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一)
按照XX机关纪委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XXX事业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精心组织开展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一、搞好动员部署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化工事业部党支部认真传达学习机关纪委《关于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中平机关纪[20XX]5号)精神,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月活动,召开动员大会,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集团及机关纪委文件精神
我们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了深入学习。10月份以来,化工事业部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集团纪委及机关纪委文件精神,并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
三、组织参加机关纪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按照机关纪委的统一安排,分别组织化工事业部党员干部参加机关纪委组织的“反腐倡廉、从我做起”签字活动,组织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党纪条规知识考试,组织党员参观反腐倡廉书画展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化工事业部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例教育的通知》及典型案例,通过学习典型案例,刹不正之风,扬清风正气。
五、开展警示教育谈心活动
党支部书记采用民主生活会集体交流和会后个别谈心形式与班子成员开展警示教育谈心谈话,要求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廉洁从业、令行禁止。
通过这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一是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人人讲廉洁,时时反腐败;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廉政准则》为准绳,积极防范廉政风险;三是进一步提高了廉政监督自觉性,党员领导干部更自觉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党员干部增强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积极性。
XXXX党支部
20XX-10-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月活动总结(二)XXXX合作联社:
根据林信联发“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已经圆满的完成了“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月”活动的相关内容,并充分的认识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现就我单位“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月”活动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联社的统一部署要求,我单位把此项活动的开展作为日常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和目标。组织员工学习了党章和一系列文件,通过学习教育不断的提高党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克服工作效率低下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等问题。
二、组织开展了警示教育,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学习警示教育安全等一系列活动,大家感触颇深并积极发言,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更加珍惜现在的工作和生活,克服贪欲,攀比,虚荣等不良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警醒自己,始终让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防微杜渐。
三、开展了“作风纪律建设大家谈”活动,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广大员工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此次活动中,我单位所有职工认真学习,充分讨论,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形成了人人学制度,自觉执行制度,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此次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XXXX信用社
二0一六年十月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三)
根据《XX县教育系统第三个“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XX小学实际,我们于今年10月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全镇小学“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现将此项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总结汇报如下:
“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月”活动学习内容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3、温家宝总理在3月26日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张晚德经理在贯彻学习《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
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
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温家宝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在3月28日上午召开的集团公司党委口工作会上,董事长、党委书记刘建中指出,集团公司要大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近期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五
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学习借鉴国内、省内先进经验和做法,制度加科技,人控加技控,把各项工作实实在在做到实处。本报刊登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摘要供广大干部职工学习。
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讲话。他强调,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腐败现象在行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资金资源管理权集中的领域易发多发,社会事业、国有企业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腐败问题依然突出。温家宝强调,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现有的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要逐一审核,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事项。重点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完善并严格执行审批项目设定和实施制度。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强化全过程监控。
(二)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制度,整治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出让条件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问题。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采购预算、招标投标、专家评审、供应商管理等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推进招标投标管理改革。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公开制度,以公开透明促进规范管理。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今年年底前县以上各级所有预算单位、有条件的乡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要公开全部预算决算表格,并细化到款级科目,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支出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四)推进行政经费使用管理改革。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今年继续实行零增长。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加强车辆编制管理,清理和规范越野车购置和使用。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公务车购置和运行费用、出国出境经费要详细公开。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修建装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禁止超标准使用和豪华装修办公室,禁止使用公款和利用机关影响购置、搜罗奇花异石和高档艺术品装饰办公区域。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金融机构不得赞助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上述活动。
(五)加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扩大公务卡制度实施范围,今年年底前在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加强现金管理,完善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抓紧制定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禁止性规定。
(六)扎实抓好反腐倡廉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大力加强政风建设,突出整治行政机关懒散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风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会议多、文件长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清理规范银行、电信、流通等领域服务收费。强化对农村土地权益保障和城乡征地拆迁的监管。认真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从严查处腐败案件。
在贯彻学习《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经理、党委书记:张晚德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刚才,我们观看了《正风肃纪》和《赵生龙严重违法违纪》的警示教育片,聆听了邢经理带领大家所学习的《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我们还听邢经理宣读了关于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最后,我们的纪委书记王晓东同志从三个方面给大家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三个主要内容预示着一个核心就是如何在自己的履职岗位上能够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能够使自己在履职岗位上做得扎扎实实,能够使自己每一步的脚印留的深深的,不至于被埋没。警示教育课是对我们大家最主要的思想教育,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今天我们进行的三个主要内容就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目的。下面,站在公司党委角度方面,我讲几点思路,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目前我们公司改革发展和转型跨越已经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我们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淡化,把政治理论的学习和转型跨越发展摆在同等的地步。一个领导干部担负着教人、育人、导人的神圣使命,领导领导,一方面是“领”,一方面要“导”,如果
自己的思想、自己的理论、自己的认识达不到高人一筹的地步,那么我们就成了群众的尾巴,就有可能要拉群众随自己而后退,也使自己丧失了一种当领导的权威。在学习当中,要把握理想信念的坚定性,要把握权力的清醒性,要把握法纪法规的重要性,要通过这三方面的学习把自己置于一种清风气正,把自己置于一种激情永驻的工作状态中去。
第二点:要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岗位。应当说,在座的大大小小的“头”,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都是我们公司的兵头将尾,骨干力量。这个岗位能否正确的对待,能否在履职过程当中把住航线,把住航标,首要的是在我们自己,在这个过程之中要做到几点:第一就是要树立规矩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活、工作、履职当中处处都蕴含着规矩意识,比如说我们开会,这就是一种规矩意识的体现;比如说我们在工作中那些可以做,那些不可以做,这也是一种规矩意识。第二要把握在权力面前是制度约束自己,不要自己创造制度。如果有一个好的制度,使自己在制度的约束之下履职,那自己就不会偏离方向,不会偏离航线。比如我们的驾驶员,必须要懂得交通规则,如果不守交通规则,那么可能就要酿大祸。第三要记住自己每一步的成长进步,都是自己努力,组织信任和职工爱戴所促成的,三者缺一不可,而千万不要夸大自己的本事,自己的本事再大,也大不过组织、群众和职工的信任。
第三点:对我们所在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同志,讲几点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事情。在对待自己的岗位上,在处理和其他同行的工作、业务和关系之中,我建议你们在学习之中深化,在深化之中探讨学习。我们中国历史上曾国藩有过几句名言:“处处是坑、时时有套、步步惊心”,他时时刻刻告诫自己“久利之事勿为,众争之地勿往”,这是一个非常真实的非常符合实际的一种先人的精神风貌,他崇尚的是一种“以德遗后”,他禁止的是一种“以祸遗后”,他所崇尚的是“食能止饥,饮能止渴;畏能止祸,足能止贪。”他在告诫后人和他的子孙时特别提到“好便宜者不可与共财,狐疑者不可与共事。”可以说中国历史上包括一代伟人毛泽东在内的好多人都非常崇尚曾国藩这么一种谨小慎微的精神,作为我们共产党人,作为我们国有企业的大大小小的负责同志,也应该崇尚这些前人的精神,崇尚这些前人的思想结晶,对于人生和工作要时时保持一种如履薄冰的敬畏之心。用淡泊宁静的心态来看待自我,用淡定的心态来处理“我”与“他”,“他”与“我”之间的关系,应当说曾国藩在人类的历史上,历代的军人和文人志士当中把他的理念、名言作为治家之必须的有很多,因为他的理念是充满着智慧和哲理的为人为事为官之道。我们今天在这学习警示教育,就要回顾这方面做得好的前人们,用这些警示使我们在工作中仍然能够引发我们对工作的激情,借鉴先人志士使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第四点:就是刚才王书记说的,一定要注意小节,认真对待监督。监督是对我们的爱,可是我们都做不到,包括我也做不到。别人一说自己不高兴的话,火冒三丈,听了不顺耳的话,心里很不舒畅。我们在一些工作岗位上,不时的有这样或那样的同学、朋友、战友今天请你吃饭,明天给你送烟酒,后天给你送点土特产,这里面没有这种体会的同志不知道其中的苦衷,这种小事确实会影响到我们的大事,一个吃饭、一个烟酒、一个土特产能够把我们引入歧途,监督可以一句话把我们拉回到原来的位置,如果治者不明,那很可能我们就走上了不归路。
第五点:相关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相关个人要捋顺自己的工作渠道。用自己的实践与能力证明自己,不要给别人添乱,不要给自己添乱,不要害了自己,又贻误了别人,用一种淡定的心态来对待自我,尤其在当前,我们转型发展处在一个比较困难的时期,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也真诚的希望我们所有的相关同志、单位以及各方面的人员都要积极地配合好公司的主体行动,使我们转型发展能够顺利的完成,使我们所有的同志都能够安安全全,使我们所有的家庭能够平平安安。
第六点:把学习当成一种终身的历史使命。作为公司的班长,我有权力,也有义务,更有责任来提高班子的整体功能。特别是自己要把自己作为班子成员中普通平等的一员,在班长与组员之间不当家长,在决策工作方面要让人一步,在权力方面要放人一马,在做人方面杜绝高人一等,我也要求我们的班子成员要相互补台不拆台,你落下的我主动捡起来补上去,这是我们所有班子成员应当做到的。作为我们所有的科长和中层领导干部,自己处以一种兵头将尾的重要位置,要时时谨记,我们的权力是什么,我们的义务是什么,我们的责任是什么,在履职过程当中,不断的充实自己,不断的使自己的理念和实践得到有机的结合。
今天上午利用这个会提了几点要求,散会之后我们各个班子要召开小型的民主生活会,站上开站上的、实体公司开实体公司的,公路公司开公路公司的,煤矿的开煤矿的,一定要做到自查自纠,咱们的目的就是大家都安安全全,家庭都和和谐谐。我们的一些同志在遇到工作不顺畅、思想不愉快的时候一定要用淡定的心态看待自我,不要用激情暴雨式的心态对待别人,用这种方式对待别人的同时,很可能引起自己思想上的波动,引起周边同志的猜忌,引起组织和大家对你的不信任,所以我真诚的告诫我们所有同志一定要以淡定的心态来正确的看待自我。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XX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
xx年纪教月学习心得
在当前开展的纪律教育月活动中,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要不断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
实解决“人生为什么,入党做什么,掌权干什么”的问题,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廉洁的干部。
我深刻认识到纪律教育月学习的重要性,我们要按照胡锦涛书记提出的“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的要求,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警钟长鸣。党员、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廉洁自律,才能有威信、有好形象,才能有凝聚力、号召力,才能干好事业。因此,党员、干部
时刻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建设。认真解决员工切身利益问题,以作风促工作,务求抓出实效,抓出成果。
同时必须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拒腐蚀、永不沾。我们既要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又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通过这次纪律
教育月的学习,把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学习中深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深层次开展教育。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勤勤恳恳的做好
本职工作。
(说明:此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使用)xx年以来,本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较好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目标。现将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基础
今年以来,我加强对集团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全会精神等先进理论来武装头脑,提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增强了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学习《廉政准则》文件,我深知文件中的各项制度要求构成了我从事各项工作的廉洁从业防洪线,也是一条政治生命的高压线。我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对照党纪法规认真查找自身在贯彻廉政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进行改正。通过不断学习,我在思想上提高了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还增强了我严于律己的自觉性和同腐败斗争的主动性,形成了用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来指导我的自身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廉洁从业
作为公司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人,我深知廉政建设责任的重要性,我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做到了在政治上追求清明,道德上坚持清白,生活甘于清贫。思想上我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时刻保持自重、自醒、自律;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抓好工程项目建设,做好各项招投标管理工作,加强对部门员工、施工单位等监督管理,以开发区建设发展、公司各
党风廉政建设xx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说明:此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使用)
一年来,持续深化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以身作则,树立正人先正己思想,切实履行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
(一)牢记宗旨、群策群力
(二)勤恳敬业、不辱使命
多年来,始终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道德情操,严于律己、争做表率,保持了较高的工作效率和较快的工作节奏。工作中,敢于负责、甘于奉献、勤勤恳恳,一心扑在工作上,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工作之中,午休时间、节假日期间均成为开展工作的重要时段;参加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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