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
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
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三章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
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第七条
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
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
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
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
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
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
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
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
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
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
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
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
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
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
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
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
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
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
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
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
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
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
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
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
③初步设计文件
④样板间装修方案
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政府许可办理:
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
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
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
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及保障
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
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
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
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
第十八条
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
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
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
下工作计划:设计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专业施工单位进场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需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需对代建单位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
验收管理:
1、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由代建单位及监理组织,邀请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2、样板间的验收:代建单位需邀请委托建设单位参加,对偏离样板间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
3、代建单位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成立工程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职责。
4、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验手续、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验具体事务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协调配合。
5、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专项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代建单位配合。
6、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作组撤离现场,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接收。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验收、工程类资料由代建单位负责完成。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必要的工程监测,负责保修期内各项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章
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代建工作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
1、周报:工作周报、周会议纪要,记录周工作内容,计划、存在问题等。
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月度项目进展情况
②月度工程投资报表
③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
④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代建服务情况
⑥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⑦工程建设大事记
⑧下月工作计划
⑨待委托人协调解决问题
⑩其他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需报告的不定期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建议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委托人采购分项计划需求报告④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移交,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代建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报告中提交的需委托人解决协调事项,委托人应按期完成,及时回复。
第六章
工程项目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列入工程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子目。
第二十九条
代建费用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市场行情、代建过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能够覆盖代建公司管理成本。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计取;
1、投资在200万(含200万)以下的,免费代建;
2、投资在200-1000万(含1000万)的,按5%计取;
3、投资在1000-5000万(含5000万)的,按4%计取;
4、投资在5000-10000万(含10000万)的,按3%计取;
6、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按2%计取。
第三十条
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或工期延期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分工表
代建委托双方管理职能
工作任务
委托人
一
项目需求及立项管理
1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方案设计批复
4集团内项目立项批复
5工程投资立项批复
6影响功能的设计变更
7影响投资额的工程变更
二
政府许可类办理
1行业类许可
2前期地方类行政许可
3施工阶段地方行政许可
三
财务管理
1资金预算
2专项业务活动费
3代理服务费支付
4建设各专业单位款项支付
5结算管理
四
合同管理
1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
2非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
3工艺设备招标
4合同签字、盖章
5合同变更(工期、金额变化)
参与、批准
备案
办理
办理
参与、批准
办理
办理、批准
参与
申请
呈报
批准
批准、执行
办理
办理
备案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办理
参与/办理
参与
参与
办理
办理
办理、审核、批准
制订、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备案
参与
参与
参与审核
参与
编制
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
代建单位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视委托代建阶段定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备注
办理、批准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五
项目进度管理
1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2月度计划
3资金、采购专项计划
4周计划
六
现场施工管理
1确保安全、质量、进度
七
开工及验收管理
1开工组织
2分部验收
3竣工验收
4项目移交
八
运营管理
1运营监测
2质量整改
3合同收尾
办理
参与
办理接收
参与
办理
办理移交
参与
参与
参与、办理
办理接收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移交
办理
参与、批准、检查
参与、批准、检查
呈报、办理
参与、批准
呈报
呈报
参与、检查
呈报
按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
按财务管理要求
附件2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相关热词搜索: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