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切实有效地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关键要做到三点:依法执政;实现社会自治;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23-0012-05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这里,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奋斗目标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一个既承前又启后的新的历史任务——“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说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发展。那么,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究竟已经取得了哪些成果呢?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涵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呢?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
自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奋斗目标后,理论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展开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大家普遍认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既有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所固有的共同特征,同时又有着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独有特征。从结构功能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个基本要件构成的。可以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宏伟事业,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先进政党的正确领导和精心筹划。因此,坚持先进政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之一。
首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是由政治文明的基本特点决定的。任何时代的政治文明都是由同时代的先进分子精心设计和人民群众反复实践所取得的进步成果。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筹划,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其次,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是由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规律决定的。现代政治基本上都是政党政治。中国尽管不采取西方国家的多党制,也不搞西方国家的所谓“轮流坐庄”,但是,作为现代民主国家,也必须有多种政党存在,也需要实行政党政治。在当代中国,我们根据中国的国情,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这是根据我国历史和现状而选择的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既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因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重要优势。
最后,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还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决定的。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十几亿人民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严明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政党来领导,是根本不可能的。江泽民曾指出:“在中国,要团结凝聚十几亿人民,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关键在党;要深化改革,成功地创建人类历史上没有先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党;要坚持‘两手抓’,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关键在党;要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关键也在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是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越是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越要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7页)这就是说,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无论从制度形态还是从价值形态上来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从制度形态上看,社会主义否定了少数剥削者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制度,否定了社会政治生活中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基本权利的排斥,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从而使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形态达到了更高层次;从价值形态上看,社会主义否定了延续几千年的维护少数人的特权和强权的政治理念,确立了公正、平等、民主、自由等基本价值取向,从而使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价值选择达到了更高的水平。因此,完全可以说,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和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因此,他们应当成为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然而,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人民群众却一直没有能够成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通过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建立和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就已说过:“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70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进而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把民主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这样的高度,认为它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必备的前提和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这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说明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此后,党的文献都明确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目标。明确地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奋斗目标提了出来,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理论上,它预设了两个基本前提:首先,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其次,民主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和发展动力,没有民主就不配称为社会主义。在实践上,它给社会主义国家提出了两个基本要求:其一,必须真正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它要求将国体民主与政体民主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二,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它要求将实体民主与形式民主结合起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总之,无论从战略目标的角度来认识,还是从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的角度来认识,都应把社会主义民主看做是目标也是手段,将人民当家作主看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才称得上把握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真谛。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也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自从党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和行为准则。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存在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提出,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我们党历来以实现人民民主为己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个政党是否具有先进性,就在于其能否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也是一个政党是否先进的重要体现。
(三)坚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方略。
坚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事物的源生性来说,文明社会是从蒙昧社会、野蛮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法制则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与表现。在通常情况下,文明社会都是有规范和秩序的社会,而不是恣意妄为的社会。人类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就其范畴来说,道德规范属于精神文明,法律规范属于政治文明。从价值理性上看,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真正的法治不只是要有宪法和法律,也不只是依法办事。真正的法治是一种政治文明成果,是一种从传统中衍生出来的政治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是一种民主、公正、自由的政治文明秩序。法治也绝非一般的治国方式或纯粹的法律问题,更不是普通的社会管理技术问题,而是一种文明范式的表现。由此可知,法治自其产生以来就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依法治国就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坚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本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并没有找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途径。实际上,不同时代的民主,尽管形式多种多样,但其精髓总是表现为权利的保障、权力的制约和秩序的和谐。然而,这三个方面的实现,又都是以法治为前提的。没有法治,民主就是一句空话。正是基于这种历史和现状,邓小平提出了将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思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进而制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可谓抓住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症结所在。之所以要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因为法律是民主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无论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还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都离不开法治。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落到实处,真正开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局面。
坚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宏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要有先进政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且还必须有正确的建设路径和建设方略。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点来看,依法治国既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属性的一种规定,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路径和建设方略的一种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然而,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形式。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否则,就可能发生歧变。这正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因此,必须把法治视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种标志,把依法治国视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心任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不仅拓展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而且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了其他形态的政治文明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
既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那么,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点就在于切实有效地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然而,在新的条件下,如何切实有效地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呢?
其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关键在于做到依法执政。
在当下的中国,坚持党的领导地位虽然已经写入宪法,但是,由于党的执政环境的变化,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党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一个受到外部封锁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新的条件下,党要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领导,就必须努力使自己的政策主要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做到依法执政。
所谓依法执政,首先是指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和党章的明确要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次是指党的领导要靠执政来体现,必须不断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同时,依法执政又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成效,依法治国的效果又是对依法执政能力的检验。
毫无疑问,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变化,是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而要做到依法执政,关键在于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如何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呢?
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就必须带头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牢固树立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念,权力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和制约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违犯法律就要受到制裁的观念,自觉而坚定地做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模范。绝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优势,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特点。只要能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好和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增强。
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要善于从党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任务出发,把执政方式纳入法制的轨道,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必须明确,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代替政权机关的职能。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党的方针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又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其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关键在于实现社会自治。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指出,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还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但人民当家作主不能只是空洞的口号,而应是广大人民群众自主自觉的行为。这就要求不断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建设自主自治的公民社会。1998年8月,奥斯特罗姆在为其新著《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所写的中文版序中指出:“民主政体的长期活力靠的是民主的人民的自治能力。这意味着民主体制的建设是自下而上的。每一个人必须学会成为自己的治理者,学会如何与他人协作,这正是人类选择所要做的。”([美]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中文版序,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2001年,帕特南在《让民主运转起来》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指出:“毫无疑问,中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稳定性、国际环境、哲学观、中国领导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的变化、政治制度和政府体制的精心设计、富有创造精神的改革者从中国政治传统中汲取支持性力量的能力等。但是,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于民主制度的绩效来说,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普通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活动。”([美]帕特南:《让民主运转起来》中文版序言,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我们当然不必把奥斯特罗姆和帕特南的话当成圣典,然而我们必须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未来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我们先后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奋斗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切实地加强了人民代表人会的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和健全了各项民主制度。通过这些努力,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主自治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他们不仅拥有了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正在直接行使着各项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截止2006年,全国共有91万多个农村村委会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全国城市建立了20万多个直接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截止2006年底,我国正式登记的自主自治性社会团体达30多万个。既然社会正在逐步走向自主自治,那么,执政党的工作重心就应由原来的“堵”逐步转到“疏”上来,执政党的角色也应由原来的运动员逐步转到裁判员上来,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维持政治生活的公正性和有序性,保证河水在畅通的河道中自由流淌。
其三,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实现公平正义。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公平正义。”这是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他又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也就是说,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实现公平正义。
为何必须以公平正义作为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条件呢?这不仅是因为公平正义是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更重要的是它精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依我看,就是以社会全体为主义,即以存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为主义。然而,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人,由于历史、社会、人为等种种原因,其社会和政治处境却是千差万别的,如何能够做到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呢?
自古以来,有无数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基于对社会民生的关注和弱者的同情,不断地举起平等的旗帜,或扯旗造反,或劫富济贫,或慈悲为怀,或倡导平等主义、平均主义、平民主义,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普遍不平等的问题。其实,要做到绝对的平等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世界本来就是差异的世界,一切社会存在是不可能达到整齐划一的,无差别的平等只能存在于思想家的头脑里,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如果现实社会的事物都是一致的、平等的,那将是一个死寂的世界、一个可怕的世界。因此,问题并不在于社会存在差异,而在于能否实现差异的共存和共荣。如何才能实现差异的共存和共荣呢?就价值理念上来说,这就是倡导社会公平和正义。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回答中外记者提问,谈到民生问题时指出:“解决民生问题还要让人民生活得快乐和幸福。这就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推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谈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时,他说:“社会主义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发达到比较发达,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个阶段中,我们要实现两大任务,推进两大改革。两大任务就是:一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两大改革是:一是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二是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温家宝的以上说法,实际上是公开宣示了社会主义核心政治价值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如何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呢?可能有许多可供参考的选项,但是,切实做到司法公正则是关键。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之衡器,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之前提。只有切实做到司法公正,才可能在全社会树立起公平正义的旗帜,同时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必须将公平正义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正因如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实现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本文作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于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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