观条件,而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又使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为宗旨的区际冲突法具有了客观必然性。
3.宪法
在“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国两制”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一国两制”具有合宪性、合法性、稳定性和国家主权统一的基本象征。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一国两制”的全面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最终完成,不仅将大大地发展、丰富我国的宪政实践和理论,而且必将促进我国现行宪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乃至于会出现制定一部“大宪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此,笔者特提出一些探索性意见,以尽可能地为“一国两制”的全面实施寻求更充分、完备的宪法依据,并就教于学术界。若有不当之处,权当一孔之见。
实现“一国两制”后,就将使我国的国家结构从一般单一制变为多法域(或复合法域)的特殊单一制(即既不是联邦制更不是邦联制等复合制国家,又不是只有一个法域的一般单一制国家,而是在统一的主权下有多个独立法域并存的特殊单一制国家),法制体系也将因大陆的社会主义法与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并存,以及出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区际冲突法等崭新的法律现象而趋于十分复杂。这样,随着我国香港、澳门的回归祖国以及海峡两岸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所引起的如此极其复杂而丰富多彩的政治法律现象,就必然使现行宪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就显得远远不
够。它既不能反映全面实现“一国两制”后我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状况的全貌,又还不足以作为在此情况下诸特别行政区及其独特法律体系存在之充分而完备的最高法律依据。而且如果更严格讲来,从第31条的这一规定中,还不能必然得出“在特别行政区内可以实行与大陆地区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性质不同甚至相矛盾的制度”的结论,还必须要靠正式的宪法解释或配套立法,才可能具有这样的涵义。然而即便是辅以宪法解释,并对宪法第31条作出补充,明确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和保留其原有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制度”等,也还是不够。因为最关紧要的是在什么情况(前提和条件)下才允许保留和允许在多大限度内予以保留,以及怎样构设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权限。这些关系到国家根本政治结构和体制的重大问题,不能简单、笼统地涉及,必须有极其明确、系统和普遍性的规定。也不能使这些重大任务,概由根本法之下的各个《基本法》来承担,而应当率先在宪法中予以高度概括和总结。并还需要对“一国两制”全面实现后我国的整个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变化作出根本法的规定和概括。
为此,就需要对现行宪法作出重大修改和变动,使之无论在国家结构、国体和政体等重要方面都充分而明确地体现出“一国两制”的重大国策及其全面实现。这必将引起我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变化和发展,乃至有必要和实际可能制定出一部体现和确认祖国统一、并巩固统一成果的“大宪法”来,以作为大陆和
各特别行政区均一体遵行、普遍实施的共同母法,为“一国两制”及其全面实现提供更充分、明确、完备的根本法依据,从而改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上(多数条款)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状况。
制定这部“大宪法”的总的指导原则就是坚持“一国两制”,即在坚持“一国”的大前提和根本基础上认真地实行“两制”。坚持“一国”,即强调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各民族团结平等,实行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分权,坚持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不搞联邦制,坚持规定统一的国旗、国徽、国都、国歌等。实行“两制”,即既应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要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其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法律体系等)。即求同存异,在国家利益至尚和主权统一的大前提下承认不同地区制度发展的特殊性、不平衡性。为此,就应在宪法中从总体上较系统地规定特别行政区共同条款,以作为定立和实施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更充分的法律依据;还应就解决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彼此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的总的指导原则作出规定,以便定立和实施区际冲突法有所依循。
三、“一国两制”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拓展和促进
我们的理想目标是要建设高度民主、文明且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
主义,而社会主义民主要靠社会主义法制来保证,这是本世纪社会主义发展豪迈而艰辛历程留下的最重要经验和教训之一。值此世纪之交和迈向21世纪之际“一国两制”的历史创举,不仅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系列全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而且对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既是巨大的冲击,又是有力的促进。关键是我们要有科学的态度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从而勇敢地迎接挑战,善于抓住并利用这种机遇,就可能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的发展契机和驱动力。
“一国两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影响和促进是多方面的,除了以上所涉及到的之外,现专就下述系列问题作些探究和分析。
(一)“一国两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拓展和促进,主要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为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建设增添了新内容,使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两种民主制度通过和平竞赛,互相取长补短,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政体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和形式。“一国两制”实现使特别行政区各阶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政权组织形式将和国家主体部分不相同,在这些地区政权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基本上是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即实行资本主义民
主制,从而使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在特别行政区出现不一致,但又为整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服务,即形成国家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民主与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民主并存,使这两种民主制度在服从于共同目的--国家统一和富强的大前提下,可以通过和平竞赛、互相取长补短、共存共荣,最终将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因为民主作为一种制度乃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发展的重要内容,它们除了有阶级属性和阶级基础的不同之外,还包含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发展中的一些普遍要求和共同规律。特别是现代民主制度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条件和保证,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政治要求。例如自由平等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以法治国原则等等,这些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或是社会主义民主都不可回避(虽然有阶级性不同),其经验和成就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经过几百年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已积累了这方面的若干经验,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无启迪作用。例如香港与贪污腐败作斗争的产物--廉政公署制度,就是其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有力武器,其峻法以反腐倡廉之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然,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值得他们学习和借鉴。
第二,“一国两制”引起了我国国家结构的新变化,是对国家高度集权的重大突破,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从而在一种新的构架上使国家权力得以合理分解、运行和制约,从而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一国两制”的实行,将使我国从一般单一制国家变成为特殊单一制国家,从而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新模式。因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这些权利和权力既大大超过了我国省级以及民族自治区政府的权力,又在许多方面甚至超过了某些联邦制国家中成员邦政府的权力。从而使我国的国家结构具有了某些复合制的特征,但她仍然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更不是邦联制,乃是一种特殊单一制。在这种特殊单一制下,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由三种地方行政单位构成,即普通行政单位、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单位,,由原来的两种地方分权形式发展为三种地方分权形式,突破了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的范围。这是符合当代国家结构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朝着深化国家权力分解程度的总方向发展的,即需要降低国家权力集中程度,改变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以便于发挥地方行政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中央政府简政放权,进行宏观调控。这也是一种民主化的趋势,便于在一种新的层面和构架上探寻如何使国家权力得以更科学、合理地分解、分配、运行、使用和有效监督及制约。而且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经验同内地行政单位之间可以互相借鉴和参考,以便建立一种高效率的,充满生机活力的政治体制,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建设和改革。
第三,“一国两制”扩大了我国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发展了多党合作制度,赋予人民民主专政阶级联盟新的形式和内容,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强国富民。
“一国两制”实现后,我国港、澳、台地区存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产阶级也加入爱国统一战线,我国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使港、澳、台阶层人士及其政治代表都在爱国统一战线的旗帜下团结起来,其代表人物参加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政治机构之中,这样,无论是祖国大陆还是我国港、澳、台的所有公民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从而赋予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联盟以新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振兴中华、实现强国富民,也有利于促进和扩展社会主义民主。
(二)“一国两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法学理论的促进、丰富、深化和拓展,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第一,在法的性质和规律性方面,充分体现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并使法的类型和更替呈现出复杂性。
因为很明显,“一国两制”法制体系中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区际冲突法等的阶级属性非常复杂,既不能把它们完全归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又不能完全归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也不能简单地说是两者廉而有之,或者概念化地称为两者的对立统一。这种复杂而奇特的法律现象,充分表明法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其社会性,是阶级性和社会性之不同形式的统一。固然很多情况
下法律的阶级性特别明显,但以上这几种跨法域的法律又是其社会性的突出表现,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发生交叉、渗透、重叠的结果。可见,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者相生相成,共同演现出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的种种法律现象。“一国两制”结构下的法制体系及其构成要件,就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生相成的生动体现。
不仅如此,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合法地并存,都统一于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法制的框架之内,成为其不可割裂的组成部分,而且还发生交叉、重叠出现一些新的法律现象。这也是人类法制史上的一种奇特景象。它表明不能把法的历史类型和更替简单化,既不必然是非此即彼,也不一定是纯而又纯,虽然其总的历史发展趋势不可规避,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无论是剥削阶级法之间以及剥削阶级法与社会主义法之间都可能在时间和空间中并存,并会有所交叉和重叠。从而以新的事实证明法不仅具有历史的继承性,而且同一时空内不同类型的法也可以相辅相成。
第二,在法的体系方面,使法律体系既具有统一性,又具有差异性,多样性,并大大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
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这种差异性和多样性表现在:其一,各法域的法律体系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不同,祖国大陆法域建立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其他三法域建立
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其二,祖国大陆法域和其他三法域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前者主要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后者主要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当然也包括反映有其他阶层和劳动者的意志。其三,它们各自的指导原则也不同,祖国大陆法域的指导原则主要是“四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一国两制”;而其他三法域的指导是“一国两制”,不实行“四项基本原则”。其四,它们所属法系及其所体现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条件也殊有不同。这样,我国的法律体系就会出现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不仅有作为主体的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特别行政区作为辅助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区分,还有我国港、澳、台各特别行政区之间基于现状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也有区别并相对独立,而且这些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又有其各具特征的层次结构性,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分野。因此,“一国两制”情况下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问题就更加复杂并具有了新的意义。这种统一和协调乃是在具有极其多样性和丰富差异性的情况下的统一、协调,是在“一国两制”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统一和协调。所以各法律体系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冲突和独立,又彼此联系参照。因此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协调其间的矛盾,就是“一国两制”情况下急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其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起着统一和联结的特殊作用,区际冲突法和区际司法协助就发挥协调的机制和功能。
第三,在立法体制以及法律解释和法的渊源方面,都出现了
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
由于享受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这种立法权不完全同于祖国大陆的地方权力机关(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所行使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只受中央权力机关的有限监督,它显然比祖国大陆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的权限要大些,范围也要宽些,因为特别行政区权力机关还可以制定自己的民法、刑法,凡属自治范围的事项均可立法,制定的法律只要符合其《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均属有效。这样,我国的立法体制除了原有的在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并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权限的体制外,又赋予了特别行政区享有相当大的立法权;虽然这种立法权仍然属于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的范畴,但它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区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因而使我国立法体制具有了新的形式和特点。
依此道理,在法律解释方面也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以香港为例,由于香港的法律制度遵循英美法系的判例原则,法律解释一律由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判案件中作出。也就是说,我国香港只存在司法解释,而不存在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即不是象祖国大陆现有法律解释体制那样,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为主导的情况下,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以及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解释权。因此,“一国两制”实现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也行使法律解释权,不仅可以解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且也被授权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依法进行解释。突破了内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无法律解释权的状况。可见“一国两制”实现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也将有所变化。
由于“一国两制”的实现,将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其法律传统而言,从单一的社会主义法系成为同时还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普通法系,就会引起法的渊源从单一的制定法向同时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扩展。所以“一国两制”实现后,我国法的渊源体系就颇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它既是一元化的(即大陆和特别行政区的法的渊源都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陆的各种法的渊源以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又是多体系的(祖国大陆是以宪法为最高效力的,依次结成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渊源体系;各特别行政区又以其《基本法》为首,形成各自特定的法的渊源体系)和多层次(不仅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与我国所有其他法律的层级区别,而且祖国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的法的渊源体系,其内部又都有主从有序的、效力大小不同的层次区别)、多样性的(既有制定法为主体,又有判例法,还有习惯法)。这无疑将有利于各具特色的法的渊源体系之间的相互比较、借鉴和吸收,从而促进我国法制的发展。
第四,在司法体制和法律适用方面,更出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新情况、新特点。
这是很明显的。例如,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规定及其精神,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各自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设立终审法院,法院都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即实行审判独立并赋予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实行陪审制度和无罪推定原则,采取抗辩式诉讼模式,并遵循判例的原则;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建立起独立的、摆脱葡萄牙司法机关系统的,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并设立行政法院,澳门原有刑事起诉法庭制度仍继续保留。这些均表明两个特别行政区都各自建立起独立的司法制度和独特的司法体制。不仅如此,由于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法律体系也具有独立性和独特之处,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不在这些地区实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的主要体现国家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的法律外),香港原有法律和澳门原有法律均基本保留(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各自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这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其《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香港原有法律(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与习惯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其《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澳门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些
也会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法律适用方面带来若干不同于内地的新情况、新特点。这种独特的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建设和改革以及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亦不无启迪和促进。
四、“一国两制”实现过程中的“港澳模式”和“台湾模式”的区别和联系
所谓“港澳模式”,即香港和澳门是通过签定中英和中葡联合声明这种国际协议为启动,以制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种宪法性国内法律文件来完成其法律依据,同时要伴之以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改革(废、改、立)以及适时的区际冲突法和司法协助以完善之。并要到
1997年和
1999年“一国两制”及其法制体系才在该两地区从事实上相继得以实现和实施。因此,这种“港澳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它适用的是国外用武力霸占(割让)和武力威胁强租了我国领土后回归祖国(收回主权)的这种历史和现实情况。因而是通过签定国际协议导向制定国内基本法的途径,从而使之具有国内立法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完成其回归祖国的法律依据。
2.它是以中英、中葡相互承认(国家承认和法律承认)从而约束中方和香港、澳门之间政府和法律承认为前提,而且在这些地区的所谓“三通”、“四流”也早已进行。
3.它有一个我国在这些地区收回主权的确定的期限,从基本法生效到收回主权有一个明确的过渡时期。
正是在这三点上它与“台湾模式”相区别:
1.我国台湾问题是一国内的统一问题,而不是收回主权问题,属于我国内政,不牵涉任何外国,也不容许任何国家插手,就谈不上什么国际协议。当然也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协商签定关于两岸统一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便为制定我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创造气氛和前提。但这种方式只是一种预测和预期。
2.这些年来尽管我们党和政府作了很大努力和让步,采取了许多措施和“高姿态”致力于和平统一,我国台湾方面也由于形势逼迫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姿态以缓和改善两岸关系;但两岸关系仍没能有多少重大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台湾当局长期坚持以“三不”对“三通”,限制双方的双向交流,坚持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还制造了各种事端,给祖国统一设置了种种障碍。台湾当局虽然已宣布从1991年5月1日起终止所谓“动员戡乱时期”,同时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可是台湾当局一些头面人物依然声言,这决不表示他们的政策有所改变,仍坚持敌视大陆的立场。尤其令人气愤和需要高度警惕的是,这些年来,由于李登辉等人的纵容和支持乃至亲自登台表演,“台独”势力和“独台”倾向日益嚣张猖狂,就更增加了我国台湾问题的复杂性和和平统一的繁难程度。
3.实现对我国台湾的和平统一虽然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是历史的必然,但这至今仍难以界定一个确切的期限,远未进入已完成了法律依据的过渡时期,只能说还处于酝酿、准备时期、处于最初步的阶段,远未进入“一国两制”的实现过程中,更未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而且两岸关系还不断有所反复和曲折。因此,如果从最积极的意义上讲,双方也仅还在探索和试探可以接受的实现统一的途径、方式、条件和可能性。这就使我们对海峡两岸关系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也处于探索阶段,并不能不带有某种超前和预测的性质,即最多也只能是在探寻可供选择的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方案。而不可能进入实质性过程和程序,更不可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当然就难以界定确切的期限。这也是“台湾模式”和“港澳模式”的一个显著区别。
当然,“港澳模式”和“台湾模式”也都有共同点和同一性,这除了它们都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的产物以及都是“一国两制”法制体系的动态环节之外,还具有以下共同性:
1.根据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可行办法和经验,一般说来,似都要通过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采取其他法律形式来完成其法律依据,否则我国台湾和祖国大陆的统一问题就不可能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当然,由于我国台湾问题更具有复杂性,解决我国台湾问题的方式和途径都可能会更灵活些,而且允许统一后我国台湾方面保留更大权力。因此,在法律形式上也会更具有其特殊性,既可能通过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方式来完成其法律依据,又可能采取其他形式来完成这种依据。
2.也都需要有区际冲突法和司法协助来解决大陆法域和特别行政区法域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而且我国台湾和祖国大陆
之间的区际冲突法和司法协助尤其必要,并且数量会更大,内容和形式都会更为丰富和多样。这不仅因为我国台湾的面积、人口远远超过我国香港和澳门,而且是由于长期的隔绝、封闭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沟通和协调。
3.都必然要引起相应的法律改革,即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废、改、立。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会引导起香港现行法律的改革。首先,香港现行宪制性文件《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将因基本法的存在而逐步被废除。其次,香港部分原有法律,包括英国国会立法及香港立法中含殖民色彩的内容,如《英国法律确定法》、《英国殖民地法》、《引渡法》、《殖民地边界法》等,也将被废除。《人权法案》中不符合《基本法》精神的也要予以修改。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正在对香港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检审。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台湾现行法律的改革就更为必要,特别是那些早已过时,或名存实亡,或仅作苟延残喘的所谓民国法,包括民国宪法以及适应“动员戡乱”体制的法律和法规,均须废除。同时,还应有适应“一国两制”的对法律的修订和立定。当然,祖国大陆方面也应有相应的法律的立、改、废,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宪法中有关“一国两制”的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区际冲突法的应运而生,以及其他法律改革事宜等。然而这些都只能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地实行。
当然,由于未来的我国台湾特别行政区也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那么也会象香港、澳门一样建立起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制
度和法律体系,从而享受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比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更大的立法权;其原有法律除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外,也会基本保留;全国性法律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规定的少量法律外,也不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其司法体制除一些不合时宜者需要改变之外,也会基本保留下来。
在此,还有必要谈及曾一度成为解决海峡两岸关系法律问题的一个热门话题的“两岸关系法”的有关意见。
这些年来,我国台湾和祖国大陆有关方面都曾各自先后提出了多起“两岸关系法”的草案或建议,以为解决海峡两岸人民交往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作尝试和寻求一个可能的方案,无疑是含有其积极意义的。然而,一方面,由于我国台湾方面提出的多个草案虽也体现了务实性、灵活性、兼容性,但又明显地具有防御性、歧视性以及单向性和片面性的特征;祖国大陆方面有关研究机构提出的草案也未尽如人意。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正如前所述,由于和平统一我国台湾问题的复杂性和繁难程度,现还未进入在我国台湾实现“一国两制”的实质性阶段,还处于酝酿、预备时期,因此,“两岸关系法”本身还带有探索、试验的性质,即使可行,也是一种处于过渡时期之前的准过渡性法律。所以,还很难断定它能否成为“一国两法”法制体系中的稳定构件。现在所设想的“两岸关系法”的许多内容,有的可以被将来的我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有的可以被那时的区际冲突法所规定,有的还可以被一些专门法规和特别法规所容纳。关键的问
题是这类“两岸关系法”不仅存在着“现有”和“应有”的矛盾,而且存在着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矛盾。不仅很难达到符合各方面要求,为各方所接受和认可的程度,而且能否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且有效地实施,亦颇成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定这类“两岸关系法”的努力意义不大,但它们作为探索解决两岸关系的法律问题的一种方案,并非不可以试验。通过这种试验,我们可以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案,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而且通过这些努力,还可以为两岸交流与合作创造一种气氛,进行法律上的对话,甚至可能找到进一步改善两岸关系的新的突破口和路径。
关于一国两制心得体会
一、“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邓小平同志对和平共处思想的创造性发挥和发展,为我们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相互关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趋势。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两种社会制度却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条件下,呈现出两制间并存竞争、联系制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借鉴扬弃等态势。这种对两制关系的富有前瞻性的认识,成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得以产生的逻辑起点和坚实的支点,使社会主义理论在此基础上得到了相当的深化。
大家知道,和平共处是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已经成为国际社
会呼唤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秩序的最根本的指导原则。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邓小平同志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尽管在和平共处期间仍免不了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发生矛盾,但在一个国家内部解决,可以充实和发展彼此间的相互需要,抑制和消除资本主义制度带来的消极因素的影响,使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地区可以在一国内共享“两制”间和平共处带来的好处。今天的港澳地区,有中国社会主义作坚强的后盾,有港澳同胞的奋进努力,讲团结、重协商,大家在维护长期繁荣稳定的大目标下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加强沟通、顾全大局,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繁荣,蒸蒸日上。台海两岸人民,密切合作,相互支援,解决了农副产品的销售、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困难,保障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活稳步提高,这是台海两岸合作,携手发展,最终统一的宝贵经验。
二、“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造性发展,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为了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由处于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主动提出来的。这种国家结构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对立的制度包容于一个统一的国家之中,是一个新事物,是一种带有某些复合制特征的单一制国家的结构形式。这种国家结构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权力范围的一种突破,也是对传统国家结构学说的一个突破,是邓小平同志适应国家统一需要而做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创造。以
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进行的创造性发展,必将载入科学社会主义的史册,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提供非常好的范例。今天的港澳地区,严格遵守本地区的基本法,依法治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宁,为我国的最终统一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当前两岸地区,两岸人民,加强密切接触,海协会和海基会定期会谈,合作协商,经济文化交流迅速发展,为政治协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邓小平同志对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中的战略和策略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充分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的辩证统一。战略和策略原则都是指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科学理论。其中战略是带有全局性的东西,带
有根本性的原则问题,而策略规定的是各斗争形式的交替和配合,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策略是服从和服务于战略的。“一国两制”构想中的战略原则是:争取港、澳、台地区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之内,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争取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组成历史上空前规模的浩浩荡荡的爱国大军。这是原则性的问题,必须坚持。“一国两制”构想中的策略原则是:在统一的国家内部,实行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允许各个方面存在差异,只要这些差异不损害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振兴,都允许存在。可以看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所体现出来的策略的灵活性。这种
灵活性,在港澳回归后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好的体现出来了。有社会主义大陆的强有力的支持和后盾,港澳的社会经济发展,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能够稳步向前推进。这说明,只要我们团结携手,求同存异,没有战胜不了的困难。
四、“一国两制”的构想,是邓小平同志为爱国主义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提供了更为明确更为一致的奋斗目标,使和平与发展的世界主题更加深化。这个奋斗目标就是: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尽快实现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
邓小平同志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从中华民族共同的根本利益出发,在“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这个基本前提下,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的。这一构想使爱国主义在更广阔的视野上、以更新颖的视角,在中华民族的腾飞和振兴的历史大潮面前,显得格外醒目和照人。
团结进取,努力拼搏,振兴中华的奋斗目标,激发起了饱受分离之苦的中国人民更为高涨的爱国热情;使得饱受强国欺凌的炎黄子孙形成更为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得不管穿什么服装、持什么立场的中华儿女都能扬起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起码的民族自豪感;使得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拥有几千万希望中国兴旺发达的海外同胞都能找到报效祖国的大门和机会。
港澳地区的发展和繁荣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一奋斗目标已经激励亿万中国人民将自己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全部倾注到为祖国的尊严和荣誉、为国家的繁荣和昌盛而努力
的奋斗之中,使得强国富民、振兴中华这个几代中国人为之追求、奋斗不息的伟大爱国理想,逐步成为生动的现实。
五、“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使对外开放成为爱国主义在当代中国拓展的一个格外醒目的内容。历史证明:闭关自守只能导致落后挨打、受制于人,甚至山河破碎、民族衰亡。因此,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一个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坚持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牢牢地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
“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有信心有决心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基础上牢牢地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不是保守主义,而是胸襟博大,乐于学习,善取人长的爱国主义;中华民族不会给自己设置障碍,不会孤立于世界之外。我们坚持对外开放政策,保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用“一国两制”的和平方式统一中国,这不仅有利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繁荣和稳定,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的组成部分。完成祖国完全统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坚持一国两制事业初心心得3篇
坚持一国两制事业初心心得1“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光明日报
2019-11-12)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并将其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不仅强调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而且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回归祖国20多年来,“东方之珠”风采依旧。人均寿命全球第一、营商环境和国际竞争力广被认可,其他各项事业也获得全面发展,所取得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彰显出“一国两制”强大生命力。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是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最佳制度安排。
“一国两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和开创性事业,也会在实践中面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经受检验并完善自我。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解答好这项治国理政重大课题,要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要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
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实现共同发展,共写梦想新篇。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香港特别行政区时强调,前进道路并不平坦,但我们实行“一国两制”的初心不会改变,决心不会动摇。把“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发挥好,毫不动摇推进“一国两制”和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永葆“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信心和“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的恒心,我们就一定能在中华民族的史册上、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坚持一国两制事业初心心得
1997年7月1日,是一个值得人们永远纪念的日子。历经百年沧桑的香港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香港同胞从此真正成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首先被用来解决香港问题,香港的发展也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改革开放,让香港与大陆有了更多的契合点,香港回归后港人消除了“马不能跑”、“舞不能跳”、“股不能炒”的疑虑,香港在祖国的山河大地上依然璀璨生辉!一国两制方针还成功实践于澳门,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回归祖国。当9岁的澳门女孩容韵琳用稚嫩的嗓音唱出《七子之歌》时,人们听到的不仅是儿女对生母的呼唤,还有要挣脱屈辱的呐喊。回归前,澳门连续4年经济负增长,如今回归将近10年的澳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且我相信,港澳的成功先例会让台湾同胞看到祖国统一的美好蓝图!读完
“一国两制”
这一著作后,对一国两制这一方针有了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是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照顾各方面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构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有重大的意义。当今世界的争端此起彼伏,并不太平。“一国两制”的构想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和经验。正如邓小平提出的:“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问题。总得找出个办法来,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其与港澳的成功实践,受到世界舆论的广泛赞誉,被人们认为是解决当今世界难题的一个最佳办法。
就对如何理解“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是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我认为“一国两制”是我们党为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这是一个科学的构想,它以新的理论与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首先、它突破了把国家仅仅看作阶级统治工具的传统观念,体现了国家同时也是缓和阶级冲突的工具的新思想。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国家“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为了使那些不可调和的对立面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应当缓和冲突.其次、“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按照“一国两制”构想,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作为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同时也允许和保护一定地区范围内存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说过的新话。
一国两制在香港成功实践,对祖国完成统一大业具有促进作用。我国政府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标志着近代西方列强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完全终结,标志着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中取得两个重大进展。香港、澳门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这一成功实践,对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一国两制"首先是针对解决台湾问题提出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是英国、葡萄牙对中国进行殖民侵略遗留的历史问题,台湾问题是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发动反人民内战遗留的历史问题,两者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港、澳、台都是中国的一部分,都实行不同于大陆的社会制度,问题的核心都是要实现祖国的统一。"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能够成功,同样也适合于解决台湾问题。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维护台湾各方面利益的最好办法。对台湾现有生活方式在统一后会被改变的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港澳回归后,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享有高度自治权,原有的法律绝大多数予以保留,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广泛保障。中央政府恪守"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不干预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基本法规定自行管理的事务。
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实践证明、只要按"一国两制"实现统一,台湾同胞也能真正与祖国大陆同胞、港澳同胞一道共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荣誉和尊严。中央政府授权香港、澳门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的领域和范围是十分广阔的。过去适用的绝大部分国际条约继续适用,涉及经贸、海关、科技、民航、商船、知识产权、资源、环保、人权、劳工等200余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还以适当方式,包括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身份参加了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话动和出席有关会议。特别行政区长官出访外国,受到高规格的礼遇、享有应有的尊严。
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实践证明,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两岸及港澳的经济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台湾的经济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港澳回归后,与祖国内地互补互利、共同繁荣、并在沟通和发展两岸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政府多次表示,两岸统一后,将充分重视台湾与香港、澳门的不同特点,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实施比香港、澳门更为宽松的政策。事实证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台湾同胞最终会通过香港、澳门的实践,日益加深对"一国两制"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有利于祖国早日和平统一。
衷心祝愿祖国早日实现统一大业!坚持一国两制事业初心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并颁布,已经走过了30年不平凡的历史。30年后的今天,回顾“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开端,回顾和总结香港在制定和实施《基本法》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于克服风雨,谱写“一国两制”的新篇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两制”事业的开端,是指“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从提出政治概念,到确定基本国策,再到付诸实施。《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即《基本法》序言明确规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反映了这一初
步意图。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概括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一国两制”的事业贯穿于《基本法》的起草过程,并在《基本法》的各项制度安排中得到落实。在四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由内地和香港各界人士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了全面、详细和深入的民主协商,并为香港和全国各地进行了多轮大规模的研究和协商。最后,它达到了香港社会和所有中国人的最大公约数。在当时的情况下,《基本法》的每一条条文,甚至每一句话,都是经过多次审议和反复权衡后形成的共识。
“一国两制”事业的开始,也充分体现在《基本法》的实施上。香港回归祖国23年来,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地行使了对特区的全面管理权。它已经任命了五位行政长官和历届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它已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的记录。它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防务有关的外交事务。它还行使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力、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以供备案的权力以及作出决定的权力。特别是,NPC常务委员会在2016年解释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有效遏制和打击了“香港独立”势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在许多涉及“香港独立”候选人和宣誓的案件中,判决是根据《基本法》和相关解释作出的。根据《社团条例》,特区政府禁止“香港独立”组织“香港国民党”运作。这些措施对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的法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宪法和基本法的保护下,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民主政治制度稳步推进。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再上新台阶。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公布的《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香港仍然是世界第三大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在瑞士洛桑《2019年世界竞争力年报》国际管理与发展学院,香港排名世界第二。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香港在营商便利性方面已进入世界前三名,比去年排名更高。多项研究显示,香港在法治和自由指数方面,早已跻身世界前列。
目前,“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已经进入“五十年不变”的中期,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去年的“修宪风暴”中,大量法案严重触动了“一国两制”的底线。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深座
坚持“一国两制”的最初构想,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相辅相成、不可忽视的。"如果皮肤不存在,头发怎么会附着?"如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得不到维护和保护,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源之木。维护国家安全是全面准确落实“一国两制”政策的核心要求,也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只有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加强相应的执法力量,坚决防止和遏制外来势力干涉香港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和破坏活动,才能确保香港的长期稳定。
我们对宪法和基本法制度充满信心,要求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的有关重要部署,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中央政府全面控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机制,相当于实施《宪法》和《基本法》,进一步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政秩序。同时,要加强香港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教育,增强香港同胞的民族意识和爱国精神。
"要吹尽黄沙才能获得黄金,需要数千年的辛劳。"《基本法》颁布三十年来,“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了《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历史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是确保“一国两制”伟大实践稳步推进的必由之路。我相信,在中央政府和中国内地的坚定支持下,香港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一定能够同心协力,团结奋进,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以勇气和智慧为香港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站在历史正确一边,共创祖国统一伟业心得体会3000字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来,中华民族的坚强领导下昂首阔步走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上。我们为自己能有这样的伟大成就而自豪,也为能有一片属于自己的蓝天而感到骄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创造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新发展格局和以“一国两制”为核心的“两制”制度体系。我们顺应历史大势,积极回应人民期待,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一切分裂国家之路、扞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坚定不移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干涉中国与台湾同胞利益和命运关系过程中所产生出来的各种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对外事务谈判形成政策共识,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和全国人民共同努力下,祖国大陆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机遇!
一是改革开放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握改革开放这一正确方向。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华民族迎来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还是把我们国家搞上去”。经过不懈努力,中国走上了自立自强之路,成功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中华民族迎来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形成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更具有包容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作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确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目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二是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全面提升,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7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从落后贫困走向繁荣富强,从受制于人走向独立自主,济体、第一大工业国国。
从贫穷落后走向繁荣富强。1949年,国家生产总值仅1.2亿元,2019年已达到9.2万亿元!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我国是世界上唯一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国际地位前所未有。我国国防实力不断增强,国土面积、常住人口等都有明显增长。国防建设日益现代化,建设能力明显提升,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事业的能力不断提高,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在中国大地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三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道路更加宽广平坦,创造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奇迹。
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90万亿元,相当于美国的1/10、日本的1/4、德国的1/4,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万美元,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超过3万元、1.8万元。人民生活更加富裕。70年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0.4万元增加到1.8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3万元增加到3.9万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49年的不到20元增加到2018年超过75000元。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我国成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工业总产值稳居世界第一、对外贸易额跃居世界第二、外汇储备跃居世界第一、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劲,正在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新中国从一穷二白到今天繁荣富强、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四是中华文化影响力日益增强,影响力和感召力不断提升。
中华文化具有独特的文化基因,蕴含着丰富的文化自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加强同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文化领域更深层次合作;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共同举办一系列大型文化交流活动;举办一批高规格的国际性文化活动,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我们在国际上主动讲好中国故事,成功举办了世界孔子学院联盟大会、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东亚文化之光纪念大会、世界和平论坛等一系列重大会议和活动,为增进各国人民相互了解与友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我们坚定扞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有效应对各种复杂严峻挑战,维护了国家主权、发展利益。台湾岛内分裂势力打着“一国两制”旗号,企图制造“两个中国”概念来分裂国家行为,严重损害台湾同胞切身利益,严重威胁台海和平稳定,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发展利益。两岸同胞要坚定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共同开创两岸关系美好未来。两岸同胞是血脉相连的骨肉兄弟,也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祖国大陆对台工作方针政策符合两岸同胞共同利益,符合台湾同胞根本利益。我们愿与台湾同胞一道反对任何形式、任何企图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的言行!
五是祖国大陆国际地位全面提升,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在世界上持续享有崇高威望。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历史大势、顺应人类社会发展大势,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海外影响力,加强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不断增强祖国大陆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改革开放以来,祖国大陆逐步成为世界重要经济体,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世界经济组织覆盖国家和地区由新中国成立初期占比73%上升到2020年占比57%,稳居世界第二位。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在大陆均设有机构和代表;亚投行、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相继设立;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等一系列重大会议机制先后举办,深化了中非、中老等各领域务实合作。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也正发生深刻变革,逐步形成新的世界经济秩序、全球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不动摇、反对‘台独’分裂图谋不会改变”。“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一国两制”体现了祖国大陆的政治智慧和丰富实践经验成果的充分肯定与高度赞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台湾实践中的成功探索。
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全方位、开创性成就,改革开放实践成果丰硕,特别是党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
面”战略布局,在治国理政中把党和国家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使党成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政治局面,让党心民心更加凝聚。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方案,不断深化各项改革试点,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党的团结统一得到巩固和加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
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心得体会
第一篇: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心得体会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心得体会
【摘要】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对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为什么要实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方针政策的一贯性和连续性?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后,如何继续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最终解决台湾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一国两制
和平政策
伟绩
引言: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收复
捍卫守于自己的领土
领空
领海的权利与义务,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不能如以往发动战争来解决残留问题。不同国家间都尽可能的避免战争硝烟,何况同为中华儿女的我们,不由让我想起了曹植的《七步诗》“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和平谈判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商解,为此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提出祖国统一的方针
1、一国两制的提出
1984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是一种新思维,“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这是一个伟大的创造。现在“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成功实践就是强有力的证明。
2、一国两制的实施政策
“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10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我们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我们采劝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照顾港台利益解决问题,同时也是符合我们国家实现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共同利益的。
1.2.1邓小平同志的“一国两制”的构想
邓小平同志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本来是计划用来解决台湾问题的,结果提前运用,成功地解决了港澳问题。台湾同胞看到,“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成功实践,对他们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一国两制”。然而,台湾问题与港澳问题还是不太一样,但是解决港澳问题的经验是非常值得借鉴的。我相信在邓小平同志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的指导下,共同积极发挥两岸中华民族的智慧,台湾问题一定会逐步部解决的。“邓小平说: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2]1.2.2香港的民主自由权利
“香港人也是有这种民族自豪感的。香港人是能治好香港的,要有这个自信心。”港1人治港,“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这也是不会改变的。我们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港人高度自治,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充分考虑香港人民利益,香港人可以享受自己的生活方式,建立自己的司法法制,决定自己的民主自由。2010年06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改两决议通过,中央政府乐见其成,这一结果符合香港公众的普遍愿望,推进香港政制的民主发展,与香港各界人士特区政府一道,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而共同努力,这是我国政府坚定不移的立场。这就是港人治港高度体现,香港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民主自由的权利。
3世人对一国两制、和平谈判的意见
“一国两制,和平谈判,平等对话,相互尊重,互补互利,循序渐进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唯一途径。”[3]现在双方已经在努力积极
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两岸三通已经实现,而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签署的ECFA是1949年后台海两岸关系发展中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协定,意味着两岸经贸往来全面自由化的开始,将造就两岸新的经济情势,是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的里程碑,为两岸政治议题协商创造基础,开启政治手段处理两岸关系新时代。ECFA助推台湾经济进入“大陆依存时代”,同时也加速“台独”及其政治谎言崩解。我相信,通过两岸人民共同的不懈努力,台湾问题一定会得到完满的解决。二、一国两制政策实现的伟绩
1、香港回归
“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带领广大香港市民团结拼搏,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保持了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不由得让我回想起——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并与其进行的谈判。小平爷爷的语气是温和的,态度却是坚决的,香港是祖国的一份子,必须回归祖国怀抱。于是,两国领导人在友好的气氛中就香港前途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双方领导人就此问题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双方本着维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的共同目的,同意在这次访问后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商谈。也就在此次会见期间,邓小平公开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与撒切尔夫人就香港问题和谐地达成了共识。
2、正式签署澳门问题与回归
回忆往昔,从1984年12月20日,发布中英联合声明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到祖国怀抱,再到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最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至此,港澳已都回归了祖国怀抱,剩下的台湾问题不日也将迎刃而解??显然,一国两制构想以其不可思议的速度飞快地发展着,渗透到每一位国人,港澳人的心中,在这发展过程中,当然没有忘记展示它的勃勃生机及其鲜活魅力。自从一声稚嫩的“你可知MACO,不是我真名。我离开你太久了,母亲”唱出所有港澳人的归家的心声以来,我们见证着港澳回归后的发展历程。港澳回归后经济蓬勃发展的事实充分证明,邓小平所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为两岸和平统一树立了光辉的典范,2在世人面前展示了我们智慧的治国方针。
3、一国两制的四个基本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港澳台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的同时享有参政权;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
4、一国两制的含义
一国两制,顾名思义,乃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概括的说,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阅读导文后,我对其有了更为清楚地认识,深刻的体会。
5、一国两制对港澳的繁荣发展起至关重要
港澳方面,世人有目共睹,一国两制在其的实施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九年前,在香港回归中国五周年之际,曾经直接参与中英香港问题谈判的英国前副首相杰弗里·豪在接见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一国两制”方针是史无前例的惊人之举,在解决香港问题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过去的五年里,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并没有改变,人们尊重法制和司法独立,香港特区政府也重视民主。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五年来的事实说明,“一国两制”的构想得到成功实施,并为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邓小平也曾提出,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凡是中华儿女,不论身处何地,起码都有中华民族的自豪感。香港人也是有这种民族自豪感的,所以他们能治理好香港。事实摆在眼前,香港确实繁荣地发展起来,一如我们所预期的,我们见证到了中国人治理香港的智慧,见证到了一国两制在促进香港繁荣发展进程中起到的重大的推动作用及其重要意义。三、一国两制与台湾问题
1、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
而对于台湾问题,不得不说,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台湾问题不能和德国、朝鲜问题相提并论。中国政府历来反对用处理德国问题、朝鲜问题的方式来处理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两岸的协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内求得合理的解决。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尽管海峡两岸,暂时还没3有统一,中国大陆的治权尚未及于对岸,但作为中国这个国家领土主权的归属,以及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则是毫无疑问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过去是“一中”,未来是“一中”,现在也是“一中”。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绝不允许分割。绝不允许为了“台独”的一党一己之私利而闭着眼睛说瞎话。于是,一国两制已是大陆方作出的最大让步,也一应中国政府初衷——和平解决台湾问题。香港、澳门顺利回归以后的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已经首先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人们有更加充分的理由相信,“一国两制”同样可以成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
2、对台湾问题的一贯表态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
愿。我们将遵循“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真诚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台湾那些一心想搞“台独”的政党,想尽一切歪理来阻挡两岸的友好交流,付出高昂的金钱拉拢相干国家作为靠山,这一切都是不可行的。”[4]因为台湾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的一个省罢了,这历史的遗留问题也出自中国当初的内战导致,所以说这是中国的家事,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主权国家的内务问题。中国大陆宜调整其对台政策,宜从“听其言、观其行”转到实施一种中国式的“阳光政策”,这对化解两岸僵局、争取台湾民众、制约“台独”势力具有重要价值。“阳光政策”,内容须包含:
一、有条件放弃使用武力。就是说,只有在台湾宣布独立的情况下才使用武力,一般情况下,宜减少在公海地区的军事演习和军事行动。向台湾民众突显和平统一的诚意。在“有条件放弃使用武力”的框架下,只有“台独”才会引发武力,责任在“台独”,这就把球抛给了“台独”分子。
二、全面接触政策。中国大陆目前的政策是不与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党派和个人接触。这“阳光政策”就是以“一国两制”为背景前提的情况下提出的,只要情况不恶化,中国大陆就不会采取军事行动,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政策,战争爆发苦的注定是百姓。
总结
香港、澳门成功回归,台湾问题和平解决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并且成果累累,这些成功都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指导下和平谈判取得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是正确的,是成功的。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实事求是提出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伟大构想不仅解决了我国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为世界其他国家解决争议问题提供重要借鉴。“一国两制”不仅给中华民族和平做出伟大贡献,同时也为亚太地区稳定乃至世界和平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8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6~97页。
[3]邓小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第二篇: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有感
题目: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有感
摘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解决祖国统一问题上的创造性构想。“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在新形势下为解决台湾问题开始提出,在解决香港、澳门行问题中形成、完善并法制化,在解决台湾问题上,逐步形成的实现祖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科学构想。“一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主有次。“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一国”也是两制的基础。没有对“一国”的认同,“两制”的实行就无从谈起[。“两制”的共存是对“一国”稳定最好的维护,对“一国”发展最好的保障。
(一)前提是一个统一的中国。
(二)两制长期并存。
(三)享有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经济制度五十年不变。
(四)统一方式,和平谈判,平稳过渡。
关键词: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时代特色
正文:
(一)一国两制提出的背景(1)古代的一国两制
在中国古代史上,就有运用这一思想的朝代——辽朝。
辽,为契丹族所建,辽太宗统治幽云十六州后,为适应两个不同的社会,实行了不同的制度。即“北南面官制”的一国两制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即以契丹官制统治契丹人,以汉
族官制统治汉族人。
辽代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时间长达200年之久,这种统治方式,既有利于封建制的巩固和发展,又促进了契丹本族的繁荣。
(2)现代的“一国两制”构想提出时的国内和国际背景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但不承诺放弃武力。中国政府同时命令解放军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1981.9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关于打碗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主张国共两党实行对等谈判,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阐明了对台的基本政策。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
理的政策和办法”。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於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二)“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的“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作为和平统一方针的核心内容,使这一方针更科学化,更加切实可行。“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方针,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体现了充分考虑台湾历史和现实的高度灵活性。
江泽民同志《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概括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统一以后实行“一国两制”,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的制度。“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统一后,台湾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同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及民间交往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包括终审权),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党、政、军等系统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军队、行政人员驻台,而且在中央政府里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一国两制”具有如下特点:
(1)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坚决反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动。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在一个统一国家的范围内,对统一后的各项事宜做出安排。台湾被宰割、被殖民的历史将不会重演;违背台湾同胞意愿的专制政权将不会再现。
(2)两制并存。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3)高度自治。两岸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不同于中国其它省区市的高度自治权。不仅台湾同胞现有的各种权益将得到
切实尊重和维护,而且他们希望获得的其他权益也将得到充分实现,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凤愿、充分行使选择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更加广泛、直接地参与管理国家大事。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他精辟地论述了按照“一国两制”实现两岸统一给台湾同胞带来的好处:“两岸统一后,台湾可以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高度自治。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不变,他们的切身利益将得到充分保障,永享太平。台湾经济将真正以祖国大陆为腹地,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台湾同胞可以同大陆同胞一道,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共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尊严和荣誉。”我们相信,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广大台湾同胞将越来越多地认同和支持“一国两制”,愿意按照“一国两制”的方式实现两岸和平统一。
(4)“和平统一”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这里还应指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不同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国际协议而形成的德国问题和朝鲜问题。因此,台湾问题不能和德国、朝鲜问题相提并论。中国政府历来反对用处理德国问题、朝鲜问题的方式来处理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两岸的协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内求得合理的解决。
(三)邓小平与“一国两制”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伟大的科学构想,是他所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
组成部分。邓小平的这个构想,本拟用之于台湾,后则提前用之于港澳。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完全是可行的,成功的。邓六条
1982年1月10日,邓小平在接见来华访问的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基时说:“在实现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性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3年6月25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又进一步阐述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六条具体构想(简称“邓六条”)。
(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2)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自治不能没有限度,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4)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5)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不现实。
(6)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国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邓小平自1982年提出“一国两制”以来,“一国两制”的光芒已经照亮了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其影响已扩及全世界。“一国两制”的核心是“一国”,“两制”则是要通过
“和平”手段来实现“一国”,没有“一国”,“两制”就没有了灵魂;没有“两制”,“一国”就无以通过和平手段来实现。“一国”与“两制”是一个整体,是并行不悖的。否定了“一国”,国家就会走向分裂;否定了“两制”,国家就会导致战争。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一种新思维,旨在把台港澳问题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把国际上通用的“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国
内。这是一个伟大的创造,是对人类社会科学理论的一个新的重大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澳门等领土问题,大胆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委员长提出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后来邓小平及党的其他领导人多次对“一国两制”作了类似的解释。党和国家职能部门依据这一构想,对台湾、香港、澳门分别制定“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一国两制,澳人治澳”等具体的方针、政策,顺利地实现了香港1997年、澳门1999年回归祖国的工作,并对台湾的和平统一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一国两制的意义
“一国两制”构想是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部两种对立的制度可以长期并存,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没有讲过的,但“一国两制”依据的仍然是马克思主义,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二,“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它有利于保
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繁荣与稳定。“一国两制”构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既坚持祖国统一和主权的完整,坚持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又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状,考虑到各方面的意愿,考虑到祖国统一的现实可能性,允许两种制度并存,这又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
第三,“一国两制”构想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和运用发展。
和平共处本来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一项普遍原则,现在被用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创造,为和平共处思想增添了新的内涵。
第四,“一国两制”为解决国际争端和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富有想像力的答案,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第五,“一国两制”构想,也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出发的。我国解决台、港、澳问题,会涉及到有关国家在这些地区的利益,实行“一国两制”可以避免一些国际争端,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总之,坚持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我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既定方针。香港已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澳门也已在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解决,使“一国两制”构想成为现实,证明“一国两制”构想合情合理,切实可行;它有利于香港、澳门的繁荣与稳定;促进了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为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参考文献:
(一)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1981年9月30日)(二)【邓小平原作: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三)《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1993年8月)
(四)《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略》王汉昌等,吉林教育出版社,1995年
(五)国防部关于停止对大金门等岛屿炮击的声明(1979年1月1日
(六)《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2000年2月)
(七)《中国政治制度史》韦庆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第三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学习心得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学习心得
读完邓小平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后,我的感触很深。以前只是大概的对它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信息有一个了解,这次让我真正的对这个构想的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我将我的那些感想和认识做了一个简要的归纳: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单来说即是“一国两制”,它的基本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
以下是简单地从三个方面来说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
一、“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的提出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最早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20世纪70年代,国内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为确立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创造了新的有利条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背景之下,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国家和名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在毛泽东、周恩来关于争取和平解放台湾思想的基础上,确立了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随后,逐步形成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1985年3月,“一国两制”被正式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另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开创,在面对香港回归的问题上,邓小平同志在谈话中指出:“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既然用武力解决对各方都不利.那就不用武力,而只能用和平的方式了。所以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我们是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的,后来,中国开始一步一步顺利地让香港和澳门都回到了祖国的怀抱。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使“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变为现实,充分说明了“一国两制”构想是正确可行的。
二、“一国两制”的科学内涵
“一国两制”作为一个崭新的理论体系,有其特定的完整的科学内涵:在坚持“一国两制”不容动摇前提下还有“两种制度”、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50年不变这四个基本要素,它们相互组成一个完整的要素体系,互相关联,缺一不可。
坚持“一国”是前提和基础,这就是说,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民族只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即中国。两种制度并存,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主体,港、澳、台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高度自治,祖国完全统一后,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高度自治权,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其含义是什么呢?邓小平同志在谈话中说:“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如果香港、澳门不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那么他们就充分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特别是针对香港回归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在谈话中得出明确的、坚定的结论:“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一国两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不能变,不应该变,当前不能变,今后也不能变。
三、“一国两制”的重要意义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一个深思熟虑的科学构想,不仅对于实现中国和平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了政治学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时也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可借鉴的新经验、新方法,具有现实的国际意义。它属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内容和理论突破。
“一国两制”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是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重要步骤,对台湾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香港和澳门的回归,是我们为实现国家统一而迈出的重要一步香港顺利回归祖国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把握时代特征,反映我国实际和民族愿望,实行和平统一祖国的最佳选择和切实可行的途径。从这种程度上来说,这个构想将这一准则的精神应用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制
度的地区之间的关系,以解决祖国的和平统一问题。第二,“一国两制”这一构想有利于争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和平的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话中所说:“香港回归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益的线索。”事实也正是如此。
另外,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对解决台湾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它表明通过“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来实现两岸统一,完全能够满足台湾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随着时间的推移,祖国大陆日新月异的变化和香港、澳门的稳定繁荣,“一国两制”必将显示出越来越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认真学习《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不仅是缅怀邓小平同志为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所建树的丰功伟绩,而且要学习邓小平同志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以激励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祖国的统一大业,为了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伟大的邓小平同志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对于新世纪的我们来说,一定要加强爱国主义信念的培养,不断地培养爱国家、爱人民的思想感情,还有,最重要的是将其付诸于行动中,为中华民族更加美丽、更加繁荣的未来而努力奋斗!
第四篇: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有感
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读后感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具有丰富的内容,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一国两制”的涵义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的中央政府在北京,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两种制度”。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两种制度长期共存。邓小平指出,大陆地区坚持社
会主义,这是“一国两制”前提。
保证香港、澳门、台湾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宪法规定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置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利,即除在外交和国防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可以实行单独的财政预算;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依法保护特别行政区人民的各种合法权益以及外国人和侨胞在此地的私人投资等;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到台湾去。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这种不变,既是承诺,又有基本法做保障。“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一国两制”的方案,即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充分照顾到港、澳、台地
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同时也妥善照顾到一些有关国家在这里的投资和其他利益,是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最佳方案。它有利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有利于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经济的发展,符合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
“一国两制”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允许有两个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长期并存;社会主义国家既可以为作为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也允许和保护一定地区范围内存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一国两制”的构想,将和平共处原则运用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实行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地区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国两制”为解决国际争端和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范例,是对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大贡献。钓鱼岛问题、南沙群岛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是否可以避开主权,采取共同开发的办法,双方相互让步,共同得利。作为“一国两制”构想之延伸的“搁置主权,共同开发”的新思路,是邓小平对世界和平的又一重要贡献。
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成功解决,是“一国两制”的构想重大胜利,是“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必将推动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台湾的前途系于祖国统一,分裂是绝对没有出路的。无限期地拖延统一,是所有爱国同胞不愿意看到的。运用“一国两制”中国人民完全有决心、有能
力最终解决台湾问题。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和所有中华儿女,从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携手共进,祖国的完全统一和民族的全面振兴,一定能够实现。
第五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读后感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读后感
1984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是一种新思维,“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这是一个伟大的创造。现在“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成功实践就是强有力的证明。
“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10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我们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我们采劝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照顾港台利益解决问题,同时也是符合我们国家实现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共同利益的。
“香港人也是有这种民族自豪感的。香港人是能治好香港的,要有这个自信心。”港人治港,“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这也是不会改变的。我们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港人高度自治,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充分考虑香港人民利益,香港人可以享受自己的生活方式,建立自己的司法法制,决定自己的民主自由。2010年06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改两决议通过,中央政府乐见其成,这一结果符合香港公众的普遍愿望,推进香港政制的民主发展,与香港
各界人士特区政府一道,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而共同努力,这是我国政府坚定不移的立场。这就是港人治港高度体现,香港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民主自由的权利。
现在香港,澳门早已解决,回归后的香港和澳门,并没有如回归前外国人说的那样:香港的经济会垮掉,正好相反,香港和澳门的经济在回归后更加繁荣发展,香港成了珠三角地区的龙头,甚至覆盖整个西南地区,引领中国经济的腾飞。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是正确的,港人治港也是对的,香港人有能力发展好香港,香港的明天会更好。
邓小平同志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本来是计划用来解决台湾问题的,结果提前运用,成功地解决了港澳问题。台湾同胞看到,“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成功实践,对他们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一国两制”。然而,台湾问题与港澳问题还是不太一样,但是解决港澳问题的经验是非常值得借鉴的。我相信在邓小平同志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的指导下,共同积极发挥两岸中华民族的智慧,台湾问题一定会逐步部解决的。
“一国两制”,和平谈判,平等对话,相互尊重,互补互利,循序渐进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唯一途径。现在双方已经在努力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两岸三通已经实现,而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签署的ECFA是1949年后台海两岸关系发展
中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协定,意味着两岸经贸往来全面自由化的开始,将造就两岸新的经济情势,是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的里程碑,为两岸政治议题协商创造基础,开启政治手段处理两岸关系新时代。ECFA助推台湾经济进入“大陆依存时代”,同时也加速“台独”及其政治谎言崩解。我相信,通过两岸人民共同的不懈努力,台湾问题一定会得到完满的解决。
香港、澳门成功回归,台湾问题和平解决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并且成果累累,这些成功都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指导下和平谈判取得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是正确的,是成功的。邓小平同
志高瞻远瞩,实事求是提出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伟大构想不仅解决了我国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为世界其他国家解决争议问题提供重要借鉴。“一国两制”不仅给中华民族和平做出伟大贡献,同时也为亚太地区稳定乃至世界和平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国两制和平发展的心得体会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一国两制和平发展的心得体会,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国两制和平发展的心得体会一
7月1日,总书记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会上指出要把握国家发展机遇推进“一国两制”实践。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20年来在香港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功。继续推动香港各项事业向前发展,归根到底是要坚守方向、踩实步伐,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书记在典礼上对今后更好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提出的四点意见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是国家在台湾的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也是香港、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首先要强化“一国”观念不动摇。“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也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来源于中央的授权。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原则,正确处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其次要尊重“两制”差异。中央政府、内地居民与
香港、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各界人士要相互尊重对方所实行的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也包括尊重彼此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的某些差异。我们必须尊重这些差异的存在,正确看待和尊重这些差异。最后要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香港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与时俱进结合实际推动港澳的发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以及理解基本法,就要深入地学习和理解国家宪法,不能做违反宪法的事。我们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要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强香港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教育。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加强内地与港澳各领域交流合作,继续发挥香港、在国家改
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必须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对我国经济来说,结构问题是主要矛盾,而供给侧的结构问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最大症结所在。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经济从根本上克服困难、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香港背靠祖国、面向世界,有着许多有利发展条件和独特竞争优势。特别是这些年国家的持续快速发展为香港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不竭动力、广阔空间。祖国昌盛则香港富强,内地和香港的发展相互依托、相辅相成,只有始终聚焦发展这个第一要义,紧紧握住发展这把金钥匙,珍惜机遇、抓住机遇,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搞建设、谋发展上来,才能让香港的经济发展更上一层台阶,实现另一次腾飞。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一国两制”包含了中华文化中的和合理念,体现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求大同、存大异。香
港是一个多元社会,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甚至重大分歧并不奇怪,但如果陷入“泛政治化”的旋涡,人为制造对立、对抗,那就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香港自身的社会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事实证明,繁荣与稳定是相辅相成的,稳定是繁荣的前提,而繁荣又促进稳定。只有保持政治和社会环境的稳定,才能使香港居民安居乐业,正常地开展经济活动,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做到稳中应变,稳中求进,立于不败之地。“一国”是“两制”的正当性前提,如果有人藉“两制”为名威胁“一国”,并造成“一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那么,中央必然要採取行动。只有凡事都着眼大局,理性沟通,凝聚共识,才能逐步解决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不断推进“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既要把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建设好,也要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建设好。有伟大祖国作为坚强后盾,有中央政府和内地人民的大力支持,有回归20年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夯实的发展基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团结奋斗,“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一定能够再谱新篇章,香港一定能够再创新辉煌!
一国两制和平发展的心得体会二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
“一国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任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的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也即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的问题都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
处理台湾的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处理台湾的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第一:“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个中国”。“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一个国家”,强调的是国家主权的不可分性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性。“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第二:实行“两种制度”。实行“两种制度”就是在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两种制度”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互相竞赛、互相支援、共同发展,“决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二是两种制度有主次之分;主题
是大陆12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只有在主体部分是社会主义的前提下,才可以允许在自己的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
第三:设置特别行政区,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
第四:宪法和法律保证,“一国两制”长期不变。邓小平还多次讲到,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
我们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大陆和台湾虽然尚未统一,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国家领土和主权从未分割、也不容分割。两岸双方应恪守反对“xx”、坚持“九二共识”的共同立场,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对台湾任何政党,只要不主张“xx”、认同一个中国,我们都愿意同他们交往、对话、合作。
我们要持续推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经济合作,厚植共同利益。扩大文化交流,增强民族认同。密切人民往来,融洽同胞感情。促进平等协商,加强制度建设。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商谈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稳定台海的局势;协商达成两岸和平协议,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前景。
我们要努力促进两岸同胞团结奋斗。两岸同胞同属中华
民族,是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理应相互关爱信赖,共同推进两岸关系,共同享有发展成果。凡是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共同福祉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做好。我们要切实保护台湾同胞权益,团结台湾同胞维护好、建设好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我们坚决反对“xx”分裂图谋。中国人民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势力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割出去。“xx”分裂行径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必然走向彻底失败。
全体中华儿女携手努力,就一定能在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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