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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管理制度集锦7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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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居)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集锦7篇,供大家参考。

集体经济管理制度集锦7篇

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居)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路桥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村集体财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制度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须经党员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主持本村财务工作,并建立资金开支审批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资金开支审批制度须经党员、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资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的“两笔一章”审批制度,即原则上所有开支均须经正副社长联签,社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经常性开支参照标准: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正副社长联签,社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由社管会成员集体商量,形成会议记录,正副社长联签,社长审批;对于10000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集体决策形成会议记录,社管会成员联签,社长审批,具体开支审核额度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报街道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经济较发达或较大的村,可适当放宽。

未经班子集体商量(金额较大的须经党员、社员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村(居)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须由村(居)三套班子集体研究,经党员、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各项基建工程,原则上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对于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凭证而数额又较大的开支,须在开支审批额度授权范围内实行分档审核,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通过后再予报销,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额度实行转账支付。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和办好担保手续,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交易。

第六条规范开设银行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结算,取消存折户,村(居)经济合作社只能在街道辖区内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居)经济合作社在其它银行营业机构有货款的,可以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还贷结算;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村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除以上账户外,原则上不得开立其他账户。

第七条村(居)财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由村(居)三套班子提出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街道主管部门批准,报区农业部门备案,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村(居)三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

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会计人员,由街道按照公开招考、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任免。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街道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实行验旧换新制度,设立登记簿,按年核销;统一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剪角作废。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帐款、印章分管制度。出纳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会计代理中心核算;另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银行预留印章为:社长、副社长、出纳以及村(居)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社长、副社长、出纳自行保管印章,出纳可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

所有入账票据必须做到“四字一章齐全”,即经手人、证明人、联签人、审批人签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章齐全,各种预领款项,确实不能在当月结报时,领(借)条必须在当月入账,不得以票据抵现,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私借。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村,可适当提高限额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凡用途不明、字迹不清、有涂改痕迹或经手人、证明人不全以及未经领导审批的开支出纳不予付款,会计不予入账。

会计记账、核算、编制报表要按时、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应收、应付、内部往来及出纳中的挂宕款项,化解村级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村级接待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严格规范村级商务接待,接待费用清单上须注明内容、对象、时间、金额等,并实行财务单独列支,定期逐笔公布。另外,严格杜绝村干部报酬“双面”领取现象,对村干部报酬、奖金等实行限额控制。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

村经济合作社每发生一次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要真实,书写要规范,大小写金额相符,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签字盖章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挖补。

记账凭证内容要完备,编号连续,附件齐全,填制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工整、金额数字要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

村经济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式账簿。

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

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要按月结账,结账前应将结账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账簿。

第十六条会计报表

村经济合作社应编制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和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各类报表应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编制、上报,做到字迹清楚、工整,印章齐全。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设有专门档案柜,落实专人保管会计档案,档案调阅、移交、销毁手续要完备。

第四章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村设置固定公开栏,按照浙江省村级财务处理系统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在结报后的次月15日前公布,每次公布的内容至少保留15天。

村经济合作社年初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每季的财务收支和库存盘点情况、年末的年度财务决算(包括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以及多数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都应及时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九条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代替行使职权,以村民(社员)代表为主,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一般由3—5人组成,主任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支委担人选。成员应具备一定知识、懂财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等基本条件。村(居)三套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的支委除外)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对村(居)的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和单据,提出处理建议,报村党支部审定,必要时,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和问题,村经济合作社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作出核对和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对有关账目进行核实(在年末时还应对全部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有社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代理会计签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承担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村(居)应严格执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本制度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仍不纠正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等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生产、经营工作。要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街)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占有集体资产份额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总站职责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存在集体资产份额及各行政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关于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本规定监督、检查、考核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

(三)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年检、产权界定和评估审查。对净值(所有者权益)进行考核,定期公布经营业绩,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依法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经营性合同;

(五)审计和监督集体资产结存运用情况;

(六)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存在集体资产份额。

(七)对集体资产承包或者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

(八)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临时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兼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国家无偿资助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债权;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等所形成的新增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依照协议所获得的新增资产。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章资产经营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等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生产、经营工作。要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十五条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坡和耕地的使用权。但耕地、荒地必需用于农业方面的开发利用。开发和利用“四荒”必需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拍卖、租赁收取的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折旧费和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承包者或承租者必需按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企业破产应当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推行总量控制、净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可以依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街)农经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租金、押金、拍卖金、占用费、折旧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定期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组织演讲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其成员监督。下列项目集体经济组织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管理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二)现金管理制度;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度;

(五)财富物资管理制度;

(六)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财务公开制度;

(九)民主理财制度;

(十)资产演讲制度;

(十一)集体资产占有变化制度;

(十二)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解散转入其他经济组织时。将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归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私分。

其成员转入其他经济组织时,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全部被征用等原因而解散。原有的集体经济的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依照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取的土地弥补费等收益。应当转入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的必需及时足额转入。公积金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总量控制、净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的

(二)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卦、转让的

(三)企业兼并或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

(四)与境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

(五)租赁、承包、参股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变化的

(六)企业歇业、破产清算的

(七)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市农业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备案,未评估或评估结果未确认的相关部门不予料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必需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兑现合同。

第二十九条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其他单位所有的国有或其他单位必需按等价交换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资产。占用的应退回;
造成损失或无法退回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各级农经管理机构应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对其所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和检查。并由农经部门进行年检。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惩处、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实施细则。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

(三)维护集体资产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侵犯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政纪奖励并处以经济处罚:

(一)对生产性固定资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折旧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后未依法鉴证、公证而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使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到损失的其发包、租赁合同依法宣布无效,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资产。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政纪奖励并处以经济处罚。将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的农经站责令限期更正。

第三十五条对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

不按规定交纳承包费、租金的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追究经营者责任。对承包、租赁集体资产。

第三十六条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农业局对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第3篇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第4篇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

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岗位

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
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
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

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

(1)结报业务

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

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
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

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
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
代理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

(4)记账和报表

代理会计按照审计员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将会计报表报送代理中心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结报会计。并按季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5)审核和对账

代理中心审计员按月对村结报会计结报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审计,对合格的票据盖章确认后,代理会计方可入帐。

每月,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与总账会计核对存款、现金账面余额,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
总账会计制订代管资金对账单,与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核对各村交镇代管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保账账相符。

村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统一交代理中心进行登记、保管。代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

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资金预(决)算管理

年初,各村应按照“以收定支”和“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原则,编制村级集体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的预算方案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审核,并经镇政府批准。审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村级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代理中心专门负责预算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每年末,代理中心根据村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后,进行张榜公布。

2、村级资金收入管理

村级组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收取的任何资金和各个单位部门下达、帮扶的资金均统一纳入会计代理中心账户实行扎口管理,禁止私人收取保管。

村集体取得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7天)交代理中心,进入资金代管专户。

3、账户管理

镇会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与市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池”账户实行联网,便于归集管理,提高利息收入,达到保值增值作用。

4、资金使用

村级资金实行先交后用,严禁行政干部收款用款,先用后结,公款私结等坐支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5、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面、及时、规范地进行核算;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为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不属于村级经费保障的开支项目,不得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6、代管资金管理

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

7、资金结算管理

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允许由村结报会计(或村干部)代领代发,统一由会计代理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严禁不打卡结算、不根据收款人打卡、打卡表不入村账或不按凭证分表打卡等情况发生。

会计代理中心要逐步建立短信平台信息库,将打卡情况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收款人手机。

8、备付金管理

市规定村级原则上取消备付金,但考虑到我镇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限额,备付金每村不得超过3000元,并实行逐步取消。

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

村级组织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账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村集体拥有的资源包括大水面、精养鱼塘、机动地、“三荒”地块、圩堤、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要建立好台账管理。

代理中心和村共同对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履行规范程序及时核销。

2、农村产权交易制度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均需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先申报、审批、立项,后购置、发包或转让。主要包括:

(1)单件超过2000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先申报后购置。

(2)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筑、装饰、绿化、道路、路灯、桥梁、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先申报、招标、评标,后进行建设。

(3)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实行公开竞标。

(4)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

(6)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募捐资金、村级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

(7)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3、产权交易管理

村需要发包、转让的资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等,一律到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程序组织发包,签好合同,招标资金统一解缴会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

所有申报项目、发包标底价格和时间必须经村两委会充分酝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

村级资源严禁低价发包,镇党委、镇政府进一步明确村集体鱼池标的指导价,凡鱼池在20亩以下的最低年承包标的不低于400元/亩,20亩以上的不低于600元/亩,承包年限鱼池一般在5年内,河沟一般在6年内,所承包年限租金须一次性交清。

村级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必须履行申请立项程序,镇招标办和产权交易中心要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村级工程建设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税票),工程结束后,经村申请,由招标单位、村主要干部和全体理财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且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会计代理中心方可入账。对招标后工程增项、变动部分应由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村民议事代表表决意见)、审计单位(经管站、财政所)出具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或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增项部分超出本工程10%的,应该另行公开招标。

4、承包合同管理

各类承包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必须对产权交易的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现场记录、招标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藏合同或协议。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

5、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6、重大事项管理

凡涉及村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固定资产出让、出租、买卖、土地流转及村集体所有经济业务等重大事项,履行好相关程序,并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自然村负责人)批准后,一律使用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否则不得入账,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统一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四、费用管理制度

(一)费用支出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制度

1、村干部报酬开支

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备村干部,其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具体依据镇年度目标考评实施办法,通过考核结算后,年终凭经管站工资报销单一票入账;
村级不得无依据发放考核奖励、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负担部分一律按镇文件规定列支,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2、办公、会务开支

村办公用品、打印费用、电脑耗材、修缮、水费、电费等办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凭规范票据(税票)实报实支,报支时需有支出的清单附件。

3、电话费用

每村设一部公用电话,村公用电话费按实报支,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含电信网络费)。村干部个人通讯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72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人员不得报支。

4、差旅费用

本镇以内,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60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镇批村干部按每人每年300元补贴;
本市以内,只报公务差旅费用,没有出差补贴;
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出差补贴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公杂费每天补助标准为60元。差旅费用一律凭正式票据报支,并附有会议通知、考察学习等附件。

5、招待费支出

村级公务招待费实行零支出。杜绝任何形式的招待、接待、协调、来人费用支出,严禁改头换面虚假列支招待费。

村级商务接待必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与村级集体收入、建设项目多少挂钩,具体标准为:按上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的2%、其他收入的10%(不含财政补助收入)。接待范围:必须属于商务接待,接待费用用于与集体收入直接关联的人和事。审批程序:由镇蹲点干部签字、挂片领导或片长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支入账。全年额定总额最高不得突破2万元。并且纳入村级年度收支预算,经镇政府批准后,年初一票入账,记入专项应付款,凭票逐笔使用,实行超支不报,由代理中心把关,超用不补,结余全部转入下年度使用。

报支时必须填制商务接待报销单,并注明招待对象、招待事由、招待时间,实行一事一报,实报实支,并且取得对方合法有效的票据(税票)方可入帐,严禁列支香烟、钓鱼、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酒水等。

6、用工支出

村级日常零星调工,必须公开透明,由村党组织书记和自然村负责人共同审批调工工单,当月月底公布用工情况,用工费用要在次月月初结清,报账时,列具用工清单(注明用工事由、工时、价格、金额),由出工人签字确认,经手派工人、证明人签字,村理财代表审核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实行一月一报,并实行打卡发放到出工人,严禁村干部、用工头代领代发情况发生。村干部对用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工程建设、植树、打捞水上飘浮物等用工量较大的,还需事先拟定用工计划,填写用工评估表,由村民代表对用工量进行评议,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实行一事一报制。

7、外出学习考察支出

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批准;
镇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

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个人)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核同意。

9、报刊费用

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党报党刊下达超过标准的,提倡党员干部个人自主订阅;
党报党刊报支时,除有规范的票据外,须附有镇党委政府出具的报支证明。严禁公费订阅x电视报、扬子晚报等娱乐性报刊杂志;
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

10、计划生育、征兵、党员冬训班等专项工作不再单独提取费用

其误工补助、医药费用、差旅费用等按照相关政策据实逐项报支。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要求严格控制。

(二)定期限时报支制度

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村结报会计按月定期结报,特殊情况随时结报。超季报支的,须报经镇分管负责人同意,超过一年的,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报支。

(三)先理财后入账管理制度

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每月在规定的`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代表和村干部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然后村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票据,每月定期由村结报会计到镇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统一到代理中心进行审核、审计、结报。

(四)集体审批制度

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各项付款,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对村发生的支出费用,村理财代表要严把审核关,每一张支出发票,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的前提下,村理财代表要共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加盖“理财代表审核专用章”。再经村主要干部共同审核后,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结报会计要将票据先交代理会计审核,再报相关领导审批后,送代理中心审计员审计合格后方可入帐。对301—2000元支出需经镇蹲村干部审核;
2001—4000元支出由村填报事先支出申请表,经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列支;
对4001—10000元支出必须召开村干部和议事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事先书面请示,经片长审核、挂片负责人批准后再使用;
10001元以上重大支出需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村干部对支出发票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的使用

要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串开、混用各种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必须使用《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民经济上缴的,一律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财政、税务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专用票据,同时附材料明细清单并注明具体使用地址;
100元以下小额的,可以凭对方单位(章印齐全)出具的收据入账,村发放各种补助应列发放清单(报销单),领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严禁拆分报支行为;
对于应当取得对方法定票据而不取得滥用自制凭证的,报支程序不规范和报支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事由、时间不具体含糊不清的都是无效和违规的行为,村结报会计、代理会计、审计员必须拒报。村集体和农户付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交纳、支付交镇代管资金,分别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

2、票据的保管和领用

代理中心明确专人保管票据,由代理会计和村结报会计一并领取,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签名,经代理会计在收据联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交村结报会计使用,一般情况,每个品种每次领用仅限一本,做到先交销存根,再领下册;
收入凭证交销存根时,代理会计必须查清收入是否入账,并在存根注明入账凭证号码。《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等连号票据,由村结报会计领取、使用;
《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会计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使用。代理中心要定期检查票据的领用和使用情况,查看发票存根是否完整,抽查存根与收入联、付款联等是否相符。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加强债权管理

要强化村级组织经济工作考核,及时完成政策规定内各项规费的收取工作,不得让农户拖欠集体资金。因借(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确因无法收回的由同意借付人个人负担;
对历年形成的往来欠款,有偿还能力的,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常年催缴;
农户暂无偿还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协议,约期归还;
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税费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债务台账管理

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台账由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负责连续登记,村结报会计负责与债权人核对和解释。

3、严格控制新债

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方案,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村级一般情况严禁借款,确需借款的,填好《兴化市村级借款审批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村民议事和镇审批手续必须随票入账。未办理规范手续擅自借款的,集体不得入账,谁借谁负责偿还。

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支规费,严禁举债兴办企业。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凡超过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一律降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10%),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4、逐步化解陈债

整合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确定债务化解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七、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民主议事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年初一次议定,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记录,报镇审批后实施。

2、限额收取

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按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3、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干部报酬和村行政开支的不足,不得随意预收、透支或追加。

4、专账核算

代理中心统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账,专门核算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专账核算情况纳入理财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八、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

1、理财组织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每村一般5—7人,任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2、民主理财

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的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名确认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民主理财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记载和报告理财情况,公布理财结果;
开展正常的村级财务审计活动,镇政府组建审计工作组,每2—3年对全镇各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不断提升全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3、财务公开

村级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每年公布不少于四次,有条件的村应每月公开,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
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其说明。财务公开要拍照存档,资料须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电算化岗位设置

代理中心应根据会计代理和电算化工作情况,配备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严禁管理员、审核员、审计员和记账员一人兼任。

2、机房及电脑设备管理

做好计算机房和设备的防火、防水、防盗工作,配好防盗门、防盗窗,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物带入机房。机房要配备空调设备,保持室内规定的工作温度。不得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不得带电维修、拆装、移动设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防止设备损坏。

3、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管理

按照电算化规定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要妥善保管操作密码并注意经常更换。凭证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市现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各级子科目录入业务,凭证的各项要素不得缺省。

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

及时做好电算化数据备份工作,每次记账后,要将数据导出,保存在硬盘或软盘中;
每年,要将电算化数据采用光盘刻录,并归档由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每个季度,记账人员必须将会计报表以书面形式打印输出;
年终,除总账、报表外,必须将各科目的明细账进行打印,并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

十、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设施建设

以镇统一建立农村会计档案室,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光、防鼠、防震、防高温和防御有害生物、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2、档案集中管理

每年年终,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要集中统一按期移交到镇经管站保管,经管站严格按财务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管理。

3、档案专人管理

镇经管站要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调阅。

4、档案调阅管理

查看村集体财务档案,村委会须出具书面申请,经镇经管站站长批准后,由专管人员进行登记,安排进行查阅。严禁会计档案外借;
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确保档案完整。

十一、岗位职责

1、村级财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2、村级结报会计、代理会计承担村级会计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会计账目的核算和会计业务的入账把关。

3、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书,凭证上岗。

4、会计人员使用。村结报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和调换,先征求镇经管站意见,然后镇党委政府考察批准,村“两委会”不得自配财会人员。镇代理会计实行聘用制,在镇经管站现有人员中选聘。任何个人不得任意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5、实行轮换制度。代理会计代理村账要定期进行轮换,代理某一村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市规定年限。

6、实行回避制度。村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代理会计、结报会计;
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代理中心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

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第5篇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

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

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0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

街道农经站管理。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管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2000元,村(居)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

3、严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计收取达300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00元以内,其中:2000元用于党报、党刊;100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00元、村主任、会计每人800元、其他村干部300元,村(居)集体使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

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

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务管理。村(居)严控举新债,确需因公益事业必须的`借债,需经村集体讨论确定,并实行举新债分级审批,2万元以内的由街道农经站审批、2—5万元的由街道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区农办审批备案,擅自举债的当事人负责本息的归还,集体不得入账。村(居)要逐步化解旧债,对以前垫支的税费、公益事业并已入账的借款,承担不超过银行的贷款利息,未兑现的干部报酬及其它事项形成的债务,一律不得生息。

2、债权管理。村(居)要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标,通过有效途径逐步清收债权。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社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对造成村(居)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第6篇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

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

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

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街道农经站管理。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由报帐员管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2000元,村(居)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

3、严禁坐收坐支

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计收取达300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

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

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

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00元以内,其中:2000元用于党报、党刊;100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00元、村主任、会计每人800元、其他村干部300元,村(居)集体使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

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

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

(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

(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

(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

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

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务管理

村(居)严控举新债,确需因公益事业必须的借债,需经村集体讨论确定,并实行举新债分级审批,2万元以内的由街道农经站审批、2—5万元的由街道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区农办审批备案,擅自举债的当事人负责本息的归还,集体不得入账。村(居)要逐步化解旧债,对以前垫支的税费、公益事业并已入账的借款,承担不超过银行的贷款利息,未兑现的干部报酬及其它事项形成的债务,一律不得生息。

2、债权管理

村(居)要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标,通过有效途径逐步清收债权。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社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对造成村(居)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第7篇

一、总则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中具有高度的流动性。

(二)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安全,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五)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亦称库存现金,指存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二)现金是日常经济活动中一种最重要的支付手段,可以随时购买产品物资,支付费用,偿还债务,存入银行等,具有流动性强、收付频繁两个特点。

(三)现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现金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差错,比如计算错误或者丢失,甚至被挪用、贪腐等。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的管理和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包含村、组干部)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技、文艺、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五)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了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需要(一般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最多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

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信用社);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提现补足限额。

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信用社)重新核定。

(六)现金收支规定。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信用社),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信用社)确定送存时间。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可以从本村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不得从本村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信用社)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的现金都必须入账,定期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报送坐支金额及使用情况。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4、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时,应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5、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6、不准向开户银行(信用社)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用银行(信用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

10、不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11、禁止非出纳人员保管和经手现金。

12、不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只收现金,拒收银行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七)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1、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不相容职责分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严密的现金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内部牵制制度,以减少和降低现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2)实行交易分开。如果可能的话,现金支出业务和现金收入业务分开进行处理,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3)实施内部稽核。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改进对现金的管理控制。

(4)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对涉及现金管理和控制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通过轮换岗位,减少现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

现金的内部控制目的并不是在于发现差错,而是要减少发生差错、舞弊、欺诈的机会。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允许由单独一人自始至终地操纵和处理一笔业务的全过程,不允许经管现金的人员兼管现金账册。

2、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要求:

(1)开票与收款应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做到职责分开。

(2)控制发票的数量和编号。领用发票时,必须由领用人对领用数量和起迄号码签字确认。

发票存根由发票保管人签字回收、清点、登记、封存和保管。销毁时必须按规定手续上报审批。

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要定期检查,防止短缺遗失。

(3)建立“发票的销号”制度,监督收入的及时入账。即发票存根与发票入账联核对注销(作废的发票应全联粘贴在存根上),确保已开出的发票无一遗漏都收到了款项和入了账。

(4)一切现金收入都应无一例外地开给收款收据。

(5)邮政汇款,在收到时应由两人会同拆封,并登记来源、金额、收据情况等。

(6)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尽可能当天存入银行(信用社),不能当天存入的,应该于次日上午送存银行(信用社)。

3、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要求:

(1)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2)采购、出纳、记账工作必须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不能职责不清,一人兼管。

(3)支票的签发和付款必须有两人分别盖章,互相监督。

(4)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任何一项需要开支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人员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发票,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财务人员等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5)已经付款的发票等凭证,应盖上“银行付讫”或“现金付讫”印章,编好号码,及时登账,妥善保管,以防丢失、遭盗、窜改,甚至重复报销等情况发生。

(6)存出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清理和核对。

4、库存现金的内部控制要求:

(1)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按规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不违规坐支现金,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办理。

(2)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确保账款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

(3)内部审计或稽核人员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核查,有必要时可以临时抽查。

(八)现金的明细分类核算。设置“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由村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发票、单据,和提现时填制的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并结出余额,与现金实存数核对,确保账实相符;每月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九)现金清查的核算。现金清查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终了进行的现金账实核对,和清查小组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核对,达到账实相符的目的。

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清查小组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的现象,以及账实是否相符等。

对于现金清查的结果,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附后),注明现金溢缺的金额,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章)。

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xxxx年x月x日

实存金额

账存金额

盘盈

盘亏

备注

盘点员签字(章):出纳员签字(章):

如果发生现金溢余,先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内部往来——现金长款”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借记“内部往来——现金长款”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

如果发生现金短缺,先借记“内部往来——现金短缺”或“应收款——现金短缺”账户,贷记“现金”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借记“其他支出”,必须赔偿的,借记“内部往来——×××”或“应收款——×××”账户,贷记“内部往来——现金短缺”或“应收款——现金短缺”账户;收到赔偿款后,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内部往来——×××”或“应收款——×××”账户。

三、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在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开设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带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信用社)开立账户。开立账户必须注意:

1、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3、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三)银行结算方式。银行结算方式包括票据结算(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根据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下面只就支票结算方式作具体规定。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领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购买支票。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信用社)注销。平常工作中,作废的支票也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3、支票的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普通支票(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可以支现也可以转账,但划线普通支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4、支票的签发。

(1)转账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见票后无条件从其账户中拨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填写转账支票时,各栏项目必须使用碳素墨水笔填写齐全:①出票日期必须大写;

②收款人要填写收款单位全称;

③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要填写正确;

④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小写金额前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紧靠“人民币”字样之后,不能留有空白;

⑤用途如实填写;

⑥支票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现金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现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现金支票的填制与转账支票的填制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收款人必须在支票背面签章。

5、支票的背书。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而且可以多次转让,背书方法:

限于个人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背书转让时,应在“转账支票”背面的指定位置填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填明背书日期。

6、支票的受理。

(1)收款人收到付款人开出的转账支票后,应认真审核:

一是审核支票票面是否整洁,有无涂改。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额有更改的支票无效;

二是审核支票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自出票日起10日内),收款人是否为本收款人,金额填写是否正确;

三是审核付款人签章是否清晰,有背书的,背书是否连续。

支票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填制“银行进账单”连同转账支票一同交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2)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后,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审核,无误后受理。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签发支票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查明银行(信用社)存款的实际余额,防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处以罚款)。

7、支票的挂失。支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如果已签发的转账支票丢失,银行不办理挂失,可与收款人联系协助防范;如果已签发的现金支票丢失,可到银行办理挂失。挂失前已被冒领的,银行概不负责。

8、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支票和财务印鉴应由不同人员保管,相互监督,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减少提现舞弊的可能性。

(四)银行存款的明细分类核算。按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单据、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银行存款存入合计数、支付合计数并结出余额。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确保账款、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处理。

(五)银行存款清查。银行存款清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行转来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进行核对。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属于记账错误,应立即加以更正。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不是记账错误,而是因为未达账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银行取得有关凭证的时间不同,取得的一方已经登记入账,未取得的尚未登记入账的款项)引起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附后)。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村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

加:银行已收、村集体未收款

减:银行已付、村集体未付款

银行对账单余额

加:村集体已收、银行未收款

减:村集体已收、银行未付款

调节后村账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后银行账银行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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