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在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比较低的状况成为地方法治建设,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困境。本文拟从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现状展开讨论,对地方法治建设提出有益参考。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民族地区;司法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95-02
作者简介:马文斌(1991-),男,汉族,河北衡水人,广西师范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方稀瑾(1990-),女,汉族,浙江衢州人,广西师范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民族地区司法的特殊性
一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各民族在诉讼活动中均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这也是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体现,对于不通晓本民族语言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为其设立翻译;在一些少数民族或者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采用本民族的语言或者文字进行审理案件、书写法律文书。少数民族语言的适用是平等原则的贯彻,也体现了我国民族政策,有利于各民族团结,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部分少数民族由于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影响,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时往往会存在着与民族习惯相冲突的地方。为了公正、效率的解决纠纷,民族地区自治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的变通适用,结合本民族的实际情况,更好的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
三是适用法律规定时要全面考量,除适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外,还要适用本民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本民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依据本民族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能够保障少数民族利益切实实现,是少数民族群众信服司法,从而提升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
二、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现存的问题及成因探析
司法作为法治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作为司法受者的社会力量而言,是最直接也是最现实的。但是在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既包括其他地方司法公信存在的通病,也包含民族地区司法公信特殊问题。
(一)受宗教习惯影响,社会公众不信服司法
在民族地区,由于受到民族习惯和宗教影响,多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思淡薄,甚至有些没有法律意识。在有的民族内部甚至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思想意识,并没有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在司法过程中,往往就会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掺杂进来,使整个司法复杂。
(二)民族经济发展落后,限制司法公信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较于沿海地区或者其他中部地区发展落后,致使民族地区政府财政比较拮据。司法财政本就受到地方财政极大的限制,即使在发达地区也会存在司法财政缺口。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就会造成司法紧张。在民族地区司法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为了避免过多的消耗司法资源,有些司法人员会避免案件的实地调查,从而使案件失去公正司法的基础。
同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为了满足司法财政支出,一些司法机关还存在着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加重案件当事人的负担能力,造成当事人表面上看起来赢了官司,实际上当事人的利益却依旧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
(三)行政干预导致司法权行使地方化
司法权的运行本就应该按照已经设定的法律程序,使社会公众相信已经没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进行纠纷的解决。但是从现行的司法体制来看,各地的司法机关无一不是收到性质体制的重度影响,都是严格按照行政体制进行区域划分的,这就呈现了“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司法分裂的现象”。①换句话说,司法权运行呈现地方化的现象是受到地方政府行政体制的限制和制约,导致司法机关不是按照法律进行司法,而是听命于政府,成为地方政府的一种附属机构,丧失了固有的独立性。
三、关于提升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造成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降低的诸多因素同时也是提示司法公信力的破冰点和着手改进的地方。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构建科学的司法体制,遵循司法运行的规律,树立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仰,优化良好的司法环境,多举并措,才能够真正的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提高民族地区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在民族地区开展法治教育宣传,通过建立现代化法律体系,结合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习惯、风俗等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将法治理念以民族地区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逐渐代替民族地区内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代替传统的社会思想意识。同时处理好民族地区司法问题与民族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保障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加速发展民族经济,加大对民族地区司法投入
民族经济的发展,是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经济基础,也是影响各民族团结发展的重要因子。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民族地区司法领域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状况,避免民族地区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产生,为司法人员更为公正的司法提供保障。同时国家要对民族地区司法加大投入,包括司法队伍建设、司法政策投入、以及司法财政投入,保障民族地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不受司法资源的限制。只有解决财政问题,才能够实现民族地区司法不受物质利益的驱动和地方主义的影响,实现民族地区司法公正,提升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
(三)构建科学的民族地区司法体制
1.实现司法权祛除行政化
民族地区司法权的运行要结合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和宗教习惯,遵循本民族的司法规律。首先要禁止任何人或者任何利益集团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巩固法律之上的权威;其次要逐渐弱化民族地区司法机关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直至消除;同时司法权的独立最重要的就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向领导请示、审批极为严重,限制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建议取消这种审批制度,在民族地区法院内部将岗位设立分为非审判岗与审判岗,审判岗全部为法官,并且不存在等级制度。将行政职务分配给非审判岗为的人员,但是这些人员不得参与司法审判,更不能对司法审判以及法官造成思想上的压力。这样保障司法权独立运行,可以实现公正的司法结果,使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也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了保障。
2.加快司法改革,实现民族地区司法权非地方化
司法权的运行受到行政体制影响的同时,还有一大部分的压力来自于地方化。现行的司法体制中,民族地区司法机关没有独立的财政体制、人事选拔体制等。目前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将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权和人事选拔统归省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化的影响,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是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又有不同,在民族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只有将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人事资源体制、物力资源体制和财政体制通归央属,才能有效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问题。
(四)优化良好的司法环境
1.建立过硬的司法队伍
说到底,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主要以司法人员为载体的。民族地区司法队伍的建设首先要提高民族地区司法人员的理论学习,形成法律独特的思维方式和缜密的逻辑;其次要对民族地区司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保障司法人员精通司法程序,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掌控整个法庭秩序和驾驭对案件的审判。
2.提高民族地区司法公开指数
民族地区司法机关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司法公开,而且要结合本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习惯建立多种公开方式,保证民族地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司法信息。同时也有利于削弱民族地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误解,推进法律功能的实现。同时,还要建立司法腐败防治体系,着力建设司法领域里廉政制度建设,以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为民族地区群众展示一个廉洁的司法环境,对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是一大重点。
四、结语
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然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当下民族地区的地方法治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地方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助力,只有从司法权、司法机制以及司法环境等多个角度综合治理,才能保障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实效,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注释]
①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J].中国法学,1998(02).
[参考文献]
[1]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J].中国法学,1998(02).
[2]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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