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有关问题
1、 社区准入制度
市(县)委、市(县)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市(县)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党章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坚持分级准入、规范进入的原则。市、区(县)应建立社区准入制度,规范进入程序。市、区(县)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由市、区(县)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分级审批。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各部门经审批允许进入社区的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坚持准入与退出相结合的原则,对经审批进入社区的项目,群众普遍不认可的,应予退出。
2、准入要求
旗县层面应该建立本县的社区工作准入制度。
(1)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专职队伍。确需设立的,应登记或备案为社区民间组织,且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组织负责人。各部门应当经常指导相应的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
(2)各部门工作任务需进入社区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具体承接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并优先由社区公共服务站承接。工作进社区时,对开展工作或活动的过程与效果需要记录的,建立电子台帐,且每个部门设立的电子台帐一般不超过一本。
(3)社区办公服务场所门口只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两块牌子,并可悬挂社区标识。对相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挂牌的,必须经过县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部门制订统一模式,集中挂在室内指定位置。各社区室内上墙制度应进行清理,对不切实际、多余、过时的要取消,重复的要进行合并。
3、准入程序
(1)申请
县各部门进入社区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事先必须向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申请准入实行集中办理,对于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进社区的,原则上一年申请两次(每年1月和7月)。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项目进社区的,采取即时审批的办法,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对经批准进入社区的创建考核评比活动,必须填写《创建考核评比活动情况登记表》。
(2)审批
县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已经办理的《审批表》统一进行登记,并于每年底统一对外公布。
(3)进入
审批同意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进社区的,各部门在布置工作时,应附《审批表》。街(镇)、社区凭《审批表》接纳进入的机构及任务。对未经审批擅自进入社区的内容,要限期报批,对不符合社区准入规定的要立即停止。
(4)监督
对未按审批要求操作的部门,由县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对该进入项目予以撤销。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应自觉接受社区评议,实行一年一评议。评议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吸收社区党员、居民代表、社区各类组织代表参加,重点评议部门工作进社区后的作用、效果、工作作风、经费落实和群众认可情况。对群众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进入项目,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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